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3号——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3号——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7.26•【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3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3号《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2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6年7月26日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水生动物疫病传入国境,保护渔业生产、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地区进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境水生动物在风险分析基础上实施检验检疫风险管理,对进境有关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和信用管理。
第五条进境水生动物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进境水生动物的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检疫准入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境水生动物实施检疫准入制度,包括产品风险分析、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评估与审查、检验检疫要求确定、境外养殖和包装企业注册登记。
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分类制定、公布进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要求。
根据检验检疫要求,对首次向中国输出水生动物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产品风险分析和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评估,对曾经或者正在向中国输出水生动物的国家或者地区水生动物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进行回顾性审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简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简介为适应入世需要,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监督与管理,我国国务院决定将这些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并入新成立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在中国境内制造、使用特种设备产品的安全监督工作。
2003年2月,我国国务院已正式颁布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并于2003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2号)及其配套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和《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三个规范性文件已于2004年1月1日实施。
同时,1993年9月29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公布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废止。
新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制度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由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在其有效期内仍然有效。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办公室(SQLO)已更名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SELO)。
SELO作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对外的特种设备许可工作窗口,负责接受、整理、传送各项许可申请和鉴定评审资料,发送许可证书,协调许可审查工作。
SELO的工作地点和联系方式如下: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政务大厅邮编:100088电话: 82260344(机电类产品申请受理);82261764(锅炉容器等承压类产品申请受理)82261762(证书发放查询);82261763(申请及评审资料接收查询)传真:82260345网址:(信息查询); (网上申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2006年12月1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16.10.18
【实施日期】2016.10.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84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6年9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
2016年10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建立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
度,根据《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国发〔2015〕33号)、《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质检总局对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有关部门规章进行清理。
经过清理,质检总局决定:
一、对2件部门规章予以废止,详见附件1。
二、对9件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详见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质检总局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
一、《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08年11月11日质检总局令第110号)。
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订〈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8月25日质检总局令第158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3号《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0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7年11月14日(此件公开发布)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活动,提高认证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认证机构,是指依法取得资质,对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是否符合标准、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独立进行合格评定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机构。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机构的资质审批及其从事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独立、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社会信用体系。
第六条认证机构及其人员对其认证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 1 —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资质审批第七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第八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三)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四)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五)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2年第41号——关于废止国家质检总局2001年第45号公告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2年第41号——关于废止国家质检总局2001年第45号公告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2.05.14
•【文号】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2年第41号
•【施行日期】2002.05.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2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5月5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5日)废止(原因:已过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2年第41号)
据世界卫生组织(WHO)2002年4月9日、5月9日报告,加蓬卫生部5月6日正式宣布,该国于2001年12月暴发的埃波拉病毒出血热疫情结束。
本次暴发共报告病人65例,死亡53例,最后一例病人死于3月19日,经过两个最长潜伏期的时间没有新的病例报告。
鉴于上述情况,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第45号公告同时废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00二年五月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告
2014年第12号
关于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
产品认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
证认可条例》,现决定对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见附件)。
自2015年9月1日起,凡列入本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
内的消防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
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自2014年9月1日起,委托人可以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认证产品的认证委托。
特此公告。
附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部分消防产品目录
质检总局公安部国家认监委
2014年1月28日
附件
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部分消防产品目录
印送: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
督局、公安厅(局),存档(2)。
质检总局办公厅2014年2月8日印发。
aqsiq指的是什么

aqsiq指的是什么AQSIQ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安全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什么是aqsiq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aqsiq的职能和组织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安全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20个司(厅、局),即;办公厅、法规司、质量管理司、计量司、通关业务司、卫生检疫监管司、动植物检疫监管司、检验监管司、进出口食品安全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产品质量监督司、食品生产监管司、执法督查司(国家质检总局打假办公室)、国际合作司(WTO办公室)、科技司、人事司、计划财务司、督察内审司、机关党委和离退休干部局。
另外,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国家监察部向国家质检总局派驻了纪律检查组和监察局。
国家质检总局对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简称国家认监委)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简称国家标准委)实施管理。
国家认监委(副部级)是国务院授权的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的主管机构。
国家标准委(副部级)是国务院授权的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下设15个直属事业单位,即:机关服务中心、信息中心、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中国纤维检验局、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人力资源开发培训中心、中国质量报社、中国国门时报社、中国标准出版社和中国计量出版社,为质检决策和实施提供技术等方面的支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李长江二〇〇五年一月十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见本办法附件。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发证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经考试合格,凭考试结果和相关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审核、发证。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第二章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第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具体分级范围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并在本省范围内公布。
对于数量较少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带压密封、氧舱维护、长输管道安全管理、客运索道作业及管理、大型游乐设施安装作业及管理等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考试机构,统一组织考试,由设备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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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和大韩民国农林水产食品部
关于进出口水产品卫生管理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大韩民国农林水产食品部(以下简称双方)经友好协商,双方就加强在进出口水产品卫生安全管理方面的相互合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根据两国的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共同增进两国间水产品卫生安全方面的合作。
第二条
双方就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合作:
1.保障向对方出口水产品的卫生安全。
2.相互交换有关水产品卫生安全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有关制定、修改和执行方面的信息。
3.保障有关专家及官员对对方国家的访问,以利于交换有关水产品检验的信息。
4.其他方面的合作。
— 1 —
第三条
该协议适用如下食用的水产品:
1. 水生动物原料(活的水生动物除外);
2. 水生动物的初级加工品,即虽经切割、加热、干燥、熟制或腌制(未使用除食盐以外的添加剂及其他原料),但从外观上可以识别水生动物原型的产品。
第四条
加工厂注册登记:出口水产品加工厂应符合进口国的卫生管理标准,经出口国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后,向进口国检验检疫机构通报注册登记工厂名单,进口国应接受这些名单,以便简化进口国的进口卫生检查。
1. 出口国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对注册登记的加工厂进行定期检查以确保加工厂的卫生条件符合进口国的要求,并对结果进行记录及管理。
2. 出口国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对出口水产品的处理、制作、加工过程中是否混入进口国所规定的对人体构成危害的物质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并对结果进行记录及管理。
3. 进口国的检验检疫机构可对已注册登记的加工厂进行抽查,保证双方履行本协议内容。
第五条
— 2 —
出口水产品包装上应有进口国文字及英文标识,标识内容包括:品名、出口国家名称、注册登记加工厂名称及注册编号,所有标识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
第六条
出口国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出具出口水产品没有双方所规定的对人体有害的细菌、有毒有害物质(见附件1)和金属异物的证书(格式见附件2)。
第七条
在进口水产品中发现安全卫生问题时,按附件3进行处理。
必要时,经双方协商,双方可对进口水产品的安全卫生问题开展联合调查。
第八条
在向对方国家派遣检查人员或专家时,旅行经费及住宿费由派遣方承担。
第九条
协议签字后,在双方完成各自的必要程序并相互通报对方后生效,有效期5年,如一方不在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要求终止该协议,该协议将继续5年有效。
— 3 —
第十条
1.该协议可通过双方协商进行修订或改正。
2.本协议替代2001年4月5日在中国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大韩民国海洋水产部关于进出口水产品卫生管理协议》。
本协议于2008年8月25日在首尔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韩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在解释存在异议时,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韩民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林水产食品部
代表代表
— 4 —
附件1:
1. 中韩进出口水产品安全卫生标准
备注:进口国对未列入协议附件1的检验项目进行检测,进口国已有明确检测规定的,应在开展检测前或检测的同时,及时通报出口国,包括有关检测方法及使用标准等信息;实施新的检测标准,进口国应按照WTO/SPS
— 5 —
的规则向出口国通报,并给予出口国一定的准备期。
2. 输入河豚的特殊条件
(1)可输入的河豚的种类
(2)输入产品的类型:冰鲜、冷冻
未经加工的生河豚
— 6 —
仅去除内脏的河豚
(3)进口商须提供输出国政府机关或由政府机关批准的机构出具的证书,在证书上注明河豚鱼的学名和捕捞区。
— 7 —
附件2:
— 8 —
— 9 — 附件3:
대한민국 농림수산식품부 국립수산물품질검사원
NATIONAL FISHERIES PRODUCTS QUALITY INSPECTION SERVICE
MINISTRY FOR FOOD, AGRICULTURE, FORESTRY AND FISHERIES OF REPUBLIC OF KOREA
SANITARY (HEALTH ) CERTIFICATE (위생증명서)
Serial No (발행번호) : Name and Address of Consignor : (선적자 성명 및 주소)
Name and Address of Consignee : (수하인 성명 및 주소)
Description of Goods : (제품명)
Weight Declared : (신고수량)
Number and Type of Packages : (포장 개수 및 형태)
Container No . : Seal No . : (콘테이너 번호) (봉인번호) Name , Address and Approval No .
of the Establishment Approved : (등록공장 명칭, 주소 및 등록번호)
Place of Dispatch (Port ) : Place of Destinati on (Port ) : (선적지 항구) (도착지 항구)
Means of Conveyance : Date of Dispatch : (운송수단) (선적일자)
Date (Period ) of Production : [생산일자 (기간)]
This i s to certify that (이 증명서는 다음 사항을 증명한다) :
1. The above fi shery products were come from the establishment approved by Mi nistry for Food, Agriculture, Forestry and
Fisheries of Republic of Korea.
(상기의 수산물은 농림수산식품부에 등록된 가공공장에서 생산되었음)
2. The products were produced , packed , stored and transported under sanitary condi tion , which were under the supervi sion of
Ministry for Food, Agriculture, Forestry and Fisheries of Republic of Korea .
(본 제품은 농림수산식품부의 관리하에 위생적인 조건에서 생산, 포장, 저장 및 운송되었음)
3. The products were inspected by National Fisheries Products Quality Inspecti on Service of Korea and not found any
pathogenic bacteria , harmful substances and foreign substance regulated in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본 제품은 국립수산물품질검사원이 검사하였으며, 중국에서 규정하고 있는 병원성세균, 위해물질 및 이물질이 발견되지 않았음)
4. The products meet sanitary requirements and fit for human consumption .
(본 제품은 위생조건에 충족하고 식용에 적합함) Date of Issue (발행일자) :
Stamp : SIGNATURE
Chief of Branch
NATIONAL FISHERIES PRODUCTS QUALITY INSPECTION SERVICE
不合格水产品及其加工厂调查处理程序
一、不合格分类
按项目要求检出的不合格情况分类如下:
第一类:一般危害的不合格情况。
包括,生物毒素:麻痹性贝类毒素、河豚毒素; 致病微生物: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副溶血性弧菌、单增李斯特氏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残留:二氧化硫、一氧化碳、放射性物质、虎红、重金属(铅、总汞、镉);金属异物(非人为加入);强制注水。
第二类:重大危害的不合格情况。
含有国际上禁用的物质残留(氯霉素、硝基呋喃、孔雀石绿);含有限用抗生物质:恶喹酸、土霉素、氟甲喹、螺旋霉素、恩诺沙星/环丙沙星、磺胺甲基嘧啶;可能产生严重危害的致病微生物:霍乱弧菌、沙门氏菌;金属异物(人为加入)的不合格问题。
二、不合格水产品及其加工厂的调查处理程序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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