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全文2020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20)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20)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建管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市园林绿化的经费投入。
鼓励开展城市园林创建活动,推动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认管等形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相关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并组织、指导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每年制定计划增加优质植物品种,推广先进技术和材料,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第七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制定产业政策,编制城市苗圃产业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园林绿化苗木生产。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园林绿化环境的权利,有保护城市园林绿化及设施的义务,对破坏城市园林绿化及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共同编制,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是专业规范性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
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
在这部规定中,阐述园林绿化工程基本概念、围护绿化、安全防护、植物保护、工程建设和管理等。
绿化工程
是按照节能减碳的建设有序、持续、全过程管理的,符合国家法规政策,是展示城市风貌、营造舒适和清新的宜居环境的重要手段。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应遵循全过程管理原则,落实节能减碳计划,
保证工程建设实施质量和环境要求,实现安全施工。
绿化工程应当制
定完备的安全防护规范,采取有效措施,使植物保护达到绿化质量要求,严格执行生态绿化管理制度,保护园林绿地环境安全,保持良好
的气侯环境。
该规定还指出,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必须遵循法律、法规、计划
订立的施工标准,坚持内容全面、多形式、多层次的景观设计原则,
增强规划科学性和艺术气息;同时,加强绿化工程的建设管理,以期
达到质量稳定、持续、环保的理想效果。
绿化工程的建设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升城市美观度,改善城
市绿色格局的重要举措,实施绿化工程,不仅要求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也要秉承市民幸福需求。
有效执行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既可
以提高城市绿化管理水平,又可以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为市民提供
宜居的生活环境。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7)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7)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重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海南省规划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现将《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城市建设司。
附件: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7年12月20日【此件主动公开】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做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取消后市场管理工作,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
第三条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与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相匹配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资金、设备等条件,并遵守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现场管理工作经历和专业技术能力。
第五条综合性公园及专类公园建设改造工程、古树名木保护工程、以及含有高堆土(高度5米以上)、假山(高度3米以上)等技术较复杂内容的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时,可以要求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具备工程业绩。
第六条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以下内容:(一)投标人应具有与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相匹配的履约能力;(二)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良好的园林绿化行业从业信用记录;(三)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中园林专业专家人数不少于委员会专家人数的1/3;(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招标人不得将具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原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等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园林绿化工程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居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和效果,规范工程建设管理流程,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一、工程规划与设计1、园林绿化工程的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充分考虑当地的自然条件、文化特色和居民需求。
2、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设计方案应经过专家评审和相关部门审批。
设计方案应包括详细的植物配置、景观布局、给排水系统、照明系统等内容。
3、在设计过程中,应注重生态性、功能性和美观性的统一,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避免过度设计和浪费。
二、工程招标与合同管理1、园林绿化工程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2、招标文件应明确工程的范围、质量要求、工期、付款方式等重要条款。
3、签订的工程合同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变更、验收、保修等方面的内容。
三、施工质量管理1、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方案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质量。
2、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植物材料的选择和检验,保证植物的品种、规格、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植物材料,应及时更换。
3、严格控制土方工程、给排水工程、园路工程、景观小品工程等施工质量,确保各项工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4、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工程进度管理1、施工单位应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并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批。
进度计划应包括各阶段的工作内容、完成时间、责任人等。
2、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定期对工程进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影响工程进度的问题,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
3、如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工程进度延误,施工单位应及时办理工期顺延手续。
五、工程变更管理1、工程变更应遵循先审批、后实施的原则。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
园林建设工程管理制度

园林建设工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园林建设工程管理,保障园林建设工程质量,规范施工行为,维护园林建设工程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园林建设工程的施工管理,包括园林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阶段的管理。
第三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履行各自的责任,密切配合,共同保障园林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各级园林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园林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
第二章园林建设工程的立项管理第五条园林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报批的项目应当按照程序办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园林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前期调研和论证,明确项目的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相关单位进行勘察设计,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图纸,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园林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材料应当完整,包括项目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第九条园林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材料需报批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程序提交审批,严格按照审批内容开展工作。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确定施工单位,并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园林建设工程的施工管理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开展工作,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组织架构,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施工人员和技术人员,保证施工队伍的稳定和素质。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保证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施工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沟通和协调,解决工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第四章园林建设工程的监理管理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和相关法规,对园林建设工程的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

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
园林绿化工程公司承接绿化工程(社会绿化工程和房产公司建成小区绿化工程)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1、按照规范和要求做好开工前的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工作,根据工期编制施工计划,制定施工方案,确保安全有序施工。
2、根据栽植的先后顺序,适时调度绿化苗木的进场时间,做到随到随栽,确保苗木不脱水,不过夜。
3、新建绿化工程,在种植季节内种植苗木,带土球树苗成活率不低于95%,裸根树苗成活率8不低于5%,名贵品种树木成活率不低于90%,满圃草坪一个月,块植、籽播草坪三个月应达到95%,无平方米以上块状空缺。
反季节栽植苗木,成活率比常规栽植苗木成活率标准下降10个百分点。
4、对在建工程苗木,草坪,花卉要及时修剪,支撑,扶正,浇水,灭荒,以及病虫害防治,等养护工作。
5、施工现场要整洁美观,无杂草,无垃圾杂物,园路广场、园林小品美观完好。
6、工程施工完成后,要组织内部验收,待施工管理期满(对外承包工程12个月,集团内部房产小区工程3个月),在内部竣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与相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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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园林工程施工管理规定

绿化园林工程施工管理规定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绿化园林工程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绿化效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绿化园林工程施工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施工许可绿化园林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四条施工单位资质从事绿化园林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包括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和良好的信誉。
第五条施工质量要求绿化园林工程施工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确保工程质量。
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定期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条施工安全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确保施工安全。
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环境保护绿化园林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
第八条工程验收绿化园林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申请。
建设单位应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条工程维护施工单位应承担绿化园林工程的初期养护工作,确保植物成活。
养护期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长效养护机制,确保绿化效果。
第十条违规处理违反本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以上就是绿化园林工程施工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通过制定和实施这些规定,有助于提高绿化园林工程施工的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推动我国绿化事业的健康发展。
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

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最新版篇1关于加强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的规定为提高公司园林绿化工程水平,进一步提升项目的综合质素,现就园林绿化工程管理作如下规定:第一章:绿化工作小组的设立第一条:成立跨部门绿化工作小组,全面负责广州地区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采购、招标和施工管理工作,架构表详见附表。
第二条:绿化工作小组组长直接对公司总经理负责。
绿化工作小组设专职副组长一名,专职负责小组各项工作。
各成员代表各自所在的职能部门,按照绿化工作小组的工作布置完成相应的工作。
绿化工作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布置各项工程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计管理第三条:园林设计务必加大绿化种植设计的范围和种植密度,对项目所需园林建筑、硬地铺装,尤其是人工水景资料,务必认真论证,合理选用。
第四条:绿化设计初步方案务必由设计研发中心组织销售策划部、市政部、成控中心、工程部和开发中心等有关部门参与方案评审,透过评审后方可进入施工图设计阶段。
第五条:园林设计应选用适宜当地生长,易于移植、存活的常规苗木种类。
每个项目设计开始之前,设计人员就应进行苗圃考察,会同采购人员一齐选苗,屯苗。
并按意向苗木种类指导设计工作。
第六条:销售中心、销售通道等展示区域的园林设计务必提早进行,确保短期展示效果。
第三章:招标与采购第七条:天力公司苗场每月带给场内苗木清单(品种、数量、状态、价格)给公司供应部及绿化小组,苗木价格由供应部核定。
绿化小组采购、设计人员原则上在清单范围内选购苗木。
惠州公司和海南公司可结合当地公司实际状况优先思考天力苗场的苗木。
第八条:对于天力公司苗场不能带给地被,可由供应部按照公司制度对外采购;对于销售展示区域或其它重点区域少量的重点景观树,天力公司苗场不能带给又为保证效果无法更换品种的,经过设计主管领导及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转供应部按照公司制度进行对外采购。
第九条:对外采购按原流程由供应部负责。
第十条:工程部务必严格执行乔木的进场验收及种植定位;设计人员须参与把关重点乔木(由设计人员提前给出重点乔木清单)的采购、进场验收和种植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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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全文2020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做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取消后市场管理工作,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
第三条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与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相匹配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资金、设备等条件,并遵守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现场管理工作经历和专业技术能力。
第五条综合性公园及专类公园建设改造工程、古树名木保护工程、以及含有高堆土(高度5米以上)、假山(高度3米以上)等技术较复杂内容的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时,可以要求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具备工程业绩。
第六条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应具有与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相匹配的履约能力;
(二)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良好的园林绿化行业从业信用记录;
(三)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中园林专业专家人数不少于委员会专家人数的1/3;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招标人不得将具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原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等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
第八条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应公开信用承诺,接受社会监督,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纳入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参考。
鼓励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以银行或担保公司保函的形式提供履约担保,或购买工程履约保证保险。
第九条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内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管:
(一)苗木、种植土、置石等园林工程材料的质量情况;
(二)亭、台、廊、榭等园林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和工程质量情况;
(三)地形整理、假山建造、树穴开挖、苗木吊装、高空修剪等施工关键环节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可由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委托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十条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应通知项目所在地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纳入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第十一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中应约定施工保修养护期,一般不少于1年。
保修养护期满,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监督做好工程移交,及时进行工程质量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应纳入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第十二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制定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建立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制定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和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工程质量安全和诚信行为动态监管体制,负责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信息的归集、认定、公开、评价和使用等相关工作。
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信息系统中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应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和评标的重要参考。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