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

【法规类别】广告管理

【发文字号】湖南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9.11.28

【实施日期】2000.0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30日)修正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8号)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于1999年11月28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11月28日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

(1999年11月28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广告经营活动和广告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电影、路牌、交通工具、橱窗、店堂牌匾、音像制品、印刷品、霓虹灯、礼品、邮电通讯、计算机网络等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的广告监督管理,自治州、设区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广告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推行广告代理制,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每年应当设计、制作、发布一定数量的公益广告。

第六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七条申请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广告经营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答复。凡受理的,应当从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八条申请专营广告业务的,按照下列规定报批,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

(一)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或者名称冠“中国”、“中华”等等以及不冠行政区划名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二)名称冠“湖南省”、“湖南”字样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三)名称冠州、设区的市行政区划名的,由所在地的州、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四)名称冠县级以下行政区划名的,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州、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第九条申请兼营广告业务的,按照下列规定报批,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

(一)属中央在湘单位和省直单位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二)属其他单位的,由所在地的州、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第十条举办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和文化、体育等活动,需要进行临时性广告经营的,应当凭有关部门对举办该项活动的批准文件申请领取:《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属省直单位举办和跨州、设区的市行政区域举办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其他的,由所在地的州、设区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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