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国际私法课件第一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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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第一章概论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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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法律关系的主体的一方或双方 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无国籍人或 者外国国家,或者一方是住所、惯常 居所或营业所在国外的自然人、法人。
(2)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涉外因素, 如标的物位于外国、标的物属于外国 人所有或标的物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 成。
(3)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的事实发生在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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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民事关系的涉外因素可以是 单一的,也可以是多元的。在实 践中,往往表现为多元的,即在 一个民事关系中有两个或两个以 上的涉外因素。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这里讲的涉 外因素既包括外国,又包括一个 国家之内的不同“法域” (Territorial Legal Uni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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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
法律冲突(Conflict of Laws ) 亦称“法律抵触”,是指在国际 民事关系中,由于其涉外因素导 致有关国家在法律效力上的抵触。
一个国际民事关系 必然涉及到两 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有关国家的 法律对同一个问题作了不同的规 定,而且都主张对该法律关系行 使管辖权,在这种情况下,就产 生了应该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问 题。
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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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范围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性质 第四节 国际私法的名称 第五节 国际私法的定义 第六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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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把调整在国际交往中所产生
的民商事关系的法律,称之为国 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以区别于其他部门法。 因此,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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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国际民事冲突产生的原因 • 1、各国民事法律制度规定的不同 • 2、涉外民事关系大量出现 • 3、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享有平等的民事
法律地位
• 4、各国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 内国的域外效力
资料分析:两种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有何不同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 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 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 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1条: 如果卖方没有义务要在任何其他特定地点交 付货物,他的交货义务如下: (a)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卖 方 方应;把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 (b)在不属于上一款规定的情况下,如果 合同指的是特定货物或从特定存货中提取的 或尚待制造或生产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而 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这些货物是 在某一特定地点,或将在某一特定地点制造 或 置生;产,卖方应在该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 (c)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他于订立合 同时的营业地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 (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 、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 人;
• (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 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外;
•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 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领域外的;
•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 其他情形。
公共管理学院 陈晓芳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与条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2.民法通则第八章 3.民事诉讼法第四编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78—195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 若干问题的规定 8.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

国际私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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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一、主权原则 二、平等互利原则 三、法律协调与合作原则 【思考】在国际民事交往社会,是否存在 一种共同的整体的利益?如果有,如何实现 这种共同利益? 四、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湖广铁路债券案 中国清末预备修建的湖广铁路是指“湖北、湖南两省境内的 粤汉铁路”和“湖北省境内的川汉铁路”。因这两线铁路都在湖 广总督的辖区范围内,故称“湖广铁路”。两线铁路的修建计划, 前者是由武昌起经岳阳、长沙至宜章,与广东商办的粤汉铁路衔 接;后者以汉口为起点,经应城、钟祥、当阳至宜昌,由此抵达四 川夔州(现称奉节)。 清政府修建湖广铁路的目的在于便利用兵以镇压正在兴起的 南方起义维护其统治。为加快铁路的修建,当时的湖广总督张之 洞受命督办后,便向国际上筹措借贷,1909年3月7日,中德草签 了借贷合同,决定向德国的德华银行借款。英、法两国得知此事 后也认为有利可图,故通过抗议、照会对清政府施加压力,强迫 清政府接受它们的借款。这使清政府只好搁置中德的借贷合同, 另于1909年6月6日与英、法、德三国草签了借款合同。之后,美 国又以“机会均等”挤进了该借贷合同。所以,湖广铁路的借贷 合同最后是以清政府邮传部大臣(盛宣怀)为一方,以德国的德华、 英国的汇丰、法国的东方汇理等银行和“美国资本家”(以下称银 行)为另一方在北京签订。合同签订后,德、英、法、美上述银行 于1911年以清政府的名义发行“湖广铁路五厘利息递还金镑借款 债券”(以下简称湖广铁路债券)600万金英镑。该债券利息从1938 年起停付,本金1951年到期未付。

第一章 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


第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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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词
该案例探讨了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 与执行问题,包括仲裁裁决的效力、撤 销理由和执行程序等。
VS
详细描述
该案例涉及一起国际商事仲裁案件,当事 人一方需要对仲裁裁决进行撤销或执行。 案件中,需要对仲裁裁决的效力、撤销理 由和执行程序等进行研究和应用。
感谢您的观看
THANKS
属地管辖
以当事人所在地或财产所在地 为依据确定管辖权。
属人管辖
以当事人的国籍或住所为依据 确定管辖权。
协议管辖
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某国 家的法院管辖。
05
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的定义与特点
定义: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当事人通过 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方式。
案例二:国际商事仲裁的管辖权争议
总结词
该案例探讨了国际商事仲裁中管辖权争议的问题,包括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的组成和管辖权范围 等。
详细描述
该案例涉及一起国际商事仲裁案件,双方当事人就仲裁协议的效力和仲裁庭的组成产生了争议。案件 中,需要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的组成和管辖权范围进行认定和裁决。
案例三
审理和裁决
仲裁庭会对争议进行审理,并 依据法律和事实作出裁决。
仲裁协议的签订
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仲裁 条款,或者另行签订仲裁协议 。
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机构会指定一名或多名仲 裁员组成仲裁庭,负责审理争 议。
执行裁决
当事人应当按照裁决内容履行 义务,若一方不履行,另一方 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国际商事仲裁的裁决执行
在具体案件中,判断是否属于涉外民 商事法律关系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如 主体、客体、法律事实等。
03
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的概念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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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体法调整方式的局限性
1. 并不是所有的民商事领域都存在统一实体规范。 2. 并非所有的国家都参加统一实体法公约,非缔约国不适 用公约。 3. 在参加国中有的国家还提出保留,在保留的问题上还是 存在法律冲突。 4. 统一实体法公约并非都能做出全面、明确的规定,统一 实体规范未做规定的,适用冲突规则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5. 有些实体国际条约允许当事人排除适用,国际惯例更是 需要当事人选择。 6. 科学技术发展不断开拓新领域,国际条约的制定滞后于 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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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统一私法调整方式(直接调整)
制定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从而消除法律冲突。(国际条 约、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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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冲突法调整方式的局限性
1. 缺乏确定性与可预见性: (1)冲突规范指引的只是某国的法律,它可能根本 不存在或者无法查明。 (2)当事人在争议诉诸法院之前,不知道会适用什 麽样的法律来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或者在知 道这种命运到来之前去挑选法院。 2. 根据冲突规范寻找应适用的法律的过程十分复杂 ,受国际私法制度的制约。 3. 由于各国冲突规范不同或者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不同,可能导致判决结果的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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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实体法和冲突法调整方式的比较
1. 冲突法调整方式是国际私法最主要的调整方 式,只要各国法律没有完全统一,就还需要这 种调整方法。 2. 冲突法方式的局限性及实体法方式的优势。 3. 实体法方式的局限性,主要在商事领域。 4. 结论:两种方式优劣互补,在解决法律冲突 方面相辅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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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关于国际私法案件范围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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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 主体、客体及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中至少有一项 具有外国或国际因素的民商事关系。 ·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施行)》第178条:“凡民事关 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 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的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 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 外民事关系。” · 外国因素是一广义的概念,不仅指外国国家还指以国内部 不同的法域。 · 关于法域(law district or territorial legal unit)的含义 (法域是指一个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区域) · 关于“国际”一词的理解。

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理2节-2及3节 国际私法课件

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理2节-2及3节 国际私法课件

(2)有条件的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这类冲突规范其连结点虽然提供了
若干个可供选择的法律,但可供选择的 若干个法律有主次轻重之分,只允许依 顺序有条件地选择其中之一作为涉外民 事关系的准据法。
例如《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 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 的法律”;“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 ,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便是一条有条件的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 规范。它要求法院在处理涉外合同纠纷时, 首先应适用当事人选择的那个法律作为合同 的准据法;只有在无选择时,才能适用与合 同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
5、旗国法 是指船舶悬挂的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
。它常被用来解决船舶在运输过程中发生 的涉外民事纠纷的法律冲突问题。如为航 空器,则适用其所属国法律。
6、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 它是指当事人双方合意选择的那个法
域的法律。这个准据法表述公式,又叫做 “意思自治”原则,是当今大多数国家确 定涉外合同准据法的首要原则。现在,也 有些国家还允许当事人就合同领域以外的 民事关系自主选择适用的法律。
7、与案件或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适用与案件或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
法律,也可称之为“最密切联系原则”, 它既是一个法律选择的指导原则,同时它 更作为一个灵活的开放型的准据法表述公 式,大量出现于各种新近颁布的冲突法之 中。
经典案例分析
某乙诉某丙船舶转让案
[案情简介]
某甲(美国人)在美国建造了一些船舶,
【涉案法规】
本案涉及的是涉外船舶抵押权及所有 权转移问题,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 法》规定为:
第269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 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 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国际私法第一章精品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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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本案涉及哪些民事关系?根据我国的法律, 这些民事关系是否属于国际民事法律关系?
波兰所属的塞浦路 斯集装箱船
“富山海轮”
中国农业生产资料 集团公司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外国再保险公司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外国再保险公司
波兰所属的塞浦路 斯籍集装箱
国际侵权关系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关 系 国际保险关系
国际货物买卖再保险关系 国际代位求偿关系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
第五、国际私法调整民商法律关系的方式
❖ 1、间接的调整:指引 ❖ 《民法通则》144规定: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 ❖ 动产所在地法 ❖ 《民法通则》146规定:涉外侵权之债适用侵 ❖ 权行为地法
图示
准 据法
法 院
审理
案件
❖ 《民法通则》第1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 周师的天空不大,但是她足够我们每个人 去飞翔
❖ 用你的行为去促使你的思想形成
❖ 一份坚持 + 一份努力=你和他人的区别
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述
❖ 学习方法: ❖ 1、充分利用上课时间 ❖ 2、结合国内民商法内容 ❖ 3、上课认真领会重点难点
❖ A国人甲,长期居住在中国,并在中国 结婚育有一儿一女,均为A国人,且已成家 立业。甲在北京有价值千万的房屋一套,但 一日不幸,在和妻子出行时遇到车祸双亡。 子女在悲痛中处理完父母丧事后,对房屋的 继承发生争执。其子认为:父母及家人是A 国人,应按A国法律进行继承,房屋有儿子 完全继承,出嫁的女儿无权继承;而长期在 中国生活的女儿受到了中国优良文化的影响, 认为男女平等,应平等继承父母的房屋。
❖ 思考:港澳台
案例: “富山海轮”与波兰所属塞 浦路斯籍的集装箱船碰撞案

第一编国际私法总论第一部分国际私法概论-PPT文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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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陆红诉美国联合航空公司国际航空 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案201904.doc
• 民法通则第142条 • 第1款: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 规定确定。 • 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 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 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 保留的条款除外。 • 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 用国际惯例。 • 先国际条约,后国内法,再国际惯例(一般)
五、国际私法与其他部门法关系
(一)国际私法与民法 (二)国际私法与程序法 (三)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
(四)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
参阅韩德培和左海聪教授相关论文及评论
六、国际私法和国际私法学体系
(一)两种名称 • 立法名称:法律适用法、冲突法、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及诉讼程序法,等等 • 学理名称:法则区别说(Theory of Statutes)、 冲突法(Conflicts Law) 、私国际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国际私法学 (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 ,等等 (二)两种体系 • 立法体系:早期模式;英美模式;瑞士模式; 中国模式 • 理论体系:英美体系;法德体系;中国体系
• 另一翼则是在发生纠纷时,解决纠纷的国际 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这包括管辖权、司法 协助、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赖来焜的“人体构造论”
• • • • • 头部:外国人地位 左手:统一实体法 右手:冲突法规范 左脚: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和性质
(一)国际私法的渊源(多元性) 国内渊源(立法;判例;习惯) 国际渊源(条约;判例;惯例) 一般原则;学者学说;司法解释 (二)国际私法的性质(混合性) 国内法学派-民族主义学派:代表人物及理由(沃尔夫、戴西) 国际法学派-世界主义学派:代表人物及理由(萨维尼、魏斯) “二元论”者-折中主义学派:代表人物及理由(齐特尔 曼) 黄进教授:宏观国际法体系中的独立分支部门(美国杰塞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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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间接调整方法(冲突法的方法) 通过国内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的方法 通过国际统一的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的方法 间接调整的方法的固有缺陷 (二)直接调整方法(实体法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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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名称、范围和定义
一、国际私法的名称 二、国际私法的范围 三、国际私法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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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私法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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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名称、范围和定义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 第四节 国际私法的性质 第五节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第六节 国际私法的体系及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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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一、涉外民事关系 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三、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方法
“国际习惯”与“国际惯例”辨析 关于国际惯例作为国际私法的渊源问题,目前在
立法上存在较大分歧,在学理解释上也颇为混乱。 【法条】《民法通则》第1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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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一般法理、国际私法之 原则及学说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
问题
国际私法的一般原则、一般法理(或一般法律 原则)、公平与善良原则及特定学者(或学派)的学 说,亦可成为国际私法的渊源,不过得看有关国 家的法律或国际条约是否有这样的明确授权。
(一)法则区别说(theory of statutes) (二)冲突法(conflicts law)、法律冲突法(law of
conflict of laws)或法律的冲突(conflict of laws) (三)涉外私法(foreign private law) (四)私国际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五)国际私法(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
(一)普遍主义——国际主义学派(universalism internationalism)
(二) 特殊主义——国家主义学派(particularist nationalist)
2. 在如何处理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上,即条约与国内法的相 互地位问题,各国实践不尽一致,大体上有四种做法。
3. 在规定国内法与条约地位平等的国家中,如何处理两者的 抵触问题。
4. 目前越来越多的有关冲突法和程序法的国际私法条约规定
了“例外条款”或“排除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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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国际惯例作为 国际私法渊源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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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判例
判例是国际私法的重要渊源 中国不承认判例作为法的渊源。但在国际
私法领域,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判例的重要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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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国际私法的重要渊源,目前,国际公约越来越 成为国际私法规范赖以存在的基本形式之一。
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条约的适用,有以下几个值得注意的 问题:
1. 尽管国际法要求有关缔约国必须善意地履行条约的义务, 但是履行条约的国内程序仍然得由各国自己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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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民事关系
(一)什么是涉外民事关系 涉外民事关系,是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
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等因素中至少有一 个为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二)正确理解涉外民事关系应明确的几个概念 (三)国际私法的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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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一) 法律冲突(conflict of laws)的含义 普遍的意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
个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国际私法上独特的含义:主要是指民事法律的国际冲突,
即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域的民事法律对某一民事关 系的规定各不相同,而又竞相要求适用于该民事关系,从 而造成的该民事关系在法律适用上的抵触的现象。 (二)法律冲突的产生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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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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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私法的范围
所谓国际私法的范围,指的是国际私法所应包括的 规范的范围或种类。
(一)如何正确认识国际私法的范围 (二)我们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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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私法的定义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 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 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 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 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 律部门。”
本电子课件制作者:欧福永,李健男,熊之才
内容简介
本书是根据教育部1998年《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 学基本要求》,为适应21世纪国际私法教学的需要,为高校法 学专业核心课程编写的教材之一,也是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 国家级规划教材。
本书采用了国际上普遍接受的国际私法学体系,结合大量国内 国际立法、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深入系统地阐述 了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
本书运用比较的方法对上述内容进行了深入透彻、多层面和多 角度的、繁简适度的阐述和论析,反映了国内外国际私法学研 究的最新成果。
本书可作为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教科书,亦可
供其他专业学生选用和社会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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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总论
第一章 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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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国际私法的性质
争论的焦点是:国际私法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国 际私法是程序法还是实体法?国际私法是公法还是 私法?
一、 国际私法已兼具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性质 二、 国际私法已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性质 三、 国际私法已兼具公法和私法的性质 四、 国际私法与邻近几个法律部门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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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私法已兼具国际法和 国内法的性质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个独立的 法律部门,贯彻整个国际私法的一个核心问题是法律冲突 问题。本章主要从整体上对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范围、 渊源、基本原则及体系等作了阐述。本章要掌握的重点是: 涉外民事关系及其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方法 国际私法的名称、范围和定义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私法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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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
一、国内立法 二、判例 三、国际条约 四、关于国际惯例作为 国际私法渊源的问题 五、关于一般法理、国际私法之原则 及学说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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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内立法
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 各国国际私法立法的模式主要有三种:分
散式立法模式、专篇专章式立法模式、单 行法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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