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新证据的认定标准
出现新证据的民事再审申请书

出现新证据的民事再审申请书一、民事再审申请的基本概念。
民事再审申请呢,就像是给已经判了的案子一个重新审视的机会。
一般来说,案子都经过一审、二审啦,大家都觉得这事就这么定了。
但有时候啊,突然冒出来新的证据,这就像是在平静的湖水里扔了个大石头,得让法院再瞅瞅这案子是不是判错了呢。
这再审申请啊,可不是随随便便就能提的,得有足够的理由,而新证据就是一个很重要的理由。
二、新证据的界定。
啥样的证据算新证据呢?这可是个很关键的问题。
新证据可不是那种早就存在,但是你自己粗心大意没拿出来的东西哦。
比如说,这个证据是在一审、二审之后才发现的,可能是之前因为客观原因,像什么技术手段不够啦,或者是被对方故意隐瞒了,现在才冒出来的。
比如说,你和别人打官司是关于一个老房子的归属权,之前都没找到当年盖房子时的一个关键文件,结果在二审结束后,在一个老箱子里突然发现了这个文件,这个文件就有可能成为新证据呢。
三、再审申请书的格式。
再审申请书也有自己的一套格式。
开头要写清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像姓名啊、住址啊、联系方式之类的,就跟你交朋友要先知道对方是谁一样。
然后呢,要把原来的案子情况简单说说,比如说是什么案子,一审、二审的判决结果是什么。
接下来就是重点啦,要把新证据详细地列出来,要告诉法院这个新证据是怎么来的,为什么之前没有出现,这个新证据对案子有多么大的影响。
比如说,新证据如果能证明之前判决认定的事实完全错误,那就得好好地、充满感情地把这个情况说清楚。
四、撰写申请书时的情感表达。
在写再审申请书的时候啊,咱也不能干巴巴地只说事实。
因为法官也是人嘛,咱得有点情感在里面。
你可以把自己的委屈、无奈或者是对公平正义的渴望写进去。
比如说,“尊敬的法官大人呀,我真的是走投无路了才来申请再审的。
这个案子的判决对我来说就像一座大山压着我,现在好不容易有了这个新证据,就像黑暗里看到了一丝曙光。
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这个新证据一定能让真相大白。
民事诉讼再审过程中哪些算新证据

民事诉讼再审过程中哪些算新证据
再审是指当事⼈对已经⽣效了的判决,提出异议的⼀种⾏为。
申请再审后,也需要提交新的证据,证明新的论证。
那民事诉讼再审过程中哪些算新证据呢?下⾯店铺⼩编就此内容为⼤家进⾏相关解答,希望可以对⼤家有所帮助。
⼀、民事诉讼再审过程中哪些算新证据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申请再审⼈提交下列证据之⼀的,⼈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百七⼗九条第⼀款第(⼀)项规定的“新的证据”:
(⼀)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
(三)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
当事⼈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
⼆、民事诉讼再审可以申请鉴定吗
民事诉讼再审可以申请鉴定,但是要出具申请鉴定的证据。
当事⼈对⼈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的,⼈民法院应予准许:
(⼀)鉴定机构或者鉴定⼈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的其他情形。
以上知识就是店铺⼩编对“民事诉讼再审过程中哪些算新证据”的相关解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再审过程中的新数据包括上⼀次庭审后,当事⼈发现的新的证据或者因为某些原因耽搁才取得的新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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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再审程序中新证据的界定-精选资料

论民事再审程序中新证据的界定民事再审程序,是指为了改正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中的一项补救措施,是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设立民事再审制度 是为法院判决的正确、合法、合理提供保障,以期维护诉讼当事 人的实体权益,从而实现司法公正。
因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设立了再审程序。
但由于再审针对的是已生效的法律裁判, 许多国家都对再审程序的启动提出了严格的条件限制。
、再审程序中的新证据所引起的消极影响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和审判监督解释都没 有规定明确的可以具体操作的标准来认定什么是新发现的证据,所以人民法院大多选择以是否在原审庭审中提出为界。
即,如果 该证据在原审庭审中已提出,则不是新证据;如过没有提出过, 则可认定为新证据。
而这就必然导致当事人致力于反复去寻求'新证据’来启动再审程序, 从而致使司法稳定性遭到破坏, 极易引起当事人缠诉,并带来一系列消极影响。
具体表现在以下 五个方面:(一)冲击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影响司法的稳定性已然产生法律效力的原审裁判, 如果因新证据的出现而随时 被提起再审或改判,致使已生效民事裁判所固定的权力义务关系 重新回到不确定的状态。
(二)损害民众对法律的信赖,影响司法权威生效裁判因随时提出的新证据而再审和改判,这种朝令夕改 的做法必然使民众对法律神圣性的信仰产生动摇,使民众不再信 赖法律,进而影响司法权威的树立。
(三)致使当事人怠于履行举证义务,降低民事诉讼的效率定中的错误而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
它是民事诉讼制度所以当事人会因为有新证据可启动再审的规定这一退路,所以其在一审中很有可能不会尽力去收集证据或者有的当事人甚至故意不提交证据,拖延时间,随着情况发展使其变得对自己更为有利时,才据此申请再审,谋取更多利益。
怠于举证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常有发生,而这对另一方相信法律并依法办事的当事人来说极其不公平。
另外因有新证据而随意启动再审,也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增加诉讼成本、降低诉讼的效率。
和运用民事再审新证据的认定

民事再审新证据的认定和运用民事再审案件中新证据的认定问题,一直是民事诉讼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面对的一个热点,也是一个难点。
2008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正式施行。
这是最高法院在2007年民诉法修正案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下发的有关审判监督程序的司法解释。
这个司法《解释》对再审民商案件中新的证据问题进行了规定和明确。
一方面,《解释》对何为再审“新的证据”予以界定。
该《解释》条文第一款将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等三种情形,明确为“新的证据”。
对于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又属于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该条第二款中将其规定为应当视为新的证据的情形。
另一方面,在新的证据对待的条款中,该《解释》在该条第一款中规定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予改判。
在该条第二款中,司法解释明确,申请再审人或者申请抗诉的当事人因自身原因即自身过错,在原审程序中未能在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举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申请人请求,要求提出新的证据的当事人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司法解释用诉费制裁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方式,促使当事人在原审程序中应当遵循举证时限的有关规定。
与以前的相关规定不同的时,司法解释将被申请人主张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等费用,归为诉讼费用,人民法院一旦作出决定,当事人不能对此提出上诉救济;将被申请人主张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予以赔偿,归为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被申请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解决。
此项《解释》及之前的民诉法修正案,最为核心的改革理念就在于建立再审之诉,进一步明确原则上由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法院受理再审申请,以此避免上下级法院互相推诿现象的发生;明确了再审申请书的制作要求,再审申请书由此成为法定诉讼文书之一;规定将一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及时通知对方被申请人,不仅平等保护了对方当事人应有的抗辩权利,而且增加了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的透明度;明确了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期限(原则上为三个月),以此确保申请再审案件获得快速审结;明确了以裁定方式结案的要求,去掉了以往采用通知方式单方驳回申请人请求的做法,使得申请再审的诉讼特性更加鲜明。
新证据的认定-民诉

“新的证据”的解读一、相关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日,以下称《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第四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2、《民事诉讼法》(2007年10月28日)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11月25日,以下称《审监解释》)第十条:申请再审人提交下列证据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一)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二)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三)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监督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指南为依法保护当事人正确行使民事申请再审权利,维护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稳定性、权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哪些民事案件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第一条当事人对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二条下列情形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最高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二)当事人将生效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案件;(三)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四)再审申请被驳回的案件;(五)再审判决、裁定;(六)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的案件。
二、当事人可以对哪些裁定申请再审?第三条当事人可以对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符合本指南第一条规定的下列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不予受理的裁定;(二)驳回起诉的裁定。
三、哪些人可以申请再审?第四条再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判决、裁定、调解书列明的当事人;(二)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所提出的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的案外人;(三)上述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
四、民事申请再审应当在何时提出?第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民事再审新证据的甄别

民事再审新证据的甄别作者:李万军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5期摘 ;要“有新的证据”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再审事由之一,如何对新证据进行甄别,对指导司法实践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鉴于现行的法律法规在“新证据”的规定上存在差异,导致适用上存在不一致。
本文试着从新证据的形式要件、实质要件、主观要件进行探讨。
关键词再审程序新证据甄别作者简介:李万军,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5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110-02“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法定事由之一,对新证据的理解和甄别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能否启动再审程序。
何为新证据,民事诉讼法没有给出确切的标准,审判实务中主要参照有关司法解释进行综合认定,但相关司法解释认定标准也存在一定的差别甚至矛盾之处,从而导致法官在适用尺度上存在不一致的现象。
那么,审判实务中应该如何甄别民事再审程序中的新证据,本文将结合现行法律制度进行探讨。
一、关于“新的证据”现行的法律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是启动再审程序的法定再审事由之一,对于“新的证据”没有进一步的释明,只是提出该新的证据需达到“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新的证据”是指原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该司法解释主要是从证据发现的时间方面进行界定。
所谓新发现,应当是指在此之前客观上没有出现、不存在;或者虽然出现、存在,但从当时的具体情况出发,根据当时的条件等诸多因素当事人无法知晓该证据已经出现。
①通俗的讲,该司法解释的“新的证据”主要包括“新出现的新证据”与“新发现的旧证据”。
对于“新出现的新证据”,目前学术界普遍认为不应当纳入再审新证据的范畴,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提起新的诉讼方式来寻求法律救济。
怎么认定民事诉讼法再审新证据

Life is to live beautifully and walk sonorously.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怎么认定民事诉讼法再审新证据民事诉讼法再审新证据认定满足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才符合再审的条件。
因此,“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是再审中新证据的认定标准。
如果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证据只是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一般瑕疵的,则不应当认定为新的证据。
一、怎么认定民事诉讼法再审新证据新的民诉法司法解释对于再审中的新证据作出了细化规定,即“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
条文中的基本事实是指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有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
再审中新证据的认定具体有以下几种:1、新发现的证据,该证据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
2、新取得的证据,该证据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
3、新形成的证据,该证据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
4、未质证的证据,该证据在原审中已经提交,由于原审法院的原因,未组织质证且未作裁判根据的。
二、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诉讼的基本类型之一。
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由这种活动所产生的诉讼关系的总和,特点:(1)民事诉讼既包括法院依法进行的审判活动,也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在这些活动中法院和各诉讼参与人之间发生诉讼法律关系;(2)法院的审判活动对民事诉讼的开始、发展和终结具有决定性作用,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则对民事诉讼的开始、发展和终结具有很大影响;(3)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围绕解决民事纠纷这一基本任务,由若干各有其中心任务的阶段组成,同时各个阶段相互衔接,依次连续进行。
对民事诉讼的涵义,国外诉讼理论有不同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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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新证据的认定标准【摘要】自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再审制度以来,不断对再审制度进行改革,试图解决人民群众的“申诉难”、“再审难”问题。
而二审终审制度和再审制度是一对相对对立的法律制度,造成法院就在坚持生效裁判既判力,维护生效判决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与解决当事人“申诉难”之间不断摇摆,这也是“证据适时提出主义”所代表的程序正义与“证据随时提出主意”所代表的实体公正正义的冲突体现。
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作为主要民事再审事由在再审制度中一直存在,但何为新证据?民事诉讼法没有对此作明确规定,现行司法解释又有相互矛盾与冲突,造成司法实践中对再审新证据的认定和运用存在困惑。
鉴于此,本文通过民事再审新证据规则的冲突、新证据的种类、几种新证据的类型方面进行探讨,寻求解决此类问题的新思路。
中国论文网 /8/view-4350033.htm【关键词】民事再审;新证据;认定标准1.民事再审新证据的规则之冲突1.1我国现行规定民事再审新证据的规则的法律依据主要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六十五条第二款①、第二百条第(一)项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第四十四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再审立案意见》)第八条③。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监解释》)第十条④。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举证时限规定》)第十条⑤。
1.2民事再审新证据的规则的法律依据的冲突表现《证据规则》第四十四条将新证据限定为“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所谓“新发现”指包括原审庭审结束前客观上没有形成或原审结束前已经形成,但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因无法知晓而不可能提交该证据。
新证据不包括当事人知道该证据的存在,但因无法收集而没有提出;也不包括当事人持有该证据,但因种种原因未能提交的证据。
⑥(李国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12页。
)这种解释以严格的“证据适时提出主义”为前提,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司法程序正义,对避免当事人滥用再审诉权。
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具有重要意义。
⑦(彭建民、宗澄宇:《民事再审新证据的规制冲突与理论证成》,载《审判监督指导》2010年第4期。
)。
《再审立案意见》)第八条第一款将新证据限定为“有再审申请人以前不知道或者举证不能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判决的”。
这一规定中的“举证不能”,从字面意义上理解,就应当包含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因各种原因在举证期限内不能举证或不能充分举证而承担不利后果的全部情形,仅将当事人持有证据而故意不为举证排除在外,而对已经存在并为当事人知晓的证据,也可以作为新证据申请再审。
⑧(同⑦)这显然与《证据规则》的新证据规定内涵相冲突。
《审监解释》第十条将新证据限定为: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原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原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
可见,《审监解释》的新证据范围除了原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作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外,仅认可原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的证据,排除了原庭审结束后的产生的其他证据,这与上述《证据规则》、《再审立案意见》的规定存在差异。
《举证时限规定》第十条将新证据限定为:新证据在举证期限及法定期限内已客观存在,并且举证当事人未能在举证期限及法定期限内提供证据,其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举证时限规定》的新证据实际上是从主客观方面对《证据规则》、《再审立案意见》、《审监解释》的规定进行综合,但又无法具体明确,留给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上述四个司法解释对再审的新证据的定义不尽相同,反映了我国当前法律规定再审新证据的范围呈现矛盾和冲突。
虽然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及“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优先适用《再审立案意见》的规定,但是《再审立案意见》排除了原庭审结束后的产生的其他证据作为新证据,有可能造成某些本该得到再审救济的案件无法进入再审程序,产生新的“再审难”现象,同时再审案件情况复杂,疑难性较大,具有一定的社会维稳性质,故在审理再审案件中,要综合考虑案情,选择适用恰当的司法解释。
2.民事再审新证据的种类我国现行《民诉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为: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八种。
但现行法律没有明确对再审的新证据的证据种类进行界定。
国内外的理论界及实务立法对民事再审的新证据种类是有不同观点的。
如有学者认为,再审新证据仅包括书证或物证,对于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一般不得作为新证据。
⑧(孙瑞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新证据制度几个问题探讨》,载中外民商裁判网,http//list.asp?unid=2351,2005年12月28日)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对再审的新证据的证据种类作了限制,其新证据主要指书证、物证。
问题探讨。
我国现阶段的整体法治程度尚不是很高,人民群众的法律素质还较低,对法律的程序理解不深,带有乡规民俗观念,对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的认可度较大,故我国民事再审对新证据的证据种类作小范围的限制的条件尚未成熟,因此,民事再审新证据的证据种类应以《民诉法》规定的种类为准。
3.民事再审新证据的一般性判断标准第二百条第(一)项将“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作为民事再审事由之一,但何为新证据?民事诉讼法没有对此作明确规定。
《证据规则》、《审监解释》主要采用列举的方式阐述民事再审新证据的内涵,相对具体。
《再审立案意见》、《举证时限规定》采用概括式的方式抽象地阐述民事再审新证据的内涵,没有具体规定。
司法是动态发展的,再审案件的情况随着社会发展变化而变化的,如何从形态各异的证据中判断、识别出新证据,这就要求归纳出抽象的一般规定来指导具体案件识别出新证据。
笔者认为民事再审新证据的一般性判断标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3.1民事再审新证据必须具备“新颖性”所谓“新颖性”,是指当事人在再审阶段提交的没有在原审诉讼过程中出现过的证据,或者虽然在原审的诉讼中出现过,但原审没有依法举证或认证的证据。
“新颖性”是民事再审新证据的客观的、外在的表现,是判断新证据的形式标准。
“新颖性”是相对原审期间完成举证、质证、认证程序的证据而言的,因此,民事再审新证据可能是原审庭审后产生的,也可能是原审庭审期间就存在的。
3.2民事再审新证据必须具备“真实有效性”所谓“真实有效性”指当事人在再审阶段提交的新证据应当是真实且与案件法律关系具有不可分割性,并具备足够的证明力。
“真实有效性”是民事再审新证据的实质要件。
当事人在再审阶段提交的新证据必须既要是真实的,符合证据的真实性,与原审案件法律关系、诉讼请求联系密切,符合证据的关联性,又要具备强有力的证明力,足以推翻原裁判。
3.3民事再审新证据必须考察当事人的“主观性”所谓“主观性”是指在判断当事人在再审中提交的证据是否属于新证据时,必须结合当事人的主观思想状态进行分析确认。
如果当事人未能在原审中提交证据的主观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则该证据不属于新证据,反之,可以认定为新证据。
4.民事再审新证据的几类具体类型所谓民事再审新证据的具体类型,是指民事再审新证据的按照一定相同特点归类的实践形态集合体。
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民事再审新证据的证据类型,因此,如何统一尺度,建立成熟完整,具备可操作性的我国民事再审证据制度,紧迫感日益突显。
笔者认为,对民事再审新证据的认定应当首先结合证据的产生、提交的时间性和当事人未能提交证据的主观性二方面确立民事再审新证据的基本类型标准,然后按照先形式后实质的顺序分析考量新证据的真伪,即先审查“新颖性”,后审查“真实有效性”、“主观性”。
4.1原庭审结束后产生的证据除了《审监解释》规定的“新证据”种类中没有包括原庭审结束后产生的证据外,《证据规则》、《再审立案意见》、《举证时限规定》均将此类证据视为“新证据”。
实践中,有些法院从既判力和诉讼成本的角度出发,认为原庭审结束后产生的证据不能作为“新证据”。
有些法院从证据的产生时间及证据的语义角度出发,认为原庭审结束后产生的证据作为“新证据”。
笔者认为,再审程序的功能及目的是纠正错误裁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从证据的语义理解,原庭审结束后产生的证据一般应作为“新证据”采信。
4.2原庭审结束前已存在,基于当事人的主观原因未提交或未发现的证据对此类证据,《举证时限规定》作了法官自由裁量的规定,《再审立案意见》规定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可作为“新证据”,《审监解释》、《证据规则》、均没有对此类证据作出目前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⑨(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对自身的程序利益认识还模糊,申请调查证据、法官释明的法律配套制度也不完善,对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不宜做严苛的限制;同时,民事诉讼领域案件类型众多,情况复杂,个案涉及大量证据,有的证据涉及案件主要事实和关键问题,有的证据仅起到辅助作用,虽然有的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原因是为了恶意拖延诉讼,但有的当事人确实因法律知识及诉讼能力的缺欠而未能提交重要证据。
因此,对于法律关系复杂程度不一。
重要性不同、主观态度不同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
若再审当事人在再审阶段提交了原庭审结束前已存在但为提交的证据,且该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其应当说明逾期提交的正当理由,法院应当采信该证据。
当事人逾期提交的理由明显不成立的,根据《再审立案意见》第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⑩(十、关于新的证据的认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