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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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6.22•【字号】武政办〔2018〕73号•【施行日期】2018.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22日武汉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7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7〕102号),加快推进我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搬迁改造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2018年6月,启动我市化工园区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转产,下同)工作。

2018年底前,列入《武汉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搬迁改造名单》(以下简称《名单》,附后)的企业在原址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线关停50%以上。

2019年底之前,列入《名单》的企业在原址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线全部关停;2020年底之前,列入《名单》的企业全部完成搬迁改造任务。

二、重点任务(一)制订搬迁改造方案。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按照政策要求制订年度搬迁改造计划,报市安监局由其定期向社会公示。

按照“一企一策”原则,制订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要科学周密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特别是要征求相关企业和承接园区及其所在街道(乡镇)意见,并在实施前向社会公示。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字号】鄂人社发[2011]40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鄂人社发〔2011〕40号)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家深化医药体制改革要求,为提高基金共济和抗风险能力,增强制度公平性,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待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推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市级统筹目标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下简称三项保险)市级统筹是以市州为单位,统一政策、统一服务管理标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基金预决算、统一信息系统,实现基金共济。

2011年底全省各市州基本实现三项保险市级统筹。

二、市级统筹内容各地要在市州范围内分别统一三项保险以下内容:(一)统一政策分别统一三项保险的覆盖范围、筹资、缴费、待遇、关系转移接续等政策。

缴费、待遇标准差异大的地方,可设立一定的过渡期逐步统一,但缴费费率、待遇项目和报销比例要统一。

各市州制定政策时要按照多层次、可选择的原则合理设置、简化参保缴费档次,简化参保缴费、报销结算等办法。

(二)统一服务管理标准统一执行国家、省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标准,统一管理办法。

统一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管理办法和费用结算办法。

参保人员在市州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安装工伤辅助器具、进行工伤康复治疗,按同一统筹地区管理。

(三)统一基金预决算以统一基金预决算制度为基础,实现基金统筹共济。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0〕18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0〕18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加快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20年10月12日武汉市加快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为进一步推进我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打造全国集成电路产业集聚发展新高地,培育壮大电子信息产业新增长极,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关于企业所得税、企业增值税、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和减免政策,优化办税流程,加快退税进度。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武汉海关)二、鼓励集成电路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建设集成电路核心技术攻关载体,对集成电路领域新获批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一次性资助500万元。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三、对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国家拨付资金的50%予以配套支持,单个项目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四、对完成全掩膜(FullMask)首轮工程产品流片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给予首轮流片费用30%或者首轮掩膜版制作费用50%、年度总额最高500万元的补贴。

对使用多项目晶圆(MPW)流片进行研发的企业,给予MPW首轮流片费用50%、年度总额最高100万元的补贴。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五、对购买IP(含FoundryIP模块,不含委托技术服务)、电子设计自动化(EDA)软件进行研发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给予购买费用30%、年度总额最高200万元的补贴。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12.16•【字号】鄂财社规[2011]19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规〔2011〕19号)各市、州、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切实做好全省促进就业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8〕6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创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9〕20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3号)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全省促进就业工作,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8〕6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创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9〕20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就业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及监督管理。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05.14•【字号】武地税发[1998]141号•【施行日期】1998.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武地税发〔1998〕141号)各分、县局:为了进一步落实市地税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各项要求,结合地方税收工作实际,制定了《武汉市地方税务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四日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法规的正确执行,促进地税部门和税务执法人员严格依法办事,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预防和减少执法过错行为。

依照《征管法》、《市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执法过错责任,是指地税部门和税务执法人员在执法中由于主观上的原因和过失,违反法律、法规及市局以上(含市局)规范性文件,造成一定后果,依照本规定应当追究其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市地方税务系统各级税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

第四条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以下简称追错)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责任自负、教育与处分相结合,过错与追究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追错工作由市、分县局两级地方税务部门的追究委员会(以下简称追错委)负责。

追错委在税务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法规工作的领导任副主任,法规、监察、人教、征管、税政、计财、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为委员。

追错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法规部门领导兼任,并明确专人办理追错工作的有关事务。

第六条各级追错委的职责:(一)领导、组织、监督、检查本级税务机关的追错工作;(二)审批、调查、核准、复审追错案件和作出追错决定;(三)提出防止和减少税务执法人员执法过错的建议,向本级和上级税务机关负责。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22•【字号】武政办〔2020〕114号•【施行日期】2020.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20〕1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加快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22日武汉市加快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数字中国建设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家、省关于智慧城市建设工作部署,加快提升具有武汉特色的超大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指导未来三年全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新发展理念,以信息化引领城市高质量发展为主线,以体制机制创新、技术应用创新为驱动,助力超大城市现代化治理模式创新,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为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打下坚实基础。

(二)建设原则——应用导向,服务群众。

坚持将人民群众的体验感和获得感作为智慧城市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解决企业和群众实际困难。

——强化统筹,共建共享。

坚持统筹集约建设云网基础设施、城市大脑等统一支撑体系,推进数据资源深度整合与开发利用。

——政府引导,多元参与。

坚持创新建设运营模式,积极引导各类社会资源参与新型智慧城市建设。

——制度先行,安全可控。

坚持完善制度规范体系,强化网络安全措施落实,保障智慧城市建设运营安全可控。

(三)建设目标按照“1153”总体架构(即1个云网,1个大脑,政府管理、惠民服务、城市治理、产业创新、生态宜居等5大重点应用领域,运行管理、标准规范、信息安全等3大保障体系),推进智慧城市建设。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12.16•【文号】人社部发[2009]175号•【施行日期】2009.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各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今年到期的就业扶持政策再延长一年的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促进消费政策的安排,现就相关政策延期问题通知如下:一、延长稳定就业岗位、扶持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2008年1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以下简称ll7号文件)以来,各地积极贯彻落实,政策效应逐步显现,对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各地要将ll7号文件中规定的“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和“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等4项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0年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117号文件的总体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

对2010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促进线上经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促进线上经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促进线上经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7.16•【字号】武政规〔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促进线上经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促进线上经济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2020年7月16日武汉市促进线上经济发展实施方案线上经济是借助现代智能交互技术,推动服务经济由线下向线上转移,逐步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的新业态新模式。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顺应需求、抢抓机遇,加快发展新经济形态,促进线上经济发展,增强经济发展活力,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市场驱动、需求拉动、融合推动,立足3年、规划5年,依托产业基础,发挥资源优势,实施“8+3”领跑计划,聚焦电商零售、线上教育、线上医疗、线上设计、智慧物流、智慧旅游、线上文娱、线上商务等八大领域,培育一批线上经济特色产业集群,打造一批全国领先线上经济平台,形成一批线上经济知名品牌,推动新业态新模式跨越发展,力争规模、产业、企业倍增。

通过3年努力,全市线上经济体系构架基本形成,线上经济成为武汉经济增长和产业创新升级的重要驱动力。

(一)实现万亿线上经济交易额倍增。

适应消费升级需求,推进线上经济便利化、个性化、多元化发展,打造千亿级园区2个、百亿级园区5个,到2022年,全市线上经济交易额达到2万亿以上。

(二)实现千亿产业集群倍增。

线上线下融合协同,促进电商零售、智慧物流等千亿产业提质增效,推动线上教育、线上文娱、线上设计等新兴业态形成千亿规模,到2022年,全市千亿级产业集群达到4—5个。

(三)实现百亿企业及平台倍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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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
疗保险业务操作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9.09.15
【实施日期】2009.09.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在汉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财政局、各区地税局,各社保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推进在汉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制定了《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武汉市财政局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九月十五日
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操作办法
为做好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大学生居民医保)工作,根据《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武政规[2009]10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参保范围和对象
第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分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及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相关业务办理,执行本办法规定。

第二章参保登记和异动
第二条武汉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以下简称市结算中心)负责全市大学生居民医保参保登记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的制定,并对全市参保登记工作进行指导与协调。

各社会保险管理处(包括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社保处)负责高校科研院所大学生居民医保的参保登记、资料审核、人员增减异动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高校科研院所首次参保应携带机构批文、法人证书、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到所在区社保处办理大学生居民医保开户登记手续。

地处远城区的高校科研院所,按全市统一安排,到指定的社保处办理参保登记。

第四条社保处审核高校科研院所报送的资料后,为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基本信息库,打印回执单,经高校科研院所经办人签字确认,发放用户名和密码。

第五条高校科研院所在办理完开户登记手续后,按照规定的电子格式要求,对具有本校(院所)学籍的大学生采集其个人基本信息,并将加盖单位公章的学生学籍名册(附电子文档)报社保处备案。

新生入学以及大学生转入时,各高校科研院所应及时报送学籍名册。

第六条各高校科研院所通过大学生居民医保网上服务系统,为本校大学生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第七条各高校科研院所在每年6月底前对当年毕业大学生在网上集中办理停保手续。

对转学、退学、出国(境)的大学生,各高校科研院所应及时持相关材料到社保处办理停保确认手续。

第八条大学生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等信息需要变更的,由所在高校科研院所统一到社保处办理订正手续;其他信息变更,由高校科研院所在大学生居民医保业务系统中自
行订正。

第三章费用核定和征缴
第九条大学生居民医保筹资水平为每人每年120元,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

大学生个人每人每年缴费20元,政府每人每年补助100元。

第十条市地税局负责大学生居民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医保费)的征收工作。

大学生居民医保费纳入市财政局开设的社保基金专户管理。

第十一条各高校科研院所负责代收代缴参保大学生的医保费,并出具地税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凭证,其中,低保和重度残疾大学生的医保费由高校科研院所给予补助并代缴。

第十二条武汉市医疗保险中心(以下简称市医疗保险中心)应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要求,做好医保基金的预决算编制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三条各高校科研院所应于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办理大学生缴费申报业务,根据大学生参保缴费情况,产生年度缴费信息,并提交社保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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