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笔迹鉴定中对检材与样本进行系统鉴定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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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如何进行笔迹鉴定

浅析如何进行笔迹鉴定

浅析如何进行笔迹鉴定作者:申国峰来源:《卷宗》2015年第01期摘要:笔迹,是书写动作通过书写工具在书面上留下的痕迹,使每个人的写字所特有的形象。

通过笔迹,可能反映出书写人或撰稿人的用词造句习惯,即书面语言习惯;此外还可能反映出书写人的文字布局习惯。

而笔迹检验,既是通过对可疑笔迹和嫌疑人的笔迹进行比较鉴别,确定是否为同一人的笔迹,或确定检材是否为某人书写的一项专门技术,其任务就是要通过研究笔迹中反映的书写动作习惯特征、文字布局和书面的语言特征,用以分析时间情况,为诉讼提供线索和证据。

关键词:笔迹;笔迹检验;书写习惯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些书写习惯和笔迹之间的关系。

书写习惯是经过长期练习和书写实践活动逐渐形成的一种技能,是由语言、文字作为主要刺激物在大脑皮层建立起来的一种巩固的动力定型。

书写习惯与笔迹两者是客体与客体反映对象的关系。

书写动作表现为笔迹,而书写习惯寓于书写动作之中。

书写习惯只有通过笔迹才能表现出来,才能被认识和运用。

因为没有笔迹就无从考察书写习惯,认识书写习惯必须从研究笔迹入手。

笔迹鉴定就是通过分析比较检材笔迹与供鉴定人的样本笔迹,确定两者是否由同一人书写习惯体系的反映,从而根据习惯体系的异同,肯定或否认检材笔迹的书写人,为司法或动提供有力的依据。

书写习惯本身具有特殊性和相对的稳定性。

书写习惯的特定性表现在每个书写人的书写习惯体系是特定的,与其他人都不相同,一个人书写一定的文字手稿,在其反映出的书写动作、文字布局、书面语言三方面习惯中,有一部分习惯是很多人共有的,有一部分习惯是一部分人少有的、甚至是特有的,那些共有的、少有的、特有的书写习惯便构成各人书写习惯体系,是一习惯区别于另一习惯的本质。

同时,书写习惯又有其相对的稳定性,其习惯体系能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而不发生根本的改变。

书写习惯的相对稳定性是笔迹鉴定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条件。

书写习惯体系可能受到主客观条件的影响而发生改变,如生理因素、心理因素、书写工具、以及个人可以伪装等,但从总的方面讲,在一定时期内,这些改变不会对鉴定造成根本性的影响。

浅谈案后笔迹样本和实验笔迹样本的收集

浅谈案后笔迹样本和实验笔迹样本的收集

学术研究1832017年1月下 第2期 总第254期在笔迹检验鉴定工作中,只要收集到足够的案前笔迹样本,一般都能完成检验鉴定的要求,但在一些案件中,尤其是一些经济案件和民事案件中,很难收集到案前笔迹样本,因此,能否收集到高质量的案后样本或实验样本是决定检验鉴定工作成败的关键。

本文就案后样本和实验样本的收集方法及其在收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一探讨,为收集笔迹样本提供一些思路。

1 案后样本和实验样本的收集方法1.1 收集样本前的准备工作(1)深入了解案情。

了解案情主要包括案件发生的原因、具体时间、具体地理位置、嫌疑人作案方式、书写时的姿势、书写的工具、有无衬垫物等。

了解案情的目的不是鉴定人根据案情作结论,而是鉴定人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更好的研究笔迹特征变化规律,便于鉴定人准确的把握特征的特殊性[1]。

(2)深入了解书写人的文化程度。

一个人的文化程度往往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一个人的书写情况,如书写水平、布局、字的写法等。

正常情况下,文化程度高的人书写水平相对较高、布局合理、且错别字较少,书写熟练程度高。

文化程度低的人书写较生硬,错别字较多,书写熟练程度低。

(3)深入了解书写人的个人特点。

了解书写人职业、年龄、身体状况等,做到“眼见为实”。

如果条件允许,最佳方式是在不影响书写人各方面情况下目睹书写人书写,更少地给予书写人伪装的机会。

并深入了解书写人案前案后的变化。

这些变化包括书写人身体情况(身体受伤、精神受创伤、患病等),还包括案发到近期是否有改变书写习惯等。

1.2 样本收集方法笔迹样本的收集原则为:坚持以平时样本为主,实验样本为辅。

不同案件的笔迹样本有多种不同的收集方法。

1.2.1 案后样本的收集方法案后样本的收集具体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案发后嫌疑人日常生活中书写的文字材料,对这类材料要善于寻找和发现,特别是在现场勘查过程中,仔细勘验,不放过每一份物证和书证。

另一种是因难以找到嫌疑人平常生活的笔迹,或者找到的笔迹数量不够,条件不好,在嫌疑人不知情的条件下,采取某种策略让嫌疑人书写的文字材料,但不是实验样本[2]。

系统性检验在笔迹鉴定中的应用

系统性检验在笔迹鉴定中的应用

系统性检验在笔迹鉴定中的应用作者:秦峰来源:《中国检察官》2013年第07期一、笔迹鉴定概述以笔迹作为文检鉴定的素材,是为了适应当代刑事侦查以及诉讼证据迫切需要,并以我国书法研习理论为文化积淀,发展演变而形成的文检鉴定方法。

在历史上,唐代孙过廷《书谱》,明代项穆《书法雅言》都从不同的角度论述了笔迹可以充分体现书写人“风骨”,即心理差异、性格差别对笔迹的影响。

充分说明了我国的笔迹研究确有一定的历史沿革。

并且,根据笔迹的属性我们可以看出,笔迹不仅仅是日常沟通交流和记载信息的一种方式和工具,更是书写人在书面象徵上区别于他人的符号系统。

尤其在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中,涉案人员往往会在其职责范围内留下大量的笔迹素材,因此,将系统性检验方法引入笔迹鉴定体系,有助于检察机关有效提升办案质量。

在研究笔迹鉴定时,应当系统的研究整个笔迹的形成过程,揣摩书写人在书写过程中的主观情绪与客观环境。

笔迹更是书写人的自由意志或者说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最好的客观体现。

在落笔之时,书写人对书写内容的印象,首先在脑海中形成的是积极或者消极的价值评价,以及行为后果评价,进而影响笔迹的特征形成。

在对送检材料进行比对之时,应充分认识到上述主观情感色彩对个体客观书写规律的影响,避免认定过程中出现误差。

虽然部分检察机关已经实现了通过高精技术仪器开展笔迹鉴定,但我们应当充分的认识到,仪器的作用是对人的客观动作的模仿和复制,不能够对主观认识层面进行真正地能动思维。

也就是说,文检鉴定的灵魂,依旧是主观认识与客观的过程。

因此,这就需要以系统性检验方法为基础,发挥文件物证系统的整体优势,进行笔迹鉴定,以避免过度主观、片面强调经验,单调而刻板的认定方法。

二、系统检验定义系统性检验方法,重点在于强调文检工作的系统性,同理适用于笔迹鉴定。

是指在主观方面将文检鉴定置于整个文检鉴定层面,以联系、运动、整体的视角评价送检笔迹;在客观方面,将笔迹与其载体等要素视为有机统一的独立性整体,提取全部信息,系统地将笔迹与其他信息进行综合性比对。

浅议笔迹鉴定中对送检样本规范化收集的对策

浅议笔迹鉴定中对送检样本规范化收集的对策

浅议笔迹鉴定中对送检样本规范化收集的对策作者:孙晓武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6期摘要笔迹鉴定是司法案件侦破、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司法实践操作中,由于委托机关办案人员缺乏对文检专业知识的认识,在收集文检样本材料的程序及方法上,往往重视不够而降低了样本材料的鉴定可靠性。

为此,本文将结合文检专业工作实践,从笔迹鉴定样本材料规范性收集上展开论述,以提高最终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合法性。

关键词痕迹检验笔迹鉴定样本收集作者简介:孙晓武,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技术处。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6-247-02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对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作了明确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证据带来一定的影响,为了全面获取相关证据,痕迹检验技术作为侦查、判定过程中有效手段,愈发显得重要。

笔迹鉴定作为痕迹检验专业的重要内容,在当前各类刑事诉讼及合同诈骗案件中的应用日益增多,而对于此类案件在侦破实践中,笔迹鉴定往往给一些专门性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有效证据。

然而在对具体鉴定活动的梳理中,笔迹样本是鉴定人准确认识检材字迹,并据以作出肯定或否定意见的重要依据。

而对于送检的笔迹样本,在收集程序及整理方法上往往存在不规范的情况,而这些情况又直接影响了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合法性和可靠性。

为此,在司法实践中,积极规范笔迹鉴定样本的收集工作,并结合笔迹鉴定实践来推动样本材料的有效收集,为案件侦破提供更为可靠的鉴定意见。

一、笔迹鉴定过程中对样本收集的认识从司法实践来看,笔迹鉴定的目标是从案件中的物证文书上的字迹或签名上,判定是否为具体相关人所写的鉴定过程。

而为了达到笔迹鉴定的目标,往往需要对物证材料上的字迹与受审查人的笔迹样本进行比对,而收集笔迹样本是进行笔迹鉴定的重要环节。

因此,从笔迹鉴定过程及目标来看,对于样本笔迹收集的是否充分和完整,将直接关系到整个笔迹鉴定的鉴定结果。

浅谈笔迹鉴定

浅谈笔迹鉴定

浅谈笔迹鉴定摘要:笔迹鉴定是司法鉴定中的一个专门学科门类,对于案件侦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科学、真实、客观的鉴定,有利于打击犯罪,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我国笔迹鉴定以汉字为主要研究对象,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深刻的底蕴。

半个世纪以来,经过几代人的艰苦创业,构建了成熟的理论体系,创造了系统鉴定方法,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形成了鲜明的中国特色,在刑事及民事案件鉴定中发挥了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本文结合笔迹鉴定现有发展状况的基础上,浅谈关于笔迹鉴定中存在的问题、作为科学证据的依据、如何提高笔迹鉴定的科学性及笔迹鉴定的发展趋势等方面,总结出作为最为科学证据之一的笔迹鉴定,实践证明它是经得起检验的,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系统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体系。

关键词:笔迹鉴定科学性问题发展趋势一、关于笔迹鉴定的概念及其重要性笔迹鉴定作为一种办案手段已有一千多年的历史。

据史料记载,我国于三国时期已使用了笔迹鉴定手段,但直至19世纪末期该技术手段才上升为科学体系。

笔迹鉴定是指具有笔迹检验专门知识的人,依法接受委托,就文件物证的书写人等专门问题所做的鉴别和判断它是通过两部分笔迹之间的比较鉴别确定是否同一人笔记的一项专门技术笔迹鉴定的对是与案件有关的物证材料笔迹(简称检材)和嫌疑人样本材料笔迹(简称样本);笔迹鉴定的任务是确定相比较的检材和样本是否同一人书写鉴定人员进行笔记。

鉴定,不是个人行为,而是一种诉讼活动;笔迹鉴定具有权威性,它代表法律的正义与威严。

笔迹鉴定是个系统工程,我们在进行笔迹鉴定时要遵从一定的程序进行,这样才能保证我们鉴定活动的顺利进行,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性、权威性、证据性。

伴随着20世纪30年代现代笔迹学基础理论——书写习惯理论的建立,笔迹学经历了跨时代的飞跃。

笔迹鉴定中常常出现的分笔迹鉴定是司法鉴定中的一个专门学科门类,对于案件侦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科学、真实、客观的鉴定,有利于打击犯罪,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浅议笔迹鉴定中对送检样本规范化收集的对策

浅议笔迹鉴定中对送检样本规范化收集的对策
政法论收集的对策
周 伟
( 4 5 3 4 0 0 长垣县人 民检察 院 河南 长垣 )
摘 要:笔迹是人们书写动作通过书写工具在书面上 留下 有 所 表现 ,如 怪异 的持 笔 方式 、行 笔 方 式 等 ,从 而 为分 析 认 定 的痕迹 ,通过 笔迹 ,可 能反 映 出书写入 书 面的语 言 习惯 ,此 外 , 其存 在 消极 配合 意愿 提供依 据 。 还 可 能反 映 出书 写 人 的文 字布 局 习写 。本 文 对 笔记 特 征 , 以及 三 、规范笔迹鉴定送检样本的体制 笔 记检 验 中的送检 样 本规 范化 收集 的方 法进行 了简要 的介 绍。 1 . 实验 样 本 制 取 过 程 被 动 关键 词 :笔记 ;检 验 ;特征 ;流程 相 对 于其 他 样 本 ,实 验 样 本 的 制 取 过 程 应 该 可 以 更 多 的 体 现 鉴定 人 的 主动 性 和 选择 性 。然 而 , 民事 诉 讼 领 域 由 于受 到 笔迹 鉴 定 作 为 痕迹 检 验专 业 的重要 内容 ,在 当前 各类 刑事 法 律 、职 责 和权 力 等 方 面 的制 约 ,在 实 验样 本 实 际 制取 过 程 中 诉讼 及 合 同 诈 骗案 件 中 的应 用 日益 增 多 ,而 对 于 此类 案 件 在侦 除 了 书写 内容外 ,书 写 速度 、字体 大 小 、书写 数 量 甚至 书 写 方 破 实践 中 ,笔 迹 鉴 定往 往 给 一些 专 门 性 问题 的解 决 提 供 了有 效 式 等 实验 内容上 均 可 以被 被 鉴 定人 一 句 “ 我 只能 这样 ”敷 衍 了 证 据 。然 而 在对 具 体鉴 定 活 动 的梳 理 中 ,笔 迹 样本 是 鉴 定人 准 事 。 对 于被 鉴定 人 的不 配合 ,鉴定 人 却 无可 奈 何 ,完 全 失 去 了 确 认 识 检 材字 迹 ,并据 以作 出肯 定 或 否定 意 见 的重 要 依据 。而 主 动性 。强制 力 的 缺 乏 ,导 致本 应 是 主 动性 设 计 并 开展 的笔 迹 对 于送 检 的 笔迹 样 本 ,在 收 集程 序 及 整理 方 法 上往 往 存 在不 规 样本 收取 实 验变 成 了由被 鉴 定 人选 择 执行 的随 机性 事 件 ,这样 范 的情 况 ,而这 些 情况 又 直 接影 响 了鉴 定 意 见 的准 确 性 、合 法 也就使得实验样本的优势无从 发挥 ,而其劣势却不得不进一 步 性 和可靠性。为此 ,在 司法实践 中,积极规范笔迹鉴定样本 的 被放大 ,进而也使得实验样本的收取失去了意义 ,收取的笔迹 收集工作 ,并结合笔迹鉴定 实践来推动样本材料 的有效收集 , 样本 性质 和质量 也无 从评 断 。 为案 件侦破 提供 更 为可靠 的鉴 定意 见 。 2 . 分 别依 次 来 进行 检 验 笔迹 特征 这里 我 们 所说 到 的分 别依 次 检 验其 实 就 是 去分 析 寻 找检 材 1 . 书 写 过程 中的运 笔特 征 和样 本 两 者分 别 具 有 哪些 特 点 :检 验判 断检 材 特点 的真 实性 。 在 进 行 中 文汉 字 书 写 的过 程 中 ,所 涉及 到 的运 笔 动作 ,主 结合检材笔迹具体特征及实际案情开展,精确的推断其笔迹特 要 有 起 笔 、行 笔 以及 收 笔 这几 个 环 节 ,不 管 是写 什 么 内容 都 必 点是 否 出 现转 变 或 者刻 意 伪造 的情 况 。如 果 说 ,检 材 笔 迹熟 练 须 要有 这几 个环 节 ,因此要 对其 特征 多多 加 以把握 。 水 平 较 为普 通 ,书 写过 程 中笔 画的 安排 协 调 ,就可 以判 断是 普 2 . 书写过程 中字体笔 画交叉 、及连笔特点 通正 常 的 笔迹 。如果 说 ,检材 笔 迹 熟练 水 平 较低 ,字 体 形态 组 进 一 步来 说 就 是 在 书写 两 个或 两 个 以上 汉 字 的 时候 ,所 表 成不 协 调 ,通 常 情况 下 就 可 以判 断 是可 以伪 造 的笔 迹 。 寻找 确 现 出的 笔 画特 征 。就 笔 画来 说 ,彼 此 间包 括相 交 、相 连 以及 相 认 检 材 笔迹 特 点 。 寻找 检 材笔 迹 的 特点 ,就 要发 现 其 中所 遵 循 邻 这几种 形式 ,所 以说 体现 出一 定 的特征 。 的规 律 ,所 涉 及 到 的不 规 范性 就 是 其实 际 特 点 。寻 找 及断 定 样 3 . 字的结构特征 本 笔 迹 特点 特 征 。在 对 检 材笔 迹 特 点进 行 简要 的判 断后 ,就 能 是 指 合体 字 各 个组 成 部 分 及其 相 互 关 系 的特 点 。独 体 字 是 够将此作 为证据 ,根据上面的流程去断定样本笔迹特点,不管 由单 个笔 画直 接构 成 的 单字 ;合 体字 是 由单 个 笔 画组 成 结 构 单 是 和检 材笔 迹一 样 的还是不 一样 的都 要进 行对 比分 析 。 位 ,再 由两 个 以上 的结 构单 位 组成 的单 字 。合 体 字 的结 构 特 征 3 . 书写动作节奏 的稳定性及其 变化 的表 现形 式 主 要有 两 个方 面 : 1 . 结 构 单位 的书 写形 式 。按 照 汉 字 书写动作 节奏 的稳 定性是 由书写动 力定 型 的稳 定性 决定 的 。 的 书 写规 范 ,同一 种 书体 的单 字 ,各 个 组成 部 分 都有 标 准 的 书 在 书写 动力定 型 中 ,书 写单字 、 “ 单词 ”构件 的动作 形成 锁链 , 写形式 ,但 由于书写习惯体系的差异 ,可能表现出不 同的书写 书写时 环环相 扣 的连续 运动 以完成 单字 、单词 的书 写 ,在 经一 字 形式 特征 。2 . 结构 单位 间 的 比例 关 系 。书写汉 字 的各个 结构 单 位 连一 字 ,一行 连一 行的连 续书 写后 ,最终 形成 相对 完整 的书写 动 要 求 有合 理 地 搭配 比例 ,但 大 多数 人 的 习惯 突 破 了这 种 制 约 , 作 系统 。书 写动作 锁链定 型后 ,书 写动作 锁链 的实 现处 于 自动 化 其特征表现形式如: 过于紧凑 、过于松散、左右不对称等违反组 状态 ,因而锁链 本 身的稳 定性 决定 了节奏 的稳 定性 ,但动 作锁链 字 规则 的变 异 结构 。 由于书 写 人长 期 受 到错 误 练 习 书写 或 地 区 节 奏 的稳 定 性 因不 断 的书 写练 习 和 书写 运 用而 处 于 相对 渐 变 之 习惯 的影 响 ,形成 与组 字规 则不相 符合 的变 异结 构特 征 。 中 ,经较 长时 间后则 导致局 部锁链 及动 作节奏 的变 化 。 二 、实 验 样 本 在 笔 迹 鉴 定 中 的 作 用 四 、结 束 语 是对 于 平 时样 本 的补 充作 用 。在 平 时 样本 量 少 或 质低 的 笔 迹 鉴 定 是 检 察 技 术 工作 的 重 要 内容 , 在 具 体 的 笔 迹 鉴 鉴定 中 ,实 验样 本 可 以作 为 认 识被 鉴 定 人书 写 动作 习惯 特 征体 定 样本 收 集 管 理实 践 中 ,积 极 总结 和探 讨 有效 的工作 思 路 和 方 系的有效途径 。因为通过平时样本与实验样本间的比对 ,结合 法 ,强化各部门、各专业 、各业务部门的协调与配合 ,借鉴 和 对 于实 验 过程 的控 制 和把 握 ,可 以有 效 甄别 实 验样 本 的性质 , 引 入先 进 的笔迹 鉴 定 样本 收集 对策 ,既 要从 专 业 技术 角 度 熟 练 减少 不 确 定 因素 ,提高 实 验样 本 的质量 ,增 大鉴 定 的可 行性 和 运 用各 类 现 代化 技 术 设备 ,又 要从 笔 迹 鉴 定理 论 学 习 中 ,提 高 准确 性 。二是 对 于 确定 检 材 书 写 的客 观影 响 因素 提供 肯 定性 验 笔 迹鉴 定 业 务水 平 ,充分 发 挥 自身 专 业 特 长 ,推 进 笔迹 鉴定 样 证 。检 材 与样 本 间 差异 特 征 的存 在 是普 遍 且 必然 的 ,对 于是 否 本收 集 工作规 范化 发展 。 属于本质性差异 ( 或 分析其是否系 书写 的客观因素影 响所 导 参 考文 献 : 致 ),除 分析 其 合 理性 外 ,实 际验 证 是保 障 鉴 定人 假 设科 学 的 【 1 1 杨佳 伟. 浅析 笔迹检 验 的一般 方 法卟 法制博 览( 中 句刊) ,2 0 1 4 , 0 : 2 1 5 . 必要 手 段 。 而 当实 验 中在 假 设 的影 响 因 素作 用 下 出现 了相 同 的 1 差异 特 征 ,则 检 材 书写 的客 观影 响 因 素 的存 在得 到 了肯 定性 验 [ 2 】 张 志斌 . 笔 迹 鉴 定中 的 直 觉及 其 偏 差 控 制 U 云南 警 官 学 院 学 证 ,从 而 可 以有 效 的证 实 对 于检 材 与样 本 间 差异 点 存 在 情况 分 报 ,2 0 1 4 ,0 3 : 9 4 — 9 8 . 析 的科 学合 理 性 ,使 得 笔 迹鉴 定 过 程 和结 论 都更 加 确 实 可靠 。 【 3 1 孙 晓 武. 浅议 笔迹鉴 定 中对送 检样 本规 范化 收 集的对 策Ⅱ ] . 法制 但 是 ,否 定性 验 证 不可 直 接使 用 。三是 对 于 被鉴 定 人 消 极 配合 与 社 会 ,2 0 1 4 ,1 6 : 2 4 7 — 2 4 8 . 意愿 ( 伪 装 )的查证 作 用 。 实验 样 本制 取 的 过程 也 是 充 分考 验 [ 4 ] 张德 英 ,李剑 签名 笔迹检 验 的 实践研 究m. 广西 警 官 高等 专科 被鉴定人的配合意愿和程度的过程 。被鉴定人强烈消极的配合 学校 学报 ,2 0 1 4 ,0 2 : 7 — 1 1 . 必然会在行 为举止、书写动作 以及实验样本 中的笔迹特征方面

浅谈笔迹鉴定

浅谈笔迹鉴定

浅谈笔迹检验笔者认为,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笔迹鉴定人,首先要具有一颗高度的责任心,在鉴定中,才能做到科学、公正。

责任心这是思想基础,还要具备过硬的技术本领来保证。

实践证明,笔迹检验过程就是对不同人笔迹的认识过程,从我国现状看,由于多年来对书法的要求忽视,特别是现在进入高科技电脑普及的时代,造成很多人文化水平虽然很高,但是文字书写水平一般或者较低,根本谈不上什么规范书体,它既不是行书,也不是草书,而大部分是个人随心所欲的“自由体”,实质这种“自由体”是对规范书体笔迹特征的变态,人们通过多年练习形成了不同人的不同个性书写习惯。

作为笔迹鉴定的任务,就是用规范的写法来评断区分不同人的笔迹认定或否定同一,作出准确结论。

因此,在受理案件后,进行笔迹鉴定时,对检材笔迹应按陈明春教授总结的“形、力、神”三要素作全方位、多层面的反复比较,既要和相同字、又要和同部位、同笔画的规范写法比较,扑捉其相同字被变态的特征,然后再与样本笔迹进行比较验证,有比较才有鉴别。

每个人书写的字迹,都具有“共同性”如同每个人的长相大同小异,那么如何区分,认识每个人呢,只有抓住人的面部突出特征,也要看整体脸型、鼻、眼、嘴的形态。

然而,这与一个人写字是相通的,为什么我们认识一个人,无论多长时间,什么地点都能区分他是谁呢,关键是你抓住了他的相貌特征。

我们在笔迹鉴定过程中,就是观察嫌疑人的笔迹和样本笔迹是否一致,同样只有抓住它的笔迹个性特征,才能区分真伪。

因此,抓住个性特征就是抓住主要矛盾,俗语说“画龙点睛”也是这个道理,回顾承办过的案例,如:“李月”的木部的竖画作横折起笔、“王平”横画的“蚕头燕尾”的形态、“李德俊”的“攵”部横撇转折的小动作,抓住这些特征,就是抓住主要矛盾,就是点到了龙的“睛”,就是确定真伪的关键。

根据多年的经验,分析笔迹特征的方法,一是反复认真观察,扑捉笔迹特殊个性特征;二是反复进行描摹,甚至达到背描程度,这样才能亲自体验深刻认识笔迹特征所在。

笔迹鉴定中对检材与样本进行系统鉴定的重要性及运用

笔迹鉴定中对检材与样本进行系统鉴定的重要性及运用

笔迹鉴定中对检材与样本进行系统鉴定的重要性及运用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蓬勃发展,公民之间的民事纠纷也变得越来越多起来,在民事诉讼的案件中,多数是因为对于遗嘱、口头协议、签字协定等证明的伪造引起的。

对于这种现象,通过司法方面的鉴定对具有争议的检材和样本进行正确的判断是必不可少的,这对各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的审判结果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目前很多法院人员对于检材和样本的搜集、检验不够系统和详细,对于鉴定意见和结果可能会造成极大影响。

因此本文针对原有鉴定系统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相关的意见。

关键词:笔迹鉴定;检材与样本;系统鉴定引言:在笔迹鉴定中,出现不正常形态笔迹的情况较为常见,根据其成因,可将其分为条件变化笔迹及摹仿笔迹。

条件变化笔迹属于同一人书写特征体系下因内、外因变化导致其书写特征发生明显变化,但检材与样本比对检验中可以找到质量较高的符合特征,由此可以做出肯定同一认定意见。

而摹仿笔迹因书写特征属于不同一人的书写特征体系,检材与样本在外形相似的情况下,通过检材与样本的比对检验,可以找到二者之间存在的顽固性差异特征,由此可以做出否定同一认定意见。

因此,在笔迹鉴定过程中如何准确的判断非正常笔迹属于条件变化笔迹还是摹仿笔迹,全面、系统的对检材与样本进行检验显得尤为重要,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对所要鉴定的笔迹进行分析和处理,严防有人钻法律的漏洞。

1.降低经验对笔迹鉴定的影响很多经验丰富的鉴定人员依仗自己多年的工作经验,对于笔迹的鉴定过程过于武断,不是根据多方面的综合考证得出结论,而是根据固有经验进行分析,容易受到很多主观方面的影响,造成错误的判断。

检材和样本对于笔迹鉴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很多不法分子为了让鉴定人无法取证,将很多样本材料进行了毁灭处理,这一点在遗嘱的案件中尤其多见,很多逝者在生前的笔记中都有签字被毁掉的先例。

因此,鉴定人员不能对经验这种主观行为过分依靠,对于很多案件中的不专业行为,如只要是书写的风格特征类似,就武断认为是本人所写,这样案件被认定,对于当事人是极为不公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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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笔迹鉴定中对检材与样本进行系统鉴定的重要性
作者:王竟
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11期
关键词相似符合套摹系统鉴定经验科学
作者简介:王竟,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主要从事文书鉴定、痕迹鉴定。

中图分类号:D918.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
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4.170
2009年7月16日我中心受理了常熟市人民法院送检的两起民事纠纷案件的笔迹鉴定。

原告杨惠良一纸诉状将顾耀民送上了法庭的被告席,在庭上原告向法官呈上签名字迹为“顾耀民”的《借条》一张,并声称该《借条》上“顾耀民”的签名字迹确系被告顾耀民亲笔书写的,要求被告依法偿还《借条》所欠款项。

被告顾耀民辩称该《借条》不是自己所写。

在双方争执不休之下,被告顾耀民向法院申请笔迹鉴定。

在对检材的初步检验中发现,送检《借条》的内容字迹书写于一张“购销清单”的背面,该清单上没有任何手写字迹,送检《借条》上的全部手写字迹均系黑色水笔书写形成,需检字迹“顾耀民”书写速度中等且无明显停顿、断笔等伪装现象。

送检的样本字迹“顾耀民”既有同期的自然样本字迹,也有案后的实验样本字迹,样本字迹数量充足且书写稳定性较强。

将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进行比较检验发现:检材字迹“顾耀民”与样本字迹在外型与书写风貌等一般特征以及一些细节特征上存在众多的相似之处。

但仅凭这样的相似特征就作出认定同一的意见,显然依据不足。

笔迹鉴定中的笔迹特征是案件鉴定的基本要素,笔迹特征包括一般特征和细节特征两方面。

一般特征是指书写人的书写技能与书写习惯的综合表现形式,能反映书写人书写动作的一般特点,具体说就是书写水平与书写风貌等一般性的表现形式。

细节特征包括起笔特征、行笔特征、收笔特征、笔力特征等特别的、内在的、细致的特征。

但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往往在细节特征的价值评定上存在一个误区:即不少鉴定人把单纯的相似点看作本质的符合点。

而事实上,“相似”与“符合”两者存在明显的区别。

在笔迹鉴定中,“相似”的特征实际是指笔迹特征中的一般性的、非本质性的、价值质量低的那些特征;而“符合”的特征实际是指笔迹特征中的个别性的、本质性的、质量高的那些特征。

结合上述案件来分析,检材字迹“顾耀民”与同期自然样本字迹“顾耀民”确实存在诸多的相似点,如:两者之间笔划的搭配位置及比例;笔划运笔的角度、弧度等。

但两者之间确缺少了一个纽带——“魂”,即个别的、本质的、价值高的“符
合”点,如:运笔的力度、速度等。

这些是由书写人本身的书写习惯来决定的,并非每个人都能模仿出来的。

由此,我们思考:仅仅依据一般的、表面的、非实质性的特征来轻率的作出鉴定意见是不行的,势必会造成许许多多的冤假错案。

所以,对检材和样本的检验不能仅仅局限于此,应该全面的、细致的、多方位的检验检材与样本各自的细节特征。

综合一般特征与细节特征来得出客观的鉴定意见。

而在此案的审批复核程序中,我们发现了检材字迹有以下两点疑窦:(1)落款签名字迹“顾耀民”与正文内容字迹书写布局极不协调。

在受理案件时,通过委托方了解案情得知,原告杨惠良声称该《借条》的正文内容系自己所写,正文写完后,将笔交给顾耀民,由顾耀民签名的。

但是在检验过程中,我们发现:检材字迹“顾耀民”与正文内容字迹在墨迹特征与笔痕特征上不一致,分析系不是同一书写工具书写形成的。

而当事人的陈述,与这一检验结果是相矛盾的。

(2)该《借条》上的需检字迹“顾耀民”单字间书写速度不一、形体不一致且笔画的照应、协调程度低。

在DV4体视显微镜下观察检材发现:检材字迹“顾耀民”笔划中有极不明显的不适当的停顿及其他反常现象。

可见,书写人在书写时的书写状态是十分不正常的。

同时,一份留有“顾耀民”的签名字迹的自然样本材料引起了鉴定人的注意,该材料上的签名字迹“顾耀民”与检材字迹“顾耀民”在字迹的外形上十分相像。

于是,将检材字迹“顾耀民”与该份自然样本上的签名字迹“顾耀民”进行反相重叠比对发现: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在单字字体的大小、间距、字与字的距离等细节特征上可以完全重合。

再将检材字迹“顾耀民”与该份自然样本上的签名字迹“顾耀民”上下对折,将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上下对接起来,发现检材字迹“顾耀民”上部分的笔划能与样本字迹“顾耀民”下部分的笔划之间能对接吻合。

出现该现象只有一个可能性:作案人利用同期的样本字迹“顾耀民”为模板,在较薄的纸张上采用蒙写、套描等手段进行书写所形成的笔迹。

所以才会造成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如此相似。

由此,即可得出鉴定意见,检材签名字迹是套描形成的,与提供的样本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造假的手段、方式也多种多样,“套摹”“转印印文”“喷墨打印印章印文”等之类的造假手段时常出现。

所以,在鉴定中拓宽思路、对症下药,缜密思维是很重要的。

而在这起案件中,我们也得出以下认识:
(一)套摹不一定与摹本字迹大小一致
传统套摹被定义为:套取仿本字样进行描摹仿写的一种摹仿笔迹的手段,它一般分为透影套摹、复写套摹等手法。

一般套摹字迹与摹本字迹之间的笔划形态、大小、粗细、间距等方面相似度甚高。

但随着当前科技发展技术水平日益提升,套摹手法不仅仅局限于上述的传统手法。

笔者曾经碰过一起采用套摹并加以一定的软件技术来伪造签名字迹,即把摹本字迹先扫描下来,通过一定的软件技术把摹本字迹等比例的放大或缩小,然后利用变化后的摹本字迹来伪造签名字迹;或者把摹本字迹的单个字迹放大或缩小后再旋转一定角度来逐字伪造签名字迹等等。

在鉴定过程中,如果仅凭套摹字迹与摹本字迹之间的笔划形态、大小、粗细、间距等方面
来判断是否利用套摹手段来形成签名字迹是不够的,还要注意套摹字迹是否是被技术软件调整大小后伪造形成的。

(二)样本很重要,慎重出意见
如果没有同期的那个可以与检材重叠的自然样本字迹,这个案子是否会被认定呢?鉴定中,我们在全面系统的认识检材的同时还要注意对样本字迹的搜集,切忌“艺高人胆大”,武断的下结论。

真正能做到:大胆假设,小心求证。

(三)系统鉴定不可少
作为一名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除了对委托方要求检验的事项进行细致检验的同时,还要运用系统鉴定的理论,从整体上观察和认识送检材料,由浅入深,由深出浅,从纸张的材质及完整性、文字的布局、油墨的性状,甚至可以结合案情分析当事人当时的心态,全面的、系统的、多方位观察检验检材,并利用这些检验得出的信息来印证鉴定意见的可靠性,从而作出客观、正确的鉴定意见。

(四)经验不是万能的
不能一味的依赖经验,有部分人在鉴定过程中认为,只要是书写风貌特征像,案情也说的过去,以前遇见过类似的案子就是认定的,那么这个案子差不多也可以认定了,却往往忽略了仔细检验检材本身性状的真实性,就开始做比对检验了,这是极不负责也极不专业的做法。

文件检验不是工厂的流水线,每个鉴定意见不可能是反复劳动一模一样的,案件形式林林总总,检材性状也不尽相同,不能把从前的经验原封不动的照搬照抄。

经验科学是科学的,但正确运用的关键是看鉴定人是否能真正客观的认识案件,不过分依靠经验而一概而论。

理论要与实际的案情相结合,灵活运用经验,才能够做出正确的判断。

参考文献:
[1]欧阳国亮,白晓峰.关于“摹仿笔迹”“模仿笔迹”的若干考证[J].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16(3):31-33.
[2]馬晓贇,俞文.浅谈模仿笔迹的类型及其检验要点[J].广西警察学院学报,2017,30(3):72-76.
[3]邓绍秋,陈明春.谈摹仿签名的检验[J].中国司法鉴定,2005(5):51-53.
[4]贾玉文.文件检验学教程[M].辽宁人民出版社,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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