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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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0.02•【字号】陕政办发〔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10.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0月2日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和前期试点工作经验,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责任分工。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基层政府)是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责任主体。

各设区市政府负责统筹推动本辖区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

省政府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本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指南,开展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二)时间节点。

2020年编制完成国土空间规划等26个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完善基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机制。

2021年,编制完成全部行政权力领域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政务公开标准体系基本建立,基层政府政务公开平台、专业队伍基本健全,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显著提升。

2023年,全面完成《指导意见》确定的各项任务,实现基层政府行政权力运行和政务服务流程全公开。

二、重点任务(一)规范权力运行,推进依法行政。

1.编制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省自然资源厅等17个省级部门,要以国务院部门发布的标准指引为基础,结合我省实际,今年10月底前制定国土空间规划等26个领域的工作指南,并指导基层开展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

陕西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陕西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陕西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7•【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二十七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基层民主自治正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二十七号《陕西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已于2024年9月27日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7日陕西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2024年9月27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级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和基层治理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是县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在街道设立的工作机构,在县级人大常委会和中国共产党街道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向设立其的县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密切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实行民主集中制,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人大街道工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辖区的遵守和执行;(二)联系辖区内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收集、反映人大代表和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三)组织辖区内的人大代表开展视察和专题调研等活动;(四)为由本辖区选举产生的县级人大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参加闭会期间活动,提出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等提供服务保障;(五)督促街道办事处和其他县级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办理县级人大代表提出涉及本街道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六)为人大代表履职提供服务,组织人大代表通过基层联系点、代表联络站等线上、线下代表履职服务平台,听取对立法、监督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人大监督基层执法机构实施办法

人大监督基层执法机构实施办法

人大监督基层执法机构实施办法人大监督基层执法机构实施办法xx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基层执法机构实施办法(讨论稿)(20xx年月日xx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监督职能,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基层法庭、公安派出所、责任区刑警中队、交警中队、司法所的执法监督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促进司法公正、严格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陕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要按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要求,支持和监督基层法庭、公安派出所、责任区刑警中队、交警中队、司法所依法全面履行职责。

第三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对以下内容开展对基层执法机构的监督:1、基层执法机构贯彻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情况;2、基层执法机构贯彻落实人大各项决议、决定、办法、制度的情况;3、基层执法机构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批评的情况;4、基层执法机构办理有关案件的情况;5、基层执法机构办理人大交办信访的情况;6、基层执法机构开展的有关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执法活动的情况;7、基层执法机构的主要人事变动的情况。

第四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针对不同的内容采取不同的监督方式:1、对基层执法机构贯彻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情况,可以采取执法检查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审议意见;2、对基层执法机构贯彻落实人大决议、决定、办法、制度的情况,可以采取检查调研的方式进行,并作出评议意见;3、对基层执法机构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批评情况,可以采取跟踪考察的方式进行,并对办理结果作出评价;4、对基层执法机构办理有关案件情况,按照事后监督原则,可以采取听取专项工作汇报的办法,按照执法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进行审议,作出审议意见;5、对基层执法机构办理有关信访情况,应采取督办落实的办法,并对办理情况进行跟踪考察;6、对基层执法机构开展的有关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执法活动,可以采取适时介入,做到监督与支持并重,促进执法工作、执法活动依法进行。

陕西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

陕西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

陕西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公布日期】1995.12.26【实施日期】1995.12.2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陕西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程安东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陕西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和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的村庄和集镇,都应当制定和实施规划。

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及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村庄和集镇建设逐步实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以组织村(居)民集资统建的形式进行。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村庄和集镇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组织查处违法行为。

(二)指导、推动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三)负责村庄、集镇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审批工作,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四)负责村庄、集镇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核发建设项目建设许可证。

(五)负责村庄、集镇建设勘测设计、建筑施工和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

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村庄、集镇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统计工作,并对村庄、集镇规划设计单位专项工程设计资质进行审定。

(六)负责建立健全村庄、集镇规划与建设的档案管理制度。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乡镇企业的几项政策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乡镇企业的几项政策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乡镇企业的几项政策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7.09.17•【字号】•【施行日期】1987.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乡镇企业的几项政策规定(1987年9月17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制定了扶持乡镇企业发展的指导方针和一系列优惠政策,有力地推动了我省乡镇企业的发展。

但必须看到,现有的一些扶持优惠政策还没有得到认真贯彻执行,随着形势的发展,有些政策措施还需要从我省的实际出发补充完善。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省乡镇企业长期稳定地发展,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除对尚未落实的扶持政策认真检查、切实保证贯彻落实外,现就有关部门再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进一步搞活信贷资金,适当放宽贷款条件。

流动资金贷款的自有资金比例可适当下浮,但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固定资产贷款的自有资金比例可下浮动百分之二十至三十。

有物资、财产作保证,有自有资金补充来源,或经营正常,信誉好,能按期还款的企业,可以不找担保人。

要支持村民小组、联户和家庭举办的企业。

特别是对乡镇企业发展较慢的贫困地区,尤其要注重较低层次的农村工业的信贷扶持。

对有百分之五十以上自有资金,有简易财务收支帐的家庭企业,其所需要的流动资金和设备贷款,应从信贷上给予支持。

乡、村集体企业所需的流动资金,由当地农行与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共同核定定额,在信贷资金可能的情况下,尽量给以满足。

要加强项目管理。

固定资产贷款项目,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审查立项,农业银行审核贷款。

在使用好农行信贷资金的同时,要大力发展民间信用合作,积极试办经人民银行批准的专门为乡镇企业服务的多种形式的金融机构。

提倡地区之间、行际之间的资金融通和拆借。

二、建立乡镇企业发展基金。

原来规定各级财政每年要从总预算中拿出百分之一作为乡镇企业发展基金,要尽快落实,达到要求。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陕政发[2008]3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陕政发[2008]3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陕政发〔2008〕3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7月22日省政府全体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陕西省人民政府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2008年7月22日省政府全体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国发〔2008〕1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省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四、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全面工作。

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六、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

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常务副省长负责省政府的常务工作,受省长委托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务会议。

省长出国访问期间,由常务副省长代行省长职务。

八、副省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及时向省长报告。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09•【字号】陕政办发[2003]103号•【施行日期】2003.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03]103号2003年12月9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陕西省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督查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适应新形势对政务督查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本级政府、本部门的督查工作机构和制度,进一步完善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网络。

政务督查工作是抓落实的重要手段,是落实决策和提高行政效能的有效保障,是建设“学习型、服务型、落实型”政府的重要方面。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政务督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抓落实工作力度,努力开创政府督查工作新局面。

陕西省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督促检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各级人民政府抓落实的意识、责任和能力,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保证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府领导机关重要决策的贯彻落实,使督促检查工作实现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督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与时效性原则,及时、准确地了解和反映实际情况,积极、慎重地研究和提出办理意见。

对列入督查范围的事项,要讲求时限、质量和效果,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三条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各部门、各市县应根据承担的督查任务,在现有编制内,设立专门的督查工作机构,在全省形成快速高效的督查网络。

对承担督查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委其事、授其权,创造必要的条件,充分发挥他们的推动、反馈、监督和协调作用。

第四条政务督查工作范围:(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二)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和省委、省政府公文中明确要求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三)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会议决定涉及到本地区、本部门的事项;(四)上级党政机关转来的批示件、查办件;(五)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涉及本部门、本地区需要查办落实并报告处理结果的事项;(六)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及省政府年度、季度工作要点涉及本部门、本地区需要贯彻落实的事项,省政府确定的重要工作和重大项目的落实情况;(七)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以及省政府有关重要工作会议的决定事项;(八)全国和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的重要问题和新华社编发的《国内动态清样》及其他新闻媒体对政府或有关部门突出问题的重要批评和建议;(九)本级政府或本部门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西安市村镇建设条例(2017年修正)

西安市村镇建设条例(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5.09•【字号】•【施行日期】2017.05.09•【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西安市村镇建设条例(2011年9月28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24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镇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村镇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村镇建设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镇以及街道办事处管辖的农村区域进行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村民住宅等建设。

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的村镇建设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村镇建设应当坚持统筹城乡、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的原则,促进村镇建设与城镇化、工业化、农业现代化发展相协调。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村镇建设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村镇建设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的村镇建设管理工作。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开发区规划范围内的村镇建设工作。

国土资源、规划、房屋管理、交通、卫生、教育、环保、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村镇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在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做好本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24年修正)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1.27•【字号】•【施行日期】2024.11.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4年6月27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9年7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等二十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4年11月27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与康复第三章教育第四章劳动就业第五章文化生活第六章社会保障第七章无障碍环境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残疾人的人格尊严,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教育、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

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第三条对残疾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实行特别保障,给予抚恤和优待。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促进残疾人保障事业和福利事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职责,采取措施,为残疾人做好服务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财政补助、购买公益性岗位等方式,为乡镇、街道以及残疾人较多地方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配备专职人员,做好残疾人相关服务工作。

Xxx乡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x次会议选举办法(草案).

Xxx乡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x次会议选举办法(草案)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陕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次会议任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乡第*届人民代表大会第x次会议,选举***乡人民政府副乡长一人。

三、人民政府副乡长实行等额选举。

四、人民政府副乡长人选在***乡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选民中提名。

五、本办法所列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或代表十人以上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代表十人以上联合提名时,由提名者填写《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登记表》,表中如实介绍候选人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代表提名各项候选人的截止时间由大会主席团决定。

提名登记表在截止时间以前送交大会秘书处的,提名方为有效。

在确定正式候选人以前,联合提名者如果要求撤销提名,并以书面方式提出,大会主席团应予同意。

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如不愿意被提名时,大会主席团应当尊重本人意愿,可以不列入候选人名单,并向联合提名代表说明。

六、讨论酝酿候选人在各代表团会议上进行。

各代表对候选人进行酝酿、讨论后,由主席团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七、本次会议选举选票为一张(大红),有关注意事项应在选票中说明,统一使用大会提供的签字笔填写,不得使用其它书写工具。

画票符号要准确工整,字迹清楚。

八、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

投赞成票的在候选人上方空格内划“○”,投反对票的划“×”,弃权不划符号。

表示反对的,另选他人;表示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否则为废票。

九、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如果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十、选举工作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大会设监票2名,计票1名,监票和记票人由各代表团在不是各项候选人的代表中提名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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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89.03.04
【实施日期】1989.03.0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陕西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
(1989年3月4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基层政权建设,保证乡、镇人民政府发挥基层行政机关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乡、镇人民政府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基层国家行政机关。

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对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机关领导。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乡长、副乡长,镇长、副
镇长,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

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乡长、镇长出缺时,应召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乡长、镇长;在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可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在副乡长、副镇长中决定一名代理乡长、镇长。

乡、镇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实行乡长、镇长负责制。

乡长、镇长主持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组成乡、镇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本级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有关人员可以列席。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在编制内配备工作人员和设置必要的工作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选聘、培训、考核和奖惩工作人员。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和工作部门,在乡、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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