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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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及专家论证范围

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及专家论证范围

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组织修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九年五月十三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济南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实施细则

济南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实施细则

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实施细则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管理,规范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查、论证、审批、实施和监督管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和《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和专家论证暂行办法》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指建筑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据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规程(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标准),单独编制的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建设、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建立健全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查、论证和审批制度,保证方案的针对性、可行性和可靠性,并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

第二章方案编制和专家论证的范围第五条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一)土石方开挖工程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沟)等的土方开挖工程;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沟)等的土石方开挖工程;3、凿岩、爆破工程。

基坑支护工程(二).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基坑支护工程。

(三)基坑降水工程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需要采取人工降低水位的工程。

(四)模板工程1、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2、混凝土构件模板工程;3、特殊结构支撑系统工程。

(五)起重吊装工程(六)脚手架工程1、落地式钢管脚手架;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3、悬挑式脚手架;4、门型脚手架;5、挂脚手架;6、高处作业吊篮;7、卸料平台;8、其他临时设置的作业平台。

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办法

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办法

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管理,规范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查、论证、审批、实施和监督管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的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查、论证、审批、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五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查、论证、审批和实施制度,保证方案的针对性、可行性和可靠性,并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

第二章方案编制和专家论证的范围第六条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专项方案。

(一)土石方开挖工程1、开挖深度3m及以上的基坑(沟、槽)的土方开挖工程;2、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沟、槽)的土方开挖工程;3、凿岩、爆破工程。

(二)基坑支护工程1、开挖深度3m及以上的基坑(沟、槽)支护工程;2、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沟、槽)支护工程。

(三)基坑降水工程1、需要采取人工降低水位,且开挖深度3m及以上的基坑工程;2、需要采取人工降低水位,且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工程。

(四)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1、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大模板等;2、混凝土模板支架工程(1)搭设高度5m及以上的;(2)搭设跨度10m及以上的;(3)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的;(4)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的;(5)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结构可连接的。

高支模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后)

高支模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后)

济南第九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新校区建设工程一标段图书馆及培训中心高支模专项方案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二零一六年四月目录第一章编制说明及依据 (4)1.1 编制说明 (4)1.2 编制依据 (4)第二章工程概况 (6)2.1 建筑概况 (6)2.2 结构概况 (6)2.3 高支模区域概况 (6)2.4 高支模概况表 (13)第三章施工部署 (16)3.1 项目组织管理机构 (16)3.2 施工顺序与施工进度计划 (17)3.3 材料与机械设备计划 (19)3.4 劳动力计划 (20)第四章高支模工艺技术 (21)4.1 观众厅高支模设计 (21)4.1.1 高支模模板支撑体系设计 (21)4.1.2 模板及主次楞的设计 (27)4.1.3 参数汇总 (28)4.2 共享庭院高支模设计 (28)4.2.1 高支模模板支撑体系设计 (28)4.2.2 模板及主次楞的设计 (34)4.2.3 参数汇总 (35)4.3 模板及支撑架搭设 (37)4.3.1 材料准备 (37)4.3.2 构配件检查与验收 (38)4.3.3 技术准备 (39)4.3.4 支撑架搭设具体要求 (39)4.4 高支模支撑系统验收 (43)4.4.1 高支模支撑系统质量验收 (43)4.4.2 高支模支撑系统整体稳定性和安全可靠性验收 (44)4.5 模板制作与安装 (52)4.5.1 模板的现场制作与加工 (52)4.5.2 模板安装工艺流程 (52)4.5.3 模板安装要点 (52)4.5.4 模板检查、验收标准 (53)4.6 高支模拆除的工艺要求 (54)4.6.1 高支模拆除工艺要求 (54)4.6.2 高支撑模板拆除的工序要求: (54)4.6.3 高支模拆除安全要求 (55)4.7 高支撑模板支架应执行的强制性条文 (55)4.8 模板支撑体系的监测监控措施 (56)4.9 钢筋安装、混凝土浇筑 (56)第五章安全、环境保障措施 (59)5.1 安全教育措施 (59)5.2 安全防护措施 (59)5.3 泵送砼安全措施 (61)5.4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62)5.5 安全用电措施 (63)5.6 防火措施 (64)5.7 安全检查 (67)5.8 环境保护措施 (67)第六章高支模支架监测措施 (68)6.1 高支撑模板支架重点监测措施 (68)6.2 高支撑模板支架搭设时监测措施 (71)6.3 高支撑模板支架使用时监测措施 (71)6.4 高支撑模板支架拆除时监测措施 (72)第七章高支模安全应急预案 (74)7.1 机构设置 (74)7.2 人员职责表 (75)7.3 应急救援工作程序 (76)7.4 应急救援措施 (77)7.5 预备应急救援物资 (80)第八章计算书 (82)8.1 计算说明 (82)8.2 观众厅密肋楼盖模板计算书 (82)8.3 观众厅密肋梁模板计算书 (92)8.4 观众厅柱帽模板计算书 (102)8.5 观众厅柱帽侧模计算书 (113)8.6 共享庭院120mm厚模板计算 (122)8.7 共享庭院400×1400梁模板计算书 (132)8.8 共享庭院400×1400梁侧模板计算书 (142)第一章编制说明及依据1.1 编制说明为了保证本工程高支模施工安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加强施工安全的管理,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和专家论证办法》及济建质安站字[2008]23号《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实施细则>的通知》的要求,特编制本专项施工方案。

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

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

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二、法规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三、部门规章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四、规范性文件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2、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5、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6、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建[2000]230号)7、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8、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施工费提取及使用管理规定(济建发[2007]35号)9、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的通知(济建质安监字[2008]3号)10、济南市建筑施工防火安全管理规定(济建质安站字[2008]22号)11、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实施细则(济建质安站字[2008]23号)12、济南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济建发[2009]13号)五、建筑施工安全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及其他(一)标准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2、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3、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GB/T 5972-20094、坠落防护安全绳 GB 24543-20095、安全网(代替GB 5725—1997,GB16909-1997)GB 5725-20096、安全带测试方法 GB/T 6096—20097、安全带GB 6095—20098、安全帽 GB2811—20079、安全帽测试方法 GB/T2812-2006(二)规范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912、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 JGJ 88-92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934、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28-20005、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016、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7、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147-2004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9、建筑施工碗扣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0810、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 162-200811、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GB/T50502—200912、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 JGJ/T 188—200913、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497-2009(三)规程1、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GJ 65-892、建筑施工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程 DBJ14-015-20023、高处作业吊篮GB19155-20034、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20065、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二、法规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三、部门规章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四、规范性文件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2、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5、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6、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建[2000]230号)7、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8、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施工费提取及使用管理规定(济建发[2007]35号)9、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的通知(济建质安监字[2008]3号)10、济南市建筑施工防火安全管理规定(济建质安站字[2008]22号)11、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实施细则(济建质安站字[2008]23号)12、济南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济建发[2009]13号)五、建筑施工安全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及其他(一)标准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2、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3、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GB/T 5972—20094、坠落防护安全绳 GB 24543-20095、安全网(代替GB 5725—1997,GB16909-1997)GB 5725-20096、安全带测试方法 GB/T 6096-20097、安全带GB 6095-20098、安全帽 GB2811-20079、安全帽测试方法 GB/T2812—2006(二)规范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912、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 JGJ 88—92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934、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28-20005、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016、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7、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147-2004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9、建筑施工碗扣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0810、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 162—200811、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GB/T50502-200912、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 JGJ/T 188-200913、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497-2009(三)规程1、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GJ 65—892、建筑施工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程 DBJ14—015—20023、高处作业吊篮GB19155—20034、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20065、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 10055—20076、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160-20087、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工程技术规程 JGJ/T 187—20098、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 JGJ/T189-20099、建筑外墙清洗维护技术规程JGJ 168—200910、钢管满堂支架预压技术规程JGJ/T194-200911、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167-200912、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 JGJ196—2010(四)导则1、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2、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代替GB2894-96,GB16179—96,GB18217-2000)GB 2894-2008GB 10055—20076、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160—20087、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工程技术规程 JGJ/T 187-20098、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 JGJ/T189-20099、建筑外墙清洗维护技术规程JGJ 168—200910、钢管满堂支架预压技术规程JGJ/T194-200911、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167—200912、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 JGJ196—2010(四)导则1、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2、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代替GB2894—96,GB16179—96,GB18217—2000)GB 2894-。

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实施意见_secret

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实施意见_secret

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实施意见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管理,确保建筑施工安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安全质量技术责任制的暂行规定》(浙建建[2003]35号)、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承重支撑架施工管理的暂行规定》(浙建建[2003]3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和审核(一)应当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分部分项工程类别为:1、深基坑支护及深度超过2米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2、模板工程: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的模板工程。

3、起重吊装工程:指装配式结构及大型构件(含梁板)的吊装;大型设备安装等。

4、拆除、爆破工程:指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的工程。

5、临时用电工程:指提供建筑施工活动使用的临时配电系统。

6、起重机械设备工程:指施工现场物料提升机、塔吊、人货电梯等垂直运输设备的安装和拆除。

7、脚手架工程:①落地式钢管扣件式脚手架或毛竹脚手架;②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③悬挑式脚手架;④门型脚手架;⑤挂脚手架;⑥吊兰脚手架;⑦卸料平台。

8、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⑧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⑨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⑩隧道工程施工;⑪桥梁工程施工(含桥架);⑫特种设备施工;⑬网架、钢结构和索膜结构施工;⑭ 6m以上的边坡施工;⑮沉井、沉箱工程的施工;⑯人工挖土桩工程。

9、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10、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或有关部门规定的需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其他工程。

(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交底要求,结合工程特点和本企业及项目部的实际情况,认真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要突出主要施工工序的施工方法和确保工程安全、质量的技术措施,措施要明确,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编制和审批程序必须符合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要求。

山东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暂行办法

山东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暂行办法

潍建监字〔2016〕25号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装饰办、市直施工企业:根据省建管局《关于做好2016年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站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进行了基本条件检查。

经省住建厅人员信息管理平台查询,截止于8月31日,有部分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数量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许可证基本条件要求(名单见附件)。

经研究,对以上企业提出以下整改意见:一、有效持证人员数量不足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及时组织人员参加培训和考核,于12月31日前满足安全生产许可证基本条件要求。

企业还要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他条件进行自查自纠,加强管理,杜绝安全生产管理中的漏洞和缺陷。

二、各县市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所辖建筑施工企业进行不间断检查,对检查中发现人员持证数量仍不足等问题立即督促整改,并跟踪落实,并于12月31日前将企业整改情况上报市监督站综合科。

三、市监督站根据各县市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上报的企业整改情况,对施工企业开展整改情况复查。

将对12月31日前没有整改完毕的企业,按有关规定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厅提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建议,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延长暂扣期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各级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工作,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检查和处罚的长效机制,督促企业自觉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平稳运行。

附件:人员持证上岗不达标企业名单潍坊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2016年9月27日附件:人员持证上岗不达标企业名单。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实施细则范文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实施细则范文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实施细则1. 引言在建设工程领域,施工方案是指施工单位为了有效控制施工过程中动态变化的工程环境和各种施工条件,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合理快捷完成工程建设目标而制定和实施的施工工作方案。

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是施工前重要的环节,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旨在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实施的细则,确保施工方案的规范化、安全化和有效性。

2.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2.1 编制要求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要求具体、全面、科学、合理,应考虑施工环境和材料特性及其相互作用对施工安全的影响。

具体编制要求如下:1.方案要详细描述施工过程中的重点环节,对施工工艺、施工方式、施工顺序、现场管理等进行详细规定。

2.方案应提供相关施工材料的供应来源以及施工工程所需的劳务资源。

3.方案应对施工安全、质量和进度进行综合考虑,在施工和安全方面提供科学可行的措施,并保证施工计划合理,进度可控。

4.方案应对施工现场安全和环境保护进行具体规定,保证施工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等问题。

2.2 编制程序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的程序如下:1.施工方案编制前先调查研究工程地质、地形、气候、环境等情况。

2.施工方案编制采用形式文件,由技术人员编制,并经过项目负责人审核和签字。

3.审批流程:技术人员接到施工任务后,编制出方案,提交给技术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在审查通过后提交给项目负责人进行审查、修改、签字。

4.在施工前,施工方必须编制完整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提交给承建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和签字,并在工程建设机构备案。

3.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审查3.1 审查原则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应遵循以下原则:1.审查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进行。

2.审查应注重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和环境保护问题,切实保证施工期间不发生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

3.2 审查内容审查内容应包括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完备性、规范性以及对施工安全的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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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实施细则》的通知市站各科室,各县(市)、区(分)站,各有关单位:现将《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七日抄送:省安监总站、市建委田庄主任、季良副主任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办公室2008年9月17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管理,规范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查、论证、审批、实施和监督管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和《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和专家论证暂行办法》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指建筑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据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规程(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标准),单独编制的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建设、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建立健全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查、论证和审批制度,保证方案的针对性、可行性和可靠性,并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

第二章方案编制和专家论证的范围第五条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一)土石方开挖工程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沟)等的土方开挖工程;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沟)等的土石方开挖工程;3、凿岩、爆破工程。

(二)基坑支护工程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基坑支护工程。

(三)基坑降水工程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需要采取人工降低水位的工程。

(四)模板工程1、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2、混凝土构件模板工程;3、特殊结构支撑系统工程。

(五)起重吊装工程(六)脚手架工程1、落地式钢管脚手架;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3、悬挑式脚手架;4、门型脚手架;5、挂脚手架;6、高处作业吊篮;7、卸料平台;8、其他临时设置的作业平台。

(七)起重机械设备拆装工程1、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拆卸、顶升;2、施工升降机的安装、拆卸;3、物料提升机的安装、拆卸。

(八)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3、钢结构工程施工;4、索膜结构施工;5、6m以上的边坡施工;6、地下暗挖与隧道工程;7、水上桩基施工;8、人工挖孔桩施工;9、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安全,已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等工程。

第六条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由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一)深基坑工程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 的深基坑(槽、沟)工程;2、地质条件、周围环境或地下管线较复杂的基坑(槽、沟)工程;3、可能影响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结构、使用安全的基坑(槽、沟)开挖及降水工程。

(二)高大模板工程1、高度超过8m的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2、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的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3、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4、滑模模板系统。

(三)脚手架工程1、搭设高度超过50m的落地式脚手架;2、悬挑高度超过20m的悬挑式脚手架。

(四)起重吊装工程1、起重量超过200吨的单机起重吊装工程;2、2台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工程;3、跨度30m以上的结构吊装工程。

(五)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容易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工程,以及其他需要专家论证的工程。

第三章方案的编制与审批第七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编制人员应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深基坑、附着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由专业承包企业负责编制。

第八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根据工程建设标准和勘察设计文件,并结合工程项目和分部分项工程的具体特点进行编制。

除工程建设标准有明确规定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主要应包括工程概况、周边环境、理论计算(包括简图、详图)、施工工序、施工工艺、安全措施、劳动力组织、以及使用的设备、器具与材料等内容。

第九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技术、设备、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实行施工总承包的,还应报总承包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应组织本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提报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报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审批。

第十一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人等应由本人在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审批表上签名并注明技术职称。

第四章方案的专家论证第十二条本细则第六条规定工程方案论证审查工作由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施工单位应向协会提交《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申请表》(见附表一)、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专项施工方案等有关资料;(二)协会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资料,符合要求的发放《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会通知单》(见附表二)。

第十三条论证会专家组人员由协会从专家库中根据工程情况抽取,并不得少于5人。

其中,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得少于3人。

专家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五年以上专业工作经历;(二)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并具有十年以上专业工作经历;(三)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并具有十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具有技师职业资格,并具有十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第十四条专家论证审查宜采用会审的方式,协会应派出人员对论证会进行组织协调。

下列人员应列席论证会:(一)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实行专业工程分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应人员;(二)方案编制人员;(三)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第十五条专家组应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是否完整、数学模型、验算依据、计算数据是否准确以及是否符合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等进行论证审查;形成一致意见后,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见附表三)。

专家组成员本人应在论证审查报告上签字、注明技术职称,并对审查结论负责。

专家组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按照专家组提出的论证审查报告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签字后,方可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还应经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专家组认为专项施工方案需做重大修改的,方案编制单位应重新组织专家论证审查。

第五章方案的实施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不得擅自修改经过审批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订的,应重新履行审核、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方案实施前,应由方案编制人员或技术负责人向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进行施工。

第十九条在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或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安全、设备等有关部门应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对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行为要予以制止。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的验收制度。

在方案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或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安全、设备等有关部门应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

需经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必须由施工单位组织。

第二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将需编制安全专项方案的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对需经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详细具体的安全生产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并实施旁站监理。

第二十二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理;对不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情况严重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要及时向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第二十三条施工现场存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挂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名称、部位、措施、施工期限、安全监控责任人和举报电话等。

第二十四条各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将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为安全监督重点,发现不按规定程序编制、审核、论证、审批和实施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应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负责解释。

附表一: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申报表附表二: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会通知单附表三: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审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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