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一审、二审、再审新证据认定表格

民诉一审、二审、再审新证据认定表格

关于一审、二审、再审中新证据的认定

工作心得:如何认定抗诉中的新证据

工作心得:如何认定抗诉中的新证据 201X年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不仅将新证据作为再审事由和检察机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抗诉的法定事由保留了下来,而且还明确赋予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调查核实权限,这就要求法院、检察机关对再审新证据的认定和适用有统一的标准。虽然相关司法解释对新证据的情形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但是已不适应新民诉法下民事检察监督的迫切要求。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办理民事杭诉案件时对新证据的认定与适用直接关系到其监督职能及价值目标的实现,也关系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之间的平衡。因此,在抗诉启动再审程序中,重新界定新证据标准,新证据应当遵循重大性原则,以足以能够推翻案件基本事实、确有必要启动再审程序为必要。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既是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也是检察机关对民事案件进行抗诉的法定理由。其中第二百条第(一)项是关于新证据的规定。检察机关的民事抗诉能够启动法院的再审程序,抗诉中的新证据需要再审法庭进行审查、确认。因此,对新证据的认定与适用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申请再审与检察机关抗诉范围的宽窄,也关系到法院一审、二审裁判的既判力问题,所以如何界定新证据便成为民事诉讼理论和实务中引人关注的重大问题。而探讨抗诉中的新证据不可回避需要先讨论下再审新证据。 一、是否应当存在新证据

对于再审程序中是否应当存在新证据的问题,基本分为赞成和反对两种观点。反对的观点认为,再审不允许提出新证据,因为在一审、二审程序中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法院在当事人提供证据范围内或没有提供证据的情况下所作出的裁判并没有错误,所以不存在纠错的问题,也不存在再审问题。比如日本不承认再审新证据的理由则是:为了维护生效裁判的权威性和稳定性,提高法院的诉讼效率,不得在再审程序中提出新证据。赞成的观点认为,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在裁判生效后发现原审裁判错误的新证据是无法绝对避免的。而在再审程序中提出的新证据往往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因此,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把一定限度内发现的新证据作为再审事由,比如德国、法国、我国台湾。 作为受大陆法系影响深远的我国也应当秉承这一观点。最早在1991年民事诉讼法修改采纳了新证据的概念,并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的证据”作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和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情形之一。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以下称《证据规定》)第一次对“新的证据”进行解释,“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并规定了证据提交期限及逾期后果,严格限制了新证据范围。201X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十问题的解释》(以下称《审监解释》),该司法解释将再审中“新的证据”界定为四种情形,可概括为新发现的证据、新取得的证据、新出现的证据以及原审中已提供但未予质证、认定的证据。201X年、201X年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均保留了这一再审事由。

条据书信有新证据的再审申请书

有新证据的再审申请书 刑事再审中请书申请人:方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岀生,身份证号:430626xxl0, 中专文化程度,住湖南省XX443号。 中请人不服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XX)三刑终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依法提起再审中请。 申请事项: 撤销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XX)三刑终字第XX号刑事判 决书; 2、对原审被告人方x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立案再审,依法改判 方x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事实与理由: -.新证据证明原审判决认定方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确有错误。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断案原则。 原审判决表述“在方X和张XX均供述XX公司与XX公司之间钱货己清不存在欠账及民创建公司在XX年9月之后不再向天一公司支付货款情况下xx公司仍然接受天一公司的表而处理剂增值税专用发票至XX 年5月”“因此对于差额部分应当认定为xx公司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和故意S认定方x “应当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刑事责任”。但中请人提交的新证据足以证明原审判决认定的这一事 实确有错误。 新证据、XX年9月1 H-XX年5月7日民创建公司名下深圳市工商银行 4000022609XX53750账户现金流水。 该账户现金流水证明了以下事实:xx年9月至xx年5月期间,xx公司 向河南三门峡天一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9笔,金额达20845784.5元。 以上书证的是根据原审判决提出的“xx公司在xx年9月之后不再向天一

公司支付货款情况下xx公司仍然接受天一公司的表而处理剂增值税专用发票至xx年5月”“因此对于差额部分应当认定为xx公司具有虚开增值税专小第二篇有新证据的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XXX, X,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住址XXXXXXXX XXXXXXXXXXXXXo 被申请人:XXX, X,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住址X X X X X X X XXXXXXXXXXXXXXo 申请人对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XX月XX日作出的(20X X) X中法民一终字第XXX号判决书不服,申请对本案再审。 请求事项: 1、依法撤消(20XX)X中法民一终字第XXX号判决; 2、依法维持广东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20XX) XX法民初字第XXXX 号判决; 3、全部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终审判决认定的基木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终审判决认定中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主要证据有二, 一是被中请人提供的两张邮政转帐凭单(客户回执),二是通话录音。这两组证据均存在严重瑕疵,但终审法院不仅自己视而不见, 且对一审法院的正确认定还进行错误更改,具体表现如下:第一、关于两

二审中对不是二审新证据的质证意见---律所成功案例

质证意见 一、对一审证据无质证的权力。 上诉人没有对被上诉人一审中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权力。一审是有举证期限的,上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未发表质证意见,即视为上诉人放弃对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的质证权。从程序上说,应该视为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举证予以认可。 如果一审的证据拿来二审质证,无形中浪费了宝贵司法资源,增加了诉讼成本,权利得到救济的周期大大延长,上诉人恶意只打二审的,那一审法院将形同虚设,如果依此违反程序的质证意见作为二审判决的依据,同时剥夺了被上诉人对案件的上诉权。 二、对其提供的证据不予以质证。 首先明确一下,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均是一审庭审结束前就已经存在的证据,上诉人无权对一审庭审结束前存在的证据再行使举证的权利。因为,一审时上诉人未出庭,未在法定期限内举证,也没有按照《证据规则》的规定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根据《证据规则》第34条的规定,应当视为放弃了举证的权利,其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这些证据均不是二审程序中新的证据,因此被上诉人不予质证,法庭也不应组织质证。这些证据不能作为二审定案的依据,即上诉人应承担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所以对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供以上证据均不应采纳。否则是严重违反程序,希望合议庭予以关注。 《规定》第34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

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但要对其中几个证据说明如下,请合议庭参考,强调不是质证意见: 一、工商查询: 1、如果正如上诉人所述,那么该证据在一审庭审时就已经存在, 上诉人拖延诉讼,一审拒不提供,应当视为放弃举证。 2、仅能证明,向被上诉人收取装修款的人与公章上主体不符,不 能证明没有给被上诉人造成装修的损失。 二、展柜的进场单 不能证明展柜系免费取得,不能证明没有给被上诉人造成装修的损失。 三、11月24日,交场通知确认。事实上,当时找商场沟通,告知因整体装修未完成,可以先装修,后等待开业通知,结果一等就是几个月都没有结果。 四、对运单:在托运人和承运人手中,取得不合法。恰恰证明的还给被上诉人造成的4500元大额的运费损失。 <规定>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指“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1、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包括两种:一种是一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的证据,但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无法知晓该证据已经出现;另一种是一审庭审结束后才产生的证据,如某种民事权利证书在这之前尚未取得。

有关二审新证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整理

有关二审新证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整理 一、《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 第四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目前是第139条)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法发〔2008〕42号) 十、关于新的证据的认定问题。人民法院对于“新的证据”,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结合以下因素综合认定: (一)证据是否在举证期限或者《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已经客观存在; (二)当事人未在举证期限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期限内提供证据,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 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的通知(2007年5月18日 京高法发[2007]168号)13.二审期间,法院接受了当事人的鉴定申请,鉴定结果能否作为新的证据? 当事人一审期间未提出鉴定申请,而在二审期间提出的,如果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鉴定涉及关键事实认定,同意当事人申请的,该鉴定结果可作为新的证据。 当事人一审期间提出鉴定申请未被法院接受,在二审期间又提出鉴定申请的,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鉴定的,该鉴定结果是新的证据。 问题解答13.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与举证责任的性质和分配原则相适应,审计、鉴定等查证程序的申请启动权和为了证明而履行的申请义务、举证义务均在当事人,实现查证工作和作出裁判的决定权则在法院。二审法院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应有权决定鉴定与否,前提是当事人在一审或二审提出了鉴定申请。对此问题的讨论分歧主要在于二审法院为查明事实将案件发回重审还是直接进行鉴定,我们认为应从案件的具体情况出发,由二审法院决定。 四、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上诉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意

二审可以申请调查取证吗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二审可以申请调查取证吗 篇一:关于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这里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而调取的 证据材料主要有: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材料;三是当事人及其诉讼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材料主要有: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17条、第15条都有明确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

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第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第十六条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民事再审新证据的认定标准

民事再审新证据的认定标准 【摘要】自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再审制度以来,不断对再审制度进行改革,试图解决人民群众的“申诉难”、“再审难”问题。而二审终审制度和再审制度是一对相对对立的法律制度,造成法院就在坚持生效裁判既判力,维护生效判决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与解决当事人“申诉难”之间不断摇摆,这也是“证据适时提出主义”所代表的程序正义与“证据随时提出主意”所代表的实体公正正义的冲突体现。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作为主要民事再审事由在再审制度中一直存在,但何为新证据?民事诉讼法没有对此作明确规定,现行司法解释又有相互矛盾与冲突,造成司法实践中对再审新证据的认定和运用存在困惑。鉴于此,本文通过民事再审新证据规则的冲突、新证据的种类、几种新证据的类型方面进行探讨,寻求解决此类问题的新思路。 中国论文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3813055976.html,/8/view-4350033.htm 【关键词】民事再审;新证据;认定标准 1.民事再审新证据的规则之冲突 1.1我国现行规定民事再审新证据的规则的法律依据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六十五条第二款①、第二百条第(一)项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第四十四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再审立案意见》)第八条③。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监解释》)第十条④。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

新证据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第四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第四十五条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举证。 第四十六条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一方当事人请求提出新的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申请再审人提交下列证据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 (一)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二)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 (三)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 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 新的证据的特点: 第一,新的证据应当具有证据属性,是反映案件事实的事实材料或证据材料,即与案件事

一审宣判后新发生的证据不属二审“新证据”.

一审宣判后新发生的证据不属二审“新证据” 【要点提示】 一审宣判后出现的证据往往都带有“新”的面孔,但这些证据是否能成为二审“新证据”需要我们认真去辨析。只有出现的证据所反映的事实在原判所依赖事实的覆盖之内,二审才能作为“新证据”予以采纳并审查处理;否则,该证据就不属二审“新证据”,二审法院应不予采纳,也不能据此推翻原判。 【案情】 原告苟某与被告何某合伙时向陈某借款30万元。后经双方的合伙协议约定:该笔借款由何某偿还。嗣后,因陈某索款无果而将苟某、何某起诉于甲法院,甲法院判决确定苟某、何某分别偿还陈某借款本息的一半并互负连带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苟某在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的情况下以合伙协议纠纷将何某起诉至乙法院,要求判令何某向其支付甲法院判决确定的由其偿还陈某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乙法院以苟某未履行甲法院判决确定的给付借款本息的义务,不具备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数额这一情形,判决驳回了原告苟某的诉讼请求。苟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苟某与债权人陈某、第三人某公司共同达成债务转让协议,将甲法院判决确定的苟某应付陈某借款本息的一半转让于某公司,由某公司偿还,从而履行了义务。二审开庭前,苟某将债务转让协议及甲法院出具的苟某已履行其应尽的义务的证明作为新证据提交,请求支持其上诉请求。 【分歧】 二审中,对苟某提交的债务转让协议及甲法院出具的证明是否属于“新证据”,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此证据属一审庭审结束后显现的证据,是新发现的证据,因而应属“新证据”,该“新证据”导致一审认定事实发生了重大变化,因而本案应发回重审或直接撤销原判并改判。另一种意见认为,苟某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是一审审判后新发生的证据,虽然“新”,但该证据不属“新发现”范畴,因此该证据不是二审“新证据”,不能作为二审处理的依据。 【评析】 本案二审中,苟某提交的证据是原来没有的,属于“新”是确定无疑的。那么,它是否属于二审“新证据”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1条第2项之规定,二审中的新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

庭审后出现新证据是否需重新开庭查证

庭审后出现新证据是否需重新开庭查证 阳桂凤聂昭伟 (人民法院报法官说法2014年1月30日) 【案情回放】 2011年9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坐在浙江省台州市市民广场的一条长椅上,无故随意辱骂路过的本地男青年张某,张某还口后遭到陈某的拳打脚踢,双方发生打斗。张某退走途中打电话叫人,陈某见状又追上去殴打张某,应约前来的张某哥哥上前帮忙,陈某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捅划,致张某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案发后,陈某在其家属的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无故辱骂并随意殴打他人,不计后果持刀捅划他人身体要害部位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虽有自首情节,但考虑到本案情节与后果,依法不予从轻处罚。故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陈某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开庭后,被告人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70万元,双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陈某有自首情节,二审期间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获得了谅解,对陈某判处死刑可不予立即执行。浙江高

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不同观点】 本案二审庭审之后,被告人陈某亲属赔偿给被害人家属人民币70万元,双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被害人家属请求对陈某从轻或减轻处罚,并申请撤回附带民事部分的上诉。对于这一新出现的事实以及相关证据,是否需要重新开庭,经过法庭调查、质证、辩论之后,才能作为据以定案的依据?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十三条亦规定,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据此,任何证据都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才能予以采纳,否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本案二审开庭之后,被告人亲属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和解协议。对于这一新出现的事实与证据,法院要在二审判决书中采纳作为量刑的依据,必须重新开庭经过质证,否则不能作为据以从轻量刑的依据。 另一种观点认为:从刑事诉讼基本原理来看,针对不同的证明对象,可以分别采用严格证明和自由证明两种不同的证明方式。对此,

新民诉法解释二审程序的八大问题解读

参与起草法官:新民诉法解释二审程序的八大问题解读 发布时间:2015-06-23 14:06:43 作者:李相波来源:法律适用我要评论(0) 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中有关第二审程序的内容共计26条,其中在“92意见”基础上修改的有14条,未作修改的4条,新增加的8条,包括二审审理范围、二审期间当事人撤诉、维持原判、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以及二审不开庭审理等内容。 文章作者是最高法院民二庭的李相波法官,他曾参与《解释》起草工作,本文是李相波法官结合起草工作的认识和体会,就此次《解释》修改中有关二审程序相关内容的理解与适用作一介绍。 文/李相波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 来源/《法律适用》2015年第4期 一、二审审理范围 审理模式与审理范围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审理模式决定着审理范围。从世界各国民事审判第二审与第一审的关系来看,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模式主要有复审制、事后审制和续审制三种模式。相比两大法系对上诉审理制度的精致立法,我国民事二审审理范围的相关规定显得简单、粗疏。 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49条规定,“二审法院应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不受当事人上诉请求的限制”。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92意见”第18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1条的规定,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在上诉请求以外原判确有错误的,也应予以纠正。”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35条规定:“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问题在于对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的“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如何理解。 由于我国二审审理模式的不明以及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对审理范围规定的不明晰,审判实践中时常发生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扩大民事诉讼二审审理范围的情形,既影响二审程序功能的发挥也损害了当事人的权益。因此,明确民事二审审理范围是审判实践中的需要也是保护当事人程序权益的需要。正基于此,此次《解释》将二审审理范围作为二审程序修改的主要内容之一。 二审的审理模式决定二审审理范围,而二审的审理范围涉及当事人处分权和法律实施权之间的关系,涉及二审程序的价值取向和功能定位。因此,对二审审理范围的界定必须综合考虑上述因素。

新证据规定下的民事诉讼证据操作指南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于2019年10月14日通过了《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新证据规定),新证据规定以法释〔2019〕19号形式于2019年12月25日发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新证据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本操作指南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和新证据规定相关内容编写,期冀可为法律实务工作者提供参考。 一、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 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条件包括:(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等内容。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3.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2)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4.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二)法院调查取证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或者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以及明确的线索。 2.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1)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上述证据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3.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应当调查收集,该等证据包括:(1)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2)涉及身份关系的;(3)涉及因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公益诉讼的;(4)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5)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除此之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最高法院判例:未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的“新证据”法院可否采纳

最高法院判例:未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的“新证据”法院可否采 纳 作者:唐青林李舒李元元'>唐青林李舒李元元一、面对对方逾期举证“新证据”怎么办?切勿仅因对方逾期举证,就贸然拒绝质证。正确的应对方法是:(1)主张对方对逾期举证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一般情况下,只要证明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人民法院就会不予采纳该证据;(2)阐明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无关。只要能够阐明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无关,人民法院也不会采纳;(3)万一对方逾期提供的证据最终被法院采纳,可要求对方当事人赔偿相应的损失。二、切忌逾期举证搞“证据突袭”,否则面临三大风险:(1)证据不被采信的风险。(2)可能被法院训诫或罚款。(3)可能赔偿另一方当事人相应损失(增加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裁判要旨逾期提交相关“新证据”构成重大过失法院不予采信,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予以训诫、罚款。案情简介一、2007年3月,华奥公司在天津市蓟县宝塔路东侧建设供热站,为340万平方米规划建设面积集中供热。2008年11月10日、11月23日,华奥公司与供热中心签订协议及补充协议,并由供热中心于2008年11月15日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华奥公司向规划住宅小区供热,收取采暖费、

供热工程建设费等费用,所收费用归华奥公司所有,用于供热设施建设及经营使用,资产归华奥公司所有。华奥公司自2007年12月开始供热,2013年7月28日和2014年4月2日,华奥公司与福特斯公司签订协议,将供热管道及设备等资产转让给福特斯公司,福特斯公司即持有该供热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费权。二、2013年9月5日,供热中心以华奥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蓟县法院判决解除了委托合同,华奥公司持有的资产,即供热站一次管网和二次管网及换热设备等供热设施由供热中心强行接管使用。华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天津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华奥公司与福特斯公司均不服,提出再审申请,又被驳回。三、福特斯公司向天津高院起诉,最终诉讼请求为:(1)供热中心立即返还福特斯公司供热管道及设施、设备的经营权、使用权;(2)如不能返还,供热中心向福特斯公司支付投资损失32840万元。天津高院判决驳回了福特公司的诉讼请求。四、福特斯公司不服,向最高法院上诉。在二审上诉期间,福特斯公司新提出了六组三十二份证据,其中核心证据六份,“旨在证明其与华奥公司之间系合作关系,且供热中心知道并认可该事实,一审法院认定真实性的相关证据已经废止”。供热中心除认为该六份证据不属于新的证据外,仅就证据的真实性提出了简单的质证意见。该六份证据最终被最高法院一一认定,但福特斯公司的上诉仍因其他原因被驳回。败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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