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下达2018年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
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9.25•【字号】闽农计〔2014〕297号•【施行日期】2014.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环境保护正文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闽农计〔2014〕297号各设区市农业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通知》的精神,现就做好我省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规范资金补助(一)补助对象全省范围内所有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养殖环节病死猪,不包括强制扑杀的猪、流产后的死胎、木乃伊胎等。
(二)补助标准养殖场(户)对养殖环节的病死猪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后,按每头80元的标准对无害化处理费用给予补助。
实行病死猪集中无害化处理的,按照“谁交出(病死猪)、补贴谁,谁处理、补助谁”的原则,按每头共80元的标准,对养殖者和集中无害化处理单位予以适当比例的补助。
乡镇政府组织对弃置在江河、湖泊、水库等场所的病死猪收集进行无害化处理后,参照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对乡镇政府处理费用给予补助。
(三)经费落实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经费由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按比例承担;对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下的散养户的病死猪和弃置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补助,市、县两级财政承担比例不变,其余部分由省级财政承担。
厦门市所辖区域由厦门市自行统筹解决。
闽清、永泰、平潭、明溪、清流、宁化、大田、尤溪、沙县、将乐、泰宁、建宁、邵武、建阳、顺昌、建瓯、浦城、武夷山、光泽、松溪、政和、福鼎、霞浦、福安、古田、屏南、寿宁、周宁、柘荣、仙游、云霄、漳浦、诏安、东山、南靖、平和、华安、长汀、永定、上杭、武平、漳平、连城、安溪、永春、德化、延平、三元、蕉城等49个享受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补助的县(市、区),由省级以上财政承担70元,所在地市、县两级财政承担10元;其他县(市、区)省级以上财政承担50元,所在地市、县两级财政承担30元。
财政部关于下达2018年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一批)预算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下达2018年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一批)预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8.06.15•【文号】财建〔2018〕254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关于下达2018年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一批)预算的通知财建〔2018〕254号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深圳、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省(区、市)财政厅(局):为支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等工作,加快推进服务业发展,现下达你省(区、市)2018年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名称:服务业发展资金;项目代码:Z145110010028),具体支持方向、试点地区、补助资金等详见附件。
该款列“216商业服务业等支出” 科目。
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请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相关要求,参照2018年中央对地方服务业发展专项转移整体绩效目标(见附件)和补助你省资金额度,科学合理确定你省绩效目标,填报《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见附件),并在收到补助资金30日内报我部备案。
同时,请参照中央做法,将你省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
为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256号)及有关业务工作通知要求,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同时,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开展2018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8〕102号)和本通知下达示范县数量,请有关省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完善后的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省级工作方案、纳入示范范围的基本条件、示范县名单,以省级人民政府函形式报送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示范县中国家级贫困县和欠发达革命老区县名额不得串换。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水稻、玉米完全成本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水稻、玉米完全成本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4.10.12
•【字号】闽农规〔2024〕7号
•【施行日期】2024.10.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水稻、玉米完全成本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农规〔2024〕7号
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财政金融局,各金融监管分局、平潭金融监管支局,相关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全面实施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政策的通知》(财金〔2024〕45号)和《福建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闽财规〔2022〕12号)有关要求,为推动提升农业保险保障水平,稳定种粮农民收益,支持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更好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结合福建实际,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福建金融监管局联合制定《水稻完全成本保险实施方案》和《玉米完全成本保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水稻完全成本保险实施方案
2.玉米完全成本保险实施方案
3.水稻和玉米完全成本保险保费补贴结算表
4.水稻和玉米完全成本保险分机构承保情况汇总表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
2024年10月12日。
福建省粮食局、福建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粮食局、福建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福建省粮食局•【公布日期】2014.12.17•【字号】闽粮调〔2014〕196号•【施行日期】2014.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福建省粮食局福建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粮调〔2014〕196号各市、县(区)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粮食局福建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2014年12月17日福建省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和市、县(区,下同)级储备粮油(以下简称地方储备粮)管理,切实做到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确保政府需要时能调得动、用得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储备粮是指我省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地方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原粮、成品粮和食用油。
第三条地方储备粮按省、市、县三级建立和管理,实行三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由各级政府确定本级储备粮管理机构及承储单位。
承储单位的储备粮经营管理必须与其它经营活动分开。
省级储备粮实行垂直管理,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对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安全储存负直接责任。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省级储备粮垂直管理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四条未经同级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
地方储备粮动用后,应尽快组织补足,并报省人民政府和粮食、财政、农发行等部门备案。
第五条地方储备粮的规模由省人民政府核定。
省级储备规模由省粮食局、财政厅负责落实到位;市、县级储备规模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按不低于省定规模分解下达,并确保落实到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3.17•【字号】闽政〔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着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我省对涉及民营经济的省政府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对主要内容存在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不适应现实需要、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适用期已过等情形的文件予以废止或者宣布失效。
经研究,省政府决定:一、对《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184号)等6件文件予以废止。
二、对《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快福建省农垦改革和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1999〕7号)等73件文件宣布失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废止和宣布失效的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废止和宣布失效的省政府文件目录福建省人民政府2024年3月17日附件废止和宣布失效的省政府文件目录一、废止的省政府文件目录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184号)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0〕209号)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4〕22号)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137号)5.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用地管理的通知(闽政〔2006〕4号)6.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2018〕6号)二、宣布失效的省政府文件目录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快福建省农垦改革和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1999〕7号)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四部门关于促进工业项目集约合理用地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5〕21号)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广电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7〕41号)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六个部门关于加强县(市、区)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8〕187号)5.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中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9〕29号)6.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五部门关于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闽政办〔2010〕204号)7.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城镇环卫工人工作生活条件促进环卫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闽政办〔2010〕255号)8.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意见(闽政办〔2010〕307号)9.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项目建设融资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11〕136号)10.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务员局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闽政办〔2011〕252号)1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业支持设施农业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2〕79号)1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缓解企业用工短缺做好用工服务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2〕109号)1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防涝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2〕197号)1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2〕198号)15.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闽政办〔2012〕201号)16.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3〕89号)17.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一轮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3〕108号)18.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推进商标品牌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3〕133号)19.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4〕90号)20.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深化省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4〕148号)2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5〕61号)2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15〕68号)2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复制推广福建自贸试验区“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5〕79号)2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加快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105号)25.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5〕126号)26.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培育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闽政办〔2016〕18号)27.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39号)28.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相关政策加快推进造福工程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6〕70号)29.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新一轮福建农民创业园和农民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的通知(闽政办〔2016〕91号)30.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1213行动计划”的通知(闽政办〔2016〕106号)3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灾毁耕地复垦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109号)3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供排水设施灾后修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111号)3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120号)3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181号)35.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206号)36.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21号)37.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培育发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市场主体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39号)38.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64号)39.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新一轮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攻坚任务的通知(闽政办〔2017〕87号)40.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林业金融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7〕135号)4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推进“厕所革命”行动计划的通知(闽政办〔2018〕4号)4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推进商标品牌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的决定(闽政办〔2018〕36号)4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8〕42号)4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政策的通知(闽政办〔2019〕32号)45.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等八部门关于福建省保障建设用砂规范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9〕41号)46.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退城入园”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19〕52号)47.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土地整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2001〕5号)48.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02〕344号)49.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工业发展用地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03〕6号)50.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通知的实施意见(闽政〔2006〕9号)5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计量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08〕411号)5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闽政〔2011〕26号)5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省提升产品质量的意见(闽政〔2011〕79号)5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意见(闽政〔2012〕35号)55.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商品有机肥生产与推广使用的若干意见(闽政〔2013〕34号)56.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政〔2013〕57号)57.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融资服务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17号)58.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智能制造九条措施的通知(2015年7月10日闽政〔2015〕36号发布;2020年12月4日闽政办〔2020〕60号修改)59.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直接融资规模的若干意见(闽政〔2015〕67号)60.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5—2017年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目标责任的通知(闽政文〔2015〕83号)6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内贸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文〔2015〕482号)6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的通知(闽政〔2016〕2号)6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小流域及农村水环境整治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闽政〔2016〕29号)6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部分行业过剩产能的意见(闽政〔2016〕30号)65.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6〕59号)66.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2017〕4号)67.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意见》的决定(闽政〔2017〕7号)68.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2017年全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若干措施的通知(2017年4月13日闽政〔2017〕13号发布;2020年12月4日闽政办〔2020〕60号第一次修改,2021年9月3日闽政〔2021〕18号第二次修改)69.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闽政〔2017〕24号)70.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2018〕10号)7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全省中小企业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2018年9月6日闽政〔2018〕17号发布;2021年9月3日闽政〔2021〕18号修改)7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8〕25号)7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20年5月19日闽政〔2020〕3号发布;2021年9月3日闽政〔2021〕18号修改)。
2019下半年事业单位联考A类《综合应用能力》真题

2019下半年事业单位联考A类《综合应用能力》真题材料一L县位于A省西北部平原地区,全县总面积2268平方公里,人口62万,下辖朝阳、明水等8个镇和李家店、东风等11个乡,总耕地面积150万亩,是传统农业大县。
L县所在区域的土壤和气候条件非常适合马铃薯的生长,是远近闻名的“马铃薯之乡”。
在《L县农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中,L县专门制定了马铃薯产业的发展战略,提出到2020年,要把L县建成马铃薯良种繁育、种植、加工示范区。
近年来,为落实中央关于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的要求,L县大力发展农业机械,目前全县有拖拉机1800余台,低速四轮农用车3500余辆,马铃薯播种机100余台,挖坑机、中耕机、薯类收获机等其他农业机械160台。
尽管农业机械的数量有了一定的增长,但农机归属分散,大中型农机数量较少,简易、老旧农机比例大,推广农机新技术新产品的工作还比较薄弱,马铃薯专用机具相对不足,与农业大县的地位不相称,也与建设“马铃薯示范区”的任务不相适应。
L县农机管理中心是隶属于县农业农村局的直属事业单位,是在合并原县农机推广站和县农机监理所的基础上于2012年成立的。
中心下设办公室、计财股、监理所、推广站、农机校等部门,编制17人。
农机管理中心的主要工作职责是:1.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业机械化的法律法规。
2.负责全县新型农业机械的选型、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和农业机械项目的组织实施。
3.负责全县农业机械的检验、入户、挂牌,农机手培训、考核、发证和年度审验等。
4.负责全县农业机械安全操作的监督检查,纠正农机手的违章作业,确保农机生产安全。
5.负责全县乡、村道路农业机械事故的现场勘查、责任划分与认定,妥善处理事故。
6.负责全县农机配件产品经营的质量监督、申办执照。
7.负责全县农业机械作业任务的分配,对完成任务情况进行收集、分析、上报。
8.负责全县农机购置补贴的申报。
9.负责指导全县各乡镇农机站的业务工作。
材料二小王是L县农机管理中心的一名工作人员,从农业大学农业机械化专业毕业后考入中心工作,由于专业对口、工作努力,很快就成为业务骨干,近期被聘任为中心主任助理。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0.05.17•【字号】闽财农[2010]43号•【施行日期】2010.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10〕43号)各市、县(区)农业局、财政局:为了改善我省农田基础设施,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规范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的管理,特制定《福建省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二0一0年五月十七日福建省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改善我省农田基础设施,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种植业结构调整,加快土地流转,为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和加快发展高优农业、现代农业打下基础,确保项目管理进一步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支农资金支持的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和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
第三条按照因地制宜、集中连片、统筹规划、科学规范、成效显著的要求,通过工程措施和农业措施,把项目点建设成为“沟相连、渠相接、路相通,旱能灌,涝能排、渍能除、机能耕、土肥沃”的旱涝保收、节水高效、安全环保的高产稳产农田。
第二章项目的申报和确定第四条项目申报与确定以“面积控制、效益优先”为原则,并符合下列条件:(一)项目区应具有一定规模,相对集中连片,沿海连片规划面积在800亩以上,山区连片规划面积在500亩以上。
(二)项目区建设内容不能与农业综合开发办的土地治理、国土资源厅的土地整理、烟草部门的烟基工程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农田基建项目重复。
(三)项目区应有积极性,建后效益显著。
(四)土地已经流转成片的优先予以支持。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设施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设施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闽财农[2013]115号【发布部门】福建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3.09.29【实施日期】2013.09.2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设施农业温室大棚省级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设施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13〕115号)各市、县(区)财政局:为了加强省级设施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3]9号)精神,制定了《省级设施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级设施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财政厅2013年9月29日附件省级设施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为大力推进我省设施农业发展,全面提升农业现代化水平,规范和加强省级设施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设施农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支持符合条件的设施农业建设的补助资金。
设施农业包括设施蔬果、设施畜禽、设施食用菌、设施花卉、设施林业、设施渔业。
农业主管部门指农业、畜牧兽医、农机、食用菌、林业、渔业部门。
第三条专项资金补助对象为建设设施农业的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科研单位等实施主体。
第四条专项资金补助设施农业的范围:设施蔬果资金用于新建连片规模的蔬菜、水果智能温控大棚和温室大棚建设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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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下达2018年特色现代农业
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资金
【发文字号】闽财农指[2018]29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18.04.28
【实施日期】2018.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下达2018年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闽财农指〔2018〕29号)
有关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局:
为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现下达2018年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430万元,其中农村固定观察点资金230万元、茶树种质资源保护资金200万元,款列“2130199 其他农业支出”科目。
请按照《福建省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17〕15号)的规定加强资金管理,及时拨付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附件:1.2018年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表
2.2018年农村固定观察点绩效目标表
3.2018年茶树种质资源保护绩效目标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厅
2018年4月28日
附件1
2018年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表
单位:万元
闽侯县 5.2 5.2
连江县 4.3 4.3
罗源县 4.3 4.3
闽清县 4.3 4.3
永泰县 4.3 4.3
福清市 6.7 6.7
厦门市15.115.1
集美区10.310.3
同安区 4.8 4.8
莆田市1818
城厢区 4.3 4.3
荔城区 5.2 5.2
仙游县8.58.5
三明市51.731.720
三元区 4.3 4.3
明溪县 6.7 6.7
清流县 4.3 4.3
宁化县 4.3 4.3
大田县2020大田县茶业局(吴山大寨山野生茶)
尤溪县 4.3 4.3
沙县7.87.8
泉州市48.428.420
洛江区 4.3 4.3
惠安县10.310.3
安溪县2020安溪县农业与茶果局(安溪县茶树种质资源圃)永春县 4.3 4.3
石狮市 4.3 4.3
南安市 5.2 5.2
漳州市5353
芗城区 4.3 4.3
龙文区 6.7 6.7
云霄县 4.3 4.3
漳浦县 4.3 4.3
诏安县 4.3 4.3
长泰县 6.7 6.7
东山县 4.3 4.3
南靖县 4.3 4.3
平和县 5.2 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