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贵州省委党校研究生刑法考试复习资料
201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真题

201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真题(总分:150.00,做题时间:18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19,分数:20.00)1.在刑法理论中,狭义刑法特指()。
A.附属刑法B.单行刑法C.刑法典√D.刑法修正案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所谓广义刑法包含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而狭义的刑法特指刑法典,刑法典也被称为普通刑法,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被合称为特别刑法。
因此选 C。
2.甲国公民比尔等人,在乙国领海劫持了一艘悬挂丙国国旗的货轮后,驾驶该货轮途经我国领海回甲国时,被我国警方抓获。
我国参加了惩治海盗行为的国际公约,据此,对于比尔等人的海盗行为,我国司法机关()。
A.应按国际条约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B.可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C.应将犯罪嫌疑人引渡给有关国家追究其刑事责任D.可适用甲国、乙国或者丙围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在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本题中,虽然比尔等人并非我国公民,但由于其所犯的为国际公约所定的罪行,并在我国领域内被司法机关抓获。
根据普遍管辖原则,要么适用中国刑法定罪处刑,要么按照我国参加缔结的国际条约实行引渡。
3.我国《刑法》第 303 条第1款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甲长期通过网络纠集池人进行赌博,人民法院认定其聚众赌博,对其单独定赌博罪。
甲的罪行符合赌博罪的()。
A.基本的犯罪构成√B.修正的犯罪构成C.加重的犯罪构成D.派生的犯罪构成本题考查的是犯罪构成的分类。
所谓基本犯罪构成,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与之相对应的是修正的犯罪构成,即以基本犯罪构成为基础并对之进行补充扩展所形成的犯罪构成。
甲通过网络纠集人员行赌,符合赌博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因不满父亲再婚,与之断绝往来,在父亲晚年孤身一人、身患重病时拒绝予以照顾,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
2014年贵州省法律硕士联考综合课(非法学)真题最新考试题库(完整版)

B、河南省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未经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不受逮捕和刑事审判
C、出席全国人大召开的会议,是全国人大代表的义务之一
D、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乡级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6、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对这一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关押期间人工流产的,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B.关押期间自然流产的,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C.不适用死刑,是指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但可适用死缓
D.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适用死缓
D.郑某潜入他人家中,将他人价值2万余元的海洛因拿走
23、下列情形中,应当数罪并罚的
A.判决宣告前,查明甲分别实施了三次受贿行为,数额分别为2万、3万、5万元
B.乙因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又查明其另外一起受贿2万元的罪行
C.丙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服刑期间又犯故意伤害罪
C.某市鸿运建筑公司和法达建材公司合谋,相互串通,并利用虚假合同,资格信证明等方式,骗取某市中学的信任,在签定和履行学校教学楼工程的合同过程中,共骗取该校近百万元的物资。
D. 王某明知张某崇某组织了旨在推翻国家政权的“天龙会集团”,而为其提供了大量物质帮助的行为。
34、下列关于人民代表的表述正确的
C.梁某对强某的死亡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D.梁某对强某的死亡不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11、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应当是
A.尚未发生的事实 B.将来能够发生的事实
2014年省委党校法学专业研究生考试复习要点

2014年省委党校法学专业研究生考试复习要点1、名词解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导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观念体系,它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指导思想。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由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主要内容组成。
2、简答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作用。
答:(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国一切立法活动的思想先导;(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确保我国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思想基础;(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确保我国司法坚持正确方向、实现司法公正的思想保障;(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的价值指引;(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推动法学研究繁荣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3、名词解释.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总称。
4、简答题:法的特征。
答:(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三)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四)法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规范(五)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5、论述题:试论法律原则。
(一)法律原则的含义。
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或法律仲裁的确认规范。
(二)法律原则的种类1.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1)公理性原则,即由法律原理(法理)构成的原则,是由法律上之事理推导出来的法律原则,是严格意义的法律原则。
(2)政策性原则,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出于一定的政策考量而制定的一些原则。
2.按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之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大小,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2014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真题试卷

2014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基础+专业综合【答案+详解】2014-01-14 10:07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基础参考答案三、简答题:第31 - 34小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
31. 简述刑法中危害结果的分类。
【参考答案】(一)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状态。
危害结果可以表现为物质性和非物质性两种情况。
物质性的结果通常可以根据数量、重量、状态或价值直接计量出来。
非物质性的结果往往是无形的、抽象的,一般不能计量,但是根据案件的全部事实和情节,对非物质性的结果仍然可以确定危害的严重程度。
【参考答案】(二)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状态。
危害结果分:广义的危害结果和狭义的危害结果。
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所有犯罪都具备的,因为任何犯罪都会有危害结果,但刑法上的危害结果仅指狭义的危害结果,即认为危害结果只是犯罪行为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现实损害,这种危害结果是直接的物质性损害【考查知识点】危害结果的分类32.简述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
【参考答案】(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
本罪的对象为危险废物。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单位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造成环境污染,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对这种事故及严重后果本应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或者虽已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
【考查知识点】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33.简述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2014年贵州省法律硕士(非法学)全部真题最新考试试题库(完整版)

22、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或者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下面属于法律关系客体的有
A.物 B.不作为 C.技术秘密 D.肖像
23、下列情形中,应当数罪并罚的
A.判决宣告前,查明甲分别实施了三次受贿行为,数额分别为2万、3万、5万元
B.乙因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又查明其另外一起受贿2万元的罪行
C.丙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服刑期间又犯故意伤害罪
D.丁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执行完毕后,又发现其在该次盗窃以前还有一起重大盗窃犯罪行为
24、陈某向王某声称要购买80克海洛因,王某便从外地购买了80克海洛因。到达约定交货地点后,陈某掏出仿真手枪威胁王某,从王某手中夺取了80克海洛因。此后半年内,因没有找到买主,陈某一直持有80克海洛因。半年后,陈某将80克海洛因送给其毒瘾很大的朋友刘某,刘某因过量吸食海洛因而死亡。关于本案,下列选项错误的
A.超越代理权 B.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C.自己代理 D.双方代理
20、下列表述中,正确的
A.甲盗走铁路上钢轨10米,因铁路巡道员发现钢轨被盗,采取紧急措施,才避免了火车颠覆事故的发生。对甲按照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既遂适用法律
B.乙为一15周岁的未成年人,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后,因勒索财物未成而杀害被绑架人,应当追究乙的刑事责任
9、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或者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下面属于法律关系客体的有
A.物 B.不作为 C.技术秘密 D.肖像
10、根据刑法规定与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符合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
A.交通肇事后因害怕被现场群众殴打,逃往公安机关自首,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贵州省委党校法学研究生真题

法学试题1、我国刑法规定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刑罚的情节之一是()。
B未遂犯A防卫过当D预备犯C自首犯2、明代将传统的御史台改为()。
B刑部A大理寺D都察院C法部3、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的职权属于()。
B全国人大常委会A全国人大D最高人民法院C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4、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主体是()。
A、境外机构、组织、个人A外国政府、集团D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C境内机构、个人5、伪造信用卡并使用的,构成伪造金融票证和信用卡诈骗罪()。
A、按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B、将伪造信用卡的行为作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从重情节C、对两罪进行并罚D、按吸收犯,以重罪吸收轻罪6、---,因不可抗力或其它障碍不能行使诉讼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B在诉讼时效期间的头6个月A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的任何时间D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90天C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7、()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后,国民议会通过了法国件《人权及公民权宣言》。
A、1918B、1787C、1799D、17898、()年颁布的苏俄宪法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
A、1918B、1917C、1920D、19199、设立,我国原则上采取()。
A、放任主义B、C、特许主义D、10、《训政时期约法》制定于中华民国()时期。
A、北京政府B、南京临时政府C、D、南京国民政府11、属于国家机构重要组成部分的是()B公民A人民D政党C国家元首12、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
B否定性评价A不利后果D强制措施C特殊义务13、犯罪的特殊主体是指()。
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的犯罪主体A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人构成的犯罪主体D单位构成的犯罪主体C除具备一般主体条件外,还须具备特定的职务或者身份的人才能构成的犯罪主体14、主体本人享有,但是下列人身权中的()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
A、公民的姓名权B、荣誉权C、公民的肖像权D、的名称权15、刑罚一般预防的对象是()。
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考试宪法复习提纲
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考试宪法复习提纲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考试宪法复习提纲一、中西方宪法的概念的差异比较及原因分析?答:1、中西宪法界定方法的差异。
中国学者倾向于首先从理性的角度对宪法的本质进行抽象的思辩和概括。
在逻辑方法上则倾向于运用演绎推理法,并且,在宪法的概念中往往还注入鲜明的意识形态含义。
而西方学者倾向于从经验的角度,用实证的方法,在逻辑方法上更倾向于归纳推理法。
2、中西宪法概念内涵与外延的差异。
从理性的角度,运用本体论和演绎推理的方法对宪法本质进行抽象的思辩,并在宪法概念中渗入意识形态的要素。
比较容易导致宪法概念内涵大,外延小的情况。
从经验的角度,用实证的方法和规纳推理的逻辑方法,从现象、内容和外部特征的方法来界定宪法的含义。
并在宪法概念中排除意识形态的含义。
则比较容易导致概念内涵小、外延大的情况。
3、中西宪法概念总体成分的差异。
二、宪法的功能与作用有哪些?(一)确认和巩固的作用。
1.政治上,确认和巩固国家政权以及相应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
2.经济上,确认经济基础、使特定的所有制转化为所有权、规定基本政策,影响国家经济发展。
3.文化社会生活上,确认符合统治阶级利益的社会政治思想和伦理道德意识。
(二)限制和规范作用。
1.对国家权力的限制,由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决定。
2.对国家权力的规范,指宪法通过规定国家权力运行的范围、方式和程序,使国家权力在宪法设定的轨道上有效运行。
(三)指导和协调作用。
1.指引作用,指法律规范对人民的行为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
2.协调作用,是宪法对社会整体的作用,调整各种社会行为,使社会生活有章可循,形成良性和谐的关系。
(四)评价和宣传作用,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三、宪法产生的原因有哪些?其和一般法律产生原因有哪些不一样?1.宪法是近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普遍化发展的必然结果。
2.宪法是资产阶级政治发展的必然结果。
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为近代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条件。
刑 法 复 习 指 南(2014-2015学年第1学期)完整版要点
刑法复习指南一、复习重点1.教材中的重点罪名,分则(以法条为准)第一、七、十章不考。
书本的二,八,十一章不考。
2.结合总则(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构成)二、对知识点的掌握程度强调对知识点掌握的准确性和深刻性。
题目的难易程度可以参考历年司法考试真题。
我们的题目比真题略容易。
三、题型共包括5类:单项选择题,共10道,每题1分。
多选选择题,共6道,每题2分。
简答题,共4道,每题8分(6选4)。
案例分析题,2道,每题13分。
论述题1道,20分。
满分100分。
四、温馨提示简答题请勿长篇大论,以免时间不够用。
论述题至少分成2段回答。
五、简答题的范围为了减少考生复习的强度,对于简答题,我们给出如下范围作为考试的参考。
论述题无范围。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中国刑法对此有以下规定: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3、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简答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的特征。
P30-31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在理解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客体时最重要的是对不特定性的认识。
所谓“不特定”,是相对“特定”而言的,是指危害行为的危害结果事先无法确定,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一经实施,其犯罪后果就具有严重性与广泛性。
行为人对此既无法预料也难以控制,这正是此类犯罪巨大危险性与危害性的表现。
客体的不特定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性。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不特定性,首先表现在犯罪对象的不特定上。
对象的不特定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行为人主观上有其特定的侵害对象,而客观情况使行为人主观上的特定对象成为不可能,从而呈现出不特定性。
贵州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考试复习题(法理学)
20XX年贵州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考试复习题(法理学)一、选择题1、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方式,调整的特点是()。
A.外在调整 B.内在调整C.自行解决的调整D.无中介参与的调整2、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
A.主体B.客体C.内容D.事实3、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的主导形式是()。
A.制定法B.习惯法C.叛逆法D.学说和法理4、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一般由()三要素所构成。
A.假定B.处理C.制裁D.概念5、按照不同的经济基础和国家性质对法制进行的分类在法学上称为()。
A.法的历史类型B.法律体系C.法系D.法学体系6、法理学是法学体系中()的学科。
A.有关系法和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
B.属于理论法学中最基础系。
C.关系法律的一般理论。
D.实践性很强。
7、法律具有国家性的基本含义是指()。
A.它是以国家名义创制的B.它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C.它保护国民的权力D.法律的适用范围是以国家主权为界域的8、解决法律解析难题的难题的最后方法是()。
A.目的解释B.历史解释C.体系解释D.语预解释9、最典型的平权型法律关系是()。
A.民事法律关系B.行政法律关系C.形式法律关系D.权利义务关系10、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不同点在于()。
A.法律形式B.法律本质C.经济基础D.意识形态11、法的创制方式一般可分为()两种。
A.法的制定B.法的认可C.法的废止D.法的修改12、作用于人们的行为的法律调整方式是()。
A.应该、允许和禁止B.应该和禁止C.允许和禁止D.允许和应该13、与司法相比较行政执法是一种()法律实施行为。
A.事前的B.主动的C.事后的D.被动的14、法学中法的“渊源”一词的专有含义是()。
A.法的形式来源B.法的效力来源C.法的历史来源D.法的理论来源15、权力能力反映权利主体取得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
A.资格B.能力C.效力D.意志16、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条件包括()。
2014年贵州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考试复习题(西方政治学说史)西方政治学说史(5篇材料)
2014年贵州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考试复习题(西方政治学说史)西方政治学说史(5篇材料)第一篇:2014年贵州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考试复习题(西方政治学说史)西方政治学说史西方政治学说史复习题及答案一、简述西方政治学说史的分期原则和具体依据,请划分出西方政治学说史的发展阶段并分别确定其起始点及其代表著作。
答:西方政治学说史分期原则:西方政治学说的发展有其自身的特点,这样就使政治学说史的分期有与社会历史发展阶段不同之处。
具体说,政治学说的发展,如同任何社会意识的发展一样,有其相对的独立性,有其自身发展的特点和联系。
它“不仅由当时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发展状况所决定,而且还受前人思想的影响”。
因此,西方政治学说史与西方社会通史的发展阶段“并不是完全同步的”。
这就是所谓的“大体上同步,又不完全同步”的观点。
西方政治学说史分期具体依据:给西方政治学说史分期,只需以一种与主导观念存在根本性差异且对后来社会产生重大与持久影响的新政治学说的诞生为依据。
这里强调的是“一种新政治学说的诞生”。
所谓“新”,就在于与原有的主导观念存在着根本性的而且不是一般性的、具体性的差异,就是在于能引起理论基础、基本观念上的一次根本性变革。
由此可以把西方政治学说史分为:古代、中世纪、近代与现代四个阶段。
1.古代政治学的起点是柏拉图政治学说。
其代表作是《理想国》。
2.中世纪政治学说的起点是奥古斯丁政治学说。
其代表作是《上帝之城》。
3.现代政治学说的起点是马基雅维利政治学说。
其代表作是《君主论》。
4.现代政治学说的起点是马克思主义政治学说。
其代表作是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共产党宣言》。
二、简述柏拉图的“哲学王”思想。
答:柏拉图把人的品德看成政治的基础,他认为一个城邦的好坏,有赖于人的品性。
他认为,维护城邦制度,建立理想国家,光有等级制度和法律是不够的,还必须保持公民的完美的品性。
在他看来,要做到这一点,只有赖于哲学家。
柏拉图把哲学家看成是“真正完善的人”,其原因在于哲学家有知识,哲学家是知识最高深的人,也是品性最优秀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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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贵州省委党校研究生刑法考试复习资料1.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刑法》第3条规定了罪行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3.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包括: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4.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1)罪行法定化,即犯罪和刑法必须由法律事先加以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的擅断;(2)罪行实定化,即对对构成犯罪的行为和犯罪的具体法律后果,刑法应作出实体性的规定;(3)罪行明确化,即刑法的条文必须文字表达确切、意思清楚,不得含糊其辞、模棱两可。
5、我国在刑法溯及力问题上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6、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犯多大的罪,便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轻重相当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7.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1)严密科学的刑罚体系;(2)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3)轻罪不同的量刑幅度。
8.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为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9.溯及力的原则:(1)从旧原则,即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对其生效前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
(2)从新原则,即对于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新法一律具有溯及力。
(3)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具有溯及力,但旧法(行为时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时,应按旧法处理。
(4)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应按新法处理。
(我国坚持从旧兼从轻的原则)10.犯罪的实质概念,是指仅揭示犯罪的本质特征而不涉及其法律特征。
11.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次序和经济次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12.犯罪是指违反我国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它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1)严重社会危害性,即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2)刑事违法性,即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3)应受刑法惩罚性,即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13.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14.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
15.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在于: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具有社会关系的主体或承担者,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
16.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区别: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而犯罪对象则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17.犯罪客观方面,又称犯罪客观要件、犯罪客观要素,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客观外在表现。
18.犯罪客观方面具有如下特征:(1)客观性;即犯罪客观方面是人的犯罪活动的外在表现形式,能为人们所直接感知。
(2)具体性;即犯罪客观方面要件,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
(3)多样性;即指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及其包含的要件复杂、多样。
(4)法定刑;是指构成犯罪的各种客观要件必须是刑法条文明确规定的。
19.特定的危害社会行为,是我国刑法中犯罪客观方面首要的因素,是一切犯罪构成在客观方面的必备要件,在犯罪构成中居于核心地位。
20.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一)作为:是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
(二)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且可能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及“当为而不为”。
21.构成刑法中的不作为,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一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二是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三是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
(二)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三)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
这是区别作为与不作为的外在根本标志。
22.危害结果(即犯罪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法定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害状态。
(犯罪行为已经造成的实际损害。
)23.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简言之,刑事责任能力就是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24.刑事责任能力三分法: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限定(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四分法: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限定(减轻)刑事责任能力、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凡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且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都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为不满14周岁的人和行为时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
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是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对特定犯罪须负法律责任)减轻刑事责任能力:(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2)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3)又聋又哑的人;(4)盲人;(5)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
25.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一)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刑法》第17条规定,未满14周岁,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二)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也称相对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三)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6.犯罪故意的类型: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里态度。
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7.犯罪过失的类型: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的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的心里态度。
(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至发生这种结果的心里态度。
28.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区别:犯罪的目的和犯罪的动机虽然有一定的联系,但又有一定的区别:一是二者形成的时间先后不同;二是同一种犯罪的目的相同,而犯罪动机则可能有所不同;三是一种犯罪动机可以导致几种不同的犯罪目的,而一种犯罪目的也可以为多种犯罪动机所推动;四是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在某些情况下反映的需要并不一致。
29.正当防卫的概念:《刑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力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30.正当防卫的要件:一是必须有实际的不法侵害存在;二是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三是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四是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力免受不法侵害,既有正当的防卫意图;五是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31.紧急避险的要件:一是必须遭遇现实的危险;二是必须是正在发生的现实危险;三是必须是不损害某种合法权益就无法避免的危险;四是避险行为必须针对第三者的合法权利;五是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六是必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32.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在客观上所呈现的某种状态。
犯罪停止形态(论述题,P105)33.犯罪预备的概念:《刑法》第22条第一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34.犯罪预备的特征:一是客观上实施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二是主观上是为了实行犯罪;三是行为人没有着手实行犯罪;四是犯罪行为停留在预备阶段是行为人不能控制的原因所致。
35.预备犯的刑事责任:是指《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逐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预备犯的处罚原则是:一是预备犯应当受到处罚;二是对预备犯比照既逐犯处罚;三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6.犯罪未遂的概念:《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手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37.犯罪未遂的特征:一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行为人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未遂的基本特征之一);二是犯罪没有得逞;三是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38.未逐犯的刑事责任:“对于未逐犯,可以比照既逐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9.犯罪中止的概念:《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40.犯罪中止的四个特征: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即具有中止犯罪的自动性;二是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三是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四是犯罪中止必须有效地阻止了犯罪既逐的出现。
50.中止犯的刑事责任:《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相对于犯罪未遂、犯罪预备而言,犯罪中止是负刑事责任最轻的一种犯罪形态。
(犯罪中止属于案列分析)51.共同犯罪的概念:简称共犯,它是相对于单独犯罪的一种特殊的犯罪形式。
《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52.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一是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二是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三是犯罪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53.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相互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为整体。
其含义主要包括以下三层含义:一是各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是犯罪行为,即他们各自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触犯刑法的、依照刑法的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二是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尽管在具体的分工和表现形式上有所不同,但他们之间不是孤立的,而是由一个共同的犯罪目标将他们的单个行为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犯罪活动整体,其中每个人的行为都是这个整体行为的必要组成部分;三是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在有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况下,每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犯罪发生的原因的一部分,与犯罪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