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期刊名称】吉林农业

【年(卷),期】2016(000)003

【总页数】2

【文献来源】https://https://www.360docs.net/doc/797204177.html,/academic-journal-cn_agriculture-jilin_thesis/020*********.html

(1999年7月23日农业部令第20号发布根据2002年7月27日农业部第18号令发布实施的《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发布自2004年7 月1日起施行的《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的《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4年修正本)为第二次修改根据2007年12月8日农业部令第9号公布自2008年1月8日起施行的《农业部关于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强对农药登记、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促进农药工业技术进步,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或参与制定农药安全使用、农药产品质量及农药残留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临时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