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据的规定
二审新证据的相关规定

二审新证据的相关规定二审新证据的相关规定是指在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在二审阶段提交的新的证据。
这些新证据可以为案件的审理提供更全面、准确的事实依据,有助于对案件进行更公正、公平的审判。
二审新证据的提出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定条件和程序规定。
首先,新证据必须是在一审判决后才出现的,不包括一审期间未提取的证据。
其次,新证据必须是与案件事实相关的,具有证明案件问题的重要价值。
再次,新证据提出应当是有正当理由的,不能是为了拖延诉讼、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证据。
最后,提出新证据应当符合法定的时间限制,不得超过二审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宣判的期限。
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二审新证据,法院在审理中应当认真评估其证据价值,并进行合理的审查和审理。
法院应当全面考虑新证据与原有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和可信度,判断其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并作出独立的评价。
如果新证据能够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纠正一审判决的错误,从而对案件的判决结果产生重大影响,法院可以将其采纳并作为新的证据加以考虑。
当然,法院也对当事人滥用二审新证据的行为进行限制和打击。
如果当事人恶意提出无关的证据或故意延误、干扰二审程序,法院可以予以驳回和排除,并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罚。
此外,法院也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提出新证据后进行相应的补正,以便法院更好地审理和判决案件。
二审新证据的相关规定的出台,有利于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审阶段的审判是对一审判决进行复核的重要环节,而新证据的提出为二审提供了更多查明事实、改正错误的机会。
合理处理二审新证据的问题,对于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审判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二审新证据的提出和审查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规定,法院应当依法评估其证据价值并进行合理的审查和审理。
二审新证据的相关规定的实施,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审判质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滥用新证据、干扰审判过程的行为,法院也应予以严肃打击和制裁,以确保二审程序的公正性和效力。
证据规定全文多少条(证据新规定逐条解读)

证据规定全文多少条(证据新规定逐条解读)证据效力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作出了如下规定: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迹闹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姿州渗、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迹脊料和证人证言;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十二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民事诉讼法证据期限的规定是什么?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的规定有几条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的规定有十六条:1、《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全款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全款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3、《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全款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2020年5月1日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2020年5月1日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关于证据的收集、提交、审查和运用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2020年5月1日,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进行了一些调整与完善。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证据的定义进行了明确。
新规定中,将证据定义为当事人用以证明其主张或对方反驳的事实的材料和信息。
这一修正使得证据的界定更加明确,有助于当事人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证据。
其次,新的规则进一步明确了证据的形式和途径。
在以往,证据主要以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等形式存在,而新的规则将证据形式扩展至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新兴形式。
此外,在证据的途径方面,规则还增加了网络平台、公证机关等途径,便于当事人更便捷地获取证据。
第三,新规则对于证据的举证责任做出了一些调整。
根据新规定,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同时,对于难以举证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适用推定规则,推定某些事实成立。
这一调整更加合理地分配了举证责任,使当事人更容易在诉讼中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新规则还明确了证据的认定和审查标准。
在证据的认定上,规
则强调应当以合法、真实、充分的原则进行认定。
在证据的审查上,规则要求法庭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证据的审查,并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充分性进行评估。
这一规定有助于保证证据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综上所述,2020年5月1日新修订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在证据的定义、形式、途径、举证责任和审查标准等方面进行了一些调整与完善。
这些调整有助于提高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新《民事证据规定》对鉴定人的诉讼管理

新《民事证据规定》对鉴定人的诉讼管理摘要:新《民事证据规定》涉及鉴定的变化备受关注,通过加强审判人员对鉴定程序的参与和对鉴定人的诉讼管理,对有关鉴定问题进行了完善和补充,总体来说具有进步意义。
本文主要从防范虚假鉴定、治理超期鉴定、规范鉴定人出庭和限制鉴定人撤销鉴定意见四个方面阐述了新《民事证据规定》对鉴定人的诉讼管理。
关键词:新《民事证据规定》;鉴定;诉讼管理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新《民事证据规定》”),对2001年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原《民事证据规定》”)进行了修改,其中保留了原《民事证据规定》的11个条款,修改了41个条款,新增了47个条款。
此次修改是一次全面的修改,为完善我国民事证据制度、推动证据裁判主义的贯彻落实、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民事诉讼制度改革,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对于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方式和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模式都将产生深远影响。
在修改后的新《民事证据规定》中涉及鉴定的条款就有26条(包括有专门知识的人),占该规定总条款数量的1/4,而新增鉴定条款又约占总的鉴定条款的60%。
新《民事证据规定》对有关鉴定问题的大幅度修订,彰显出鉴定在民事证据中的重要地位和实践中的突出作用。
而鉴定人作为实施鉴定的主体,新《民事证据规定》中也强调了法院对于参与民事诉讼的鉴定人要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特别是对于审判实践中鉴定人参与诉讼活动不规范的情况。
本文试图从不同的方面分析新《民事证据规定》对鉴定人的诉讼管理。
一、有利于防范鉴定人虚假鉴定虚假鉴定是指接受法院委托从事司法鉴定的人员,出于某种原因,违背自然科学技术和规律,故意获得与科学结果不同结论的情形[1]。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市场化、逐利化以及虚假鉴定的难以辨识,使一些本应中立、客观的司法鉴定人故意作出虚假鉴定。
对于此,新《民事证据规定》第33条要求鉴定人在开始鉴定之前,应当签署承诺书。
刑事诉讼法中新的证据如何界定?

Emotional investment is the investment with the least cost and the highest rate of return among all investment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刑事诉讼法中新的证据如何界定?1、“存在意义上的新证据”和“发现意义上的新证据”。
2、“新发现的新证据”和“已收集但新出示的新证据”。
3、关于“新出现的新证据”和“改变原证据的新证据”。
证据是刑事诉讼活动中法院认清犯罪事实、做出公正判决的基础。
刑事诉讼包括的证据有很多,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
在法官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新的证据,对这些新证据进行认证是法官要做的事情。
那么刑事诉讼法中新的证据如何界定?下面请看给出的这篇文章。
一、刑事诉讼法中新的证据如何界定?关于刑事审判中新证据的界定,既要关注证据本身的特点,明确新证据究竟“新”在何处,又要关注新证据对审判程序的影响。
有关刑事再审新证据的研究者一般认为,“新证据”有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形式要求,即证据的“崭新性”;二是证明要求,即证据的“显著性”。
1、“存在意义上的新证据”和“发现意义上的新证据”。
从自然证据与诉讼证据的区分看,无论新证据是何时产生的,只有当其被发现从而进入诉讼程序,才能发挥其证明价值。
因此,只有发现意义上的新证据才对审判有实际意义。
同时,“存在意义上的新证据”还有另外一层意思,例如在再审程序中,是指判决生效前并不存在、判决生效后才存在的新证据。
2、“新发现的新证据”和“已收集但新出示的新证据”。
从举证主体对新证据的知晓程度看,当事人既可能是在特定的诉讼阶段才新发现了新证据,进而向法庭提出发现新证据的主张,也可能是早已发现并收集了相关的证据,但直到特定的诉讼阶段才将之作为新证据提交给法庭。
在实行证据开示制度的国家,这两种不同类型的新证据将面临不同的处理。
对于新发现的新证据,基于确保司法公正的考虑,通常允许向法庭提交。
民事诉讼新证据的界定是怎么规定的

民事诉讼新证据的界定是怎么规定的《民事诉讼法》第139条中提到的所谓“新证据”可分别从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两个阶段来看。
一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又包括两种情形:其一,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其二,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一般人会觉得所有的证据都应该是举证期间就提交完毕的,可是随着整个事件的进展,很有可能在律师或者是其他人的帮助下又发现了新的证据,而且新证据又是属于完全能够左右案件判决结果的,因此法律当中必须对新证据进行清晰的界定才能保证司法公。
那么,民事诉讼新证据的界定是怎么规定的?一、民事诉讼新证据的界定是怎么规定的?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出现或新形成的证据;或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但再审申请人因客观原因无法知道或无法取得的证据;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
这里“新发现的证据”,也不应当包括上述第二种情形。
二、一审民事案件诉讼怎样提交证据?1、原告起诉时应提供有效的证据。
证据有以下七种:(1) 书证;(2) 物证;(3) 视听资料;(4) 证人证言;(5) 当事人向法院所作的陈述;(6) 鉴定结论;(7) 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证明证据的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址;书证应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但需经法院与原件核对无异后加以注明;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提交视听资料必须真实。
2、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二审新证据的规定

二审新证据的规定二审新证据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二审庭审阶段重新认定证据的原则在二审庭审阶段,法庭可以重新认定证据。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二审中对案件的事实进行重新认定。
这意味着,在二审中,新的证据可以被提交并重新被法院接受和审查。
二、新证据的提交时机在二审中提交新证据的时机是审判法院对案件的再审判阶段或重审阶段。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条的规定,案件再审期间,当事人可以就自己无法获知或者未能提交的证据向审判机关提出,并由审判机关核实,否则,当事人追加的证据将被视为逾期未提。
三、新证据的举证责任在二审中提交新证据时,当事人仍然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芣呆认识规定,第一审原告主张事实的,原告应当举证;第二审上诉人重申上诉请求,基本事实与第一审有争议的,应当向第二审法院举证。
四、新证据的规则提交新证据时,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定证据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新证据应当符合法定证据形式,并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
对于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应当由法庭进行鉴定或认证。
此外,新证据不能与一审法院已经认定的事实相悖。
五、新证据的审查标准对于二审提交的新证据,法院应当根据审判事实的认定标准进行审查。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法院审查新证据时,应当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其证明的事实是否成立。
总的来说,二审新证据的规定主要包括重新认定证据的原则、新证据的提交时机、新证据的举证责任、新证据的规则和新证据的审查标准等。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可以在二审中提交新证据,但需要符合法定证据规定,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法院将根据审判事实的认定标准进行审查。
民事诉讼新证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证据认定的若干程序的规定(试行)为了规范法官在审判中对新证据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任务。
当事人超过举证期限提交的证据,按本规定处理。
本规定中所指新证据,包含可视为新证据的情形。
第二条法官应将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告知当事人。
举证期限届满之前,或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时,对案件审理结果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法官可以作特别说明。
第三条举证期限届满后,一方当事人在庭审前或庭审时向法庭提交证据的,如对方当事人未提出证据超过举证期限的抗辩,亦未拒绝质证,可直接进行质证。
就某一证据已超过举证期限提出异议,应由当事人自行提出,法官一般不主动提示。
第四条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在庭审前或庭审时向法庭提交证据的,对方当事人认为该证据不是新证据,已超过举证期限,并表示不同意质证的,法官应当就该证据是否属于新证据,听取双方意见。
第五条当事人在庭审结束后再向法官提交证据的,法官进行初步审查认为属于新证据且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听取双方意见。
法官进行初步审查认为不属于新证据的,一般不再组织质证。
第六条提供证据的一方当事人须对该证据属于新证据承担举证责任。
在听取双方意见过程中,法官应告知双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并告知当事人就该项证据是否属于新证据听取意见与对该项证据的质证并不相同。
第七条在针对某证据是否属于新证据,听取双方意见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提出要进一步收集证据进行反驳的,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指定一个新的举证期限。
第八条就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是否属于新证据而听取双方意见的,可以在开庭审理的事实调查阶段进行,亦可以单独进行。
第九条听取双方意见后,法官认为属于新证据的,应当将认定的结果明确告知对方当事人,要求其进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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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第四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第四十五条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举证。
第四十六条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
一方当事人请求提出新的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申请再审人提交下列证据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一)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二)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三)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
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
新的证据的特点:第一,新的证据应当具有证据属性,是反映案件事实的事实材料或证据材料,即与案件事实有一定关联性、客观真实性,并通过合法途径所取得。
第二,新的证据是既未经证据开示,也未经当事人质证,又未经法庭认证的事实材料或证据材料。
第三,作为新的证据的证据材料在证据开示之前或庭审进行中应当是客观存在的或者正处于形成阶段,并且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才新发现的。
但是,当事人对于在法定期限或法院指定期限或当事人约定期限之内未能出示的证据,当期限届满后作为新的证据提供时,须证明其主观方面无过错。
第四,新的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裁判结果应当构成影响,并且这种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一定的主导性,而非辅助性。
二、“新的证据”的排除和认同实际上《民诉证据规则》对于新的证据的体例规定采用的是排除法加列举法予以明确的,即首先明确规定哪些不属于新的证据,然后分别指出哪些属于新的证据。
《民诉证据规则》对于不属于新的证据的情形的规定,即为新的证据排除规则。
根据新的证据的排除规则,当事人新发现并提交的证据材料除了应当符合证据排除规则的一般性规定外,还应当满足《民诉证据规则》第43条1款的规定,即“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也就是说,凡属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新的证据,这样的规定与逾期举证后果的规定在内容上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实质上既是对证据失权后果的预判,又是一个特别强调,即要求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如果不提交的,则视为放弃举证的权利。
对于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这样规定的价值在于,一方面明确规定了新的证据被排除的失权后果,另一方面也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民诉证据规则》同时列举了属于新的证据的几种具体情形,可称之为新的证据的认同规则。
第一,一审程序中对于新的证据的认同。
根据《民诉证据规则》第41条第1款的规定,一审程序中新的证据包含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
一种观点认为对于这种情形应当理解为这种证据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客观上尚未出现,或者虽已出现但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无法知晓该证据已经出现.。
对于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该证据客观上尚未出现,如某种民事权利证书在这之前尚未取得,人身伤害结果在当时尚未显现等,在客观上体现了一种与其权利的必然联系。
但对于“虽已出现但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无法知晓该证据已经出现”的情形,我们认为,作为一种诉讼上的要求,提出权利主张或抗辩权利主张的诉讼当事人,均应当积极、全面地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或抗辩,成为负有举证责任的诉讼当事人;既然该证据是现实存在的,该当事人就应当积极寻找、搜集,而消极等待或不作为的,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因此,对此种情形下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宜简单地视为新的证据,而应当从原因上区分为由于当事人自身的客观原因和外界客观原因而不能提供的来分别界定。
如果由于当事人自身的客观原因,如有病卧床而举证不便的,就不宜认同为新的证据;而对于因外界的客观原因,即当事人自身无法抗拒的原因,如唯一的证据材料一直处于对方的控制之下,后来方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的场合,即可以认同为新的证据。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新的证据应当作严格解释,以避免任意扩大其适用范围。
二是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此种情形的适用条件是:(1)在一审程序中举证期限内无法提供该证据;(2)无法提供是有客观原因的;(3)经申请并得到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仍无法完成举证责任;(4)证据的提供时间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在一审开庭前或开庭审理时,未在这个期限内提供,则同样产生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
然而,对于此类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无论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还是《民诉证据规则》均未作出相应规定。
因此,应考虑完善相关证据立法。
有必要指出,由于《民诉证据规则》没有明确规定所谓“客观原因”的含义和范围,因而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较差,甚至可能成为司法权滥用之源。
所谓“客观原因”依《现代汉语词典》可理解为,“凡主观意识之外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原因。
”如果将因当事人的主观原因而导致以前未能发现的证据也列为新的证据的,则显然违背了我国证据立法之本意。
所以,在自由心证的范围内,法官应当从严认同新的证据,进而要求当事人充分证明确属“客观原因”而未能提供者,并且至少应当排除:(1)当事人懈怠收集证据;(2)当事人因为方法错误而没有收集到证据;(3)当事人隐藏已收集到的证据等情形。
第二,二审程序中对于新的证据的认同。
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也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规定举证时限以及证据开示的目的之一是固定争点和相应的证据材料,以提高开庭审理的效率。
对于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时限或证据开示后新提交的证据,合议庭原则上不应接受,也不应当予以质证、认证,更不应作为裁判的依据,但对于某些非因当事人自身过错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的在一审庭审结束之前未提出的证据,如果在二审中一概排除,这虽然表证了程序正义,但不利于当事人诉讼机会的平等实现,甚至会导致裁判结果失衡,并最终偏离实体正义。
因此,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是很必要的。
有的学者认为,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应当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的证据和一审庭审结束后才产生的证据两类。
我们认为,对于前一类新的证据,即一审庭审结束前当事人已经发现并提出的,即应当认同为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但当事人未提出的,则已经产生了证据失权的后果。
如果在二审程序中当事人方作为新的证据提出,也只能视其为迟延证据,不应予以认同。
由此可以看出《民诉证据规则》中关于新的证据认同的规则体系仍然存在着诸多的缺漏,尤其未能充分考虑各个审判阶段对于新的证据认同的相互衔接关系。
二是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民诉证据规则》之所以这样规定,应当是基于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在看待(申请)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问题上可能存在认识差异的考虑。
在二审法院对案件基本事实比一审法院能够更加全面了解和把握的假定的基础上,如果当事人继续提出其在一审阶段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请求,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的,这类证据就属于新的证据的范围。
由此可见,不能因为一审法院认识上的差异,而在客观上导致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乃至实体权利的失衡。
这类新的证据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认同:(1)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已经按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2)一审法院没有准许当事人的申请;(3)二审中当事人又向人民法院提出调查取证的申请;(4)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已经按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调查取证申请;(5)这类新的证据属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即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和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6)这类新的证据的调查收集符合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程序要求,即符合《民诉证据规则》第18、19、20、21、22条的规定。
另外,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的新的证据,应当在一审审理结束后,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主要是指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8条规定的情形。
第三,再审程序中对于新的证据的认同。
根据《民诉证据规则》第44条规定,再审程序中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并且“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2条,关于“当事人提出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的规定,当事人提出再审程序中新的证据的时间也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超过两年后才提出的证据,即使其属于新的证据,但也不再产生新的证据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