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质监局等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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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
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5(000)017
【摘要】<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教育厅、公安厅、监察厅、司法厅、财政厅、建设厅、交通厅、农业厅、外经贸厅、卫生厅,环保局、工商局、质监局、旅游局、安全生产局、法制办,交警总队、高速公路公司: 《福建省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总页数】10页(P35-4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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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数字福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数字福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省直单位电子政务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闽政办[2010]219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福州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发布日期】2010.08.04【实施日期】2010.08.0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省直单位电子政务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0〕219号)省直有关单位:为更好地推进我省电子政务建设发展,提高政府部门信息化应用绩效,推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与共享,促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海西建设,省政府办公厅、省效能办和省数字办将联合开展2010年省直单位电子政务绩效考核工作。

现将《2010年福建省直单位电子政务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研究,抓紧落实,切实做好本单位电子政务工作。

联系人:省政府办公厅叶晓斌87802245省效能办郑明艳87851765省数字办陈晓东8706323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2010年度福建省直单位电子政务绩效考核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电子政务绩效考核工作,现制定方案如下:一、考核内容和对象2010年度电子政务绩效考核内容包括:网站绩效、信息化应用绩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绩效、安全保障绩效。

参加“信息化应用绩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绩效”以及“安全保障绩效”考核的单位包括: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贸委、省民族宗教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外经贸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省审计厅、省外办、省国资委、省公务员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体育局、省安监局、省统计局、省旅游局、省粮食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物价局、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省人防办、省信息化局、省国税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知识产权局、省档案局、省测绘局等47家单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6.03•【字号】•【施行日期】2015.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福建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2015年6月3日福建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水安全,根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及《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深入实施生态省战略加快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2号),持之以恒推进生态省建设。

以巩固和提升水环境质量、确保饮用水安全为核心,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河海兼顾,对江河湖海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

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努力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

二、主要目标(一)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省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污染严重水体及城市黑臭水体大幅度减少,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及主要湖泊生态环境稳中趋好。

到2030年,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二)主要指标到2020年,全省12条主要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90%以上;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5%;设区城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主要湖泊水库水质达标率总体达60%以上;地下水质量极差的比例控制在10%以内;近岸海域水质优良(Ⅰ、Ⅱ类)比例达到72%左右。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15•【字号】闽政办[2010]68号•【施行日期】2010.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0〕6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福建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福建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福建省农业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除遗传资源保种场、原种场外)交给市、县级农业部门审核发放。

(三)将除兽用生物制品之外的兽药经营许可交给市、县级农业部门审批。

(四)将动物诊疗许可交给县级农业部门审批。

(五)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交给县级农业部门核发。

(六)承接由农业部下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 和“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和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的职责。

(七)加强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工作。

(八)加强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九)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农业(种植业、畜牧业、农业机械化、农垦等)和农村经济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参与拟订各项涉农政策,组织、指导农业执法工作。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6.10•【文号】农办市〔2007〕21号•【施行日期】2007.06.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通知农办市〔2007〕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为规范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确保监督抽查工作的有效开展,我部制定了《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二〇〇七年六月十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以下简称监督抽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开展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中的监督抽查是指农业部依法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生产和销售的农产品、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业投入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进行处理和发布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监督抽查包括定期的监督抽查和不定期的监督抽查。

第五条农业部负责监督抽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并负责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和信息发布。

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符合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接受农业部委托,承担监督抽查的抽样工作(以下简称抽样单位);符合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接受农业部委托,承担监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以下简称检测机构)。

第六条监督抽查的样品由抽样单位向被抽查人购买。

第七条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农业部的规定。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30•【文号】农财发〔2017〕71号•【施行日期】2017.1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农财发〔2017〕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农产品加工、渔业(水利)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机关各有关司局、直属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制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2017年11月30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农业部部门预算项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是指中央财政在农业部部门预算中设立的,履行农业部职责所必需的,用于确保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的项目支出。

第三条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科技教育司、种植业管理司、种子管理局、畜牧业司、兽医局、农垦局、渔业渔政管理局等项目主管司局和有关部属单位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的实施主体,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承担主体责任,负责归口管理和直接承担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农业部财务司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的监督主体,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承担监督责任,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金使用方向和开支范围第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资金主要用于:(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专项监测、监督抽查及检测机构考核管理;农产品质量数据采集与认证、评价;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摸底排查、风险评估与过程管控措施示范应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农产品产地质量调查与评价;农产品生产准入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普宣传与舆情监测、分析、预警;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督及应急处置等;(二)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管。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质量强县(区、镇)培育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质量强县(区、镇)培育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质量强县(区、镇)培育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10.18•【文号】国市监质发〔2024〕97号•【施行日期】2024.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质量强县(区、镇)培育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市监质发〔2024〕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现将《质量强县(区、镇)培育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10月18日质量强县(区、镇)培育建设工作方案质量是一个城市发展水平和综合实力的重要标志,体现了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提出,要推动质量强市、质量强业向纵深发展,打造质量强国建设标杆。

县域作为基本单元,在国民经济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

为更好发挥质量在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以县域为抓手,推进质量强县(区、镇)培育建设,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质量强国建设的决策部署,推动各县、区、镇等县级城市,立足自身定位和资源要素优势,制定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健全质量促进政策措施,深入实施质量提升行动,导入全面质量管理方法,推动城市管理理念、方法、模式创新,促进城市精细化、品质化、智能化发展,增强区域质量发展新优势,因地制宜服务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建设质量强国。

到2027年,培育建设100个以上积极性高、质量工作基础好,质量效益水平全面提高,人民群众质量获得感、满意度明显增强,先进质量文化蔚然成风的质量强县(区、镇)。

二、重点任务(一)推动经济质量效益型发展。

深入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大力增强质量意识,视质量为生命,以高质量为追求,加快形成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全省涉企收费政策落实情况督查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全省涉企收费政策落实情况督查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全省涉企收费政策落实情况督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6.08.30•【字号】闽价费〔2016〕259号•【施行日期】2016.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全省涉企收费政策落实情况督查的通知闽价费〔2016〕259号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涉企收费政策落实情况督查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74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15年以来涉企收费政策落实情况全面督查,现就督查工作有关安排通知如下:一、督查内容(一)党中央、国务院重点部署规范的相关领域收费1.是否自行出台不利于创业创新发展的不规范涉企收费项目。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37号)。

2.民间投资领域是否存在各种评估、登记、审计等收费多、乱收费、乱摊派情况,商业银行是否存在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问题。

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6〕1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政发明电〔2016〕3号)。

3.各类认证、评估、检查、检测等中介服务环节,是否存在没有法定依据擅自设立评估事项并收费,或者虽有法定依据但收费标准偏高的情况。

政策依据:《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国发〔2016〕30号)、《福建省关于印发2016年福建省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闽政〔2016〕26号)。

4.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税务、商务部门电子政务平台是否存在不规范收费问题,港口、保险、运输、银行等环节是否存在违规收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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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质监局等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副产品
【发文字号】闽经贸商业[2005]346号
【发布部门】福建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质量监督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5.08.03
【实施日期】2005.08.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农产
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经贸商业〔2005〕346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农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5]30号,可在商务部网站查询下载)精神,尽快在我省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现将《福建省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是改造提升我省农产品批发市场、推进农产品流通现
代化的一项重要工作,各设区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重视,加强领导,按照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和工作分工,明确责任,加强协调配合,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

二、各设区市经贸部门要会同农业、税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联合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现状调查,调查了解当地农产品批发市场达标情况,分析当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情况,按照国家和我省工作方案要求提出本设区市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划和工作方案。

三、各地、各部门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省里联合推荐第一批运营基础好、主业突出、管理规范、有产业依托和区域优势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标准化示范。

对在市场管理和经营设施上短期内还达不到要求的市场可以提出整改方案,落实培育期,进行分类指导和扶持。

省联席会议将组织考核、验收、评审,命名一批省级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向国家推荐一批国家级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

四、各地农产品批发市场调查报告、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划(含规划表)和工作方案及申报第一批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相关材料由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在8月30日前报省经贸委(联席办)。

附件:1、福建省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
2、福建省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3、福建省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发展规划表
4、福建省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申请表
5、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略)
6、《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略)
省经贸委
省农业厅
省质监局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二OO五年八月三日附件1:
福建省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商务部等四部委通知精神,为了尽快在我省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进一步规范农产品流通秩序,提高我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水平,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商品流通和农业标准化工作的部署,积极培育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规范农产品流通秩序,以发展批发业带动关联产业,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实现农民增收,提高我省农产品流通现代化水平。

二、目标任务
全面宣传和贯彻《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19575-2004),推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改造、规范和升级,初步打算,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培育60个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

其中:国家级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20个;省级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40
个。

2005年培育5个国家级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10个省级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2006年培育7个国家级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15个省级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2007年培育8个国家级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15个省级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

三、组织协调
(一)建立福建省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掌握全省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情况,分析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综合协调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的政策、战略和规划;指导全省各设区市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协调解决涉及相关部门的有关问题,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全面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

(二)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由省经贸委、农业厅、省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等五个部门组成。

省经贸委为省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召集人(主席)由省经贸委分管副主任担任,联席会议成员为其它四厅局负责同志。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由省经贸委商业处承担。

(三)成员单位分工
省经贸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落实相关工作制度;对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实施动态监管,组织标准化项目推荐;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省农业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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