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合理性的思考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摘要]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11日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简称《批复》)明确规定了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仅限于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方面的损失,排除被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正当权益。
这一规定不仅造成现行法律之间的互相冲突和矛盾,而且与世界人权发展的潮流相违背。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确立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是不可人为改变的。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必要性;可行性一、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现状我国《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立法上,虽然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表述不尽相同,但都没有超出”物质损失”这一范围。
为了弥补立法的欠缺,2000年12月19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在其第一条中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丽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007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可见立法和司法解释都将精神损害排除在赔偿的范围之外,使得司法实践中法官无法可依,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因犯罪行为而受到的精神损害无法得到补偿。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思考

中 , 神 损 害赔 偿 制 度 却 是 一 片 空 白 。对 此 , 学 界 观 精 法
点 不 一 。本 文 试 从 法 的 公 平 理 念 、 法 宗 旨 的角 度 进 立
行 分 析 , 证 在 我 国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中 确 立 精 神 损 论
害赔 偿 制 度 的必 要 性 和 合 理 性 , 提出 相 应 的立 法 建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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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2年 9 月
内蒙 古社 会科 学 ( 文 版 ) 汉
I NER O NG O LI S C I L I N M A O A SC EN CES
Sep, 002 2
第 2 3卷
第 5期
VO . N 5 1 23 o.
刑 事 附 带 民事 诉 讼 中 确 立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制 度 的 立 法 思 考
李 昌凤
( 共 河 南 省 委 党 校 法 学 部 , 河 南 郑 州 中 40 0 ) 5 0 2
【 摘 要 ] 当今 社 会 , 神 权 利 愈 来 愈 受 重 视 , 民 事 法 律 规 范 对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请 求 予 以 承 认 和 支 持 的 同 精 在 时 , 事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却 将 其 拒 之 门 外 , 此 产 生 诸 多 弊 端 。 为 实现 法 之 公 正 , 充 分 发 挥 刑 事 诉 讼 的 积 极 作 刑 由 并 用 。 在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中 对 受 害 人 的 精 神 损 害赔 偿 请 求 予 以 受 理 。 依 据 有 关 民 事 法 律 规 范 确 定 责 任 的 应 并
人 权 保 护 重 要 形 式 和 途 径 的人 身 权 和 人 格 权 制 度 有 了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权

获得赔偿 。 某些案件 中( 在 如在 强奸 、 毁人容貌 、 辱诽谤 、 侮 诬告 陷害、 诱骗他人吸食毒品案等 )被害人 ( 其亲属 ) , 及 所遭受的精神
痛苦难 以想象, 追究被告人刑 事责任之后 , 害人精神损 害抚慰金 的赔偿请 求权利不予保护 , 害 了 害人正 当合 法的权 在 对被 侵 被
d f ci n i e e it g l w n p oe t n o it s r h o c mp n a in fr me t l a g .Ou ain h s c me t e sa e o e e t n t xsi a s i rt ci fv ci g t o e s t o n a ma e o h n o m' i t o d rn t a o o t t g f o h a o t g l gsai n t x l iy p o e t h it s r h o c me s t n frme t l a g n t e c i n i u p e n a i i d p i e ilt o e p i t r t c e v ci g tt o n a i n a ma e i h rmi a w t s p lme tr c vl n o cl t m' i o o d l h y
t Sme tld ma e i rmi a i u p e n ay cv l a s i s o l o e c mp n a e n a c r a c t u e fte g n r l i n a a g n c m i n lw t s p l me t r ii l w u t h u d n t o e s t d i c o d n e wi r ls o e e a h b h h
浅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附带民事诉讼 范围问题 的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对于刑 事案件
被 害பைடு நூலகம்人 由于 被 告人 的犯 罪 行为 而 遭 受 精 神损 失 提 起 的 附带 民事 诉讼 ,
第二 ,刑诉解释》 《 对精 神损害赔偿 的支持 。 刑诉解释》 10条 《 第 0 规定“ 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 人 除适用 刑法 、 刑事 诉讼法 外, 还应 当适用 民法通则、 民事诉 讼法有关规定 。从这条规 定可以看 出, ” 审判 附带 民事诉讼案件 从程序上讲应 民事法律 为主 ,铺之于刑事法 律 。我国的刑法与刑诉法 也并没有把精神损害赔偿排斥在 附带 民事 诉讼精神损害赔偿 范围之外 。 第三, 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 《 对精神损害赔偿 的支持 。《 民 法通则》 10条规 定: 公民的姓名权 、 第 2 “ 肖像权 、 名誉权 、 荣誉权受到 侵害的, 有权要求停 止侵害 、 复名誉 、 恢 消除影响、 赔礼道歉 , 并可 以 要求赔偿损失” 。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民事化, 因此 ,在赔偿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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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袁 晶 晶
摘 要 刑 事案件 的被 害人 能 否要 求精神 损 害赔偿 的 问题 一 直存有 争议 , 在我 国的法律 体 系 当中也存 在着 不一致 的规 定 。 本文认为应 当确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本文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有精神赔偿 的理由和现 实意义进行 了相 关 阐述 , 并建 议将 精神损 害赔偿 制度 以法律 的 形式在 Ⅸ 事诉讼 法》 刑 中确 定下 来 , 明确刑 事 附带 民事诉 讼 中精神 损 害赔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1案 例 回放 . 罚 的目的, 维护了社会 的稳定 。 给被害 人及其家属带来 了抚慰作用 。 无 宋 山木 . 国内最知名的 山木培训的前总裁 。因连续 6 年亮 相在春 需再追究其精神方 面的赔偿责任 : 二是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不易确定 . 支 晚观众 席上 , 凭借“ 吊带胡须男”“ 、春晚最忠实粉丝” 而走红网络。 00 持精神损害赔偿不利 于案件的快速及时审结 。 2 1 造成案件的拖延。 年 5 月因涉嫌强奸案 被警 方立案侦查 2 1 年 1 00 2月 2 4日深圳市 罗 针对上述两种观点笔者认为 : 第一 。 有损失就应该有救济。 对犯罪 湖 区人 民法 院一审宣判 。 认定被 告人宋 山木 犯强奸 罪. 其有期 徒 人追究刑事责任并不能替代精神赔偿 ,以刑代 民” “ 判处 “ 、重刑轻 民”是行 刑 四年 . 并赔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经 济损失 4 0 . 元 当公 不通 的。 25 7 8 公权力并 不能代替私权 利 。 对个体 权利也应该重视和保护 。 第 开宣判后 , 引起群众 一片哗然。 从老百姓的视角看 . 外乎就是判的太 二 , 无 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难 以操作并不能作为否定精神损 害赔偿 纳 轻 了。 当然 , 里主要 是认为赔偿的数额太少了 , 这 给被害人造成的精 神 入刑事附带 民事赔偿范围的一个理 由 如果精神损害赔偿不能同刑事 损失为何不予支 持?大家都 知道 强奸案 中被 告人给被害人造成 的肉 案件一并审判 , 为防止刑事案件的过分迟延 , 可以先解决刑事案件 , 再 也可 以向民庭另 行 体方 面的损 害明显小 于精神方面的损害 . 这种精神损害可能会伴 随其 由原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 民事诉讼问题 。或者 . 生 , 以后的学 习工作 。 至是 家庭幸福 。可是 , 影响 甚 在现今法律制度 起诉 。二者可 以自由选择 的框架下 , 有刑事案件 的被害人几乎都得不 到精神损害赔偿 。单纯 所 我们处于 和谐 的文 明社 会 . 虽然 给犯 罪人处 以了刑 罚 . 体现 了国 的民事案 件可 以请求 精神损 害赔偿 . 的刑事附带 民事案件却得不 家的权力要求 。 严重 实现了国家层面的正义 。 但被害人的权利被忽视 了, 没 到精神损 害赔偿 . 这种立法上 的不协调破坏 了法律 的和谐统一 有考虑伤害的是一个 个具体 的人。被害人 容易因此形成对 国家 、 对社 会的仇恨 。 甚至走向极端 。 出现报复性犯罪。 2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之思考

在当前的刑事案件 中 , 越来 越多 的受 害者提 出精 神损 害赔偿要求 , 方面反映 了随着 社会 民主 、 一 法制 的进 步 , 人 们权利意识的增强 ; 另一方 面也对 我们 的立 法及 司法 领域 提出 了一个现实而严肃的 问题——精神赔偿 是否能 打破刑 事案件这一“ 区” 如全 国首例 因强奸 引 发 的贞操 权 索 禁 。 赔案 , 法院最 终驳 回了受 害人 4 万 元精 神 损 害的诉 讼 要 5
将“ 附民” 刑 案件精 神赔偿请求拒之 于法院受理 大门之外的做 法 , 已不能适应经济 的发展 。 目前 ,
学术界对这一问题展开大辩论, 充分说明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难尽如人意。在刑事诉讼领域, 应尽快将精神损 害赔偿合法化, 并建立完善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关键词: 精神损害赔偿; 附带民事诉讼; 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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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5卷第 1 期
20 06年 2月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Junl f hn zo ntueo A rnui l n ut ngm n( oi cec dt n ora o Z e ghuIstt f eoa ta Id s yMa ae e tSca SineE io ) i c r l i
法院关 于确 定 民事侵 权精 神 损害 赔 偿责 任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四权” 在“ 的基础 上又 有所 扩 大 , 加 了生 命 权 、 康 增 健
权、 身体权 、 人格尊 严权及 人身 自由权 , 扩大 了 民事侵 权精 神赔偿 的范 围。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探析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探析近年来,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备受关注。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被告人犯罪给受害人造成精神上的痛苦或者心理损伤而赔偿的经济损失。
尽管我国已经开展了一些行动来解决这一问题,但仍有一些挑战需要面对。
首先,我国法律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并不统一。
在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时,法官时常采用一些标准化的指标作为基础,如医疗费、住院护理费和误工费等来计算赔偿金额。
但是,在实践中,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往往因人而异,因此精神损害的程度计算也缺少统一的标准。
其次,一些案件中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难以得到充分赔偿。
例如,在某些案件中,法官往往不会认真考虑受害人的感受,而只是照单全收地根据一些固定的指标来计算赔偿金额。
这种做法会导致受害人无法得到充分的赔偿,从而对受害人的精神上的伤害加倍。
最后,还存在一些状况,例如受害人和被告人的和解,这种情况下,精神损害赔偿也会变得复杂起来,很难确定赔偿金额。
针对这些挑战,我们需要采取一些行动来改善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
首先,需要统一计算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有需要对标准进行细化和完善。
其次,应该为法官提供更多的培训和指导,使其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计算精神损害赔偿。
最后,应该加强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监管,确保受害人能够得到公正和充分的赔偿。
以下是三个案例:1.2018年1月,河南南阳市某餐厅女服务员小陈,在餐厅工作时,被一个男子刺伤后死亡。
小陈家属起诉男子赔偿经济损失15余万元,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100余万元。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126万元,精神损害赔偿20万元;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对于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法院主要依据心理评估报告及过失致死罪的刑事判决书,对赔偿金额进行了细致计算。
2.2015年5月,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接到报案:一位女士在健身房内被人用针扎伤。
警方迅速展开调查,最终查获犯罪嫌疑人。
这位女士因受到严重的精神打击,索要精神损害赔偿270万元。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之探析

后 另行提 起 民事诉讼 主 张精神 损害 赔偿 。 见 , 可 对犯 罪行 为所 导 致 的精神 损害 提供 救济 , 是符 合 国际立法 趋 势 的。 ( ) 二 立法 建议
刑事 附带 民事诉 讼精 神损 害赔偿 : 是 , 一 立法 中没 有形 成统 的体系 ; 是司法 实践 中各个法 院 的法 官对 法律规 范 的理解不 二
身权益 , 造成 他人 严重 精神 损害 的 , 被侵 权人 可 以请 求精 神损 害 规 定: 刑法 中 的民事诉讼 可包 括作 为起 诉对 象 的罪行 所造 成 的 “
赔 偿 。 侵 害人 身权 益是 指侵 害生命 权 、 ” 健康 权 、 名誉 权 、 隐私权 物质 的、 肉体 的 、 神 的全 部损 失。在英 美法 系 国家 , 不允许在 精 ” 虽
我 国早 已将 国家尊重 和保 障人权 写入宪法 , 然而 刑事 附带民
二 、 析刑 事 附带 民事诉 讼 中增 加精 神 损害赔 偿 试
( ) 一 必要 性分析
事诉讼 中应否 增加 精神 损害 赔偿 这 一维护 被害 人人 格权 益 的有 效措 施 , 来越 受到 人们 的关注 和重 视 。 越
根据《 刑事诉 讼法》 7 条 第 1 、最高 人 民法 院关于刑 事 代 替不 了精 神赔偿 。有种 观点 认为 对被 告人 处 以刑 事处 罚 已经 第 7 款 《 附带 民事诉 讼范 围 问题 的规 定》 以下简称 第 4 号解 释) 1 ( 7 第 条、
《 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 人 民法 院是 否受理 刑事案 件被害 人提起精 神 不 赞 同这 种观 点 。 对被 告人 处 以刑 事 处罚 , 是犯 罪行 为 的必然 结 也是刑 法惩 罚和 教育功 能 的体现 , 它可 以在 一定 程度 上安抚 损害 赔偿 民事诉 讼 问题 的批 复》 将刑 事 附带 民事 诉讼 的案件 范 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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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合理性的思考[摘要]目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是否支持被害人向被告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问题,法学理论界存在较大争议。
现行法律体系肯定民事诉讼主体的精神赔偿,否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体的精神赔偿。
司法实践中存在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的矛盾,有违立法初衷。
文章从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出发,分析立法规定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冲突和弊端,合理借鉴英美法和大陆法两大法系的相关法律,探讨阻却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确立的现行法律观点,提出确立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依据。
[关键词]民事诉讼;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经历从无到有过程是我国人权制度完善和我国法制建设的里程碑,我国民事方面大量的精神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也证实了确立该项制度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但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还没有明确规定。
一、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现状(一)刑事立法不予支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从根本上肯定公民的精神利益受法律保护,不得侵犯。
我国《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均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限制在物质损失赔偿范围内,对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
(二)刑事立法不予支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与民事立法矛盾冲突1.刑事与民事的立法冲突。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且赔偿损失。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关于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承担形式中规定:“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婚姻法》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上述民事法律规定及其司法解释均对精神损害赔偿予以支持。
在立法上,刑事立法与民事立法冲突。
2.刑事与民事的司法实践矛盾。
第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排除精神损害赔偿导致法律冲突。
一个国家所有的法律规范,就某一事项所作的原则规定和具体要求应该是协调统一的,然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禁止精神损害赔偿损坏了我国法律体系的协调统一性,造成法律冲突。
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侵权责任法》等涉及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对精神损害赔偿作了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也作了专门司法解释。
附带民事诉讼的实际问题处理最终要适用民事实体法,对此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已有明文规定。
针对精神损害赔偿而言,刑民不一。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从本质上讲是民事诉讼,但它不适用民事法律制度,也不受刑事诉讼法保护。
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在惩治犯罪方面服务于刑法,在保护被犯罪行为侵犯的合法民事权益方面当服务民事实体法。
然而,民事实体法准许精神赔偿,刑事诉讼法排除精神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也将精神赔偿拒之门外。
这样,既打破了程序法和实体法手段与目的的正常关系,还出现了实体法服从程序法的现象,违背了程序法服务于实体法的法理原则。
第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排除精神损害赔偿导致被告人罪责不当。
按照法理,有损失就当有赔偿,赔偿与损失成正比。
公民的人身权遭受不法侵害,加害人应赔偿被害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并且伤害程度越重,被害人得到的赔偿应当越多。
刑事案件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害一般比民事侵权受害人遭受精神损害程度大,理应得到更多赔偿,但按现行法律规定,民事方面有赔偿,刑事救济却为零。
由上可见,我国现行刑事立法禁止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要求赔偿,与宪法和民事立法相矛盾冲突,造成审判实践的不配套和不协调。
二、阻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现行法律观点及其错误目前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不予受理的规定,司法界主要有两种主张:第一种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的作用是抚慰作用,犯罪分子受到刑事处罚就是对受害人最好的抚慰,不需要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种认为被告人往往是因穷实施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无经济赔偿能力,法院判了也等于“法律白条”。
这些观点的错误是明显的。
(一)对被告人处以刑罚与使被害人得到精神慰籍无关如果说对被告人处以刑罚就能慰藉被害人的话,岂不是主张“害人不利已”的观念?人们行为的动机源于自己的利益。
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出发,应允许其就精神损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样才符合社会利益、被告人利益、被害人利益三者冲突平衡的需要。
然而“我们国家以国家利益与个人正当利益完全一致为理论依据,在公诉案件中强调社会普遍利益的维护,强调公诉机关可以代表被害人的要求,却多少忽视了社会利益的多元化和矛盾性,忽视了被害人的独特要求……”不能以被告人已受到刑罚处罚为理由而否认其对被害人的民事责任,因为被害人从其刑事处罚中没有得到任何利益,被害人的利益与被告人所受刑事处罚无关,刑事自诉案件中的受害人放弃追究侵权人刑事责任只提起民事诉讼就是证明。
从此角度看,如果不支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就是放纵犯罪。
这违背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刑相适原则,也违背我国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
(二)被告人无赔偿能力不等于打法律白条第二种观点可以说没有任何法律上和科学上的依据,持这种观点的人对立法缺乏前瞻性,以偏概全,更不可取。
被告人暂无赔偿能力不等于被告人一辈子没有赔偿能力,暂时的法律白条至少从形式上支持了公平正义,也给被害人获得赔偿以希望,这要比法律空白漠视被害人民事权利更合情合理。
上述两种观点均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发生了错误理解。
自然人因其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受害人本人或者死者近亲属要求侵权人对被害人的精神损害加以财产补偿,已被实践证明是一种有效的抚慰方式,这种方式已经作为现代各国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方式。
有鉴于此,立法机关和最高人民法院应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作出明确的规定。
同时,我国还应尽快确立国家赔偿制度,设立被害人赔偿基金,以弥补被告人赔偿能力之不足,保证被害人得到相应的经济救济,减少上访和缠讼,以利维护社会稳定。
总之,实行精神损害财产补偿才能缓解和消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即便是对被告人处以极刑的刑罚惩罚对于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都没有实际意义。
三、应确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一)确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公平原则的内在要求有资料显示:强奸案例中的绝大多数受害人没有在事发后立即报案而选择“私了”,其原因是自己遭受的痛苦和羞辱得不到社会的承认和精神损害赔偿,为避免遭受更大的伤害,选择私了。
这不仅可以得到一定的物质赔偿,还可以减少自己受害的不良影响。
当事人选择“规避国家制定法而偏好私了并不必定是一种不懂法的表现,而是利用民间法和国家制定法的冲突所作出的一种理性选择。
当事人之所以要规避国家制定法,是因为私了对双方都更为有利”。
事实证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既不公平又不利于打击犯罪。
(二)确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法律体系一致性的基本需要民法和刑法是两大基本法,法律地位是同等的,对行为人既可以追究民事责任,又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现行法律有的肯定侵害人身权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予以物质赔偿,如《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及民事司法解释;有的否认人身伤害的精神损害赔偿,如《刑法》第36条和《刑事诉讼法》第77条把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限制在“物质损害”,否定精神损害赔偿。
这是立法上缺乏协调一致所造成的自相矛盾。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存在着差别,但二者是统一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之中的,应当体现法律的一致性,不同的诉讼途径应当达到同样的法律结果,才能真正体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简化程序、及时有效经济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优点。
刑事诉讼是国家对公民个人的诉讼,它具有典型的公法性质。
刑事诉讼的启动是国家基于公权而发动,由公诉方承担举证责任,具有强制性和地位的非平等性。
与刑事诉讼法的公法性质不同,附带民事诉讼尽管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但它本质仍然是民事诉讼,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诉讼,具有明显的私法性质。
也就是说:“这种诉讼活动所要解决的问题性质,是民事损害赔偿,在实体法上应当受民事法律规定调整,在程序法上,除刑事诉讼法有特殊规定以外,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