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质监局等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农产品

福建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质监局等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农产品
福建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质监局等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农产品

福建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质监局等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副产品

【发文字号】闽经贸商业[2005]346号

【发布部门】福建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质量监督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5.08.03

【实施日期】2005.08.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农产

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经贸商业〔2005〕346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农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5]30号,可在商务部网站查询下载)精神,尽快在我省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现将《福建省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是改造提升我省农产品批发市场、推进农产品流通现

代化的一项重要工作,各设区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重视,加强领导,按照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和工作分工,明确责任,加强协调配合,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

二、各设区市经贸部门要会同农业、税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联合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现状调查,调查了解当地农产品批发市场达标情况,分析当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情况,按照国家和我省工作方案要求提出本设区市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划和工作方案。

三、各地、各部门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省里联合推荐第一批运营基础好、主业突出、管理规范、有产业依托和区域优势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标准化示范。对在市场管理和经营设施上短期内还达不到要求的市场可以提出整改方案,落实培育期,进行分类指导和扶持。省联席会议将组织考核、验收、评审,命名一批省级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向国家推荐一批国家级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

四、各地农产品批发市场调查报告、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划(含规划表)和工作方案及申报第一批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相关材料由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在8月30日前报省经贸委(联席办)。

附件:1、福建省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

2、福建省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3、福建省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发展规划表

4、福建省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申请表

5、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略)

6、《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略)

省经贸委

省农业厅

省质监局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二OO五年八月三日附件1:

福建省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商务部等四部委通知精神,为了尽快在我省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进一步规范农产品流通秩序,提高我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水平,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商品流通和农业标准化工作的部署,积极培育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规范农产品流通秩序,以发展批发业带动关联产业,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实现农民增收,提高我省农产品流通现代化水平。

二、目标任务

全面宣传和贯彻《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19575-2004),推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改造、规范和升级,初步打算,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培育60个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其中:国家级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20个;省级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40

个。2005年培育5个国家级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10个省级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2006年培育7个国家级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15个省级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2007年培育8个国家级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15个省级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

三、组织协调

(一)建立福建省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掌握全省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情况,分析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综合协调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的政策、战略和规划;指导全省各设区市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协调解决涉及相关部门的有关问题,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全面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

(二)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省经贸委、农业厅、省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等五个部门组成。省经贸委为省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召集人(主席)由省经贸委分管副主任担任,联席会议成员为其它四厅局负责同志。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由省经贸委商业处承担。

(三)成员单位分工

省经贸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落实相关工作制度;对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实施动态监管,组织标准化项目推荐;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省农业厅:负责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设施农业温室大棚省级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设施农业温室大棚省级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财农〔2016〕8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局:为了规范设施农业温室大棚省级补贴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农业厅联合制定了《设施农业温室大棚省级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 2016年2月23日 设施农业温室大棚省级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大力推进我省设施农业发展,全面提升农业现代化水平,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温室大棚省级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设施农业温室大棚省级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持补贴设施农业温室大棚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项目报备、提前预拨、先建后补、验收公示、据实拨付”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用于符合正式发布的省定条件的各类新建温室大棚的补贴。 第五条专项资金补助对象为集中建造各类温室大棚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科研单位、联户农户等实施主体。 第六条专项资金补贴范围为智能温室、智能温控大棚一、智能温控大棚二、温室大棚一、温室大棚二、温室大棚三等六类符合省定补贴建设标准的温室大棚,经专家评审认定达到相应省定标准的多样化棚型温室大棚。 (一)智能温室补贴建设标准:高度不低于4.8m,肩高不低于4m。玻璃温室主立柱不少于120×60×3mm;阳光板温室主立柱不少于50×100×2.5mm。主立柱柱距不大于4m。桁架不少于60×40×2mm 或 50×50×2mm。纵梁、横梁方管不少于50×50×2mm。水槽黑板加工成型再热浸

福建省交通厅文件(闽交建2008-91号)

福建省交通厅文件 闽交建[2008]91 号 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市交通局(委), 漳州开发区交通局, 省高指, 省公路局: 为加强我省公路基本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统一全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原则,根据交通部最新颁布执行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和《关于<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执行时间的通知》(交公便字〔2008〕4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福建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切实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七日福建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 为了加强我省公路基本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统一全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原则,根据交通部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的公告(以下简称“新编制办法”、“新定额”) (交通部公告2007年第33号)和《关于<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执行时间的通知》(交公便字〔2008〕4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补充规定: 一、总则 (一)本规定适用于省内新建和改建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的概算和预算的编制,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概、预算的编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和人员负责,并对其编制质量负责。概预算造价文件的扉页,必须有编制、复核人员签名,并加盖资格印章。 二、执行时间和要求 (一)从2008年7月1日起我省所有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含调整概预算和设计变更)编制均应执行新编制办法和新定额。 (二)2008年7月1日前完成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且已报审的工程项目,其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及设计变更)可执行原编制办法和原定额。 三、人工费 人工费(含机械工)单价按下表标准执行。

福建省交通厅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厅 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闽交建…2008?97号 福建省交通厅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交通局(委)、漳州开发区交通局,沿海各港务(口)管理局,各设区市重点办,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交通质监站: 2006年,福建省交通厅、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下发了《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原办法”),并于2007年下发了补充修订的通知。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信用考核工作,规范交通建设市场秩序,福建省交通厅、省重点办根据试行情况,结合交通部《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切实贯彻执行。为做好新、旧办法的衔接,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其中有关信用奖罚规定自

2008年度交通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年度信用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执行。在此期间,信用奖罚仍执行原办法有关规定。 二、请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根据本办法,尽快修订、完善原考核办法;省交通质监站应组织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并尽快下发执行。 三、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好在建项目从业信用的综合考核工作。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的守法、诚信意识,引导我省交通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交通建设市场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试验检测、咨询、材料供应商、项目建设管理(代建)及招标代理等从业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省交通厅组织全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工作,负责审定并公布从业信用考核定级结果,其中省重点建设项目的从业信用考核工作会同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办”)开展。 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高指”)、省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公路局”)、省港航管理局(以下简称“省港航局”)、省交通质监站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全省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及重要网络普通公路(以下简称“普通公路”)和水运工程项目从业单位、人员信用的具体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交通局(委)、沿海各港务(口)局负责本管辖区交通建设市场的信用管理工作。 项目法人负责本项目从业单位、人员的信用登记、考核的初评工作,并协助做好信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信用管理原则上按照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业系统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2018修订)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业系统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 通知(2018修订)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农综[2018]20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18.01.26 【实施日期】2018.0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业系统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闽农综〔2018〕20号) 各市、县(区)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厅各有关处室、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有关部署,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我厅对《福建省农业系统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农业厅 2018年1月26日

福建省农业系统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行为,健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5〕151号),结合农业系统行政监管职能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双随机、一公开”(以下简称随机抽查工作)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本工作细则适用农业部门列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对农业部门初步掌握或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的案件线索进行跟踪调查,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案件调查,不适用随机抽查检查方式。 因动植物疫情等特定原因或有关部门特殊要求开展执法监督检查的,可临时采取随机抽查方式以外的其它监管方式。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采取全面检查、专业检查等其他方式开展监督检查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农业随机抽查事项范围实行全覆盖。各级农业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权力清单,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多部门监管责任事项清单,抽查事项清单应明确随机抽查的事项名称、抽查内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标准和要点、抽查方式等要素;多部门监管责任事项清单应明确监管责任事项、检查依据、牵头责任部门、相关配

福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省道、县道及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乡道、村道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业务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委托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局(以下简称“省交通质监局”)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沿海各港口局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管辖区域内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可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分级负责,质量监督范围划分如下: 公路工程:省交通质监局负责全省新建、改建、扩建高速公路,及交通运输部审批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其他公路工程由设区市(区)、县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水运工程:省交通质监局负责厦门港区建设规模为10万吨级以上(不含)、其他港区建设规模为5万吨级以上(不含)的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和航道工程;设区市(区)、县级交通部门负责陆岛码头工程、内河港口及内河航道工程质量监督;沿海各港口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负责管辖区其他水运工程项目质量监督。 此外,设区市(区)无法承担的项目,可向省交通质监局提出申请,经协商后可选择联合承担质量监督等方式。设区市(区)级、县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的公路水运工程 质量监督范围划分由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制定完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政策措施,依法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质量监督管

福建省13位正厅级干部任前公示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省委有关规定,现将省委研究拟交流任省直机关正厅级领导职务的朱清等4位同志,以及拟提任省直机关正厅级领导职务的叶木凯等9位同志予以任前公示。公示时间为2011年9月15日至21日。在此期间内,欢迎群众以来电、来信、来访的形式向省委组织部反映情况,发表看法和意见。 一、拟交流任省直机关正厅级领导职务的人员(按姓氏笔画为序) 1.朱清,男,汉族,福建福州人,1955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现任福建省委宣传部副部长(正厅级)、部务会议成员,省委对外宣传办公室(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省委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办公室主任。 2.庄稼汉,男,汉族,福建惠安人,1963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在职大学学历,现任福建省委副秘书长(正厅级)、办公厅厅务会议成员。 3.林少雄,男,汉族,福建平潭人,1958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现任福建省农业厅党组副书记(正厅级)、副厅长。 4.施文,男,汉族,福建闽侯人,1957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编辑,现任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党组副书记(正厅级)、副厅长。 二、拟提任省直机关正厅级领导职务的人员(按姓氏笔画为序) 1.叶木凯,男,汉族,福建福州人,1957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工商管理硕士,现任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2.孙希有,男,汉族,吉林辽源人,1962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在职研究生学历,哲学博士,高级经济师,现任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3.陈青文,女,汉族,福建顺昌人,1958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现任福建省财政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4.陈秋立,男,汉族,河北吴桥人,1965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医学博士,教授,现任福建省卫生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5.林文生,男,汉族,福建上杭人,1969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经济学硕士,经济师,现任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党委委员。 6.逄(páng)立左,男,汉族,山东龙口人(在福建福州出生),1957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副教授,现任福建省委党校副校长、校务委员会委员。 7.翁玉耀,男,汉族,福建福清人,1965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工程硕士,工程师,现任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福建省运输管理局文件

福建省运输管理局文件 闽运管水运〔2011〕7号 福建省运输管理局关于开展2011年国内水路运输业及水路运输服务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湄洲湾港口管理局、各设区市(水路)运输管理处(局)、漳州开发区运输管理处,省属以上航运企业: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2011年国内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业核查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10〕778号,附件13)精神和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2011年国内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业核查工作的通知》(闽交运明电〔2010〕4号,附件14)要求,为做好我省2011年国内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业(含船舶管理业,下同)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工作分工 已取得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业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及其经营的运输船舶,由其隶属的运输管理机构进行核查。具体分

工如下: (一)省属以上航运企业及所经营的营运船舶的年度核查工作由省级水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其他航运企业及所经营的营运船舶的年度核查工作按照隶属关系报相关水路运输管理机构核查。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6年第3号公布、1998年第6号修正。),水路运输服务业由湄洲湾港口管理局、各设区市交通运管部门、漳州开发区运管处负责核查。 (三)省内(含内河)水运企业(船舶)的核查工作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由湄洲湾港口管理局、各设区市交通运管部门、漳州开发区运管处自行安排,但时间不得超过2011年4月30日。 二、核查工作要求 核查工作必须认真按照交通运输部交水发〔2010〕778号、省交通运输厅闽交运明电〔2010〕4号精神及本通知的要求执行。 (一)对参加核查企业的要求 所有参加核查的企业都必须按照《年度核查报告书填写说明》(附件2),以书面形式如实填写“核查报告”中所提及的各方面内容以及下列相关报表,并附上年度核查报告书的电子版(Word文件)、企业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按隶属关系报相关水路运输管理(港口)机构。省际航运企— 2 —

福建省农业厅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福建省农业厅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 预案 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福建省农业厅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闽农种植[2006]352号 1 目的与依据 1.1目的 为做好突发性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的预警、预防、应急处置和灾后生产恢复等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给农业造成的损失,保证农业生产安全、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业部《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福建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福建省粮食安全预警应急方案(试行)》、《福建省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2.1.1 省农业厅成立省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简称应急指挥部),由厅长担任总指挥,分管副厅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厅办公室、种植业管理局、计财处、科教处、市场信息办、农机管理局、农垦局、执法总队、信息中心、种子总站、植保植检站、农田建设与土壤肥料技术总站、基地办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挂靠厅种植业管理局,由厅种植业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为组成人员。 2.1.2 设区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相应的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办公室。 2.2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应急指挥部:召集应急指挥部成员会议,研究、部署和组织协调农业重大灾害应急处理工作;决定启动和解除突发重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指挥、组织、调度抗灾救灾物资储备与供应;向省政府和农业部、财政部等国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及应急工作落实情况。 办公室:负责落实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处理所需的车辆及相关后勤保障工作。 计财处:负责协调落实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处理所需的救灾资金,管理、监督农业救灾资金的使用;负责牵头向农业部、省政府等争取救灾资金。 市场信息办:负责农业重大自然灾情相关信息和受灾动态情况收集分析、汇总与上报等。 种植业管理局、农机管理局、农垦局:负责落实农业抗灾救灾措施,提出开展灾后恢复生产意见并指导实施。 种子总站:负责救灾种子的调剂供应省级应急种子的储备调运及设区市级、县级应急种子储备的督促落实。 植保植检站: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及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防治技术方案,指导防治工作。 执法总队: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各地加强灾后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管,协调有关部门打击哄抬农资价格行为。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督查督办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督查督办工作办法(试行)的 通知 【法规类别】侦查监督 【发文字号】闽质监[2017]153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7.06.22 【实施日期】2017.06.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督查督办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质监〔2017〕153号) 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经省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督查督办工作办法(试行)》印发大家,请按照要求,严格落实。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6月22日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督查督办工作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督查督办工作,推动省局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和上级交办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党委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规范加强政务督查工作的有关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质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基本工作原则 (一)分级负责,协同办理。建立由省局党组和行政班子领导,省局办公室负责,督查督办事项牵头单位落实,相关配合单位协同办理的工作机制。 (二)着眼全局,突出重点。服务我省发展大局,紧紧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和省局主要工作开展督查督办,着力抓好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既兼顾全局,又突出重点。 (三)明确时限,务求实效。以抓落实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准确把握督查督办工作要求,及时客观反映情况问题,不虚报、不瞒报,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四)统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下达2018年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下达2018年特色现代农业 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资金 【发文字号】闽财农指[2018]29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18.04.28 【实施日期】2018.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下达2018年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闽财农指〔2018〕29号) 有关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局: 为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现下达2018年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430万元,其中农村固定观察点资金230万元、茶树种质资源保护资金200万元,款列“2130199 其他农业支出”科目。 请按照《福建省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17〕15号)的规定加强资金管理,及时拨付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附件:1.2018年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表 2.2018年农村固定观察点绩效目标表

3.2018年茶树种质资源保护绩效目标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厅 2018年4月28日 附件1 2018年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表 单位:万元 闽侯县 5.2 5.2 连江县 4.3 4.3 罗源县 4.3 4.3 闽清县 4.3 4.3 永泰县 4.3 4.3 福清市 6.7 6.7 厦门市15.115.1 集美区10.310.3 同安区 4.8 4.8 莆田市1818 城厢区 4.3 4.3 荔城区 5.2 5.2 仙游县8.58.5

三明市51.731.720 三元区 4.3 4.3 明溪县 6.7 6.7 清流县 4.3 4.3 宁化县 4.3 4.3 大田县2020大田县茶业局(吴山大寨山野生茶) 尤溪县 4.3 4.3 沙县7.87.8 泉州市48.428.420 洛江区 4.3 4.3 惠安县10.310.3 安溪县2020安溪县农业与茶果局(安溪县茶树种质资源圃)永春县 4.3 4.3 石狮市 4.3 4.3 南安市 5.2 5.2 漳州市5353 芗城区 4.3 4.3 龙文区 6.7 6.7 云霄县 4.3 4.3 漳浦县 4.3 4.3 诏安县 4.3 4.3 长泰县 6.7 6.7 东山县 4.3 4.3 南靖县 4.3 4.3 平和县 5.2 5.2

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桩基完整型检测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交通交通建设工程基桩完整性检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基桩完整性检测质量管理,规范检测机构的市场行为,促进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的提高。根据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2005】第4号令^、《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2000】第3号令〕、《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关于实施《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05〕470号)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2005年第12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检测方法的选定原则 (一)检测方法的选定应具有代表性和满足工程检测的特定要求; (二)检测方法的选定与分析应综合考虑勘察、设计、施工等因素,做到技术先进、安全适用、评价正确; (三)为保证检测结论的可靠性,可根据不同被检对象和检测要求,选用多种测试方法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四〉低应变反射波法与超声波法适用于检测基桩的桩身完整性,判定桩身缺陷的程度及位置,使用低应变反射波法时要求被检桩的桩端反射信号应能有效识别;钻芯法检测适用于检测基桩的桩长、桩身混凝土强度、桩身完整性、桩底沉渣厚度和桩端持力层岩土性状;基桩在釆用埋管超声波法检测的同时,宜根

据具体情况辅助低应变反射波法检测; (五)公路水运工程混凝土灌注桩应10跗进行完整性检测,其中钻芯法检测抽检频率应不少于相近条件下总桩数的3。、(六)在江、湖、河、海等水中施工的基桩、桩长大于或等于30米的基桩、桩径大于或等于2.0米的基桩、长径比小于等于5的基桩应釆用埋管超声波法检测。当业主、设计、监理、质监机构等单位有更高要求时,按具体要求执行; (七)当基桩施工过程出现异常现象(如停顿、堵管、导管埋置深度不够,塌孔等〉、基桩无破损检测发现波形异常、需进一步探明桩底沉渣和持力层情况、超声波检测管堵塞造成桩体下部无法检测、基桩混凝土试件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等情况,以及业主、监理和质监机构等单位发现施工过程基桩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对基桩进行钻芯法检测验证。 第三条检测要求 〔一〕基桩完整性检测依据《公路桥梁施工技术规范》^ 111041-2000〉、《公路工程基桩动测技术规程》〈几V丁?81 -01 -2004〕、《港口工程桩基动力检测规程》〔111249-2001〕和《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00】106-2003 )5 〈二〕低应变反射波法与超声波法检测基桩混凝土龄期宜达到14天以上,钻芯法检测基桩混凝土龄期不宜小于28天或预留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达到设计要求;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扶贫工作领导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五部门关于实施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培训五年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民工 【发文字号】闽人社文[2017]325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扶贫办共青团福建省委员会福建省妇女联合会 【发布日期】2017.11.22 【实施日期】2017.1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福建省委员会、福建省妇女联合会等五部门关于实施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培训五年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7〕325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局、扶贫办、团委、妇联,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社会事业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行政人事司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全国妇联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培训五年行动计划(2016-

2020年)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90号)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农民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学生和退役士兵等人员(以下简称“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培训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将联合实施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培训五年行动计划(2016-2020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服务就业和经济发展为宗旨,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紧密结合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培训需求,充分发挥各部门优质培训资源作用,全面激发农民工等人员创业热情,形成创业培训、政策扶持、创业服务相结合的工作局面,全面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深入开展。 二、工作目标 以提升农民工等人员创业能力,促进其成功创业为根本目标,以开展符合不同群体实际需求的创业培训为主要抓手,形成创业培训、创业教育、创业考评、试创业、创业帮扶、创业成效第三方评估等六环联动,政府、院校和相关企业合作推进,与精准扶贫紧密结合,全覆盖、多层次、多样化的创业培训体系;使创业培训总量、结构、内容、模式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工等人员创业需求相适应;到2020年,力争使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或已创业的农民工等人员都能参加一次创业培训,有效提升创业能力。 三、主要任务 (一)做好培训对象信息搜集处理工作。将返乡农民工等人员中有意愿开展创业活动和处于创业初期的人员全部纳入创业培训服务范围。依托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等公共服务平台,摸清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底数、创业总体情况、创业培训需求等,为编制创业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转发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转发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交通运输 【发文字号】闽交建[2015]5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15.01.12 【实施日期】2015.0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转发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的通知 (闽交建〔2015〕5号) 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委),省高指,省公路局,省交通质监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管二〔2014〕10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范隧道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和人员教育培训管理。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施工监理单位合同约定投入项目主要人员的履职考核,一旦发现异常,立即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由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相关主管部门在接到相关报告后,要立即组织开展调查;一经查实存在挂靠承包、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要果断采取信用评价、行政

处罚等管理手段进行严厉处理。另外,各项目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协作队伍的管理,规范专业技术和特殊工种要求的执证上岗管理,加强施工作业人员的技能培训,特别是关于爆炸、塌方事故等防治知识的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作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和避险技能。 二、重点把好隧道专项施工方案审批关并确保有效执行。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要建立施工质量安全、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要予以重点审查施工方案,把好审批关,并在实施中强化监督,特别是对方案中有关对人员、机械、进场材料、试验仪器等资源配置要逐一核查,严禁施工单位弄虚作假。各级交通质监部门要在日常检查中对专项施工方案的落实予以重点督查,对不按审批方案组织实施,擅自改变施工方法的有关责任单位,要采取停工整顿,并按行政处罚、信用评价等手段进行严肃处理。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下达2018年种业创新与产业化工程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下达2018年种业创新与产业化工程农业项目专项资金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资金 【发文字号】闽财农指[2018]34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18.05.10 【实施日期】2018.05.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下达2018年种业创新与产业化工程农业项目专项资金 的通知 (闽财农指〔2018〕34号) 各有关市、县(区)财政局、农业局: 根据《福建省种业创新与产业化工程(2017-2020年)实施方案》(闽农种〔2017〕106号)和《关于确定福建省种业创新与产业化工程(2017-2020年)项目承担单位的通知》(闽农种〔2017〕209号),经研究,现下达2018年福建省种业创新与产业化工程农业项目经费1800万元(见附件1),款列“2130106 科技转化与推广服务”预算科目,请你们尽快将项目资金落实到位。各项目单位要按照《福建省种业创新与产业化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17〕40号)的要求,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

用,完成绩效目标(见附件2)。 附件:1.2018年种业创新与产业化工程农业项目资金分配表 2.2018年种业创新与产业化工程农业项目绩效目标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厅 2018年5月10日 附件1 2018年种业创新与产业化工程农业项目资金分配表 单位:万元 金额合计1800 福州市小计695 福州市蔬菜科学研究所120 1福州市本级 福州市农工商(集团)公司575莆田市小计100 2莆田市本级莆田市种子管理站100三明市小计350 5明溪县明溪县良种场50 6沙县沙县良种场100 7泰宁县科荟种业股份有限公司200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实施方案 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田基建与水土保持 【发文字号】闽农土[2016]212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16.10.10 【实施日期】2016.10.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宣布一批文件失效的通告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农土〔2016〕212号) 各市、县(区)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 为了贯彻落实2016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十三部(委、局、行)《关于开展2016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通知》(发改粮食[2016]1426号)、农业部《关于印发〈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农农发[2015]5号)要求,我厅组织制定了《福建省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农业厅

2016年10月10日 福建省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2016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3个部(委、局、行)《关于开展2016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通知》(发改粮食[2016]1426号)和农业部《关于印发〈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农农发[2015]5号)要求,为推动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工作,提高耕地内在质量,实现“藏粮于地”的重大战略,保障粮食安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保障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态安全为目标,树立耕地保护“量质并重”和“用养结合”理念,围绕“提质增效转方式、稳粮增收可持续”的工作主线,以耕地土壤肥力提升、耕地退化污染重点区域和占补平衡补充耕地为重点,依靠科技进步,加大资金投入,通过技术物质补助等方式,推进工程、农艺、农机措施相结合,依托新型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构建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长效机制,促进土肥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生态环境,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守住耕地数量和质量红线,奠定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二、基本原则与目标 (一)基本原则 坚持量质并重、科学管理。在严格保护耕地数量的同时,将耕地质量提到和耕地数量同等重要的位置,更加注重耕地质量的建设与管理,制定科学合理的耕地质量管理机制,推动各级政府落实“质量红线”。

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管理办法

闽交工安〔2010〕9号 福建省交通厅工程安监办、福建省交通质监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交通局(委)、漳州开发区交通局,各设区市高指,沿海各港务(口)局,各设区市交通质监站,厦门港、泉州港水运质监站,各项目业主: 为切实落实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制度,进一步明确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效推进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健全项目安全保障体系,防范和遏制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我局组织编写了《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条件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明确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程序、内容,确保专项施工方案安全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事故的发

生,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省境内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程序 一、施工单位在申请分部分项工程开工时,应向总监办(驻地办)报送分部分项工程开工报告,报告中必须含有对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生产条件自查情况的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包含《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申请检查表》(见附表)和表格附件栏中要求的相关资料。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生产条件自查情况必须经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技术负责人检查合格,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审。 二、总监办(驻地办)按照安全监理方案和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安全监理细则中的要求,由安全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分部分项工程满足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及相关要求,经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开工。 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分部分项工程一律不得开工。

福建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质监局等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农产品

福建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质监局等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副产品 【发文字号】闽经贸商业[2005]346号 【发布部门】福建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质量监督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5.08.03 【实施日期】2005.08.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农产 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经贸商业〔2005〕346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农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5]30号,可在商务部网站查询下载)精神,尽快在我省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现将《福建省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是改造提升我省农产品批发市场、推进农产品流通现

代化的一项重要工作,各设区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重视,加强领导,按照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和工作分工,明确责任,加强协调配合,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 二、各设区市经贸部门要会同农业、税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联合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现状调查,调查了解当地农产品批发市场达标情况,分析当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情况,按照国家和我省工作方案要求提出本设区市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划和工作方案。 三、各地、各部门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省里联合推荐第一批运营基础好、主业突出、管理规范、有产业依托和区域优势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标准化示范。对在市场管理和经营设施上短期内还达不到要求的市场可以提出整改方案,落实培育期,进行分类指导和扶持。省联席会议将组织考核、验收、评审,命名一批省级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向国家推荐一批国家级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 四、各地农产品批发市场调查报告、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划(含规划表)和工作方案及申报第一批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相关材料由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在8月30日前报省经贸委(联席办)。 附件:1、福建省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 2、福建省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3、福建省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发展规划表 4、福建省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申请表 5、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略) 6、《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略) 省经贸委 省农业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暂行规定的 通知 闽交建〔2010〕151号 各设区市交通局(委)、漳州开发区交通局,沿海各港口(务)管理局,省高指,省公路局, 省港航局,省交通质监局: 《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 给你们,请根据各自职责,组织相关单位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厅建管处(联系电话:87077125;传 真:87500866)。 二O一O年十一月五日 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 善施工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办法》、《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 是指公路水运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施工安全标准,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 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施工现场防抗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的确定 第五条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计列安全及文明施工措 施费。

福建省交通质监站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质监站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试验检测机构: 为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和《贯彻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质监发[2005]547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 等级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等级,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专业。公路工程专业分为综合类和专项类。公路工程综合类设甲、乙、丙3个等级。公路工程专项类分为交通工程和桥梁隧道工程。水运工程专业分为材料类和结构类。水运工程材料类设甲、乙、丙3个等级。水运工程结构类设甲、乙2个等级。 第三条福建省交通质监站(以下简称省站)负责全省公路工程综合类乙、丙级和水运工程材料类乙、丙级、水运工程结构类乙级的等级评定工作,公路工程综合类甲级、公路工程专项类和水运工程材料类及结构类甲级由省站核查后出具核查意见报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部质监总站)进行等级评定。 第四条检测机构可以同时申请不同专业、不同类别的等级。检测机构被评为丙级、乙级后须满1年且具有相应的试验检测业绩方可申报上一等级的评定。 第五条检测机构申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应填报《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书》一式2份和相应电子文挡,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式1份: 1、申请人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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