养犬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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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管理规定

养犬是很多人的心头爱,但是关于养犬可不是一件特别简单的事,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养犬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为规范养犬行为和养犬管理,保障山庄业主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山庄业主和谐共处及环境卫生,根据《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和山庄实际情况制定养犬相关管理细则。

一、本山庄内不提倡养犬,对已养犬的住户必须遵守《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文明养犬;对违法养犬行为严格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二、申请养犬登记。个人申请养犬的,携带犬只并持养犬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等相关证明到居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

三、严禁在山庄内饲养危险犬、烈性犬、大型犬和经常吠叫犬。广州市禁止饲养的危险犬共有36种(山庄宣传栏内张贴禁止饲养犬种)。

四、犬只出生满三个月的,业主应当将犬只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有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狂犬病等疫病的免疫,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并定期对犬只进行再次免疫。

五、每户限养犬只一只,母犬繁殖幼犬的,业主应当在幼犬出生三个月内妥善处理超过规定饲养犬只的数量。

六、犬龄满三个月的,业主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

续,领取养犬登记证同时向物业公司申报,如实填报犬只的品种、犬只免疫证明、重量、出生时间、主要体貌特征和照片、养犬登记证复印件备案存档。并需与物业公司签订《养犬责任书》明确管理细则及经济责任。

七、犬只实行套绳圈养在自家院内,不得在山庄内遛犬或携犬进出公共场所, 违者物业公司将严厉打击。

八、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到医疗卫生机构

进行诊治,同时将伤人犬只送到犬只留验场所,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传染病检验。

九、物业公司做好山庄内养犬监督管理工作,对以下违法养犬行为报公安机构处罚。

(1)、严厉打击不顾他人人身安全的违法养犬行为。物业公司对于放养犬只直接进行除掉,并将除犬行为报公安机关备案。

(2)、在山庄内饲养危险犬,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对个人并处每只犬二千元罚款。

(3)、超过规定数量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超养犬只,每超养一只处二千元罚款。

(4)、未申请养犬登记的,由公安机关扣押犬只,责令三日内申请办理登记,对个人处每只犬二千元罚款;逾期不申请补办的,没收犬只。

(5)、饲养犬只,因噪音等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6)、携带犬只外出的,随意放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7)、养犬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为加强对社区居民养犬管理,保障居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区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促进安全社区创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矿领导的安排,结合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在本社区内居住或进入本社区的团体组织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二、矿对居民在社区内养犬实行依法严格管理;矿保卫科、安监处地面安全办公室、生活区物业和业主委员会等部门对居民养犬实施联合执法检查;业主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参与管理,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

三、社区内养犬居民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携犬进入商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幼儿园、医院、社区公共健身场所、社区公益集会等公共场所;

、居民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携犬人应当避开老年人、残疾人、

孕妇和儿童;对所有无人牵领的犬,均按流浪犬处理;

、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圈养,不得出户遛犬;因登记、年检、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应当将犬装入犬笼或者给犬戴嘴套、束犬链,并由成年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

、居民携犬出户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应当立即清除干净,不立即进行的,给予处罚;

、居民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的叫声等动静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居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消除影响;

、为了您自身和他人的安全,养犬者须定期给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四、犬伤害他人的,养犬者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因养犬者或者第三人过错,致使犬伤害他人的,养犬者或者第三人应当负担被伤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并依法赔偿被伤害人其他损失;联合执法检查组的负责人,应参与伤害事件的处理,并积极解决纠纷、化解矛盾。

五、矿抽调保卫科、安监处地面安全办公室、生活区物业和业主委员会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对社区居民养犬的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其中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100至1000圆

人民币的罚款;对拒不执行规定、无理取闹、侮辱、漫骂、恐吓、威胁、殴打执法检查人员者,交矿或公安机关处理;罚没的款项交矿财务科。

六、执法检查人员,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者接到的举报,应立即到现场处理相关事项;处理中要依法、依情、合理,避免激化事态造成矛盾,更不得徇私舞弊;欢迎社区职工家属对执法检查情况和养犬情况进行监督、对违规人员进行举报;监督举报电话:4051204、4063343、4063440、4063492。

七、联合执法检查组组长:常务组长:

检查组成员:

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设立养犬管理区。养犬管理区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养犬管理区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养犬人是指养犬管理区内养犬的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工商、牧业、卫生、财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六条养犬实行登记、审验和检疫、免疫制度。未经登记、审验、检疫、免疫的犬禁止饲养。

第七条养犬管理区内允许每户饲养1只小型观赏犬。小型观赏犬的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告。繁殖的幼犬,养犬人应当在60日内自行处理。

严禁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特殊需要经市公安机关批准,可以饲养科研实验用犬、表演用犬和导盲犬。

军犬、警犬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条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第九条养犬证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持相关材料到市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二)携犬到牧业部门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对犬进行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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