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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道路各类地下管线检查井、井圈、井盖设计施工补充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道路各类地下管线检查井、井圈、井盖设计施工补充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道路各类地下管线检查井、井圈、井盖设计施工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5.24•【字号】成建委发[2011]284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道路各类地下管线检查井、井圈、井盖设计施工补充规定》的通知(成建委发[2011]284号)五城区建设局、高新区规建局,市质监站,在蓉各设计、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市级有关部门:为提高我市中心城区道路建设质量,有效避免检查井周边路面病害,由我委组织编写的《成都市城市道路各类地下管线检查井、井圈、井盖设计施工补充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已通过相关部门、专家的审查。

现将该导则印发,请各单位按照《成都市城市道路各类地下管线检查井、井圈、井盖设计施工补充规定》认真执行。

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监督、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工作须严格按照本导则执行。

本导则适用于中心城区各级市政道路检查井建设工程,各区、市、县参照执行。

本导则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各单位在执行期间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主编单位--成都市城市建设科学研究院(地址:西屠场街7号),以利于今后修订时参考和采纳。

本导则有效期为5年。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市城市道路各类地下管线检查井、井圈、井盖设计施工补充规定》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附件:成都市城市道路各类地下管线检查井、井圈、井盖设计施工补充规定(2011年版)前言城市沥青混凝土路面道路检查井周围路面沉降、裂缝和破损是城市道路建设中的一项质量通病,其不仅影响路面的整体性、美观性,更影响路面行车舒适及交通行驶安全,从而极大地影响城市环境质量。

为了有效避免检查井周边路面病害,更好保证道路的使用品质,特制定《成都市城市道路各类地下管线检查井、井圈、井盖设计施工补充规定》。

成都市城市设计导则

成都市城市设计导则

控制要点
设计导则
主要滨河地区
建筑多样性 空间亲水性 绿化渗透性 交通可达性
整体空间形态 建筑退距 建筑布局 公共通道
建筑高度 建筑连续面宽 商业设置
建筑绿化 围墙 视线通廊
主要公园周边地区
建筑协调性 景观均好性 交通可达性
建筑风貌 步行联系 静态交通 地标景物
建筑高度 视线形体 建筑连续面宽
主要临引导

专项通则引导
总体目标 控制原则 重点地区
控制要求
设计导则
城市景观照明、建筑色彩、 城市风貌、建筑外立面等
3.3 本次导则框架
以“城市设计编制 的层次和城市重点地区 控制”相结合的思路和 构架简单清晰。
基于“重点受控, 局部放任”的城市设计 思想,能够突出重点, 也赋予城市生长的弹性 空间;既满足城市设计 编制的要求,亦能满足 具体管理的需要。
2.4.1 城市景观照明 2.4.2 建筑色彩 2.4.3 城市风貌总体控制 2.4.4 建筑外立面控制
4 附则
3.4 城市重点地区控制
重点控制和引导区域:
主要滨河地区 主要公园周边地区 主要临路地区 城市核心区 历史文化地区 “198”地区
中心城重点控制地区控制要点一览表
重点控制地区
控制原则
控制要求
建筑风貌 视线通廊
历史文化风景区
建筑风貌 视线通廊 绿化及水体
优秀近现代建筑
建筑风貌 建筑退距
“198”地区
建筑协调性 空间开放性 环境生态性
建筑布局和形体 建筑界面 生态绿地 交通联系
建筑高度 建筑连续面宽 视线通廊
3.5 导则条文
第一章 总 则 1.1 目的 为塑造人性化、生活化、特色化的城市空间,彰显城市魅力,实现现代城 市与现代农村和谐相融、历史文化与现代文明交相辉映的新型城乡形态,制定 成都市中心城区城市设计导则(以下简称本导则)。 1.2 作用 在满足《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前提下,结合本导则对成都市(以 下简称本市)中心城区城市形态进行引导。 1.3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城市设计、建筑设计和相关规划管理 工作。 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沿线、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历史文化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点地区,宜结合本导则编制单独的修建性详 细规划或城市设计进行引导和管理。 1.4 制定修改 本导则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现有法定规划的前 提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并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进行动态调整和补充完善。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办法(试行)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办法(试行)

建管处接收、核实申请材料附件1:调增规划条件中容积率指标的,调增规划条件中容积率指标同时进行控规优化的市管重要区域内:43个工作日(含控规优化:54个工作日)市管重要区域外:38个工作日(含控规优化:49个工作日)申请1、土地业主、建设用地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者市国土部门的书面申请(涉及控规优化的应附优化示意图)2、测绘单位出具的用地界址测绘成果3、土地权属文件(复印件)4、规划条件通知书等其它需要说明的图纸、文件等建管处组织编制单位完成论证材料(调增容积率:15个工作日)(调增容积率同时控规优化:20个工作日)论证建管处组织专家会评审报审材料(5个工作日)专家评审建管处将调整方案交局信息中心制作公示图并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日(10个工作日)公告1、规划信息公开审核表2、公示图审批1、调整方案3、公告反馈意见2、专家评审意见建管处拟定请示和批准文件,由局办公室报市政府备案及存档(3个工作日)1、报请市政府审批规划条件调整的请示3、办理情况说明2、批复代拟稿1、编制单位出具的论证材料2、土地业主提供的概念设计方案函复申请人建管处核发规划条件分局核发规划条件市管重要区域内市管重要区域外审批通过的审批未通过的评审通过的评审未通过的建管处将调整材料报局审批管理业务办公会审查、局长办公会审批(10个工作日)建管处将调整材料报局审批管理业务办公会审批(5个工作日)市管重要区域外市管重要区域内核发条件处室(分局)将调整后的规划条件交局信息中心组织公示并抄告市国土局批后公布抄告市国土局材料包括:请示及批准文件、调整后的规划条件等办理1、必要性论证报告2、调整方案建管处将优化方案交局信息中心进行控规维护。

(6个工作日)维护控规优化1、审定会议纪要2、维护任务单3、优化方案附件2:调整规划条件中用地性质或公共配套设施内容及规模的,按调整内容和深度分为:控规修改、控规优化、控规修正一、内容界定控规修改:控规修改是对控规的规划用地结构、用地性质等重要规划控制信息进行调整,其主要内容包含以下情况:1、对控规未明确用地性质的地块需确定用地性质的;2、对文物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紫线、道路红线、河道蓝线、绿化(地)绿线、轨道交通黑线、重要市政管廊棕线、特殊要求黄线等规划色线的调整,且不属控规优化和控规修正的;3、对控规明确的用地指标、建控线、建筑高度等规划控制要求的调整。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成建委发[2005]368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含高新区建设局)
51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对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要求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543号
各有关单位
52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调整新型建筑材料专项基金核实返退有关规定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544号
各有关单位
53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废止 5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559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54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592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
55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626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造价咨询及招标代理单位
48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实行房地产项目管理手册备案制度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337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49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338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50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转发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842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建管局、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成都石化基地管委会、各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65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成都中心城区规划方案

成都中心城区规划方案
2.改善交通条件:构建高效、便捷、安全的综合交通体系,缓解交通压力。
3.提升环境质量:加强生态建设,提高环境治理水平,营造宜居城市环境。
4.增强城市功能: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城市服务能力和居民生活质量。
5.促进经济发展:优化产业结构,增强经济发展动力,提升城市竞争力。
四、规划内容
1.空间布局规划
-细化城市功能区,合理配置各类用地,确保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
(2)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增加公共绿地,提高人均绿地面积。
(3)加强水环境治理,保障水系连通,提升水环境质量。
(4)推动低碳城市建设,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
4.基础设施规划
(1)加强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保障能力。
(2)完善排水防涝设施,提高城市防洪排涝能力。
-强化城市设计,提升建筑风貌,塑造城市特色。
-增加公共空间和绿地,构建生态网络,提高城市生态品质。
2.交通规划
-发展公共交通,优化公交线路,提高公共交通覆盖率和服务水平。
-构建慢行系统,改善步行和自行车出行环境,提倡绿色出行。
-完善交通基础设施,提升道路通行能力和交通组织效率。
-推广智能交通技术,提高交通管理的科学性和精细化水平。
2.政策支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和保障规划的实施。
3.资金保障: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规划项目顺利实施。
4.社会参与: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增强规划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5.监督评估:建立规划实施评估机制,定期检查规划执行情况,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六、结语
本规划方案旨在为成都中心城区的未来发展提供科学、系统和全面的规划指导。通过实施本方案,将有效推动中心城区的可持续发展,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为市民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环境。希望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共同努力,确保规划方案的有效实施,共同书写成都中心城区发展的新篇章。

成都市城市道路沥青路面道路结构设计导则

成都市城市道路沥青路面道路结构设计导则

成都市城市道路沥青路面道路结构设计导则一、引言成都市作为四川省的省会城市,交通发达、道路密集,城市化进程快速。

沥青路面是成都市主要的道路材料之一,其设计对于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提高道路使用寿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档旨在制定成都市城市道路沥青路面道路结构设计导则,为成都市道路沥青路面的合理设计提供指南。

二、背景1.成都市道路沥青路面的应用广泛,覆盖范围涉及城市主干道、次干道以及部分支路。

2.部分道路在建设过程中存在设计不合理、施工质量不高的问题,导致道路使用寿命短、维修频繁。

三、总体原则1.安全性原则:沥青路面设计应满足道路交通安全的要求。

2.经济性原则:在满足安全性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工程造价。

3.耐久性原则:沥青路面设计应考虑道路使用寿命,减少后期维修成本。

四、设计要求1.路面承载力要求:根据道路设计等级和交通量,确定沥青路面的最低承载力要求。

2.垂直平整度要求:沥青路面应满足一定的平整度,确保行车安全和舒适性。

3.抗滑性要求:考虑道路的坡度、曲线等因素,保证车辆在雨天或湿滑路面上的抗滑性。

4.高温稳定性要求:成都市夏季气温较高,沥青路面应具有良好的高温抗变形性能。

5.低温韧性要求:成都市冬季气温较低,沥青路面应具有良好的抗裂性能。

6.耐久性要求:沥青路面应满足一定的使用寿命,减少后期维修成本。

五、设计方法1.层厚设计:根据道路设计等级和交通量,设计沥青路面的合理层厚。

2.沥青稳定剂设计:选用适当的沥青稳定剂,提高沥青路面稳定性和耐久性。

3.骨料配合比设计:合理设计骨料配合比,提高沥青路面的力学性能和耐久性。

4.施工质量控制:加强对道路沥青路面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5.后期维护管理:建立健全的道路维护管理体系,定期进行路面检测和维护,延长路面使用寿命。

六、结论为了保障成都市道路交通安全、提高道路使用寿命,本文制定了成都市城市道路沥青路面道路结构设计导则,包括总体原则、设计要求、设计方法等内容。

成都市“中优”区域城市剩余空间更新规划设计导则(征求意见稿)

成都市“中优”区域城市剩余空间更新规划设计导则(征求意见稿)

一导则意义二概念界定与类型划分三剩余空间利用设计总则四剩余空间利用设计总体指引五剩余空间利用设计分类指引六新建项目设计指引七政策保障目录Catalogue1. 挖掘城市价值空间以适应特大城市内涵式发展的时代要求义2. 探索更加精细的空间治理方式以支撑公园城市示范区建设图1-1 纽约著名口袋公园:佩雷公园图1-2 公园社区中的微小空间营造效果图 3. 贯彻人性尺度的设计理念以实现生活空间的连续美好体验图1-3 精细营造后的街角空间4. 营造更加精致的城市品质以迎接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图1-4 伦敦国王十字车站pancras 广场定与类型划分1.剩余空间的定义位于城市建成区中,容易被忽视、未被充分利用、缺乏合理规划设计引导的空间。

2. 剩余空间的分类基于学术研究对于空间的类型划分和案例中的主要实践对象,为实现更好的实操指导性,将主要类型提炼为桥下空间、街旁空间、地下空间、基础设施周边空间、屋顶空间、滨河空间、低效用地等7大类。

桥下空间高架桥下空间在高架桥、跨线桥下未被充分利用的空间立交桥下空间立交匝道之间未被充分利用的空间路基隧洞贯穿高速路路基、空间品质较低的隧洞街旁空间街角地块由于用地不规整等原因产生的、位于街道两侧的未充分利用地块建筑退距空间未被充分利用的建筑退距空间道路交叉口道路切角过大,可以进一步挖潜利用的道路交叉口地下空间地下过街通道空间品质不高的地下过街通道单建式人防工程功能复合利用潜力较大、现状利用状况不佳的单建式人防工程基础设施周边空间铁路两侧空间位于路堤式铁路两侧,景观、功能与周边环境缺乏融合的空间邻避设施周边空间由于垃圾转运站、变电站、污水处理厂等设施的邻避效应而未被充分利用的空间人行天桥空间位于重点区域但景观形象效果不好的人行天桥空间屋顶空间公共建筑屋顶空间具备挖潜利用条件但未被充分利用的文体类、商业商务类公共建筑的屋顶空间车辆段上盖空间现状已建成但未进行上盖一体化综合开发的车辆段的上盖空间滨河空间主要河道两岸空间位于城市主要河道两侧,未被合理利用设计的滨河带状公共绿地、点状广场空间一般河渠两岸空间位于城市一般河渠两侧,未被合理利用设计的滨河带状公共绿地、点状广场空间低效用地短期暂不开发土地景观品质较差、维护状态较差的短期暂不开发土地低效工业仓储与规划不符,或产业门类低端,或产出效率不高的工业与仓储物流用地低效商业指城市中需调迁的商品市场、空置率高的商务办公楼、经营不佳的零售商业用地类型细化:将空间进行细分为18小类,并明确各类空间定义。

城市设计导则

城市设计导则

第九章城市设计导则第一条系统设计导则是根据城市设计各个体系完整和有效运作的要求,提出城市土地使用、公共空间组织、交通组织、城市形态塑造、自然生态保护等方面所必需遵循的总体原则和规定,对城市重点地段和近期建筑项目进行设计引导,对一些近期难以开发或不可预见的项目仅原则上控制其建筑风格。

设计引导的形态方案是引导性的,开发活动在贯彻控制意图的前提下,具有多种形态方案的可能。

涉及每个地块的具体设计原则应参照分地块设计导则。

第二条空间使用体系(含土地使用体系)合理规划地块,确保本区域各地块进行建设实施时,整体的城市设计目标与构思依然可以被维持与执行。

控制本区域各地块上的使用功能和开发强度,并在各项指标上加以落实,在功能分区的基础上,促进城市土地资源的集约化利用和城市活力的提升,构建亲水宜人的滨湖城市空间。

1、地块划分原则上以道路中心线或河道湖泊蓝线为边界,区域内各地块的划分界线和编号如地块编号图所示。

2、区内各地块的使用性质和功能是城市整体功能的一部分,不宜随意更改。

地块的功能在各地块的导则中阐明。

每一地块体现的是城市整体设计原则,地块内形态控制是城市空间形态整体协调的反映,应严格遵守。

3、为保证城市建设的完整性,各地块的详细实施计划应整体设计、送审。

基于操作的现实性和市场因素,可允许进行分期建设,分期分区办法应专门研究实施。

4、各地块控制图中确立的技术指标,反映城市空间容量的整体平衡,应予遵守,建设时如因具体情况变化,需经专门审议许可,但其变化不得超过10%。

5、各地块开发应体现公共空间优先原则,在具体使用功能与公共空间矛盾时,以确保公共空间的实现为先。

应鼓励地块开发使用者为公众提供公共空间,建议规划部门根据提供公共空间的数量给予适当的容积率奖励。

应鼓励几个相关联系的地块组合进行整体实施建设,以促进城市功能的有机性和城市形态的完整性。

第三条交通空间设计导则综合考虑机动车道路及公共停车、步行交通、轨道交通、防洪抢险交通等,在原有规划道路系统的基础上,合理调整和组织动态、静态及堤坝抢险交通,通过对道路系统、道路断面及标高、公交站点、社会停车场设置、地块车行出入口等的控制,确保滨湖广场区域以及核心商务区的交通可达性,确保区域内机动车交通顺畅通达、车辆停泊方便有序、步行系统安全便利,建立服务于滨湖新城核心区的、具有良好可达性的交通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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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1)1.1目的 (1)1.2作用 (1)1.3适用范围 (1)1.4修改 (1)第二章城市空间形态总体控制 (2)2.1总体目标 (2)2.2控制原则 (2)2.3重点控制地区 (2)2.4专项控制要求 (6)2.4.1 城市景观照明 (6)2.4.2 建筑色彩 (8)2.4.3 城市风貌 (10)第三章城市重点地区设计导则 (11)3.1主要滨河地区设计导则 (11)3.1.1 控制对象 (11)3.1.2 总体要求 (11)3.1.3 设计导则 (14)3.2主要公园周边地区设计导则 (17)3.2.1 控制对象 (17)3.2.2 总体要求 (17)3.2.3 设计导则 (19)3.3主要临路地区设计导则 (21)3.3.1 控制对象 (21)3.3.2 总体要求 (22)3.3.3 设计导则 (24)3.4城市核心区设计导则 (27)3.4.1 控制对象 (27)3.4.2 总体要求 (27)3.4.3 设计导则 (31)3.5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设计导则 (33)3.5.1 控制对象 (33)3.5.2 总体要求 (34)3.5.3 传统历史文化街区控制要求 (35)3.5.4 近现代历史文化街区控制要求 (38)3.5.5 文物保护单位控制要求 (39)3.5.6 历史文化风景区控制要求 (40)3.5.7 优秀近现代建筑控制要求 (41)3.6“198”地区设计导则 (42)3.6.1 控制对象 (42)3.6.2 总体要求 (42)3.6.3 设计导则 (45)第四章附则 (47)4.1解释权 (47)4.2生效时间 (47)附表一成都市中心城区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一览表 (48)附表二成都市中心城区第一批优秀近现代建筑一览表 (50)第一章总则1.1目的为塑造人性化、生活化、特色化的城市空间,按照“布局组团化、产业高端化、建设集约化、功能复合化、空间人性化、环境田园化、风貌多样化、交通网络化、配套标准化”的原则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形成“青山绿水抱林盘,大城小镇嵌田园”的新型城乡形态,制定成都市中心城区城市设计导则(以下简称本导则)。

1.2作用在满足《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前提下,结合本导则对成都市(以下简称本市)中心城区城市形态进行引导。

1.3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城市设计、建筑设计和相关规划管理工作。

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延线、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点地区,宜结合本导则编制单独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进行引导和管理。

1.4修改本导则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现有法定规划的前提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并需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进行动态调整修改和补充完善。

第二章城市空间形态总体控制2.1总体目标中心城区应致力于构建“多中心、簇群状、梯度式”的总体空间形态,自内而外形成由高到低、由密到疏,高低错落、疏密有致,意象鲜明、节点突出,色彩协调、风格多样的高品质城市空间环境。

中心城区总体空间形态示意图2.2控制原则(1)技术指引与政策管理相结合;(2)弹性引导与刚性控制相结合;(3)整体调控与循序渐进相结合;2.3重点控制地区从城市意象的角度出发,按照整体分级、主次分区和要素分类的思路,对城市主要“路径、边界、区域、节点、标志”等要素实行重点控制。

中心城重点控制地区包括:主要滨河地区、主要公园周边地区、主要临路地区、城市核心区、历史文化地区和“198”地区等。

中心城重点控制地区示意图中心城重点控制地区控制要点一览表(表2.3)2.4专项控制要求2.4.1城市景观照明2.4.1.1控制对象根据城市土地利用情况和景观处理的协调原则,将规划管理范围划分为以下六类控制区,作为一般情况,各类控制区照明设置的规划技术要求详见下表:各类控制区照明设置规划技术要求(表2.4.1.1)2.4.1.2控制原则整体统一、绿色环保、突出重点、展现城市夜景文化。

2.4.1.3控制要求(1)一般建筑景观照明应根据被照明对象的特征确定,不宜采用单一的泛光照明;表面反射比小于20%时不宜使用泛光照明;对玻璃幕墙建筑不宜使用泛光照明;住宅区范围内的居住建筑不宜在建筑的屋顶以下的外墙实施景观照明。

(2)标志性建筑景观照明1)现代建筑高层现代建筑应采用三层布光的照明方法。

建筑屋顶用投光灯或串灯照明呈现建筑的天际轮廓线;建筑主体用各具特色的墙面泛光形成中景;建筑裙房以高照度的内透光或重点灯光,强调建筑入口和视野内的近距景观;玻璃幕墙建筑宜采用内透光;轮廓灯宜用于比较清晰、整齐的建筑;照明设施不得破坏建筑白天的景观。

2)历史建筑利用不同的灯光手法, 通过照明亮度、光线性质(直射光、漫射光等)、照明光色、正面照亮或背光剪影等方面的差别,体现历史建筑的形体感和层次纵深感;可在屋脊和檐口敷设线光源勾勒轮廓线,强调历史建筑丰富多变的建筑轮廓;用散射光对建筑构件照明,体现景观对象具有特色的细节;结合具体情况,使用暖色调的照明,形成与人亲近的效果;使用冷调光色,增添怀古气氛。

2.4.2建筑色彩2.4.2.1控制对象成都市的建筑色彩依据《成都市中心城(三环路以内)建筑色彩分区管理图》被划分为“城市色彩一类控制区”、“城市色彩二类控制区”和“城市色彩三类控制区”。

成都市三环路以内建筑色彩分区管理图2.4.2.2控制原则整体协调、局部统一、突出特色、展现风貌。

2.4.2.3控制要求建筑色彩选用色卡为《中国建筑色卡GSBl6—1517.1—2002》。

数量化表色三环路体系以色调、明度、彩度三属性来确定颜色标号,表示方法为彩色H V/C(色相明度/彩度),无彩色N V(中性色明度);基本色是复合灰(为明度在N6-N8.5之间,彩度≤5的色调)之下的多元化组合。

(1)城市色彩一类控制区主要包括三环路以内的部分历史文化风景区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区域内建筑色彩控制应满足以下要求:区域内建筑主色调依据《控制图》相应地块色号确定;区域内禁止使用任何破坏整体环境色调的建筑色彩。

现状建筑色彩与本区域环境色调不协调的,需通过色彩整治等措施进行改造。

(2)城市色彩二类控制区三环路以内现状已建成或部分建成且建筑密集的区域,建筑色彩控制应满足以下要求:区域内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建筑和幼儿园、中小学、农贸市场、社区用房、公共服务设施等建筑)主色调依据《控制图》相应地块色号确定。

主色调调整范围宜为:色相H±2,明度V±1,彩度C±2;丰富城市建筑特色、增加城市色彩活力,区域内非居住建筑,如:商业、办公、图书、会展等公共建筑可不控制色调,但应符合基本色是复合灰(为明度在N6-N8.5之间,彩度≤5的色调)之下的多元化组合的规定,并注意与相邻城市色彩控制区建筑颜色的协调与过渡。

(3)城市色彩三类控制区三环路以内除一、二类控制区以外的区域,区域内建筑色彩控制应满足以下要求:原则上只控制区域内建筑的明度和彩度,不控制色调;区域内建筑色彩应符合基本色是复合灰(为明度在N6-N8.5之间,彩度≤5的色调)之下的多元化组合的规定。

2.4.3城市风貌2.4.3.1控制对象需要风貌改造的特殊地区:如历史文化地区、城市核心区、主要街道、河道及公共开敞空间、重要节点等。

2.4.3.2控制原则遵循如下风貌改造原则,以达到改善城市景观、提升建筑形象的目的。

(1)总体协调与个性多样化;(2)保护和利用历史风貌环境,延续城市历史文化和空间肌理;(3)城市功能复合,增强城市活力,强化控制引导,提高风貌区的宜居性;(4)突出城市特色,增强可识别性。

2.4.3.3控制要求对于开放空间的建筑风貌改造不应超出红线范围,对于封闭空间的建筑风貌改造不应超出建筑滴水线。

针对用地紧张的风貌改造特殊地区,在满足消防要求等前提下,可利用人行道作为风貌改造区的半开敞空间,加建檐廊等构筑物。

第三章城市重点地区设计导则3.1主要滨河地区设计导则3.1.1控制对象本导则针对河道蓝线宽度大于等于40米的滨河地区提出相关城市设计导则,主要包括锦江(原府河、南河)、沙河、东风渠、清水河、江安河等。

主要河流控制示意图3.1.2总体要求3.1.2.1控制目标注重滨河生态环境与城市建设空间的相互融合,创造层次丰富、高低错落、景观良好的空间形态,改善人居环境。

3.1.2.2控制原则主要滨河地区城市设计遵循建筑多样性、空间亲水性、绿化渗透性和交通可达性原则。

滨河地区层次丰富的空间形态滨河地区与周边的绿化渗透滨河地区与周边的交通联系滨河地区多样化的建筑形式3.1.2.3控制要求(1)三环路外整体空间形态三环路以外主要河流两侧200米范围划为沿河建筑高度控制区,河流两侧第一排住宅建筑宜以多层建筑为主,后排住宅建筑高度宜自河道向外依次递增,呈“V”形布局,公共建筑高度不受限制。

✗✓三环路外主要河流两侧空间形态示意图河流沿线鼓励形成高低错落的建筑空间形态,丰富天际轮廓线。

避免纯住宅建筑沿主要滨河地区连续布局过长,节点位置的建筑高度宜适当变化。

河流沿线空间形态示意图(2)三环路内整体空间形态三环路以内的主要河流两侧住宅建筑可结合实际情况以多层或高层布置,但建筑布局宜体现景观视线的通透性。

三环路内主要河流两侧空间形态示意图(3)建筑退距建筑退距宜错落有致,避免出现单调的“一层皮”形态。

✗✓建筑退距示意图(4)建筑布局建筑布局宜与河流水系相互呼应。

建筑布局示意图(5)公共通道临滨河开敞空间第一排建筑宜设置公共通道,加强用地与滨河空间的联系,公共通道之间间距不宜超过200m。

公共通道示意图3.1.3设计导则3.1.3.1建筑高度三环路以外住宅建筑高度(H)与建筑外墙距河流蓝线的垂直距离(D)之比不宜大于0.5。

控制宽度大于40米的河道两侧建筑高度控制示意图3.1.3.2建筑连续面宽多低层住宅建筑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80米。

高层住宅建筑高度不大于80米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60米;建筑高度大于80米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40米。

✗✓✓✓建筑连续面宽示意图(H为建筑高度、L为建筑面宽)3.1.3.3商业设置住宅项目兼容商业部分若滨河设置,宜独立建设,并保持绿化景观通透性。

3.1.3.4建筑屋顶在建筑屋顶协调统一的前提下,鼓励采用包括穹顶、拱顶、坡顶、平顶等多种建筑屋顶形式。

鼓励公共建筑增加屋顶绿化,丰富城市第五立面景观。

鼓励建设与自然相融合的生态建筑、覆土建筑,加强建筑立面垂直绿化。

建筑绿化示意图3.1.3.5围墙围墙宜保持开敞通透,体现绿色生态,避免连续实体墙面。

✗✓围墙示意图3.1.3.6视线通廊滨河开敞空间第一排建筑布局宜开敞、通透,提供适当的视线通廊以避免河流景观资源被连续展开的建筑物所遮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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