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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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以西门子仿冒混淆纠纷案为例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以西门子仿冒混淆纠纷案为例

对未来的影响和启示
这个案例对于未来的影响和启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品牌保护的重要性:这个案例再次强调了品牌保护对于企业的重要性。企业应当对 自己的品牌进行全面的保护,包括商标、名称、包装等,防止被他人仿冒或混淆
反不正当竞争的必要性:市场监管部门需要持续强化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特别 是针对仿冒混淆等行为,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
建立信息收集和分析系统:企业应建立一套信息收集和分析系统,用于监测市场上的 仿冒和侵权行为,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
对企业的启示
A
强化与监管部门的沟通:企业应 与相关监管部门保持密切的沟通, 及时反映市场上的不正当竞争行 为,争取支持与合作
C
培养法律意识:企业不仅要注重 经济效益,也要注重法律合规。 培养员工的法律意识,使他们在 日常工作中能够遵守法律法规, 预防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
国际合作的必要性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跨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
项 目4 10
项 目2 10
常发生。各国政府、企业、行业组织需要加强
国际合作,共同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全
法律法规的完善
球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可能会出现新的

目3
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相关的法律法规应
10
企业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
同时,也有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和长期成功
PART 7 对消费者的启示
对消费者的启示
对于消费者而言,这个案例也提供了一些重要的启示
增强品牌意识:消费者应增强对品牌的认知和意识,了解品牌的价值和意义, 提高对仿冒产品的鉴别能力
理性消费: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保持理性,不盲目追求低价或促销,选择 正规渠道购买,避免购买到仿冒产品

竞争法案例分析

竞争法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原告某 A 市光明食品厂生产的“金猴”牌果味奶糖以其奶味浓、果味纯正,受到消费者的爱慕,在市场上比较畅销。

该省某 B 市一食品厂见“金猴”果味奶糖销路好,就擅自印刷“金猴”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纸用在本厂生产的糖果上,与原告争夺市场。

消费者买到假冒商品后,抱怨“金猴”果味奶糖质量下降,使光明食品厂销路骤减,造成很大经济损失。

光明食品厂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反映在市场上有假冒该厂的商品,经该厂调查,获知B 市食品厂是生产假冒“金猴”果味奶糖的企业,工商局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试分析:1.为什么说B 市食品厂的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2.在处理本案时执法机关应如何合用法律?3.执法机关应对B 厂如何处罚?评析1 .B 市食品厂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A 市光明食品厂相同的注册商标,属于一种典型的假冒商标行为。

商标是企业的珍贵财富,商标是企业的标志,商品信誉就是企业的生命,一个拥有名牌商标的企业,由于自身在质量、价格及服务方面的优势,在竞争中就可以争取非常有利的交易条件。

A 市光明食品厂的“金猴”注册商标是企业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的一种工具,因为它是企业信誉的标记,所以诚实经营者必定发挥商标的积极作用,争取竞争优势;与此同时,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人,也会利用商标进行欺骗性的交易,获得非法利益。

B 市食品厂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行为是一种典型的违背诚实信用商业道德,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部规范竞争行为的基本法,仅仅对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作了普通规定和原则规定。

如果一项违法行为既构成假冒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又违反了《商标法》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规定,根据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优先合用《商标法》。

3.根据《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B 市某食品厂做出处理:责令住手侵权行为、收缴未使用的有“金猴”标识的包装糖纸、赔偿商标专用权人的经济损失、罚款。

3.酒店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有那些三案例分析题甲乙两酒店都是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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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酒店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有那些三案例分析题甲乙两
酒店都是上海
案例一:
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属于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案例二: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经营者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经营者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经营者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披露、使用或者通知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是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并加以不法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情况下,仍然去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案例三:
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获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卖方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向买方销售商品,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答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商品销售、加工生产和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中,采取虚假宣传、不正当销售方式或其他方法,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在这个案例中,卖方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向买方销售商品。

根据常识和经验来看,市场价是指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价格,当商品供给充足时,商品价格会相对较低。

那么卖方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销售商品,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首先,我们需要考虑卖方低价销售商品的目的和动机。

如果卖方低价销售商品是为了提升市场份额、增加销量、降低库存等正当经营目的,那么这种行为不应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因为竞争市场中,经营者通过降低价格来吸引消费者,增加市场份额是一种自由竞争的表现,是符合市场规律的行为。

然而,如果卖方低价销售商品的目的是为了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利益,通过垄断市场、挤压竞争对手等手段来实施价格倾销,那么这种行为可以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因为这种行为将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环境,给其他经营者造成不公平竞争的损害。

综上所述,卖方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向买方销售商品,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需要根据卖方的行为动机和目的来判断。

如果其行为是出于正当经营目的,那么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如果其行为是为了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利益,那么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实际判定中,还需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如市场份额、销售数量、销售时间等因素,以综合判断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竞争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关于竞争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例将围绕一家知名家电企业A,在市场竞争中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展开分析。

二、案情概述企业A是一家生产家电产品的知名企业,市场份额较大。

在市场竞争中,企业A为了打压竞争对手,采取了不正当竞争手段。

具体表现为:1. 低价倾销:企业A在特定时期内,对部分家电产品进行低价倾销,导致市场价格混乱,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2. 诋毁商誉:企业A通过在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恶意攻击竞争对手的产品质量,企图诋毁竞争对手的商誉。

3. 侵犯商业秘密:企业A在招聘过程中,挖角竞争对手的核心技术人员,获取商业秘密。

4. 垄断市场:企业A通过与其他企业签订排他性协议,限制其他企业进入市场,形成垄断地位。

三、案例分析1. 低价倾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企业A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家电产品,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2. 诋毁商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企业A在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恶意攻击竞争对手的产品质量,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3. 侵犯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企业A通过挖角竞争对手的核心技术人员,获取商业秘密,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4. 垄断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企业A与其他企业签订排他性协议,限制其他企业进入市场,形成垄断地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法律后果针对企业A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部门依法进行了调查处理。

具体措施如下:1. 对企业A处以罚款,以警示其他企业。

反不正当竞争的案例分析与法律解决方案

反不正当竞争的案例分析与法律解决方案

反不正当竞争的案例分析与法律解决方案在现代商业社会中,不正当竞争已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给企业和消费者带来了很多负面影响。

本文将通过分析两个反不正当竞争案例,并提出相应的法律解决方案来解决这些问题。

案例一:商业诽谤在某个商业领域,公司A和公司B都提供相同的产品和服务。

然而,由于公司A具有更大的市场份额,公司B却采取了恶意手段来竞争。

公司B开始发布虚假信息,诋毁公司A的产品质量和商业信誉,以此来吸引公司A的客户。

这种商业诽谤行为不仅给公司A带来了巨大损失,还误导了消费者的选择,并扭曲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针对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应该提供以下解决方案:1. 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明确商业诽谤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并加大处罚力度。

2. 提供媒体监管机制,严格审核商业广告和宣传信息,确保其真实准确,避免误导消费者。

3.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建立消费者投诉渠道,并提供追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途径。

案例二:价格倾销公司C和公司D在同一市场提供相同的产品,由于公司D在生产成本方面具有优势,以低于市场平均价的价格进行销售,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

公司C无法与公司D的低价竞争,只能面临市场份额的减少和业绩下滑。

这种价格倾销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司C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针对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应该提供以下解决方案:1. 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价格倾销行为的定义和标准,并加强监管力度,严禁价格倾销行为的发生。

2. 强化市场调节机制,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防止低价占有市场份额的不公平竞争行为。

3. 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通过技术创新、品牌推广等方式,提高产品附加值,以应对价格倾销行为。

综上所述,不正当竞争给企业和消费者带来了很多负面影响,因此应该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来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

同时,还需要加强监管机制,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以保障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消费者权益的受到保护。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构建一个健康、公平、有序的商业竞争环境。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案例一:四川某甲厂生产的“不倒翁”牌的白酒行销本省及西南地区。

该酒自1980年起销售,广告力度较大,在西南各省乡镇.农村都可见到此酒的广告及销售点。

此酒物美价廉,在西南农村地区广受欢迎。

该酒的包装装潢是将酒瓶设计成葫芦型,并贴有黑底及金色字体的“不倒翁”名称。

贵州某乙厂从2000年起生产“醉翁”牌酒。

酒瓶也设计成葫芦型,并贴有黑底金字瓶贴。

该酒也在西南地区销售。

甲厂向执法部门投诉,诉乙厂行为属假冒仿冒行为。

乙方辩称:(1)甲厂生产使用的是“不倒翁”商标,乙厂使用的是“醉翁”商标,购买者不会误认;(2)将两种酒摆在一起,细细观察,差别是明显的,所以不能认定为假冒仿冒。

试问:1.乙厂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什么?2.乙厂辩称的理由是否成立?参考答案:1.乙厂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2.因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中乙厂生产的“醉翁”牌酒的外观设计及商标的颜色均与甲厂的“不倒翁”特有外观及包装相同,且“不倒翁”酒已经在西南农村根深蒂固。

在偏远的农村,由于人们的文化水平及认知能力较低,人们往往只从表面现象去判断事物的真伪,所以“醉翁”酒已经达到了以假乱真的效果,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案例二:某厂生产的白酒一直知名度不高,为打开销路,该厂在2000年6月18日举办了“G牌”白酒新闻发布会。

省内有关负责人及各界人士对“G牌”和另两种著名品牌白酒进行品尝评级,还请了市公证处在现场监督审查。

事后,该厂大肆宣传其所生产的“G牌”白酒名列第一。

但事实是该评比人员并无评比并授予名次的资格,参评的产品之采样也无合法监督程序,评委中很多人是该厂经销商和关系单位人员,该厂又为其提供了价格昂贵的纪念品。

问题:1.该厂的行为构成哪些不正当竞争行为?2.该厂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参考答案:1.该厂行为构成了虚假宣传和诋毁他人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适用案例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适用案例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适用案例分析在市场经济的舞台上,竞争是永恒的主题,但不正当竞争就如同舞台上的“捣蛋鬼”,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秩序。

为了维护市场的公正和健康,反不正当竞争法应运而生。

接下来,让我们通过一些具体案例来深入探讨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适用。

案例一:虚假宣传企业名称公司为了推广其新推出的保健品,在广告中夸大了产品的功效,声称该保健品可以治愈多种顽疾,包括癌症、糖尿病等。

然而,这些宣传内容毫无科学依据,严重误导了消费者。

在这个案例中,该公司的行为明显构成了虚假宣传。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虚假宣传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其他诚实经营的企业可能因为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失去市场份额,消费者也可能因为错误的信息而做出不理性的消费决策。

法律适用方面,监管部门可以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相应的罚款。

同时,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要求赔偿。

案例二:商业诋毁企业 A和企业 B是同行业的竞争对手。

企业 A为了打压企业 B,故意在社交媒体上散布关于企业 B产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谣言,导致企业 B的声誉受损,销售额大幅下降。

这种行为构成了商业诋毁。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商业诋毁不仅是对竞争对手的恶意攻击,也扰乱了市场秩序,让消费者对整个行业产生不信任感。

对于此类行为,法律会要求侵权者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如果情节严重,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案例三:侵犯商业秘密员工甲在从公司 C离职后,加入了公司 D。

员工甲将其在公司 C工作期间掌握的商业秘密,包括客户名单、产品配方等,透露给了公司D,公司 D借此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了不正当的优势。

这是典型的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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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冒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4)在商品上使用质量虚假标志

延伸:《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
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
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
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
• 一审法院经审理于2002年6月14日判决后,原告九头鸟航 天酒家、九头鸟管理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到北京市二 中院。
•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九头凤餐饮公司使用与上
诉人相似的服务名称、店面招牌、定餐卡、窗贴的行为侵
害了上诉人九头鸟航天酒家、九头鸟管理公司的相应权利,
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判决北京市九头凤餐饮有限公司停止
海佳美皮鞋厂在上海市第七届新优美服装设计展示引销会中所获皮鞋
作品优秀设计奖,改为“上海市第七届新优设计优秀奖”;将该公司
所获首届“琼化杯”皮鞋质量跟踪销售最佳奖改为“1993‘琼化杯’
皮鞋质量最佳奖”,并印刷在皮鞋的外包装盒上,对商品的质量、信
誉作引入误解的虚假标志,这属于伪造。

答:(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仿冒知名商品标志的行为;(3)
• 请指出下列案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种类
• 案例1
• (1)2000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王化新在经营浙江省义 乌市容安彩印厂期间,在被告人唐文涛的协助之下,接受 张永乐(另案处理)的定单及张提供的制版、压痕板,在 该厂非法生产假冒南孚电池包装盒39万余只。后该包装盒 被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获。2001年1月8日,浙江省义乌市人 民法院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被告人王化新有期 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处被告人唐文涛 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二被告 服判,不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
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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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案例2、某省建筑材料装潢公司(下简称装饰公司)生产 的地板砖品种单调、质量有时也有问题。该公司投产两年 来,亏损了几十万元,仓库中积压了大量的滞销地板砖。 该公司总经理王某忧心忡忡,想让装饰公司脱离濒临破产 的危险。在一次贸易交流洽谈会上,王某结识了该省某百 货商场的经理孙某,提出了希望孙经理帮助其销售地板砖 的意思。王某表示可以给孙经理5%的“回扣”作为答谢, 要求接受其积压的地板砖。孙经理被“丰厚”的回扣引诱, 答应了王某的要求。于是,装饰公司积压的近10万块地板 砖运到了该百货商场,孙经理拿到了数额较大的回扣装入 了自己的腰包,而近10万块劣质地板砖不仅影响了百货商 场的销售,还使孙经理不得不下令免进另两个厂家的优质 地板砖,使这两个厂家受到一定损失。此外,由于劣质地 板砖的销售,消费者意见很大。最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获悉后对此案件作出了处理,责令百货商场交纳罚款 12000元,将违法所得全部没收收归国库:责令装饰公司 交纳罚款10000元。
设备厂的用户们收到了一份函件,称“。。。。。。经上级批
准,特在杭州杭生空调设备厂的基础上,成立杭州杭生通风设
备公司。。。。。。”一时间,真假“杭生”难辩。最后查明,
原来是从“杭生空调设备厂”出走的个别人,他们想借“杭生”
的名义夺走“杭生”人的饭碗。对此,“杭生”人迅速作出反
应,一面通过新闻部门以正视听,一面向上级通报,请求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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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头鸟”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利用其在任职期间形成的 便利条件及研究成果,私自成立九头凤餐饮公司,并擅自 使用与“九头鸟”相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及宣传材料, 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由此,将“九头凤”告上法庭, 引起了一场“鸟”、“凤”之战。但是被告“九头凤”一 方认为,九头凤餐饮公司的名称、包装、装潢及宣传材料 并没有与九头鸟航天酒家混淆,消费者能够区分开来。九 头凤餐饮公司是依法设立、合法经营的,并未对九头鸟航 天酒家、九头鸟管理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1992年、1993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测中心产品质量抽查中,
各项指标都达到了部级标准。该产品近年来已被全国几百家宾
馆、饭店、商场使用。“杭生”产品以其优良的品质、完善的
售后服务成为具有较高商业信誉的知名商品。难以料到的是,
1993年5月,余杭市瓶窑镇又冒出一家以“杭生”这一知名商标
注册的企业——杭州杭生通风设备公司。不久,杭州杭生空调
使用与北京市九头鸟航天酒家、九头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的“九头鸟” 服务名称、店面装饰等相近似的“九头凤”
服务名称、店面招牌、定餐h 卡、窗贴。
3
• (3)原告杭州杭生空调设备厂是一家生产系列空调设备的乡镇
企业,该厂以“杭生”为商标申请了注册。该厂生产的“杭生”
系列空调设备曾先后荣获农业部优质产品奖、省优质产品奖。
但这一切未使冒用人停止侵权,于是“杭生”人只得聘请律师,
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假冒者的不正当竞争行
为,经法院审理后,在事实与法律面前,被告人不得不承认侵
权的事实,并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
原告经济损失及销毁其公司内带有“杭生”字样的文字材料,
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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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4)1994年上海佳美服饰鞋业公司在销售“银狼”牌皮鞋时,将原上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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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九头鸟航天酒家成立于1997年12月15日,九头鸟管理公司 成立于1999年5月10日,九头鸟航天酒家作为九头鸟管理公司的 全资子公司独立核算。两者的经营范围中都含有“中餐”。以 九头鸟航天酒家命名的分店有3家,开业于2000年10月至2002年 2月20日期间;以九头鸟管理公司命名的分店有2家,开业于 2000年8月、12月。2002年1月22日,北京市利怡生餐饮有限公 司变更名称为九头凤餐饮公司,且股东变更为石送军、石保军、 吴素玲3人,其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据九头鸟管理公司负 责人介绍,石送军、石保军、吴素玲原均为九头鸟管理公司的 员工,并均与九头鸟管理公司签有劳动合同。在石送军、石保 军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乙方在辞职或被辞退后3年内不得使用 或泄露在工作期间掌握的甲方商业秘密、专有技术、专利技术 等”的条款,并且劳动合同的签定日从2000年6月至(最长至12 月)。石送军等3人在离开九头鸟管理公司是均未办理任何手续。 九头凤餐饮公司于2002年1月22日申请注册由文字“九头凤”及 图形组成的商标,该申请以被受理,但尚未通过核准。但是, 九头鸟酒家的店面名称、招牌的颜色和设计、橱窗图案等装饰 风格均于“九头鸟”类似。九头鸟航天酒家、九头鸟管理公司 认为,石送军、石保军、吴素玲在未于“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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