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农业与基本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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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设施农用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两部委:“设施农用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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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 , 自 擅 进行非农建设 , 违法扩大建设 用地规模 , 国土部 、 农业部 21 年 l 2 联合下发《 0 0 O月 5日 关于完善设
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 简称《 ( 通知 》 , ) 加强对设施农 用地管理 。 所谓设 施农用地 , 是指直接用于经 营性养殖 的畜禽舍 、 工厂化作 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 用地及其相应 附属设施用地 , 村宅 农 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按 照要求 , 设施农用地由县级政府 审核 , 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分别把关 。 《 通知》 要求 , 严格控制设施 农用地范 围。对不属于设施农 用地范 围, 非农 建设用 地管理 。确需 建设 的, 须符合 土地利用 规划 , 按 必
短时 间 内形 成 自身 的产 品 , 高生 产能力 , 提 同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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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谢 科范 , 海林. 学研合 作共 建研发 ( 7 刘 产 R&D) 实体 的 博 弈 分析 [] 科 技 政 策 与 管 理 ,0 6 2—0 J, 2 0 :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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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标准和申请流程

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标准和申请流程

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标准和申请流程
一、概念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

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二、设施农业用地与基本农田
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

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

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三、使用标准和申请流程
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由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

其中,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

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管理。

国家、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通过各种技术手段进行设施农业用地监管。

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基本农田建设施农业备案流程

基本农田建设施农业备案流程

基本农田建设施农业备案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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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

2020.07近几年来,我国农业的发展逐渐向现代化生产转变,农业现代化的水平不断再提升,不断出现新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除了要求农业生产规模经营水平的提升之外,同时对生态环境的要求也随着提升。

为了更好适应时代的要求,农业农村部对设施农业用地的管理问题非常重视,曾多次下发设施农业用地的文件。

但是伴随新型农业生产模式的出现,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也随着出现了各种新的设施用地问题,对于这些新产生的问题,在原有的政策并没有提到相关的解决方法。

因此此次《通知》的出台主要也是根据现阶段我国农业用地出现的新需求,进行合理规划农业用地,与时俱进,不断地改进设施农业用地,全面促进设施农业的发展,明确农业用地的管理方式,监管农业用地,明确提出支持政策。

1 主要方向农业农村部经过了大量的深入调查研究后,为了能更好地落实政策中的内容,明确了《通知》的主要方向。

《通知》主要是从三个主要方向来对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进行规范,对原有政策中没有涉及到的内容进行补充,而且为了方便地方的操作,内容上更细致,简明扼要,更符合实际情况。

一是鉴于我国设施农业用地的情况比较复杂,所以总体的规定由国家来制定,而具体的管理方式则由地方自行决定。

众所周知,我国地大物博,各区域的差别比较大,农业用地的形态各不同,而所涉及到的设施农业种类也相对比较多。

从大类别来进行区分的话,可以分为三类,分别是水产养殖类、作物种植类和畜禽养殖类。

这三类的种类因为所处的自然地理条件和生产的方式都不相同,所以在用地需求和设施建设上都存在非常明显的不同。

举个例子来说,水产养殖类需要配置增氧、专用水循环净化等设备;作物在种植栽培的过程中,需要的设施有大棚温室、智能温室、存储保鲜、分拣包装等,对于规模化大田种植的话,则需要配置农机具存放、晾晒烘干等设施;畜禽养殖的不仅需要有合适的养殖场所,而且还要考虑配备粪污处置、检验检疫、洗消转运等设备。

由于所涉及到的设施设备非常的繁多,国家很难面面俱到,无法逐一规定各地用地的情况,只能是进行总体的规划,从大方向进行引导,把握基本原则,从宏观层面进行管控,至于具体的操作规定则由地方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细化。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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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和要求。对新纳入补助范
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准确测算
政策法规·政策法规·
地面临新的情况和需求。为改进
用地管理,建立长效机制,促进
现代农业健康发展。近日,自然
资源部、农业农村部下发了 《关
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现摘编如下。
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
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其中,作
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
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
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
发展和储备调控体系建设,实
围的支持对象,省级农业农村
贴息金额,强化公开公示,保
施差别化贷款政策。农业银
部门要会同行等国有银行要在
贴息操作办法,进一步细化贴
年内要安排不少于 500 亿元的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规定和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规定和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规定和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3.20•【字号】•【施行日期】2015.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规定和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规定和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3月2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15〕26号,2015年3月2日)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2015年1月5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进行了统一部署。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做好我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新时期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当前,我国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要夯实粮食生产物质基础,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

守住耕地红线和基本农田红线,是农业发展和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根基和命脉,是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石。

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和支持设施农业发展,对打造我省热带现代农业基地,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意义重大。

各市县、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精神,提高思想认识,把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

要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严格划定、特殊保护永久基本农田,扎紧耕地保护的“篱笆”;要积极支持、严格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禁止耕地“非农化”,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现代农业发展,夯实国家粮食安全基础。

基本农田的认定标准

基本农田的认定标准

基本农田的认定标准基本农田(Basic Farmland)是指在农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具有农用价值的土地资源,是维护农村农业生产安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保障。

认定基本农田的目的是保护耕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首先,土地质量是基本农田认定的重要标准之一、基本农田应具有适宜的土壤质地、肥力和排水条件,以保障农作物的正常生长和高产。

此外,农田的基础设施如灌溉设施、排水设施等也是考虑因素之一其次,地理位置也是基本农田认定的关键标准。

基本农田的地理位置应该便于农业生产、农民居住和农村经济发展。

通常情况下,认定为基本农田的地块应该在农村村庄周边或农田集聚区域,便于管理和利用。

最后,农业生产功能也是认定基本农田的重要标准。

这个标准主要考虑土地的农业生产潜力和农业资源利用的可能性。

农田的农业生产功能包括农作物种植、畜牧业和林业等,应该保证土地能够发挥最大的农业生产效益。

除了以上三个主要标准,还有一些细致的认定要求。

例如,基本农田的面积一般不超过规定的临界点。

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农田的临界点面积是有所区别的。

对于水稻田、小麦田等主要粮食作物的基本农田认定标准,一般比较严格,而对于果园、茶园等经济作物的基本农田认定则相对宽松。

此外,对于基本农田的认定还需要考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保和生态保护等相关政策要求。

在进行基本农田认定时,要充分考虑环境保护、生态安全和农村发展的需求,综合评价,确保认定的基本农田在不损害环境和生态的前提下,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农业的生产潜力。

综上所述,基本农田的认定标准包括土地质量、地理位置和农业生产功能等方面的考虑。

这些标准旨在保护农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并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基本农田的认定标准也在不断完善和调整,以适应农业发展和国家经济社会的需要。

基本农田里能否建蔬菜大棚

基本农田里能否建蔬菜大棚

基本农田里能否建蔬菜大棚?问题:蔬菜大棚是否属于设施农业?基本农田里能建蔬菜大棚、温室或看护房吗?解答:基本农田里能否建造蔬菜大棚,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实践中,可视具体情况而定。

原则上,基本农田里可以建设易于恢复、不属于设施农业的蔬菜大棚,但不得建设属于设施农业的温室或看护房。

一、蔬菜种植可以使用基本农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4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0条均有明确规定,蔬菜生产基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因此,蔬菜种植可以使用基本农田。

二、设施农业用地应严格规制,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在对设施农业规制方面,国土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要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发展。

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确需占用耕地的,也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因此,蔬菜大棚、温室或看护房,若属于设施农业,应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三、温室、看护房等是否属于设施农业,应当具体分析认定。

温室、看护房等农业设施的用地性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的标准进行认定。

根据该标准,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依据上述分类标准,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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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业与基本农田
农业发展是我国现在小康社会发展的关键,解决农村面貌大力发展农业是重要的途径之一。

农业发展能够带动农民收入的提高,但是发展现代化农业进入了一个瓶颈期,基本农田绕不过设施农业坎。

争议:“因碰上基本农田,损失近20万元”
一位种植大户反映,2014年与村民和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流转协议,承包了村里2000余亩农田用于优质水稻种植,并在乡镇政府和农业部门备了案。

根据规模化种植的需要,他与农户商定流转3亩耕地,拟建配套育苗育种、粮食烘干和农资农机存放等场所,但在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备案时,被告知该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本农田,且为丘陵地区,不符合相关规定,无法办理手续。

2015年下半年水稻成熟时,因无晾晒烘干场所且连续降雨,致使水稻大面积被淹发芽,损失近20万元。

期间,虽多次找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反映,但始终不能解决,本想直接建房但均被乡镇政府组织强拆。

这让人不禁想起2015年12月新华网以“千余亩基本农田遭破坏,村民举报一年仍未恢复”为题,报道江苏响水县37户养殖户违规占用近1400亩基本农田用于养殖对虾的问题。

虽然该问题经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督察后,当地政府已安排复耕,并处理了相关责任人,但给养殖户和当地群众却造成了巨大损失,也引发了诸多争议。

江苏省兰德土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分析:设施农业占用基本农田限制严格
应该说,发展设施农业对于提高农村土地产出,丰富农产品供给,解决当地农民就业增收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仅从上面两个项目看,当地农民每年每亩可直接获取土地流转费600~1000元,老人、妇女等留守劳动力每年可通过帮大户打零工增收2000~6000元,且种植、养殖大户也可从中获得利润。

因此,大家对禁止这类项目实施非常不理解。

既然是两全齐美的事,且没有改变农业用途,为什么会出现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呢?根源还是触碰了基本农田保护红线。

虽然国家鼓励发展设施农业,但对占用基本农田却有严格的限制。

《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2014年9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规定,设施农业用地可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如工厂化养殖池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配套设施用地。

此类用地均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规定了相应的占地面积标准。

但同时也规定,除平原地区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配套设施允许有条件占用基本农
田外,其他设施农业项目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江苏省兰德土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解析由此可见,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禁止上述两个项目占用基本农田是于法有据的,目的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

那么,种植大户未经批准直接占用基本农田进行设施农业项目建设是否可以查处呢?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建设的,应当立案查处。

但对用于设施农业的,却没有相关处罚条款,以致国土资源部门监管处于尴尬的境地。

实际操作中,国土资源部门往往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如果用地者仍不停止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行为,大多通过协调基层政府组织拆除复耕,但难度较大。

这也是设施农业占用基本农田屡禁不止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建议:调整相关政策破解“三农”新难题
农业要发展、农民要增收,而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红线更要守护,如何处理好两者的关系,是摆在地方党委政府、国土资源等部门面前亟待解决的一道难题。

从法理看,《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只要不进行非农建设。

从情理看,作为地方政府,承担着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的双重责任,但随着城镇化快速发展,耕地数量持续减少,为了今后发展能有足够的建设用地空间,只能将那些不适宜搞建设的耕地划为基本农田;作为种养植大户,发展设施农业需要讲求规模效应,占用的大多是连片土地,较难避开基本农田;作为农民,单靠自己小规模经营种植,难以实现增收致富,希望将土地流转用于发展设施农业以带动就业增收;作为国土资源监管部门,必须制止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否则就失职渎职,但如果强行复耕,所造成的损失较大,也伤了投资者的心。

从效用看,发展设施农业对于解决就业、促进增收、推进农产品供给结构调整、缓解农村人口大量外出等问题具有现实作用。

走访中,农民普遍认为国家划定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是对的,但应该考虑农民的利益,虽然国家也给予了一定补贴,但只是杯水车薪;种植户们认为国家既然鼓励发展现代农业,也出台了许多支持政策,但这些政策不够接地气,实际操作难,影响了农业发展;从国土资源部门看,由于相关政策不衔接,有些规定不够明确,日常监管存在许多难点,有时还存在法不责众的情况,比如占用基本农田植树、挖塘养鱼等,处理不好会影响社会稳定。

基于法理情,建议国家重新审视现有的政策,从实际出发,用新发展理念破解“三农”新难题,加快补齐农业农村短板,厚植农业农村发展优势,保持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一是结合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充分考虑当地实际,科学合理划定基本农田,预留设施农业生产设施、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用地,为设施农业健康发展提供用地保障。


是加大基本农田保护补偿力度,健全完善基本农田保护政府补偿金制度,并逐年提高补贴标准,同时对于征占基本农田的,要提高补偿标准,让农民从保护基本农田中受益,提高保护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三是以创新理念改革完善现有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进一步明确对从事农产品生产的设施农业项目,经依法批准可以适当占用基本农田,并落实复垦、补划义务,细化明确违法违规占用基本农田的处罚措施,切实解决当前设施农业发展与基本农田保护两难问题。

基本农田的发展在现下是影响到农业发展的大事,而发展基本农田就需要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问题,提高农业生产率,提升科技能力,发展农业终究是惠利农民的大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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