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议委员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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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7.01.25•【文号】环环监[2017]17号•【施行日期】2017.0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察正文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环环监[2017]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公安厅(局)、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为进一步健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环境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研究制定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环境保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2017年1月25日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环境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

第三条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协作,统一法律适用,不断完善线索通报、案件移送、资源共享和信息发布等工作机制。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对环保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活动和公安机关对移送案件的立案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

第二章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第五条环保部门在查办环境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应当核实情况并作出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

本机关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长政发〔2017〕5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长政发〔2017〕5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长政发〔2017〕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现将《长沙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2017年5月12日长沙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工作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3〕13号)、《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中共湖南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湘发〔201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环境保护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指导思想,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决策、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责任体系及问责制度。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全面责任,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对其造成的环境污染或生态损害等环境行为负责。

公民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享有环境保护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纲要》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纲要》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纲要》的通知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纲要》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环保局制定的《长沙市主要污杂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纲要》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四日长沙市主要污杂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纲要长沙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纲要,遵照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及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要求,到2000年,我市主要污染物排放适量要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之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得到基本控制,环境质量有明显改善。

因此,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必须各尽其责,把质量控制纳入其经济发展计划之中,并加以分解落实,确保总量控制目标的实现。

一、总量控制的目标根据国家要求,对二氧化硫、烟尘、工业粉尘3项大气污染物;COD、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铅、锅、六价铬8项废水污染物及固体废物,共计12项指标的排放实施总量控制。

到2000年底,其排放总量必须控制在国家下达的总量指标之内。

二、总量控制的原则(一)分金管鱼钩始额市、区(县、市)两级政府按照所辖区域及管理权限,根据《长沙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见附件)进行分解落实,严格执行。

市、区(县、市)两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适量控制指标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

(二)分步实施的原则总量控制按照从重点污染企业到一般污染企业,从部分企业到全部企业的方式分步实施,到2000年所有排污单位必须全部实行总量控制。

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长沙市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长沙市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长沙市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2.09.10•【字号】长环发〔2012〕24号•【施行日期】2012.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长沙市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长环发〔2012〕24号先导区国土规划部、高新区城管环保局、经开区产业环保局、各区、县(市)环境保护局、局属各处室、二级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激励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保障社会公众的环境知情权益,根据《湖南省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湘环发[2012]23号)相关规定,制定《长沙市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长沙市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附件2:湖南省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指标及评级标准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2012年9月10日印发附件1长沙市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第三章评价工作程序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激励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规范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和管理工作,根据《湖南省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湘环发[2012]23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环境行为信息,按照一定的评价标准和程序,对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进行综合评价定级,是企业环境行为综合和直观的反映。

第三条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坚持舆论监督与行政监管相结合,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高环境监管水平,督促企业改进环境行为。

第四条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对象:先行对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排污单位、上市公司、日常环境监管中发现存在严重环境问题的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以及其他自愿申请参加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的企业,开展环境行为信用评价试点,取得成功经验后逐步向其他企业推广。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清理行政许可规定和清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清理行政许可规定和清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清理行政许可规定和清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1.08•【字号】长政办发[2004]1号•【施行日期】2004.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清理行政许可规定和清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实施意见》的通知(长政办发[2004]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长沙市清理行政许可规定和清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一月八日长沙市清理行政许可规定和清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实施意见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保证行政许可法的正确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清理行政许可规定和清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42号)精神以及全国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会议的要求,决定对我市现行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和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一、清理工作原则(一)合法原则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市政府规章和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凡是我市设定或者规定的行政许可,必须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符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

与行政许可法精神不一致的行政许可规定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都要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作出处理。

(二)谁制定、谁清理、谁负责原则这次清理行政许可规定,主要由各制定机关进行清理,实行“谁制定、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

(三)公开、透明原则这次清理要贯彻公开、透明的原则,清理的结果(包括行政许可规定、行政许可实施主体),都要向社会公布。

二、清理范围(一)行政许可项目清理范围凡是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需要经行政机关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的行政许可,都是这次清理的范围,具体包括审批、审核、批准、核准、登记、同意、认可(定)、确认、签署意见等。

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环境保护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长环发[2015]22号

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环境保护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长环发[2015]22号

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环境保护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环境保护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长环发[2015]22号各区、县(市)环保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长沙市环境保护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长沙市环境保护专家库管理办法长沙市环境保护局2015年10月20日附件长沙市环境保护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环境保护专家在我市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咨询和参谋作用,提高环保决策科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环境保护专家(以下简称环保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长沙市及区县(市)环境保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长沙市环保专家库由环境管理决策咨询类、环境应急类、环保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类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与竣工验收类专家组成。

包括环境规划与管理、环境经济与政策、环境标准、环境风险评估与管理、环境法学、环境工程、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声环境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置、核与辐射安全、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生态建设与农村环境保护、环境安全防控、环境科技与产业等专业领域的专家。

第四条入选环保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本专业或者本行业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或本行业国内外的相关情况和动态;(二)熟悉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三)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四)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具有研究员、高级或者相当于研究员、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具有环评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且从事环保相关专业5年以上工作经历;从事相关专业领域有丰富管理经验的在职及离退休人员;(五)健康状况良好,能够正常参加环境咨询及决策、技术支持、现场踏勘等相关活动;(六)近三年无行贿等犯罪记录。

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环境行政执法依据(2011)》的通知

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环境行政执法依据(2011)》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1.12.06•【字号】长环发〔2011〕30号•【施行日期】2011.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察正文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环境行政执法依据(2011)》的通知长环发〔2011〕30号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执法行为,坚持依法行政,我局根据市政府法制办的工作部署要求,编辑汇总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环境保护部等部门,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市政府有关环境行政方面的现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形成《环境行政执法依据(2011)》。

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环境行政执法依据(2011)一、行政执法机关单位名称: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八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条9、《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八条1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11、《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三条1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1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款1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条15、《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16、《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17、《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条18、《长沙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19、《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第六条20、《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21、《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二条2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四十五条23、《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六条24、《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三条25、《湖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五条26、《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三条27、《湖南省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办法》第六条28、《湖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三条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三)行政征收。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9.30•【文号】环办[2009]117号•【施行日期】2009.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办〔2009〕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进一步规范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制度,有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遏制环境污染、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确保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正确实施,我部组织制定了《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二○○九年九月三十日附件: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大对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集中解决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依据《环境保护部工作规则》及《环境保护部机关“三定”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挂牌督办是指环境保护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污染环境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环境违法案件办理提出明确要求,公开督促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办理,并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接受公众监督的一种行政手段。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部实施的挂牌督办。

环境保护部商请监察机关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涉及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职责履行情况或其他问题联合实施的挂牌督办,也适用本办法。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实施挂牌督办,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经环境保护部现场核实,有明确的违法主体,环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以挂牌督办:(一)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案件;(二)造成重点流域、区域重大污染,或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的环境违法案件;(三)威胁公众健康或生态环境安全的重大环境安全隐患案件;(四)长期不解决或屡查屡犯的环境违法案件;(五)违反建设项目环保法律法规的重大环境违法案件;(六)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政府出台有悖于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或文件的案件;(七)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监察局和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机构建设方案》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监察局和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机构建设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7.08•【文号】环办[2006]80号•【施行日期】2006.07.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察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监察局和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机构建设方案》的通知(环办〔2006〕80号)环境监察局、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为提高总局环境执法监督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能力,经研究,将总局执法监察和环境应急工作分离,分别予以强化。

现印发《环境监察局和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机构建设方案》,试运行一年,请遵照执行。

附件:《环境监察局和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机构建设方案》二○○六年七月八日附件:环境监察局和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机构建设方案一、环境监察局机构建设方案(一)机构性质与主要职责环境监察局(以下简称环监局)独立设置,为总局内设司局,负责环境执法监督,并由政策法规司划入行政处罚职责。

主要职责是:开展日常性环境执法监督;组织环境执法检查;督办领导批办和其他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案件及重大建设项目环境违法案件,并提出处理和处罚意见;协调解决跨省区域和流域环境问题;负责环境稽查,并指导环境监察队伍建设;拟订排污收费政策,组织开展全国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费征收;归口联系和指导总局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以下简称应急调查中心)、总局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以下简称督查中心)业务工作。

(二)内设机构环监局内设综合处、监察指导处、排污收费管理处、审理处罚处等4个机构。

1、综合处。

负责拟订环境执法监察与环境稽查的政策、法规和标准;指导全国环境执法监察机构、应急调查中心、督查中心的队伍建设并进行目标管理;组织开展环境执法监察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指导应急调查中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案件与事故调查工作;指导督查中心业务工作;承担环监局内部综合性工作。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3•【字号】长政办发[2011]83号•【施行日期】2011.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8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长沙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10〕13号)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长发组〔2010〕8号),设立长沙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

(三)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加强落实全市减排目标、环境监管以及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建立健全全市环境保护基本制度。

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和制度,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各类环境保护规划和行动计划;参与制定全市主体功能区划、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土规划;参与全市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的制定及生产力布局、技术引进等工作的综合决策;组织实施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目标。

(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经济政策和相关规章制度,规范和培育排污权交易市场,对排污权交易市场建设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核定分配实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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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议
委员会会议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布部门】长沙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6.04.18
【实施日期】2016.04.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议委员会会议制度》的通知
湖南湘江新区住建环保局、高新区城管环保局、经开区产业环保局,各区县(市)环保局,局属二级机构、机关各处室:
《长沙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议委员会会议制度》,已经局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长沙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议委员会会议制度》
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6年4月18日附件:
长沙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议委员会会议制度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本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会)有效运行,确保行政处罚公正、透明、合法、有效,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长沙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机构设置和参会人员】案审会由局领导班子成员、局属各单位和机关各处室相关负责人等组成,由局长主持。

案审会下设联席会议和简易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由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主持,参会人员有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市核与辐射和固体废物监督管理站、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控中心等与行政处罚相关的二级单位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环境影响评价处、污染防治处、政策法规处、科技信息监测处等相关业务处室及监察室相关负责人等。

简易联席会议由政策法规处处长主持,参会人员有市环境监察支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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