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版《没收走私汽
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关于进一步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工作的指导意见

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关于进一步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9.06.25•【文号】公通字[2009]34号•【施行日期】2009.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工作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09〕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商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易制毒化学品既是企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必需品,也是制造毒品必需的原料和配剂。
近年来,在各地、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国易制毒化学品流失势头得到一定程度遏制,对于从源头上减少制毒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国内外毒品形势和经济发展形势发生重大变化,易制毒化学品新的流失路线、流失方向、流失方式不断出现,给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同时,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外部经济形势迅速恶化,经济运行困难急剧增加,化学品出口量明显减少,给相关企业生产经营带来不少困难,易制毒化学品流失风险明显加大。
为进一步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保证合法需求,缓解经济下行给易制毒化学品相关企业带来的压力,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有效压缩制造毒品犯罪活动的空间,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紧密结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禁毒斗争形势,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服务观念,深化管理改革,着力完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机制,努力提高严格管理易制毒化学品的能力和主动服务水平,切实解决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最大限度地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积极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缉私罚没收入缴库和缉私缉毒办案支出管理的若干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缉私罚没收入缴库和缉私缉毒办案支出管理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1.01•【文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缉私罚没收入缴库和缉私缉毒办案支出管理的若干规定(1999年1月1日)目前,走私贩毒斗争形势十分严峻。
为了依法严厉打击走私贩毒犯罪活动,进一步规范缉私罚没收入缴库办法,保障缉私缉毒办案业务需要,严格缉私缉毒办案支出管理,现作如下规定:一、根据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的原则,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执法部门,要加大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走私犯罪活动。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查获的走私货物、物品,一律移交海关,由海关处理。
具体移交办法由海关总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二、各级海关应按30%的综合税率,从没收的各类走私货物、物品的变价款和追缴的私货价款中,补征进口关税和进口货物增值税,其中,13%以关税科目入库,17%以进口货物增值税科目入库。
三、补缴税款后的走私货物、物品的变价收入,追缴的私货价款,以及海关、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执法部门处理走私案件对单位和个人处以的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非法款项等,全部上缴中央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支。
四、海关、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执法部门的缉私罚款,按国家规定,实行处罚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一律由被处罚人缴至执法单位委托的罚款代收机构。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及时上缴单位财务管理部门,不得私存私放;单位财务部门应在收款后2日内(节假日顺延)上缴罚款代收机构。
五、缉私中没收的各种违法所得和非法款项,应当比照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由被处罚人缴至罚款代收机构。
被处罚人到代收机构缴款有困难的,可由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执法部门直接收缴,直接收缴的款项,执法部门应于收到款项后2日内(节假日顺延),上缴委托的罚款代收机构。
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扣留、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扣留、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处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5.03.10•【文号】国烟专[1995]第7号•【施行日期】1995.03.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扣留、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处理问题的通知(1995年3月10日国烟专[1995]第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大连市烟草专卖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直属海关:为了贯彻实施《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通告》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现对扣留、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处理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执法部门扣留的非法进口卷烟,应就近封存,从查获地运往封存地时,可凭执法部门开具的《扣留凭单》运输。
二、执法部门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应委托国家烟草专卖局设立或授权的烟草拍卖行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并经国家烟草专卖局认可的拍卖行公开拍卖。
首批拍卖行应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对外公布。
三、各执法部门应及时向拍卖行提供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数量、品种、规格、质量,以便组织拍卖。
拍卖行应在拍卖的15日前发布公告或通知。
公告或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1.拍卖日期、地点;2.拍卖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3.竞买人条件;4.拍卖方式。
拍卖底价由拍卖委托人提供。
四、竞买人必须持有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发的《处理罚没走私卷烟定点企业(批发)》证照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不受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限制。
五、拍卖行在扣除拍卖手续费后,应将拍卖款全部返还原没收单位。
拍卖手续费标准由地方政府核定,一般不得高于成交额的3%。
六、在尚未设立本《通知》第二条所规定的拍卖行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各执法部门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可交由当地“定点企业(批发)”收购处理,其价格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市场零售价的70%。
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走私活动和严格执行缉私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3]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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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走私活动和严格执行缉私规定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走私活动和严格执行缉私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3〕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当前,走私犯罪活动相当猖獗。
海上走私问题十分严重,已遍及整个沿海地区;边境地区借边贸名义,进行走私的活动也很突出。
走私物品主要是汽车、香烟、家用电器等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且走私数额巨大,大案要案较往年明显增多;毒品走私进一步蔓延;企事业单位走私活动有增无减;行政执法人员参与走私、护私的情况突出。
特别是少数地方的边防部门在缉私工作中接连发生违法违纪的事件。
有的违法国际法准则,擅自到公海缉私,随意鸣枪、追逐、扣留外籍货轮。
今年以来已连续发生4起重大的涉外事件,我国政府不得不外交道歉,严重损害了我国的政治声誉,给我外交造成了极大的被动。
有的没有海上缉私任务的部门,在“拜金主义”的驱动下,租用民船或雇用非执法人员到海上缉私,枪击、拦截、检查正常过往的船只,扰乱了海上正常的生产秩序,直接危及了沿海地区社会治安的稳定。
有的为了“捞钱”知法犯法,公开参加走私、护私活动。
有的受当地领导、企事业单位的指使,不坚持原则,不请示,不报告,参与走私、护私活动,问题相当严重,影响极为恶劣。
上述问题引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
这些问题的出现,影响了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腐蚀了人们的思想,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
因此,公安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连续下发通知、通报,多次重申缉私规定和纪律,并派出工作组深入基层检查,但效果不佳。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海关总署监管司关于启用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海关总署监管司关于启用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4.12.23•【文号】公交管[1994]194号•【施行日期】1994.1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海关总署监管司关于启用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1994〕1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广东海关分署,各局、处级海关:为加强进口机动车管理,防止伪造《货物进口证明书》进行走私汽车、摩托车和冒领机动车牌证等违法犯罪活动,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自1995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出)口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的决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1995年1月1日起,所有进口机动车,海关一律签发新版《证明书》。
凡1994年12月31日前,海关已经签发的仍在流通使用的旧式《证明书》,在1995年1月1日后,一律无效。
持有者可凭旧式《证明书》,到原发证海关更换新版《证明书》。
二、自1995年1月1日起,所有进口机动车车主申领牌证时,必须交验新版《货物进口证明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才能予以核发牌证。
三、各地海关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配合,密切协作。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进口机动车牌证手续时,发现《证明书》质地有伪造嫌疑的,可由当地海关予以鉴别;如需对印章和填注内容进行鉴别,则由原发证海关协助鉴别。
各地海关在接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协助鉴别《证明书》的通知后,应积极配合,并及时将鉴别意见签章函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以上规定请各地海关和车辆管理部门遵照执行。
现将新版《货物进口证明书》票样(附后)下发给各地车辆管理部门(各海关已发)。
附件:《货物进口证明书》(票样)1994年12月23日│2-09XX00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XX0000000│货物进口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The Custom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货物进口证明书│Certificate of Importation of Cargo(存根)││查下列货物装(运输工具名称)自(起运地点)于__年__月查下列货物装_│-------------(运输工具名称)│__日运抵本口岸,业经(货主或代理人)于__年__月__--------自│--------(起运地点)│日按章办结进口手续,特此证明------于__│This is to certify that the following cargo shipped年__月__日│per (Name of means of conveyance) from (shipping port)│-----------------------运抵本口岸,业经_│arrived at this port on the date of____________________(货主或代理人)│at that all customs formalities for the importation of________于│the importation of the cargo have been duly completed by____年__月_│the consignee (or hisagent)______________on the date of_日按章办结进口手│_________________续。
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关于开展缉私罚没车辆定点拍卖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关于开展缉私罚没车辆定点拍卖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2.06.24•【文号】国经贸贸易[2002]446号•【施行日期】2002.06.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关于开展缉私罚没车辆定点拍卖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2]4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商委(内贸行业办),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为使缉私罚没车辆得到公开、公正处理,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增加财政收入,国家经贸委和海关总署决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凡海关依法罚没的进口汽车、摩托车等车辆均以公开拍卖的方式处理,拍卖所得收入全额上交财政。
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在各地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和直属海关推荐的基础上,确定北京机动车拍卖中心等71家企业为缉私罚没车辆定点拍卖企业(以下简称定点拍卖企业)。
通过定点拍卖企业拍卖的车辆包括海关系统依法没收的进口汽车、摩托车等车辆。
本通知印发后海关没收的进口汽车、摩托车等车辆,都要通过定点拍卖企业拍卖。
各定点拍卖企业在拍卖缉私罚没车辆时,需提供海关《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加盖拍卖企业印章),车辆所有人凭这些手续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办理车辆登记。
各地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和海关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拍卖企业情况的变化,适时对定点拍卖企业进行调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缉私罚没车辆定点拍卖企业名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二00二年六月二十四日附件:缉私罚没车辆定点拍卖企业名单北京北京机动车拍卖中心中都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天津天津市浩天拍卖行天津蓝天国际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拍卖总行河北河北省拍卖总行有限公司河北省嘉海拍卖有限公司山西山西省拍卖行(有限公司)山西兴晋拍卖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满洲里市公物拍卖行内蒙古腾泰机动车拍卖有限公司辽宁辽宁省公物拍卖行辽宁省国资公物拍卖有限公司大连国际商品拍卖中心吉林吉林省拍卖总行吉林省银兴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北方拍卖有限公司黑龙江哈尔滨交通拍卖行黑龙江省中龙拍卖有限公司上海上海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上海拍卖行上海国泰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江苏联合拍卖有限公司南通拍卖行有限公司浙江浙江省罚没走私物资拍卖行浙江国际商品拍卖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宁波罚没物资拍卖行安徽安徽省物华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安徽省金桥拍卖有限公司福建福建机动车拍卖中心厦门机动车拍卖中心厦门特拍拍卖有限公司江西江西机动车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商业拍卖有限公司山东山东光大拍卖有限公司青岛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公信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润华拍卖有限公司河南河南拍卖行湖南湖南省拍卖行湖北湖北机动车拍卖中心有限公司广东广州机动车拍卖中心安华白云拍卖有限公司广东机电设备深圳拍卖行深圳市拍卖行有限公司广东物资拍卖行有限公司广东省拍卖行珠海市机电物资拍卖有限公司湛江市拍卖行汕头经济特区拍卖行广东省拍卖业事务有限公司广西广西公物拍卖行广西机动车拍卖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北海市地产拍卖行有限公司海南海南亚奥国际拍卖公司海南省物资拍卖市场重庆重庆天辰拍卖中心重庆机动车拍卖中心四川成都机动车拍卖中心四川三益拍卖行四川商品拍卖中心贵州贵州省拍卖有限公司云南云南辰星拍卖有限公司云南机动车拍卖中心西藏西藏兴发拍卖行陕西陕西省拍卖中心甘肃兰州国际商品拍卖中心青海西宁市公物拍卖中心宁夏宁夏资产调剂拍卖行新疆新疆嘉盛拍卖有限公司新疆信成拍卖有限公司。
公安部关于进口汽车注册登记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进口汽车注册登记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进口汽车注册登记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1998年7月2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为加大打击走私汽车、摩托车犯罪活动的力度,严厉打击利用假手续申领机动车牌证违法犯罪活动,由原全国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我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海关总署调查局、监管司联合签署了《关于建立<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货物进口证明书>通报制度的会议纪要》(公交管〔1998〕85号),现将纪要内容和进口汽车注册登记审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要继续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3〕55号)和我局下发的《机动车注册登记工作规范(试行)》(公交管〔1997〕96号)、《关于加强进口汽车注册登记审批工作的通知》(公交管〔1997〕316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认真做好进口机动车注册登记、转籍、过户登记、统计等工作,严格审批手续,严厉打击利用假手续等非法手段申领机动车牌证违法犯罪活动。
二、对工商、海关、公安机关1997年6月1日以后签发的《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七个整车进口口岸(其中新疆阿拉山口岸进口的整车只允许在新疆自治区内注册登记)和海关总署监管司1998年1月1日以后签发的新版整车《货物进口证明书》,实行通报制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须按通报核对无误后,才能办理注册登记。
三、对1997年5月31日以前签发的97版《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和七个整车进口口岸1995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签发的新版《货物进口证明书》,由发证机关负责办理各省(区、市)交警总队车管所的查询业务。
国家工商局等七部门关于贯彻实施《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等七部门关于贯彻实施《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机械工业部(已撤销),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公布日期】1996.08.21•【文号】工商公字[1996]第241号•【施行日期】1996.08.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关于贯彻实施《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公字[1996]第2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计委、进出口办(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机械工业厅(局)、外经贸委(厅)、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为了贯彻实施《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进口汽车车身(含驾驶室)的准确定义(详见附件的文字及图形),由机械工业部负责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如对汽车车身(含驾驶室)是进口还是自制问题发生争议,由机械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确认,并予以裁决。
二、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利用进口汽车车身组装汽车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车型、数量在1996年内完成全部生产销售工作,不得结转。
三、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利用进口发动机(含全套发动机散件)组装生产摩托车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批准给该企业的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和外经贸部授权机关签发给该企业的《进口许可证》及海关完税证明。
四、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利用进口摩托车车架装车及发动机(含全套散件)装车,均属非法拼装,由执法部门按照《通告》的要求予以没收。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和海关没收的非法拼(组)装车辆,应送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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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版《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的通知
【法规类别】经济检查罚没收入管理
【发文字号】公通字[1995]20号
【发布部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1995.03.01
【实施日期】1995.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启用新版《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的通知
(公通字〔1995〕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3〕55号),严厉打击走私汽车、摩托车违法犯罪活动,自1995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旧式《证明书》一律作废。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安、海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查获的走私车辆和无进口证明的车辆,一律按原
规定没收。
由地市级(含)以上公安机关、海关、工商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