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据书信有新证据的再审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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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新证据的再审申请书

刑事再审中请书申请人:方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岀生,身份证号:430626xxl0, 中专文化程度,住湖南省XX443号。

中请人不服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XX)三刑终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依法提起再审中请。

申请事项:

撤销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XX)三刑终字第XX号刑事判

决书;

2、对原审被告人方x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立案再审,依法改判

方x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事实与理由: -.新证据证明原审判决认定方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确有错误。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断案原则。

原审判决表述“在方X和张XX均供述XX公司与XX公司之间钱货己清不存在欠账及民创建公司在XX年9月之后不再向天一公司支付货款情况下xx公司仍然接受天一公司的表而处理剂增值税专用发票至XX 年5月”“因此对于差额部分应当认定为xx公司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和故意S认定方x “应当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刑事责任”。但中请人提交的新证据足以证明原审判决认定的这一事

实确有错误。

新证据、XX年9月1 H-XX年5月7日民创建公司名下深圳市工商银行

4000022609XX53750账户现金流水。

该账户现金流水证明了以下事实:xx年9月至xx年5月期间,xx公司

向河南三门峡天一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9笔,金额达20845784.5元。

以上书证的是根据原审判决提出的“xx公司在xx年9月之后不再向天一

公司支付货款情况下xx公司仍然接受天一公司的表而处理剂增值税专用发票至xx年5月”“因此对于差额部分应当认定为xx公司具有虚开增值税专小第二篇有新证据的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XXX, X,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住址XXXXXXXX XXXXXXXXXXXXXo

被申请人:XXX, X,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住址X X X X X X X XXXXXXXXXXXXXXo

申请人对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XX月XX日作出的(20X

X) X中法民一终字第XXX号判决书不服,申请对本案再审。

请求事项:

1、依法撤消(20XX)X中法民一终字第XXX号判决;

2、依法维持广东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20XX) XX法民初字第XXXX 号判决;

3、全部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终审判决认定的基木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终审判决认定中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主要证据有二,

一是被中请人提供的两张邮政转帐凭单(客户回执),二是通话录音。这两组证据均存在严重瑕疵,但终审法院不仅自己视而不见, 且对一审法院的正确认定还进行错误更改,具体表现如下:第一、关于两

张邮政转帐凭单(客户回执)的问题。

被中请人提交的两张邮政转帐凭单(客户回执),在一审质证时中请

人就指岀20XX年XX月XX日的XXX X元现金到账的转帐凭单

(客户回执)上,转入帐户的户名是被申请人XXX,而不是本案被告X X X。20X X年X X月X X日的X X X X X元现金到账的转帐凭单(客户回执)上也并没有加盖邮局公章。而且,上述两张转帐凭单

(客户回执)上的汇款时间以及汇入的账号均与被申请人在一审起诉状中的陈述不一致。上述瑕疵一审法院在审理中也予以认定,并作为

一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诉讼请求的依据。

终审法院在二审期间,仅仅根据由被中请人提供且申请人未给予质证

的广东省XX县邮政局出具的一份《证明》就将上述转帐凭单(客户回执)上的瑕疵弥补,认为被中请人汇了相应款项给申请人,申请人收到了,因此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姑且不论这种逻辑是否合理,单从证据规则来说,被中请人在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明》因为不是新证据且未经过质证,因此是绝对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的,这是法有明文规定的。而且,终审法院认为有了《证明》就解决了一切,对两张转帐凭单(客户回执)上的汇款时间以及汇入的账号均与被申请人在一审起诉状中的陈述不一致的情况不发表任何见解,着实让人纳闷!第二、关于通话录音问题。

终审法院在所谓的“查明”中说:“上诉人(被申请人)另提交

了其与被上诉人(申请人)间的通话录音资料,被上诉人(申请人)在一审庭审中确定上述录音资料属上诉人(被申请人)与被上诉人(申请

人)的对话。在两人的通话录音中,被上诉人(申请人)确认向上诉人(被申请人)借款。”这段“查明”中第一句话是事实,第二句话则纯属睁着眼睛说瞎话!在一审质证时,申请人就对该通话记录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不予认可。而且一审法院也正确的做了认证,即该录音内容并未能清楚表明原、被告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终审法院神奇的“查明”了所谓的在两人的通话录音中,被上诉人(中请人)确认向上诉人(被申请人)借款的事实,同时也勇敢的改正了一审法院的认定。但查明的依据是什么?又是怎么查明的?一概不知也一概不说!而且还透露出这么个逻辑:只要跟被中请人通过话,那么就证明跟被中请人借过钱!中请人阅读终审判决到此时,猛然间发现似乎回到了窦娥时代!

二、终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

首先,被中请人在二审期间提供的广东省X X县邮政局出具的《证明》未经申请人质证。在二审期间,被中请人向法院提交该份《证明》时, 申请人当即就以该证据不属于《证据规则》中规定的二审期间的新证

据为由而拒绝质证。申请人的拒绝理由及行为有二审庭审笔录为证。

但终审法院却惘顾事实与法律,毫不犹豫的就采信该证据并用其弥补

其他证据的瑕疵。水平之高令人瞠目结舌!

其次,终审法院于xx年2月23日向XX市XX派出所调查收集相关记录,该所向终审法院出具《证明》,说明被中请人之子XX

X在该所辖区无违法犯罪、被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的记录。向派出所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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