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市区国有土地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2024年省定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2024年省定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1.18•【字号】衡政办字〔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2024年省定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衡水市2024年省定民生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1月18日衡水市2024年省定民生工程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解决好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持续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
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2024年在全市继续实施省定民生工程,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群众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采取更直接、有效的措施,结合衡水市2024年“民生实事”,大力实施省定民生工程,持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2024年任务目标力争10月底前基本完成,12月底前高标准、高质量完成。
二、主要任务(一)棚户区改造工程。
建成棚改安置房2079套。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
改造城镇老旧小区51个(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三)口袋公园建设工程。
新建口袋公园10个。
(责任单位: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四)“四好农村路”提升工程。
建设改造农村公路227公里。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五)义务教育学校扩容提质工程。
全市新建、改扩建义务教育学校7所,校舍面积3.5万平方米。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六)农村厕所改造工程。
改造卫生户厕10907座,建设公厕3座,恢复重建粪污处理站2座。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区“退二进三”土地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区“退二进三”土地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1.13•【字号】衡政发〔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区“退二进三”土地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衡政发〔2017〕1号各县市区市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衡水市区“退二进三”土地处置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月6日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水市人民政府2017年1月13日衡水市区“退二进三”土地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整市区用地结构,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市区物流、文化、旅游、金融、会展、商贸流通、健康产业、服务外包、研发设计等重点服务行业发展,实现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含桃城区、工业新区西区、滨湖新区,冀州区条件成熟时再纳入范围)“退二进三”土地处置是指市政府为调整城市功能布局,提高城市品位,利用土地级差地租把市区的第二产业搬迁到工业园区集中、集约发展,利用退出的土地,加快发展第三产业。
第三条市区“退二进三”土地处置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收购、统一出让、统一资金使用, 应当符合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四条“退二进三”土地处置工作必须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等要求组织实施,与城市有机更新和近期建设规划相结合。
第五条市区“退二进三”土地处置工作应结合城市改造,坚持政府主导、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有序推进。
第六条“退二进三”土地处置工作要兼顾历史事实和土地管理政策的延续性,认真做好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坚持改造利用与完善手续相结合,依法依规推进城市建设。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衡水市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成果的公告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衡水市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成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30•【字号】•【施行日期】202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衡水市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成果的公告衡水市区(不含冀州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成果,包括衡水市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衡水市城区标定地价成果、衡水市区集体建设用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成果、衡水市区农用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成果,已经2021年6月8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
2018年1月1日公布并实施的衡水市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标准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衡水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30日衡水市城区(不含冀州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表(商服、住宅、工矿仓储用地)衡水市城区(不含冀州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成果表内涵:本次更新后的基准地价为衡水市城区范围内,按用途分级别在以下设定条件下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1.评估期日为2021年1月1日。
2.开发程度为市政“七通一平”(通路、供水、通电、通讯、排水、供热、供气及场地平整)。
3.土地使用年限为各用途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商服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矿仓储用地50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50年)。
4.容积率为各用途平均容积率:商服用地2.5、住宅用地2.0、工矿仓储用地1.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2.0。
衡水市城区(不含冀州区)标定地价成果本次衡水市城区(不含冀州区)国有建设用地标定地价体系共划分75个标定区域,主要涉及商服、住宅、工业三种用途。
其中,商服用地标定区域为26个,住宅用地标定区域为30个,工业用地标定区域为19个。
根据《标定地价规程》“每类用途的每个标定区域内,有且仅有一宗标准宗地”,故本次标定地价体系中每个标定区域内仅有一宗标准宗地,衡水市城区共75宗标准宗地。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07.04
•【字号】衡政办字〔2018〕57号
•【施行日期】2018.07.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2018年政务公开工
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衡政办字〔2018〕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衡水市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任务分解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4日衡水市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任务分解方案。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三年上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三年上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9•【字号】衡政办[2011]34号•【施行日期】2011.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三年上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衡政办〔2011〕34号)桃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衡水市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三年上水平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衡水市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三年上水平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工作的实施意见》和中共衡水市委办公室、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确保市区城中村改造三年上水平工作取得实效,顺利通过省委、省政府考核验收,根据河北省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城中村改造工作三年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我市市区工作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思路在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基础上,继续开展市区城中村改造三年上水平工作,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和改造深度,深入推进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保护村民合法权益,兼顾各方利益,将市区城中村改造成为公共设施齐全、配套设施完善、人居环境优美的现代化城市宜居社区,实现市区城中村社会形态的转变,确保我市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工作各项任务目标的全面完成,积极构建生态宜居“北方湖城”。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把改善民生作为城中村改造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统筹解决好城中村原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就业和生活来源、社会保障、集体经济积累处置等问题,保障城中村原村民和村集体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科学规划的原则统筹市区城中村改造和城市整体建设,科学制订城市规划和改造计划,优化住宅、公共设施和其他开发建设布局,合理确定建设标准和建设容量,改善居住环境,合理调整城市布局结构。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8.01•【字号】冀建房[2012]505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建房〔2012〕505号)石家庄、廊坊、邯郸市建设局,张家口、唐山、保定、沧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秦皇岛市房管局,承德、邢台市征收办,衡水市拆迁办:为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办字[2012]6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2012]84号),我厅制定了《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8月1日附件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实施方案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办字[2012]68号)要求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2012]84号),现就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推进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众及时准确地获取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公开、公平和公正进行,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目标省、市、县级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
要将有关房屋征收补偿法规政策、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房地产估价机构情况、评估机构的选择情况、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调查结果、被征收房屋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被征收房屋分户补偿情况等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及时、准确地予以公布。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衡政规〔2017〕7号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衡政规〔201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我市对2016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着重清理了与国务院、省“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改革决定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与因上述改革而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对92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继续保留(见附件1),列入保留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五年,标注“试行”、“暂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计算。
二、对64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做失效处理(见附件2),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对26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见附件3),其中修改完成的7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五年,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计算。
列入另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由责任部门按照修改时限提出修改意见后报市政府。
此次未列入继续保留和另行修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即视为失效,但因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确需执行的,仍适用原来的政策规定。
附件:1.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应予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衡水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14日附件1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发文字号主要实施部门1衡水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衡政[1997]14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市人社局2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衡水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作出补充规定的通知衡政函〔2001〕25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市人社局3衡水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衡政办〔2003〕16号(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修正)市人社局4衡水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衡政办〔2003〕17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市人社局5衡水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4〕第2号(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修正)市住建局6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将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全部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通知衡政〔2005〕32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市科技创新局7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清欠工作的意见衡政〔2005〕40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市人社局8衡水市市级财政资金收付管理制度改革试行办法衡政〔2005〕48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市财政局9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衡政〔2007〕96号市民政局10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衡水市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的通知衡政函〔2007〕44号,根据衡政(2011)78号文件修改市环保局11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衡政办〔2007〕26号(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修正)市卫计委12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健全企业工资分配四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衡政办〔2007〕27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市人社局13衡水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08〕第1号市教育局14衡水市市区广场游园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08〕第2号,根据衡政字〔2016〕25号修改市综合执法局15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全市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衡政函〔2008〕39号市科技创新局16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有关政策的通知办字〔2008〕34号市卫计委17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挂钩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办字〔2008〕35号市人社局18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衡政办函〔2008〕25号市住建局19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优化房地产业发展环境的意见衡政〔2009〕17号市行政审批局20衡水市政府投资项目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衡政函〔2009〕60号(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修正)市财政局21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衡政函〔2009〕161号市人社局22衡水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市政府令〔2010〕第2号(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修正)市政府法制办23衡水市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指导规则衡政〔2010〕5号市政府法制办24衡水市农村联村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衡政〔2010〕113号(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修正)市水务局25衡水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衡政办〔2010〕2号市民政局26衡水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实施细则衡政办〔2010〕66号市民政局27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好计划生育奖励和计生惠民政策的通知衡政办函〔2010〕43号市卫计委28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开展股份质押、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和动产抵押融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衡政办函〔2010〕63号市食品和市场局29衡水市居住区绿化管理办法衡政〔2011〕87号市综合执法局30衡水市古树名木管理办法衡政〔2011〕88号,根据衡政字〔2016〕25号修改市综合执法局31衡水市绿地树木认种认养管理办法衡政〔2011〕89号,根据衡政字〔2016〕25号修改市综合执法局32衡水市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实施办法衡政办〔2011〕24号市人社局33衡水市有突出贡献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衡政函〔2011〕74号市残联34衡水市融资担保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衡政〔2012〕2号市工信局35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综合治税大格局的实施意见衡政〔2012〕41号市财政局36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衡政〔2012〕66号市水务局37衡水市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衡政〔2012〕86号市公安消防支队38衡水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衡政办〔2012〕2号市民政局39衡水市限价商品房管理暂行办法衡政办〔2012〕42号,根据衡政办字〔2015〕64号修改市住建局40衡水市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衡政办函〔2012〕3号市教育局41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外贸转型基地建设的实施意见衡政办函〔2012〕56号市商务局42衡水市气象灾害防御实施细则市政府令〔2013〕第1号市气象局43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衡政〔2013〕67号市民政局44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试行)衡政〔2013〕68号市农牧局45衡水市市级部门“三公”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衡政〔2013〕102号市财政局46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衡政函〔2013〕37号市林业局47衡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衡政办〔2013〕7号市住建局48衡水市车用燃气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衡政办〔2013〕20号市质监局49衡水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衡政办〔2013〕36号市财政局50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工作方案责任分工的通知办字〔2013〕22号市物价局51衡水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办字〔2013〕62号市安监局52衡水市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办字〔2013〕79号市公安消防支队53衡水市地名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4〕4号市民政局54衡水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衡政〔2014〕8号市住建局55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意见衡政〔2014〕29号市发改委56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衡政〔2014〕46号市人社局57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衡水市食品工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衡政〔2014〕48号市发改委58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水价形成机制利用价格杠杆促进节约用水的意见衡政〔2014〕57号市物价局59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通知衡政办〔2014〕12号市农牧局60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衡政办〔2014〕15号,根据衡政字〔2015〕24号修改市农牧局61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衡政办〔2014〕17号市财政局62衡水市贯彻落实省政府《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衡政办〔2014〕25号市质监局63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物价局等四部门《关于推广“一提一补”农业节水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办字〔2014〕79号市物价局64衡水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市政府令〔2015〕第2号机关事务管理局65衡水市临时救助办法市政府令〔2015〕第3号市民政局66衡水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5〕第4号市国土局67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衡政发〔2015〕4号市公安局68关于印发衡水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衡政发〔2015〕17号市发改委69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衡政发〔2015〕18号市发改委70衡水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衡政字〔2015〕15号市财政局71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衡政字〔2015〕16号市审计局72衡水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衡政办发〔2015〕2号市粮食局73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三无”老人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衡政办发〔2015〕3号市民政局74衡水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衡政办发〔2015〕15号市交通运输局75衡水市劳动密集型企业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办法衡政办字〔2015〕111号市公安消防支队76衡水市医疗废物管理暂行办法衡政字〔2016〕6号市卫计委77衡水市电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衡政字〔2016〕7号市质监局78衡水市滏阳河风景区管理办法衡政字〔2016〕10号市水务局79衡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衡政字〔2016〕11号市住建局80衡水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衡政字〔2016〕12号市住建局81衡水市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衡政字〔2016〕27号市公安局82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去库存的若干意见衡政发〔2016〕18号市住建局83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通知衡政发〔2016〕22号市民政局84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的实施意见衡政办字〔2016〕20号市农牧局85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公安监所被监管人员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衡政办字〔2016〕21号市公安局86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衡政办字〔2016〕28号市卫计委87衡水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衡政办字〔2016〕58号市征收办88衡水市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暂行办法衡政办字〔2016〕57号市征收办89衡水市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管理办法衡政办字〔2016〕60号市财政局90衡水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衡政办字〔2016〕74号市公安消防支队91衡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衡政办字〔2016〕178号市人社局92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衡政办发〔2016〕7号市发改委附件2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发文字号废止或失效原因主要实施部门1衡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令〔2000〕第9号废止,依据的上位法已废止市城乡规划局2衡水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0]第14号废止,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市城管综合执法局3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人事局、市经贸委在改制企业实行人事代理意见的通知衡政函〔2001〕30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失效,适用期已过市人社局4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教委《防止职业教育资源流失保障中等职业教育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办字〔2001〕79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失效,管理方式已改变市教育局5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工业性加工行业实施“以电控税”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办字〔2002〕3号失效,适用期已过市地税局衡水市合理开采地下水与规范打井市场暂行规定市政府令〔2003〕第3号废止,与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不相符的地方市水务局7衡水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衡政〔2005〕46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市财政局8衡水市外国专家友谊奖实施办法衡政〔2005〕55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废止,我市参加了国家级、省级的友谊奖评选,本着减少行政评选的原则,不再设市级友谊奖市人社局9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县级职教中心建设意见》的通知衡政办〔2005〕17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失效,管理方式已改变市教育局10衡水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衡政〔2006〕146号废止,已被新的条例、办法所替代市人社局11衡水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衡政办〔2006〕34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废止市综合执法局衡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试行)衡政办〔2006〕38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废止,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已并轨,2017年已按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运行市人社局13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教育劳务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办字〔2006〕81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废止,依据的法律、法规等上位法已废止市地税局14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衡政〔2007〕39号(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修正)废止,已被新文件替代市人社局15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衡政〔2007〕81号(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修正)废止,已被《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衡政发〔2015〕3号)替代市教育局16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的通知衡政办〔2007〕19号(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修正)失效,适用期已过市卫计委17衡水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储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衡政办〔2007〕20号,根据由衡政(2011)78号文件修改废止,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后的法律、法规等上位法所涵盖。
衡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衡水市人民政府令([2000]第9号)《衡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过2000年2月13日第四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俊渠2000年4月12日衡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衡水市、县级市、建制镇的城市规划以及在上述城市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用地选址和工程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衡水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市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具体行使下列规划管理权:(一)负责主城区、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控制建设区的规划管理。
(二)负责本条第一项所列区域以外的市区详细规划的技术审查,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20亩以上(含本数)建设用地选址的技术审查。
(三)负责衡水市规划区内水源程序保护区、文物古迹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的技术审查和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
(四)负责市域内省级以上公路、铁路、南水北调工程、35KV 以上高压输配电工程以及列入市以上审批计划的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市域内与主城区联网的管线工程规划管理。
(五)负责审查县级市总体规划纲要并转报审批机关,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总体规划纲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力。
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第四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采取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进行多方案比较和论证。
第五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依据城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城市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等方面准确的基础资料。
勘察、测量图件和资料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勘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
有关部门应配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第六条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规划设计资格。
外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市域内的城市规划编制任务,须经衡水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验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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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市区国有土地
使用权分割登记实施暂行办法
(草案)
第一条为完善衡水市市区土地登记制度,规范土地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河北省土地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是指土地登记机构依申请人申请,将因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依法分割转移致使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应分割转移的有关事项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第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主体一致的原则,即每个房屋所有权人都可持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土地登记机构依据申请人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等资料测算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
第四条为科学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切实体现和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采取“共用宗地分摊、公用宗地不分、独用宗地分清”的原则。
共用宗地指楼房共用的基座占地等无法完全分开使用或不便分开使用的共用土地;公用宗地指小区内业主公用的道路、绿地等公用土地;独用宗地指业主凭房屋所有权证书拥有独立产权的平房或其它单体建筑用地。
第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原则上是对“共用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分割,其登记发证面积为分割后的分摊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
第六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中“共用宗地”的设定采用以下方法:
(一) 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原则上采取按栋设宗的方法。
即:以楼房基座占地面积为基数设定该楼房共用宗地。
对于几栋楼房底层连为一体的,按一栋楼房计算。
对共用宗地以外的公用部分土地面积,按原用途只造册、不登记。
在造册时,明确公用部分土地面积归小区全体业主共同使用(城镇公共道路、绿地除外)。
(二)小区内凭房产证拥有独立产权的平房及单体建筑用地,按实际用地面积确认权利人独自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小区内计入房产部门有效建筑面积的物业用房等小区业主共有用房,其用地可单独设宗登记发证,其土地使用权权属应与房屋产权一致。
(四)小区内尚未开发建设的土地或按栋设宗后剩余部分依据城市规划可开发建设的土地,应划为独立宗地,其土地使用权属于原土地使用者。
(五)为保障共用宗地权利人合法权益,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和其他权利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本办法所称楼房基座占地指以该楼房前后左右各延伸1.5米标准设定的共用宗地。
第七条对“共用宗地”的分摊采取以下办法:
(一)权利人拥有的“共用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份额,以权利人房屋所有权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占房屋所属楼房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确定。
计算公式为:每户业主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该户业主房产证建筑面积÷该栋楼总建筑面积×楼房基座占地面积。
(二)权利人取得的分摊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按照权利人房屋所有权证书批准用途予以确定,与房产证书批准用途相一致。
(三)本办法批准实施以前业主已办理房产证,且无法提交整栋楼房建筑面积和楼房基座占地面积的,其分摊国有土地使用权可按以下简便方法计算:每户业主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业主房产证建筑面积÷楼房总层数。
第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实行许可证制度。
即依法出售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及单位集资房等需要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应当统一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
待业主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再由售房单位和业主持房屋所有权证书和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等资料共同申请办理分割后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1)土地分割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土地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土地登记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
(3)《国有土地使用证》(看原件,留复印件);
(4)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证明材料(看原件,留复印件);
(5)以分幢(栋)楼为单位提交土地分割登记表;
(6)分幢(栋)楼房基座占地宗地图、界址点成果;
(7)其他申请材料。
第十条业主申请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应提交以下提交材料:
(1)土地分割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土地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土地登记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
(3)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
(4)房屋所有权证书(看原件,留复印件);
(5)购房合同复印件;
(6)购房发票、税票等(看原件,留复印件);
(7)其他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因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破产、解散等原因不能统一办理或者业主选择自行办理的,业主可以持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明等材料直接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
第十二条划拨用地上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可申请办理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
第十三条划拨用地上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要求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应先行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然后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过户,凭过户后的房产证再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十四条划拨用地上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所需补交土地出让金计算公式为:所需补交土地出让金=现行基准地价×10%×上市房屋分摊土地面积×年期修正系数。
第十五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宗地为划拔土地的,同一建筑的第一套房屋上市交易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拟订上市房屋所在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向记权利人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纳通知单》。
第一套房屋的权利人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后,其它各套房屋上市交易时,其权利人签收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通知单》,并缴清了土地出让金后,即可视为认定了该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注明其权利义务的《通知单》即可作为购买方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权源文件。
权利人凭权源文件申请登记发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十六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宗地为划拔土地的,从同一建筑的第一套房屋上市交易之日起计算土地出让年期,确定出让土地使用权截止日。
此后其它各套房屋上市时,其土地出让年期相应缩短,以使同一宗地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保持相同的截止日。
土地出让年期可根据各地具体情况确定,但最高不超过70年。
第十七条已购公有住房所在宗地为出让土地的,其土地出让年期仍以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定的出让年期为准,明确相应的剩余使用年期。
第十八条对历史遗留的手续不完善用地拟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的,应区分不同实际情况,规范完善用地手续后,方可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登记申请:
(一)不能提供合法证明资料的;
(二)提供的证明资料不齐全的;
(三)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登记:
(一)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土地权属来源不清的;
(三)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四)土地使用权抵押、查封未解除的;
(五)欠缴出让金或没有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暂缓登记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结土地登记审查手续。
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十日。
办结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后,申请人依照本办法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的,应在5日内进行土地登记,颁发土地证书。
第二十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应在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登记卡的基础上为分割后的每一宗分摊国有土地使用权编制填写分割登记土地登记卡,依据土地登记卡内容为权利人填写打印《国有土地使用证》。
依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后,原用地单位名下《国有土地使用证》所记载的土地面积自动相应核减。
第二十三条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的完税证明作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的完税凭证。
第二十四条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的,申请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伪造土地权利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伪造的土地权利证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土地登记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有效期自2013年*月*日起至2013年*月*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