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查处司法腐败问题的调查研究word版
法院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调研报告

**法院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调研报告**法院在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中,坚持“重点工作抓创新求特色,难点工作抓推进求突破,经常性工作抓巩固求提高”的工作思路,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在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中取得了新的成效。
一、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
我院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按期完成刑事被害人救助、司法公开制度等改革任务的实施方案,同时,为确保审判公正高效,大力推进人民法院工作机制改革。
一是推进审判机制改革和管理创新。
全面推进审务公开,规范裁判文书上网和庭审直播,开展“法院开放日”活动,实行重大案件新闻发布会制度,进一步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积极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扩大选任范围,现有人民陪审员21名,去年共参与审判案件106件。
严格规范法官裁量权,全面实行量刑规范化,采取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确保量刑公开公正。
探索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统一案件裁判标准。
严格审限制度,开展专项检查,着力解决一些案件超审限问题。
加强审判运行态势分析、案件质量评查、办案绩效考评等工作,促进审判、执行工作规范运行。
推进审判流程、司法统计的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效能。
二是完善司法为民工作机制。
落实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意见,在诉讼服务、调查取证、档案查询、公民旁听庭审等方面为群众提供便利。
制定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完善法院领导干部基层联系点制度,开通民意沟通电子信箱,拓宽民意采集途径。
完善简易案件速裁机制,提高审判效率。
推广巡回审判,减轻当事人的奔波劳苦。
完善司法救助制度,近五年来共为800余件案件中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减、免、缓交诉讼费60余万元,让经济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
三是完善基层工作保障机制。
积极筹措资金,重建四个派出法庭和机关综合审判楼,建成并启用数字法庭、视频会议室,启动庭审直播,完成局域网升级、三级专网联网,全院干警达到人手一台电脑,基本实现办公自动化。
当前查处行贿案件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当前查处行贿案件情况的调查与思考今年以来,长春市朝阳区检察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查处贿赂案件5件5人,行贿人的身份均为个体劳动者。
虽然查办案件取得了法律、政治和社会效果,但伴随着社会的发展,贿赂犯罪行为已渗透到了许多领域,其表现形式往往混合交错,呈现出多样性、隐蔽性的特点,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贿赂犯罪的存在及其蔓延,不仅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碍了社会公平竞争,增加了交易成本,而且毒化了社会风气,滋生了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已成为影响经济社会正常运行的一大“公害”。
但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查办贿赂案件时发现共同的原因、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一、贿赂犯罪产生的主要原因贿赂犯罪不断滋生繁衍,给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已经带来严重危害,直接阻碍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发展,主要原因是:1、贿赂犯罪已成为市场的潜规则,大众对待贿赂持消极态度。
其理由是贿赂已经被市场参与者默认为一种有效的经营手段,并被作为市场参与者与执法人员打交道的有效“润滑剂”,也就是说贿赂以成为一种不良的市场规则。
特别是政府官员在发放许可证、资格认证,监督检查和其它市场管理环节,受贿现象很普遍,少数官员的索贿、受贿行为在贿赂滋生蔓延过程中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
2、市场体系发育不成熟,改革开放之后,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市场竞争格局初步形成,一些不良经营者在新旧经济体制的转轨过程中,采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占领市场或获取最高额利润,实施贿赂行为。
3、“权利行为”代替“法律行为”。
由于我国在反商业贿赂方面存在一些缺陷,而法律缺陷的产生,往往是以“权利行为”代替“法律行为”的结果,也就是说起草立法部门给本部门的“权力行为”留出充足的空间,故意在法律规定上含糊一些,并对各部门在法律之间不协调,冲突、脱节之处采取回避的做法,把矛盾留给“权利行为”去运作。
4、查出贿赂犯罪力度不够。
贿赂犯罪手段隐蔽,形式多样,且不断凡心,各种回扣名目,貌似合法的形式,侦查取证难、讯问难、干扰多、阻力大,加之法律政策界限不清,侦查技术手段跟不上各职能部门打击合力不强,惩治贿赂形不成合力。
政法系统作风腐败问题惩治和预防调研报告

政法系统作风腐败问题惩治和预防调研报告一、引言政法系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风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度。
近年来,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入推进,政法系统作风腐败问题受到了广泛关注。
本次调研旨在分析政法系统作风腐败问题产生的原因和特点,并提出相应的惩治和预防措施。
1. 调研目的- 分析政法系统作风腐败问题产生的原因; - 揭示政法系统作风腐败问题的特点和表现形式; - 探讨政法系统作风腐败问题的危害性; - 提出惩治和预防政法系统作风腐败问题的有效措施。
2. 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了文献资料法、访谈法和问卷调查法相结合的方式。
二、作风腐败问题产生的原因1. 缺乏监督机制政法系统在权力运行中存在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一些干部产生侥幸心理,滋生腐败问题。
2. 制度不健全现行的政法系统内部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对权力的行使、资源分配等方面缺乏明确的规范,容易产生腐败问题。
3. 考核评价机制缺失政法系统的考核评价机制存在问题,过分追求绩效结果,而忽视干部作风建设,容易培养出作风不正的干部。
4. 个人因素一些从业人员本身思想不正确、道德底线模糊,对权力的衡量和掌握存在误区,容易陷入作风腐败问题。
三、作风腐败问题的特点和表现形式1. 特点政法系统作风腐败问题具有以下特点: - 隐蔽性强:往往隐藏在日常工作中,不易被查觉; - 对社会影响大:政法系统对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正义具有重要作用,作风腐败问题会严重破坏司法公正,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 - 高发和高发展性:由于一些特殊性质和特殊权力,政法系统更容易产生作风腐败问题。
2. 表现形式政法系统作风腐败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 违法乱纪:包括涉嫌受贿、贪污等违法行为; - 服务不公:对待群众不公平,存在权力寻租问题; - 过度执法:滥用权力、违法操作,导致司法不公正。
四、作风腐败问题的危害性1. 损害司法公正政法系统作风腐败问题会严重破坏司法公正,导致正义无法得到维护,破坏社会和谐稳定。
查处行贿行为调研报告

查处行贿行为调研报告行贿行为调研报告近年来,行贿行为在社会各领域频频出现,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的形象和信誉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了更好地了解行贿行为的背后原因和现状,我们进行了一次调研,并在此向大家汇报。
调研结果显示,行贿行为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行贿行为与一些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相关。
在一些单位中,权力集中、审批流程复杂以及职工待遇不公等问题成为了容易滋生行贿行为的土壤。
其次,行贿行为与个别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廉洁意识不强相关。
一些人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违背公职人员的职业操守,与私人利益勾结,导致了行贿行为的发生。
同时,媒体普遍报道的“关系社会”现象也使行贿行为的案例屡见不鲜。
针对行贿行为的调研显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制。
首先,相关部门应加大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管力度,建立切实可行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通过改革和优化审批流程、加强岗位责任制和内部监督机制的建设,减少权力滥用,提高单位整体的廉洁性和透明度。
其次,加强个人廉洁教育普及工作。
在教育体制中加强廉洁教育内容,并通过举办培训、开展社会宣传活动等方式,提高公职人员的道德素质和职业操守。
第三,建立严格的制度和法律监管机制。
对于行贿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严惩不贷,拒绝为行贿者提供任何腐败温床。
同时,加强司法机构的力量,提高对行贿行为的打击力度。
综上所述,行贿行为调研结果表明,行贿行为的存在是由于一些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不完善,以及个体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廉洁意识不强。
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加强相关部门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管力度,加强个人廉洁教育普及工作,并建立严格的制度和法律监管机制。
只有通过多方努力,才能彻底根除行贿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诚信环境。
当前我国腐败现象调查报告

附件1:青海广播电视大学学生社会调查报告选题表青海广播电视大学社会调查报告评审表题目当前我国腐败现象调查报告姓名_ 赵昌渊教育层次_ 本科 ____ 学号_ 1163001202024_ 专业_行政管理分校_青海广播电视大学教学点_ 人才电大__指导教师____韩凌云 ____青海广播电视大学制2012年_11__月_21_日当前我国腐败现象调查报告腐败问题一直被国人关注,无论是改革开放初期的“官倒”,还是现在的“倒官”。
在十八大的召开之际,腐败问题依然是社会关注的重点。
近些年来,中央反腐败的决心和力度不可谓不大,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一些高官也受到法律惩罚,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反腐败的态度,然而“越反越腐”的现象似乎不仅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反而更趋严重。
一、调查目的:为了解我国目前的腐败现象展开调查,主要通过查阅相关文献资料以及收集整理相关案例,分析我国目前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原因。
二、调查方式:本次调查主要采用了问卷调查、访谈以及文献资料研究的方式进行,网上搜集相关的腐败案例,在结合其他学者研究的基础上探索我国目前腐败现象产生的各方面因素,了解目前我国腐败现象的基本情况,分析腐败现象的危害。
三、调查的时间:2012年9月-11月四、调查结果:2012年中国的腐败案件屡屡发生,例如8月26日浙江衢州公齤安局副局长蔡建明涉集资案,被衢州市纪委“双规”。
8月27日广州市公齤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何靖,涉嫌严重违纪正接受调查、9月20日已被有关方面“双规”,接受调查8月27日原辽宁省凤城市市委书记王国强卷款2亿离境……腐败现象滋生蔓延,我国的腐败问题日趋严重,基于此,我们展开了调查,所得结果如下:(一)腐败现象的基本概况1、主体多元化。
主体多元化主要是指随着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腐败主体所涉及的主体更加多元。
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腐败分子拉帮结派,形成利益同盟,在体现参与主体多元化的同时也体现出明显的群体性特征主体多元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腐败涉嫌的人数增大,波及范围扩大;二是腐败所涉及到的金额数量不断增大,并且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三是腐败的主体层面光,中低级别官员的腐败也逐渐增多。
当前我国司法腐败的制度性根源及其防治的开题报告

当前我国司法腐败的制度性根源及其防治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司法实践中的各种问题不断浮现,其中司法腐败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司法腐败不仅严重损害了社会公正正义的形象和权威,而且严重妨碍了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
近年来,我国司法腐败的一些案件屡屡曝光,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如何规范司法行为,防范和打击司法腐败,成为了当前司法改革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因此,本文选题为“当前我国司法腐败的制度性根源及其防治”。
二、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我国司法腐败的制度性根源,并针对这些根源提出相应的防治措施,以促进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
三、研究内容1.目前我国司法腐败现状及其对司法公正的影响这一部分将分析目前我国司法腐败的表现形式和其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为读者提供司法腐败问题的基本概念及其危害性。
2.当前我国司法腐败的制度性根源本章节将深入分析我国司法腐败的制度性根源:如司法体制和管理机制的不顺畅、司法官制度、法官职业保障不完善、职业道德的缺失等方面进行综合阐述。
3.防治司法腐败的对策和建议如何有效防治司法腐败现象是当前司法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
本章将着重于提出防治司法腐败的对策和建议,主要包括:(1)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司法行为。
(2)完善司法体制,加强司法官职业保障。
(3)加强司法人员职业道德建设。
(4)推进司法公开、公正、透明。
4.研究意义本文从分析我国司法腐败现状和分析其制度性根源入手,进而提出相应的防治措施,并在防治司法腐败的对策和建议中探讨了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
通过本文的阐述,有助于提高司法工作者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促进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
浅析遏制司法腐败现象的思路-word范文文档

浅析遏制司法腐败现象的思路浅析遏制司法腐败现象的思路司法是反腐败斗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司法腐败,将严重影响司法机关以及国家机关的社会公信力,必将造成社会混乱,依法治国就无从谈起。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其作用越来越为重要,它代表着社会公理与正义的象征。
审判是否公正、高效、廉洁关系到人民法官、人民法院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同时也关系到党和国家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社会对司法腐败现象的关注越来越多。
就法院遏制司法腐败的问题,笔者认为,关键是加快改革步伐,打破传统思想和习惯做法,破格启用有知识、有文化、有理想、有道德的社会精英,从而优化法官队伍,提高法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一、加强思想政治学习,提高干警的政治素质,从而增强干警防腐抗变能力。
政治思想工作是做好各项工作的生命线,是入世后中国进一步扩大开发的重要思想保证。
毛泽东同志早就指出:“政治路线确定以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
”江泽民同志也指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政法队伍,首先要提高思想政治素质,这是一项带根本性的任务。
”如何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一)加强思想教育应从“三观”入手。
党风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基础在于教育。
世界观不正确,就会感到“政治是虚的、理想是远的、权力是硬的、票子是实的”,理想信念就会发生动摇,政治信仰就会发生危机,人们的意志就会衰退,丧失进取心,价值观就会扭曲,腐败也就此而生。
成克杰、马向东的腐败事实证明,只要“三观”出了问题,思想上不求进步,生活上追求享受、作风不端正,就会被美色迷惑,就会被金钱击倒,就会走向腐败堕落。
因此应当把思想政治教育和“三观”改造相结合,作为党风建设固本之举来抓。
采取多种形式,强化道德意识,牢记共产主义的信念,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使广大干部在市场经济洪流中始终保持清醒头脑,提高防腐抗变能力。
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公正行使权力,办事作风正派,以一个“公仆”的形象展示在人民面前。
反腐案例分析调查报告[大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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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案例分析调查报告[大全5篇]第一篇:反腐案例分析调查报告关于反腐败案例的调查报告υ前言: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经济体制改革与社会转型加速的大背景下,中国进入腐败高发时期,贪污腐败的案件层出不穷。
进入21世纪后,腐败继续呈蔓延趋势,官员中的腐败现象日益严重,其中情节严重的案例更是不胜枚举。
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指出:反腐倡廉建设,必须从一把手抓起,“要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健全施政行为公开制度,保证领导干部做到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
我们作为21世纪的大学生,为党的腐败分子感到痛心的同时也陷入思考,为什么稍微有点权力的人都要将权力化成金钱?最终不仅权力和金钱都留不住,还搭上了自己的一生。
两袖清风真的不存在了吗?人的欲望究竟有多大?带着以上种种问题,我们查阅了近期发生的几起贪污事件的资料,案例涉及社会的各方面领域,并对案例进行讨论与深入的分析,希望能给我们带来一些启示。
υ反腐案例列举λ案例一:首先谈一下十八大后被捉的第一只老虎:李春城李春城,男,辽宁海城人,1978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3年4月参加工作,哈尔滨工业大学电气工程系微特电机及控制电器专业毕业,硕士研究生,助理研究员,曾历任成都市市长,四川省委常委、成都市委书记,四川省委副书记等职务。
2012年12月2日,涉嫌严重违纪接受中央纪委调查,成为十八大后第一个落马的副省级官员。
党报评论:李春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妻、女收受他人所送巨额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弟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滥用职权进行封建迷信活动,造成国家财政资金巨额损失。
2014年4月,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决定给予李春城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涉案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案例分析:作为落马高官第一人,李春城受到了开除党籍处分,辜负了党和人民,得到了应得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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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研究是人们深入现场进行考察,以探求客观事物的真相、性质和发展规律的活动。
它是人们认识社会、改造社会的一种科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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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查处司法腐败问题的调查研究
一、近几点查办司法腐败案件的基本特点及表现形式
(一)从发展趋势看,立查的司法系统职务犯罪案件呈上升状态,占立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比重高
(二)从人员构成看,公安、法院干警犯罪现象较为突出,法院干警犯罪现象呈快速上升趋势
从2009年至今,李沧区检察院立查的职务犯罪案件都是发生在公安和法院环节,尤其是发生在法院环节的职务犯罪案件数量增长迅速,呈暴发趋势。
公安、法院这两个司法部门在办案过程中面临的利益主体较多、社会关系复杂,与当事人之间的直接性接触又相对频繁,监督难度较大,有些干警经受不住外界诱惑,思想蜕化,极易发生职务犯罪行为。
(三)从犯罪形式看,共同犯罪的情况比较多见
从近年来司法系统职务犯罪行为的形式上看,大多呈现司法系统工作人员与家庭成员、社会人员内外勾结、共同犯罪的特点,甚至有些案件具有固定流程且分工明确、配合紧密,在主观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因而构成共同犯罪。
(四)从作案手段看,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带有明显的职业特点,反侦查能力强
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与其承担的职责和执法活动密切相关,其作案手段带有明显的职业特色和规律。
同时,司法工作人员长期从事法律工作,对各项法律法规比较熟悉,具有相当高的反侦察能力,绝大多数人都采取规避法律的做法,在犯罪过程中或犯罪后尽量掩盖事实真相,以逃避法律治裁,这样就对司法工作人员犯罪的查处造成相当大的难度。
如王某涉嫌受贿案,王某在办理执行案件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后,常以“借”的名义索取贿赂,这是其反侦查意识的具体表现。
(五)从涉及罪名看,渎职侵权犯罪往往与贪污贿赂犯罪相互交织
一些司法人员在金钱的诱惑下,办案中收受请托人钱物后,或歪曲事实,伪造证据,包庇放纵犯罪;或该立案的不立案,该查处的不查处,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或审判中显失公平,重罪轻判;或违法减刑、假释,弄虚作假,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惩处。
(六)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危害严重,社会影响大
司法工作人员的身份特殊,其执法活动与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这种犯罪容易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降低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并且容易引发上访事件,给社会带来诸多不安定因素,严重影响了法制化建设。
如我院办理的彭某、孙某徇私枉法案,二人是夫妻,一人是派出所副所长、一人是律师事务所刑辩部主任,二人都是知法懂法的法律工作者,却共谋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故意违背法律,帮助他人受到较轻的处罚,不仅严重破坏了司法活动的公正性,更极大地伤害了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对国家的信任。
二、司法腐败的原因分析
(一)现行司法体制、机制不完全适应新形势
首先,相关司法制度还不完善。
从整体上讲一些司法机关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对司法人员行为是否适当、案件办理程序是否合法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
对于少数司法人员利用司法职权进行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及渎职行为,相关司法制度的监督制约明显不足。
其次,惩治职务犯罪的法律规定不够完善。
现行刑法对职务犯罪构成要件的要求高,犯罪构成上难于把握,如受贿罪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限制、挪用公款有“归个人使用”的限制、行贿罪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限制等,这些法定犯罪构成要件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查证,限制了对职务犯
罪的认定与惩治。
(二)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
就目前我国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机制来讲,有权力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新闻舆论的监督、司法机关的内部监督等。
但“两院”接受人大监督大多是汇报性的,这就使人大通过监督制约、遏制司法腐败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权缺乏应有的权威性和独立性,监督渠道不畅,监督效果不强,存在严重弱化的表现。
就人民群众监督而言,由于不少群众认为“民告官”徒劳无益,害怕打击报复,造成司法人员违法违纪的传闻多,真正受到查处的少。
司法机关的内部监督由于缺乏必要的强制性措施,对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很难监督到位。
(三)司法队伍素质有待提高
司法工作人员所处的工作环境,接触阴暗面较多,对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了解较多,受到的负面影响也较大,而自身职业又普遍带有条件差、危险性大、待遇低的特点,于是个别司法人员对法律缺乏真实信仰,把持不住职业操守,为谋取私利而道德沦丧、歪曲法律、滥用职权、收受贿赂,产生司法腐败。
(四)对司法腐败现象打击不力、惩处不严
近年来,司法机关围绕自己的行业特点,出台了一系列司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规定了一些相关的内部惩戒措施。
但从实际效果来看,这些行为规范过于抽象,操作性不强,内部惩戒措施对司法人员的不当行为纠正整改的力度不理想。
且现阶段我国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查处方与被查处双方均为司法人员,对于侵权、渎职犯罪案件,发案单位往往认为犯罪嫌疑人是为工作而犯,同情犯罪嫌疑人,对检察机关的侦查工作不理解、不支持,办案人员的这种情绪往往会主张司法官员腐败的风气。
三、遏制和预防司法腐败的对策建议
(一)强化思想教育,牢固构筑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一是要坚持不懈地将思想政治教育贯穿渗透到日常工作各领域、各方面,加强司法队伍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使干警在执法工作中,保持清醒头脑,有坚定的政治信仰和明确的政治方向;二是进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教育,执法为民教育和艰苦奋斗的教育,使司法人员树立“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思想。
(二)加强制度建设,健全完善司法制度建设体系
要改革现行的司法财政体制和领导制度,消除司法权的依附性,确保司法独立;完善司法公开制度。
以审判公开和检务公开为核心的司法公开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和重要保证。
除国家机密、个人隐私以及法律规定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外,对司法机关的职能、职权、司法程序和群众关心的热点执法问题,应向社
会公开。
(三)防止权力滥用,着力构建有效规范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系统
强化内部监督,特别是对领导干部以及掌握决策权、用人权和具体办案权的重要部门、重要岗位的干部进行监督。
全体司法人员应重视监督,自觉接受监督;建立健全外部监督体系。
司法机关之间不仅要相互配合,更重要的是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还有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人大监督、民主党派监督以及舆论监督等多层面监督,要畅通监督渠道,内外结合,增强效果,监督到位。
(四)强化管理,加强司法领域职务犯罪打击力度
一是要严格执法,决不放过司法系统中出现的任何违法违纪案件线索,特别是执法犯法、群众反映强烈、情节严重的案件,要发现一件查处一件,决不姑息;二要敢于碰硬,对关系多、保护层厚的违纪违法问题,要坚决排除干扰,在认定性质、适用法律、确定处罚等环节上,绝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要一查到底,严惩不贷。
(五)强化预防机制,提高预防能力和效果
打击职务犯罪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决定了只有真正建立起科学、灵活、有效的预防机制,才能有效地遏制司法人员职务犯罪,防止司法腐败的产生。
具
体工作中,要适应惩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需要,在日常工作中坚持经常性的预防教育,通过公开曝光、案例教育等方式,深入宣传,进行警示,扩大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惩一警百,警钟长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