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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新证据”法律问题研究

二审“新证据”法律问题研究

二审“新证据”法律问题研究二审“新证据”法律问题研究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一审判决并不是最终的判决结果。

被判决者或者另一方可以对一审判决进行上诉,并且在上诉过程中提供新的证据来申请重新鉴定案件。

这就是所谓的“新证据”。

二审中是否允许使用新证据非常关键,因为这可能会对判决结果产生巨大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二审“新证据”法律问题,并且通过三个案例来加以说明。

一、二审“新证据”法律问题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如果原被告在一审中并未提供或者未能就相关的事实或证据足够表达自己的观点,那么一旦涉及到上诉就不能再提供新证据。

因为法律规定二审的证据一旦在一审时期已经存在,就不再被认为是“新证据”。

而二审“新证据”是指在判决生效前,被上诉方采取行动寻找和获取的证据。

二审“新证据”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上诉方提供了二审“新证据”来申请重新鉴定案件。

另一种情况是上诉方在二审过程中发现了新证据,无法预料且不可抗议。

但是为保障法律的正当性,一般情况下,对于新证据的准许应该依据以下两点原则:1.新证据必须是事实层面上真实的证据。

2.新证据必须是有关价值的证据。

它与案件有明显的关联,并能够影响判决结果。

如果新证据符合上述两点原则,那么在二审中,法院将会重新审理和鉴定该证据。

因此,二审“新证据”在提供时需要格外谨慎。

二、三个案例1.河北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在该案中,原告方在一审期间未能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并且在二审申请期限内未能向法院提供该材料。

因此,法院应通过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鉴别房屋的所有权利,并最终判决案件。

但是,被告方在二审过程中提供了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房屋登记证。

法院因此认定这些证书为“新证据”,并认为该新证据在案件中具有重要地位。

2.河南某资产委托合同纠纷案在该案中,在一审时,原告方提供的证据并不充分,并且被告方未能主动提供有关的证据。

但是,在二审投诉中,被告方提供了资产转让合同以及有关的财务账目报表,证明了出款的真实来源。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诉法考点:第二审程序的审理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诉法考点:第二审程序的审理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诉法考点:第二审程序的审理司法考试刑诉法考点:第二审程序的审理。

我们小编为大家整理总结了司法考试培训之刑诉法考点第二审程序的审理,具体如下,希望能对同学们的备考有所帮助。

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2)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4)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根据上述规定,第二审的审理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开庭审理的方式,另一种是不开庭审理的方式。

(一)开庭审理的方式和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第1款的规定,第二审案件必须开庭审理的有四类:(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2)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4)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期间,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交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对方查阅、摘抄或者复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4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接到开庭通知后不派员出庭,且未说明原因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以内查阅完毕。

自通知后的第二日。

起,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人审理期限。

检察人员在审查第一审案巷材料时,应当复核主要证据,可以提讯原审被告人。

检察人员出席第二审法庭前,应当制作讯问被告人,询问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和出示、宣读、播放证据计划,并拟写答辩提纲。

2022年必须掌握的67条民事诉讼时效规定-图文

2022年必须掌握的67条民事诉讼时效规定-图文

2022年必须掌握的67条民事诉讼时效规定-图文一、一审相关时效(28项)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民法通则136条)3年诉讼时效。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

(环境保护法42条)4年诉讼时效。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

(合同法129条)最长诉讼时效。

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

(民法通则137条)诉前财产保全。

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立即执行(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申请人应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

(民诉101条)1-2申请财产保全诉中财产保全。

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该立即执行。

(民诉100条)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民诉108条)诉前证据保全。

商标法58条规定,法院必须在接到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同意的立即执行,1-3申请证据保全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起诉。

(商标法58条)诉中证据保全。

民诉没有规定诉前证据保全,诉中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提出。

证据保全未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

(证据规定23条)法院应在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7日内立案,立案庭应在决定立案的3日内移送审判庭。

(审限若干规定第6、7条)1-4立案1-5申请先于执行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前采取(民诉意见106条)国内。

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的,视为送达。

(民诉92条)涉外。

适用于不能用其他方式送达的。

自公告之日期满3个月。

(民诉267条)国内。

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转副本送达被告,被告收到之日起15日内答辩,法院收到答辩之日起5日内发送原告(但被告提交的证据何时提交给原告没有明确规定)。

(民诉125条)涉外。

答辩期30日,并可申请延长。

(民诉268条)应在答辩期间内提出,法院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裁定。

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上级法院应在30日内审结。

民事诉讼法举证期限的规定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举证期限的规定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举证期限的规定有哪些民事诉讼是我国对于⼀些⽐较⼩的纠纷的诉讼,但是这些诉讼也是需要⾃⼰起诉的并且起诉的时间⼀样要是在诉讼时效之内,民事诉讼法举证期限的规定有哪些,店铺⼩编整理了“民事诉讼法举证期限的规定有哪些”的内容为你答疑解惑。

《解释》第九⼗九条⼈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的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协商,并经⼈民法院准许。

⼈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五⽇,当事⼈提供新的证据的第⼆审案件不得少于⼗⽇。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的瑕疵进⾏补正的,⼈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解释》规定⼈民法院确定⼀审普通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五⽇,第⼆审案件提供新证据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修改了此前⼈民法院确定⼀审普通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审案件没有举证期限,若提供新证据,除不开庭应当在⼈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以外,其他应在开庭前或开庭审理时提出的旧规定。

同时《解释》规定在缩短庭审前准备阶段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的同时,⼜给当事⼈提供了在之后提供反驳证据或补正证据的机会;改变了以往“⼀⼑切”的⽅式——简单规定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更符合民事诉讼实践要求。

《解释》第⼀百零⼀条当事⼈逾期提供证据的,⼈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当事⼈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百零⼆条当事⼈因故意或者重⼤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民法院不予采纳。

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五条、第⼀百⼀⼗五条第⼀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因故意或者重⼤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予以训诫。

当事⼈⼀⽅要求另⼀⽅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证⼈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的,⼈民法院可予⽀持。

二审新证据的规定

二审新证据的规定

二审新证据的规定二审新证据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二审庭审阶段重新认定证据的原则在二审庭审阶段,法庭可以重新认定证据。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二审中对案件的事实进行重新认定。

这意味着,在二审中,新的证据可以被提交并重新被法院接受和审查。

二、新证据的提交时机在二审中提交新证据的时机是审判法院对案件的再审判阶段或重审阶段。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条的规定,案件再审期间,当事人可以就自己无法获知或者未能提交的证据向审判机关提出,并由审判机关核实,否则,当事人追加的证据将被视为逾期未提。

三、新证据的举证责任在二审中提交新证据时,当事人仍然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芣呆认识规定,第一审原告主张事实的,原告应当举证;第二审上诉人重申上诉请求,基本事实与第一审有争议的,应当向第二审法院举证。

四、新证据的规则提交新证据时,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定证据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新证据应当符合法定证据形式,并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

对于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应当由法庭进行鉴定或认证。

此外,新证据不能与一审法院已经认定的事实相悖。

五、新证据的审查标准对于二审提交的新证据,法院应当根据审判事实的认定标准进行审查。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法院审查新证据时,应当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其证明的事实是否成立。

总的来说,二审新证据的规定主要包括重新认定证据的原则、新证据的提交时机、新证据的举证责任、新证据的规则和新证据的审查标准等。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可以在二审中提交新证据,但需要符合法定证据规定,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法院将根据审判事实的认定标准进行审查。

劳动纠纷二审技巧

劳动纠纷二审技巧

劳动纠纷二审技巧1.肯定一审判决的错误:在二审阶段,要明确指出一审判决的错误和不合理之处,并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可以从法律规定、证据和程序等多个方面进行分析和反驳。

2.重新搜集证据材料:二审阶段可以搜集以前未提交的证据,或者重新整理和强化已有的证据材料。

还应当注意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以确保证据的有效性。

3.依法举证和质证:在二审阶段,可以提供新的证据材料反驳对方的观点。

同时,要将证据与已披露的法律条文和法律解释相结合,进行合理的举证和质证,以更有说服力地证明自己的观点。

4.引用法律法规:二审阶段要善于引用相关法律法规、理论观点和司法解释等,以增强自己观点的说服力。

通过分析和引用法律法规,可以更准确地说明案件的性质和自己的诉求。

5.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在二审阶段,要善于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案件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并提出专业的建议和观点。

这可以增加法官对你的认同感,并提高胜诉的可能性。

6.注意法律的动态变化:法律是不断变化的,尤其是劳动法领域。

在二审阶段,要注意查阅最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相关案例,并以此为基础进行案件的分析和论证,以符合法律的要求。

7.引入相关权威人士的意见:为了增加案件的说服力,可以寻求专家、学者、律师等相关权威人士的意见,并进行引用。

他们对法律的解读和理解可能更加客观和权威,有助于提高二审胜诉的可能性。

8.专注于关键问题:在二审阶段,要着重把握关键问题,将争议焦点明确化。

尤其是对方的观点和辩词进行分析和研究,找出其逻辑漏洞和法律不当之处,以便更好地反驳和驳斥。

9.合理运用诉讼策略:在二审阶段,要根据当前的案件实际情况和诉讼环境,合理运用各种诉讼策略和技巧。

如选择性地扩大、缩小或撤回诉讼请求,有选择性地处理证据材料,以便更有利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10.运用语言和行为技巧:在二审阶段,要注意语言和行为的技巧,与法官和对方当事人进行有效的沟通和交流。

要展示自己的专业素养和言辞能力,以增加自己的争取胜诉的机会。

民事二审没有新证据能否推翻一审?

民事二审没有新证据能否推翻一审?

How self-discipline you are, how free you ar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民事二审没有新证据能否推翻一审?导读:民事二审没有新证据一般是不能推翻一审的,但如果一审中存在法律适用错误或者司法机关人员违法的行为,那么二审是可以改判处理的,具体情况可以根据实际的案件判决情况而定。

一、民事二审没有新证据能否推翻一审?民事二审没有新证据一般是不能推翻一审的,但如果一审法院对于案件的事实还没有尽到责任,那么就会推翻之前一审的判决。

其次,如果一审的法官业务水平有不高或者是因为不是很了解事实的情况下,就会很容易出现适用法律错误。

如果是这一情况,那也是需要推翻之前的判决的。

只要一审判决存在错误,只要涉及以情况的,都会推翻一审的判决的。

在司法实务中,不能很好的判定二审是不是很少推翻一审,只知道我们追求的是按照法律处理,最接近真相、尽可能公正的结果。

当然,有一种情况是可以非常肯定的。

那就是如果是一方当事人无理取闹或者利用法院诉讼程序故意延长时间的,那么二审的确会很少推翻一审。

现在的法院体系以及司法制度已经比较完善了,不良风气的种种现象也成为了历史,希望在这一点上大家可以相信司法体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于上诉判决的规定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一、《规定》制定的背景和意义证据问题是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它与诉讼的实体内容直接相关,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当事人而言,其诉讼活动在很大程度上是围绕证据进行的,当事人通过收集证据、向法院提供证据、围绕证据进行质辩等活动来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法院而言,法院通过指定举证期间、必要的调查取证、组织当事人质证、审核认定证据等活动,保障诉讼活动正常有序地进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规定只有12条,基本上是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无法真正解决实践中的证据问题。

一方面,当事人对举证责任的内容不明确,缺乏举证积极性和诉讼风险意识,败诉后又往往将责任推给法院,造成法院公信度下降,更有一些当事人利用证据搞突然袭击、拖延诉讼,严重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由于没有可供遵循的具体的证据规则,审判人员往往依靠经验和直觉分配举证责任和判断证据,影响司法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同时,对证据的裁量权过大,也容易滋生腐败。

证据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的重要因素,证据问题不解决,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的目标就难以真正实现。

为此,最高法院党组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明确提出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2000年将民事证据问题列为22个重点调研课题之一,2001年又将其确定为五项重点改革内容之一。

最高法院民一庭从2001年4月负责起草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文稿。

历经十多次较大的修改,在全国范围内征求各级法院的意见,多次召开专家座谈会,征求了最高法院相关庭室、全国人大法工委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意见,并多次赴东部、中部和西部调研。

在充分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01年12月31日公布并将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是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地针对民事诉讼证据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它以与时俱进的精神,通过对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解释,对于进一步促进民事审判的公正与效率,推动我国民事审判实践的发展、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乃至司法改革的深化,必将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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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二审新证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整理一、《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四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目前是第139条)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法发〔2008〕42号)十、关于新的证据的认定问题。

人民法院对于“新的证据”,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结合以下因素综合认定:(一)证据是否在举证期限或者《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已经客观存在;(二)当事人未在举证期限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期限内提供证据,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

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的通知(2007年5月18日 京高法发[2007]168号)13.二审期间,法院接受了当事人的鉴定申请,鉴定结果能否作为新的证据?当事人一审期间未提出鉴定申请,而在二审期间提出的,如果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鉴定涉及关键事实认定,同意当事人申请的,该鉴定结果可作为新的证据。

当事人一审期间提出鉴定申请未被法院接受,在二审期间又提出鉴定申请的,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鉴定的,该鉴定结果是新的证据。

问题解答13.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与举证责任的性质和分配原则相适应,审计、鉴定等查证程序的申请启动权和为了证明而履行的申请义务、举证义务均在当事人,实现查证工作和作出裁判的决定权则在法院。

二审法院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应有权决定鉴定与否,前提是当事人在一审或二审提出了鉴定申请。

对此问题的讨论分歧主要在于二审法院为查明事实将案件发回重审还是直接进行鉴定,我们认为应从案件的具体情况出发,由二审法院决定。

四、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上诉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京高法发[2002]366号文件印发)第五条一审程序中,对不属于《证据规定》规定的新证据的证据,当事人因其自身过错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或者法院指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举证,在二审程序中才提交的,二审法院不予采纳。

一审判决在原有证据条件下并无不当的,二审法院应当维持原判。

第六条一审程序中,对不属于《证据规定》规定的新证据的证据,当事人因其自身过错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或者法院指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举证,在二审程序中才提交的,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必须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否则将导致显失公平,且二审法院能够查明案件事实的,应当直接改判,并判令提供上述证据的当事人负担相关的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无法直接改判的,应当发回重审。

第七条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依法提交了《证据规定》规定的新证据,二审法院能够据此查明案件事实的,应当直接改判,并判令提供上述证据的当事人负担相关的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审法院无法查明案件事实的,应当发回重审。

2.本《意见》第五条至第九条系对证据认定问题的规定,即二审法院如何具体适用《证据规定》的有关规定,对一审判决进行审查的问题。

(1)第五条、第六条,针对的是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恶意不举证”,到二审才举证的情形。

所谓“恶意不举证”主要是指在一审程序中,对不属于《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据,即对不属于“新的证据”的证据,当事人因其自身过错而非客观原因,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或者法院指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举证的行为。

《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该条规定的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后满前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证据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因此,本《意见》第五条、第六条所述证据不属于《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据。

依据《证据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举证期限后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故本《意见》对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恶意不举证”,到二审才举证的情形所确立的基本原则是:二审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纳。

原审判决在原有证据条件下并无不当的,二审法院应当维持原判。

但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必须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否则将导致裁判显失公平的,应当直接改判;认为无法直接改判的,应当发回重审。

必须明确的是:依据《证据规定》第四十六条“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一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

一方当事人请求提出新的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一审恶意不举证,二审才提交有关证据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负担相关的合理费用和由此扩大的直接经济损失,主要应当包括:二审诉讼费用和在二审期间对方当事人请求的“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

(2)第七条,针对的是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依法提交了新的证据的情形。

本条所述“新证据”是指符合《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新的证据”。

本条规定中的“依法”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提交新的证据。

除提交证据的手续、证据格式等要符合《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外,提交证据的时间必须符合《证据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本条根据二审法院审理的不同情况,分别规定了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情形。

但在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时,同样应当依据《证据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判令提供新证据的当事人负担相关的合理费用和由此扩大的直接经济损失,即二审的诉讼费用、在二审期间对方当事人请求的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一审法院认为需经审计、鉴定等工作才能查明案件事实,而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申请的,一审法院应当充分释明,并询问和要求各方当事人对是否申请审计、鉴定等工作予以明确。

对此类上诉案件,二审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经一审法院充分释明并询问后,各方当事人虽均未提出审计;鉴定等申请,但上诉人仅以一审法院未进行此类查证工作即迳行判决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确需进行此类查证工作的,应当询问并要求各方当事人对是否提出申请予以明确;(二)经二审法院依本条第(一)项规定询问后,当事人依法定程序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诉讼手续的,二审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应当直接判决;(三)经二审法院依本条第(一)项规定询问后,各方当事人仍未提出申请的,二审法院应当维持原判。

第十五条各方当事人在一审中未提出审计、鉴定等申请,一审法院亦认为无审计、鉴定等调查工作之必要,但在案件审结后,当事人仅以一审法院未进行此类查证工作即迳行判决为由提起上诉的,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无需进行审计、鉴定等调查工作的,且一审判决在原有证据条件下并无不当,二审法院应当维持原判;(二)二审法院认为必须进行此类查证工作,否则将导致案件的主要事实不清的,应当询问并要求各方当事人对是否提出申请予以明确;(三)经二审法院依本条第(二)项规定询问后,当事人依法定程序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诉讼手续的,二审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应当直接判决;(四)经二审法院依本条第(二)项规定询问后,各方当事人仍不提出申请的,二审法院应当维持原判。

4.本《意见》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系关于法官对当事人申请审计、鉴定等补充查证工作的释明权行使的规定。

在此种释明权的行使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关于审计、鉴定等查证程序的启动。

依据《证据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强调:启动审计、鉴定等查证程序要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对双方当事人均申请的,或一方申请、另一方同意的,一般就启动了此种程序;如果只有一方当事人申请,另一方当事人虽然不同意,但没有足够的证据予以反驳的,法院也可以启动此种程序。

否则法院不主动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提起此种程序。

只有在为防止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害的案件中,法院才得不依当事人申请,而是根据案件的审理工作的需要,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依据职权直接启动审计、鉴定等查证程序。

无论哪一种情况,此种程序的申请启动权和为了证明而履行的申请义务、举证义务均在当事人,实现查证工作和作出裁判的决定权在法院,这也是跟举证责任的性质和分配原则相适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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