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公告2012年第73号――关于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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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在海南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在海南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在海南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试
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1.02.17
•【文号】财税[2011]10号
•【施行日期】2011.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财政部关于在海南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试点有关
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0号)
海南省财政厅:
为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在海南省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以下简称离境退税政策)试点。

现就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境外旅客购物离境所退税款按照现行增值税出口退税超基数部分负担机制,由中央财政和海南财政共同负担。

二、退税代理机构的手续费由海南财政负担。

三、海南省财政厅要牵头协调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海南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试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0年第8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海南试点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8号)实施离境退税政策,跟踪
了解政策执行情况,加强对政策实施效果的分析,并及时将政策实施情况、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以书面形式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海南离岛免税的购物流程

海南离岛免税的购物流程

海南离岛免税的购物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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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发展大事记

海南发展大事记

海南发展大事记1解放海南岛1950年3月初,解放军小股部队始进行横渡海峡的试验,先后四批部队顺利登上了海南岛,站稳脚跟。

1950年4月16日,解放海南岛战役开始。

1950年5月1日,全海南岛解放,海南行政区公署成立,为广东省人民政府派出机关。

2开放发展转折点1983年2月,中央召开关于海南开放开发的会议,形成《加快海南岛开发建设问题讨论纪要》,传递出中国开放海南岛的信号。

1984年 2月24日,邓小平同志就扩大开放和特区工作问题发表重要谈话,指出:“我们还要开发海南岛,如果能把海南岛的经济迅速发展起来,那就是很大的胜利。

“3海南省人民政府的建立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关于成立海南行政区人民政府》议案。

10月1日,海南行政区人民政府正式成立。

1988年4月13日,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关于设立海南省的决定》,海南省正式宣告成立。

4率先实行落地签证1990年7月18日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发出通知,海南经济特区率先实行落地签证政策。

对美国、日本、俄罗斯等21个国家持普通护照、5人以上的旅游团队,在海南停留时间不超过15天,实行免办签证入境。

5运作洋浦经济开发区1989年3月,洋浦风波。

1993年3月,率先设立由外资成片开发的洋浦经济开发区,国家赋予洋浦经济开发区最优惠的政策。

同年9月,“洋浦经济开发区”正式封关运作。

2007年9月,洋浦保税港区获准设立,成为全国第4个保税港区。

6中国民航第一家1993年,全国民航系统第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现已发展成为中国第四大航空公司。

1995年11月21日,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获准成为中国首家中外合资的航空公司。

这标志着中国民航对外开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7全面推动国际贸易发展1995年12月25—29日,海南经济贸易洽谈会在香港举行,这是海南首次在境外举办的全省性大型经贸活动。

2004年(香港)海南贸易与投资合作洽谈会于11月16日在香港成功举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的公告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9号关于发布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的公告为规范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的监管,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国务院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决定,现发布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自2020年7月10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7号、2016年第7号、2017年第6号、2018年第22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的公告海关总署2020年7月6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关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业务的监管,促进海南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对离岛旅客在海南省离岛免税商店(含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以下简称“离岛免税商店”)选购免税品,在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指定区域提货,并一次性随身携带离岛的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离岛免税商店应当在海南省机场、火车站和港口码头前往内地的隔离区(以下简称“隔离区”)设立提货点,并报经海关批准。

隔离区属于海关监管区,有关设置标准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第四条离岛免税商店应当在免税品入库前,按照海关要求登记免税品电子数据信息。

旅客购买免税品、提货时,离岛免税商店应当完整、准确、实时向海关传输符合海关规定格式的旅客购物、提货信息等电子数据。

第二章免税品销售监管第五条离岛旅客购买免税品时,应当主动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旅行证件,以及海关规定的所搭乘离岛运输工具等相关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0.09.29•【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消费税,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3号)规定,经商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了《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9月29日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海南离岛免税店(以下简称“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按本办法规定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第三条离岛免税店应按月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在首次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一)离岛免税店经营主体的基本情况。

(二)国家批准设立离岛免税店(含海南省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批准并向国家有关部委备案的免税店)的相关材料。

第四条离岛免税店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提交报告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在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离岛免税店实施离岛免税政策资格期限届满或被撤销离岛免税经营资格的,应于期限届满或被撤销资格后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情况。

第五条离岛免税店销售非离岛免税商品,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我国市内免税店政策研究

我国市内免税店政策研究
京 市 内免 税 店 增 加 高 档 名 牌 手 表 、 糖 果 两 个 品种 。 1 9 9 9 年 9 月 国 务院 同意
品集 团公 司提 出 申请 ,这 意 味着 只有 中 国免税 品集 团 公 司才 能设 立 市 内免
税店 ,其 他 企 业 不具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设 立 市 内免 税 店的 资质 。事实 上 , 无论是 已经 关闭 的
我 国市 内免税店政策研究
文/ 胡抚 生

要: 2 0 1 1 年海南 开展 “ 离 岛免税 ” 政策 以来 , 旅游 购物 免税政 策尤 其是 市 内免税 店政 策受 到越 来越 多的关 注 。 虽 然我 国
市 内免 税店 经过二 十多 年的 发展 , 但 发展 仍相 对缓 慢 。 本文 在梳 理我 国市 内免税 店政 策的基 础上 . 分 析我 国市 内免税店 政策 的

有 一 定 的 市场 基 础 .为 了更 好地 发 展 入 境 旅 游业 .吸 引外 国旅 游 者来 华 旅 游. 我 国开 展旅 游 购 物免 税 业 务 . 但 一 直 采取 严格 管 制发展 的政 策 。1 9 7 9年 。 国 务 院批 准 国 家旅 游 局关 于在 我 国 开 办 免税 品销 售业 务 的 申请 . 由国 家旅 游 局所 属 中 国旅 游服 务 公 司 “ 统 一 管 理 免税 品销售 业 务 . 办 理组织 货 源 。这 意 味着 。针 对外 国旅游 者的 免 税业 务 正 式启 动 。1 9 8 4 年 l 2 月 国务 院批 准成 立 中 国免 税 品公 司 .承接 中 国旅 游 服 务公 司免 税 品销售 业务 。1 9 8 8 年, 国务 院批 准 在北 京 试 点 开 办 市 内免 税 店 。 1 9 8 9 年 海 关 总署下 发 《 关 于 小 国免税 品公 司 经 营市 内免 税 店业 务 问题 的 通 知》 , 明 确规定 “ 市 内免 税店业 务 由 中国 免 税 品公 司统 一经 营 。经营 对 象 限外 国籍 者 ” 。 同时 ,对 市 内免税 店经 营产 品作 出 限制 . 免 税产 品类 另 0 仅 限 于“ 首 饰、 工艺品、 香水 、 化妆品 、 笔、 打火机 、 眼镜 、 丝巾、 领带 、 毛织品 、 棉织 品 、 服 装、 皮鞋 、 皮带 、 皮包 、 小皮 件 等 l 6 种。 1 9 9 0年 . 海 关 总署 下 发《 关于 同意北 京 市 内免 税 店增 加 经 营 品种 的 函》 . 将 北

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

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3号 海关总署 财政部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以下称离岛免税政策)公告如下:一、离岛免税政策是指对乘飞机、火车、轮船离岛(不包括离境)旅客实行限值、限量、限品种免进口税购物,在实施离岛免税政策的免税商店(以下称离岛免税店)内或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付款,在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指定区域提货离岛的税收优惠政策。

离岛免税政策免税税种为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本公告所称旅客,是指年满16周岁,已购买离岛机票、火车票、船票,并持有效身份证件(国内旅客持居民身份证、港澳台旅客持旅行证件、国外旅客持护照),离开海南本岛但不离境的国内外旅客,包括海南省居民。

三、离岛旅客每年每人免税购物额度为10万元人民币,不限次数。

免税商品种类及每次购买数量限制,按照本公告附件执行。

超出免税限额、限量的部分,照章征收进境物品进口税。

旅客购物后乘飞机、火车、轮船离岛记为1次免税购物。

四、本公告所称离岛免税店,是指具有实施离岛免税政策资格并实行特许经营的免税商店,目前包括:海口美兰机场免税店、海口日月广场免税店、琼海博鳌免税店、三亚海棠湾免税店。

具有免税品经销资格的经营主体可按规定参与海南离岛免税经营。

五、离岛旅客在国家规定的额度和数量范围内,在离岛免税店内或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购买免税商品,免税店根据旅客离岛时间运送货物,旅客凭购物凭证在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指定区域提货,并一次性随身携带离岛。

六、已经购买的离岛免税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

七、对违反本公告规定倒卖、代购、走私免税商品的个人,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三年内不得购买离岛免税商品;对于构成走私行为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协助违反离岛免税政策、扰乱市场秩序的旅行社、运输企业等,给予行业性综合整治。

从海南离岛免税到海南全岛购物免税

从海南离岛免税到海南全岛购物免税

从海南离岛免税到海南全岛购物免税作者:马克来源:《现代青年·精英版》2019年第04期今年全国两会,海南自贸区建设成为广大代表委员们的关注焦点之一。

离岛免税购物政策则成為这一焦点下,最被热议的话题。

有代表委员提出,海南应进一步提高离岛免税限额,对免税品种进行负面清单管理。

也有代表委员提出,海南应建设覆盖全岛各市县、各口岸的离岛免税店落地的“免税岛”。

除了“离岛免税”,“全岛购物免税”也成为会场内外更受关注的话题。

人们似乎更渴望,海南未来可以实现全岛购物免税。

从五千元到三万元所谓离岛免税政策是指对乘飞机离岛(不包括离境)旅客实行限年龄、限额度、限件数、限次数免进口税购物,在实施离岛免税政策的免税商店内付款,在机场隔离区提货离岛的税收优惠政策。

大部分国人了解离岛免税,是从2011年开始的。

这一年3月24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开展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试点的公告》。

公告宣布:“为加快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的建设发展,国务院决定在海南省开展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试点”。

2011年4月20日起,海南试点执行离岛免税政策,成为继日本冲绳岛、韩国济州岛和马祖、金门之后,第四个实施该政策的区域。

而当时,离岛免税的购物金额限额为5000元。

在当时,离岛免税政策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精神,目的是通过此举促进海南旅游业发展,支持海南建设成为国际购物中心和旅游胜地。

随后的8年,海南的离岛免税政策经历了六次较大的调整,分别对政策惠及人群的年龄、离岛免税商品品种、免税购物限额、购物次数限制、销售方式等进行完善,进一步释放了政策红利。

目前,海南离岛免税的购买限额已经达到每人年度3万元,免税商品品类增加了部分家用医疗器械商品,包括视力训练仪、助听器等,且不分岛内外居民,不限制购买次数,实现飞机、火车、轮渡的海陆空渠道全覆盖。

有数据显示,海南离岛免税政策自2011年实施至今,购物人数超过1200万人次,累计销售金额近4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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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公告2012年第73号――关于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
购物政策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财政部公告2012年第73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2.10.22
【实施日期】2012.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公告
(2012年第73号)
关于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
为进一步发挥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以下简称离岛免税政策)效果,支持海南加快国际旅游岛建设,国务院决定调整完善离岛免税政策部分内容。

财政部经商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现就离岛免税政策调整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离岛免税政策部分内容作如下调整:
(一)将政策适用对象的年龄条件调整为年满16周岁。

(二)增加美容及保健器材、餐具及厨房用品、玩具(含童车)等3类免税商品品种。

调整后,免税商品品种扩大至21种,具体商品品种详见附件,其中国家规定不符合民航安全要求、禁止进口以及20种不予减免税的商品除外。

(三)将离岛旅客每人每次免税购物限额调整为人民币8000元,即单价8000元以内(含8000元)的免税商品,每人每次累计购买金额不得超过8000元,同时适当提高购买免税商品数量范围(详见附件)。

此外,免税限额中如有剩余(或未使用),旅客可在购买1件单价8000元以上商品时调剂使用,相应扣减应缴进境物品进口税的税基,即旅客在以“商品零售价格-剩余免税限额”计价缴纳进境物品进口税的条件下,每人每次还可以购买1件单价8000元以上的商品。

二、除以上调整外,离岛免税政策其他内容继续执行《财政部关于开展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试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14号)的有关规定。

同时,离岛免税商品须符合检验检疫、中文标签、产品认证、卫生许可、质量安全等相关规定。

本公告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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