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内资金借贷如何进行财税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浅析企业间借款利息税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
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 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 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 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 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 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 10% 以内计算扣除。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 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 若干问题的公告》 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 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 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 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 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 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 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 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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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企业间借款利息税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当前形势下,银行信贷紧缩,房地产开发企业融资困难,资金紧张已是 普遍存在的事实。受库存高企等因素的影响,去化周期长,资金回笼 慢,许多的房地产企业正设法拓展融资渠道以解燃煤之急,如企业之间 的借贷。本文仅就涉及企业之间的资金借贷利息从税务角度作浅析。 假设:A 公司于 2014年初借款 10,000万元给 B 企业,A 和 B 公司均为 非金融企业,对于借款利息,会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A 公司与 B 公司是否为关联企业,相互拆借资金是否应该收取利 息、如何交税? 1、企业间资金拆借是否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 知》(国税发[1995]156号)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发生 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 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再根据《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字[2000]7号)规定: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向 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 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关联企业间借款取得利息收入(按银行同期利率)如不属于上述
会计实务之资金池系列02集团内部资金池往来借款,印花税你缴了吗

会计实务-资金池系列02:集团内部资金池往来借款,印花税你缴了吗?案例概况南方吉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集团)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所属公司(吉祥集团所属各级公司都为独立法人机构)之间的资金池借款,2016年9月下属公司河北吉祥公司向四川吉祥公司借款210万。
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税务分析一、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年第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255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字〔1988〕30号)。
二、实务分析(一)纳税人向金融机构借款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缴纳印花税(国务院令1988年第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法规缴纳印花税。
(国务院令1988年第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国务院令1988年第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文件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第8项规定,征收印花税的借款合同的征税范围为: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六条规定,对财政部门的拨款改贷款业务中所签订的合同是否贴花?财政等部门的拨款改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凡直接与使用单位签订的,暂不贴花;凡委托金融单位贷款,金融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应按规定贴花。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字〔1988〕30号)第二条规定,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为此,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再签新合同的,就不另贴印花。
统借统还适用范围及操作办法【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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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借款合同中的利率标准计算。 (3)上述借款的还款本金和利息由”南楼北项目”产生的租金收入进行
偿还,乙方须按期将租金收入划至甲方还款账户中。 (4)甲方应按与工行签署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的规定,按时偿还上述借
款的本金和利息,同时取得的还款回单应在款项划转后三个工作日内复 印给乙方并加盖财务部,以便乙方进行账务处理。
(5)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可另行签署相关补充协议。 甲方:母公司 乙方:子公司 签署时间:年月日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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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借统还适用范围及操作办法【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 的通知》(财税[2000]007号)规定,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 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 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 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 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 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 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 税。
集团内部拆借资金会计处理

集团内部拆借资金会计处理集团内部拆借资金是指集团公司内部各个子公司之间进行资金借贷的行为。
这种借贷通常是为了满足子公司的短期资金需求,或者是为了调配集团内部的资金,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在进行集团内部拆借资金的会计处理时,需要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和相关规定进行操作,以确保资金的流动和会计账务的准确记录。
下面将从借款方和贷款方两个角度来介绍集团内部拆借资金的会计处理。
对于借款方来说,当子公司需要借款时,应该按照集团的借款程序和规定向集团的资金管理部门提出借款申请。
资金管理部门会根据借款额度、借款期限等因素来审批借款申请,并与借款方签订借款协议。
在借款协议中,应明确借款的金额、借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重要条款。
借款方在收到借款后,应立即将借款金额记入自己的银行存款账户,并在会计系统中生成相关的借款凭证。
借款凭证应包括借款的日期、借款金额、借款用途等信息。
同时,借款方还需要在财务报表中披露借款的情况,如资产负债表中的短期借款、利息费用等科目,以及利润表中的利息支出等科目。
对于贷款方来说,当集团内其他子公司向其借款时,应按照借款方的借款申请和借款协议的约定,将借款金额划入借款方的银行存款账户。
贷款方需要在会计系统中生成相关的贷款凭证,凭证中应包括贷款的日期、借款方名称、借款金额等信息。
贷款方在财务报表中应披露贷款的情况,如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款项、利息收入等科目,以及利润表中的利息收入等科目。
在借款期限到期时,借款方需要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进行还款。
还款时,借款方应将借款本金和利息一并支付给贷款方,并在会计系统中生成相关的还款凭证。
还款凭证中应包括还款的日期、借款方名称、还款金额等信息。
贷款方在收到还款后,应将还款金额划入自己的银行存款账户,并在会计系统中生成相关的收款凭证。
需要注意的是,在集团内部拆借资金的过程中,借款方和贷款方都需要合规地处理利息的计提和支付。
利息的计提应根据借款协议和相关法规进行,计提的利息应按照借款期限和利率进行精确计算,并在财务报表中进行相应的披露。
集团企业资金往来财税风险问题

集团企业资金往来财税风险问题
一、有偿借贷、无偿借贷
(一)增值税问题:企业间有偿借贷、无偿借贷都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1. 集团外企业有偿借贷收到利息要交增值税,无偿借贷不收利息要视同销售也要交增值税。
2. 集团内企业有偿借贷要交增值税,无偿借贷原则上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财税【2019】20号规定,自2019.2-202
3.12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所以,集团内无偿借贷是视同销售,但免增值税。
(二)所得税问题:
集团内子公司资金无偿调拨给其他公司,只有双方税负相同才不做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原则是双方都是盈利或双方都是亏损,最终不影响国家税收收入才行。
否则,若一家亏损,一家盈利,盈利的列支财务费用减少利润,从而达到少缴税目的,亏损的一家反正都是亏损,做了收入依然亏损,虽然是时间性差异,但当年国家税收肯定减少。
国税总局2017年第6号文: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收入减少,原则上不做纳税调整。
这就要求两家公司税率相同、同盈或同亏、享受优惠政策也一样,这样的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才不会最终导致国家税收减少,企业所得税才不被纳税调整。
二、统借统还
1.企业集团核心企业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转借给下属公司,向下属公司收取利息,不得居间牟利,免增值税;若高于金融机构借款利率,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2.统借统要满足三个条件:一定是集团企业,利率不能高于金融机构借款利率,要签标准统借统还协议。
3.统借统正常收取利息,正常开票,免增值税。
企业借款费用的相关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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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间的拆借活动涉及一些纳税问题,这个必须正确处理,以防范 税收风险。
1)关联企业借款费用的扣除处理 对于关联企业借款费用的扣除问题,税收政策是比较明确的。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 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二条规定: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 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准予扣除。 举例说明:假如 A 企业实际税负高于 B 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的规定,A 企业已经将全部利息收入按照高税负交纳了企业所得 税,本着公平税负的原则,对 B 企业支付给 A 企业的利息支出可以全部 扣除。如果 A 企业实际税负低于 B 企业,则利息支出不可以当年扣除, 也不可以转到以后年度。 2)扣除依据的获得问题 借款费用扣除的主要凭据是对方提供的利息收入发票,没有这张发 票,就不能扣除。所以,收取利息一方在收取利息后,应给利息支付方 开具营业税发票并交纳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 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明确:非金融机构将资 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而收 取资金占用费,行政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给所属单位或企业 而收取资金占用费,农村合作基金会将资金提供农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 等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发票管理办法》也明确:交易必须取得对方开具发票,否则,不得
企业集团统借统还贷款操作方案及注意事项

企业集团统借统还贷款操作方案及注意事项增值税︱关于企业集团统借统还贷款操作方案及注意事项在万众创业的今天,出现了许许多多的创业公司、投资公司。
许多实业公司也投资了多家企业(俗称关联企业),公司间资金往来也很频繁,而资金往来不计息会产生很大的税务风险,如果全额计息又会因利息收入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而增加公司税额负担。
很多财务人员都想到了用统借统还的方式来避免重复征税的问题。
但你真的明白统借统还的具体操作及注意事项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统借统还贷款方式下,企业集团分拨下属单位贷款产生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其模式有二:模式一: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模式二: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现以案例形式来具体讲述:案例一、企业集团A从银行取得统借统还形式贷款1000万,利率5%。
贷款资金流向:银行→A→下属各企业案例三、企业集团A从银行取得统借统还形式贷款1000万,利率5%,资金由集团A付给财务公司D,由D与集团内各公司签订统借统还合同。
贷出资金流向:银行→集团企业A→财务公司D→下属公司(含集团)归还资金流向:下属公司(含集团)→财务公司D→集团企业A→银行来源于集团内的委托贷款不符合。
如A企业以自有资金委托银行贷款B企业,B企业取得的贷款不属于统借统还形式的贷款,其分拨给其他下属单位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征收增值税。
3、统借方为集团或核心企业。
如案例一中,A集团主营为生产激光设备企业,主要生产任务都在B公司(营业额、利润的主要贡献公司),D子公司是为了多元化而成立的食品公司,如果以D取得贷款,则不符合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会计实务:分析有关企业资金借贷的税法

分析有关企业资金借贷的税法分析有关企业资金借贷的税法大型企业集团中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借贷十分普遍,关联企业之间直接的资金借贷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实践中,关联企业资金借贷通常分为统借统还和委托贷款两种交易模式。
这两种交易模式中,涉及营业税、印花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等税种。
本文中,华税律师为读者作出详细分析,明确关联企业资金借贷上述两种交易模式中各方的纳税义务。
一、企业之间直接的资金借贷违反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贷款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根据以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5号)中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企业间直接的借贷活动,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干扰国家信贷政策的贯彻执行,削弱国家对投资规模的监控,造成经济秩序的紊乱。
根据前述规定,关联企业间不得直接进行资金借贷。
二、关联企业间资金借贷模式实践中,关联企业资金借贷的模式主要包括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两种模式。
(一)统借统还统借统还是指中小企业为解决融资困难,往往由其主管部门或所在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统借方”)统一向金融机构贷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而后由统借方统一归还资金。
一般情况下,统借方取得贷款后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业务,具体是指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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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3 营业税金及附加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 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 根据上述规定,A 公司不属于金融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计入“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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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收入”科目;A 公司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科目。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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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内资金借贷如何进行财税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问:我集团公司为了统一资金调配,成立了内部资金结算中心。各子公 司的资金通过资金系统自动上划下拨,多余资金统一归集到集团结算中 心管理。 现在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 A 多余资金 1 亿元,集团通过资金系统上划 到集团公司结算中心户。同时集团公司将这 1 亿元的资金按高于银行同 期贷款利率借贷给 B 公司,同时集团公司按此利率给 A 公司计息。请 问: (1)集团公司收取 B 公司的资金借款利息是否需要计提营业税金及附 加? (2)集团公司支付给 A 公司的利息,A 公司是直接计入“财务费用— —利息收入”科目,还是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并计提营业税金及利 息? 答:问题所述集团结算中心账户,为集团公司银行账户。子公司 A 存 到集团结算中心后,该项资金属于集团公司资产,同时集团公司的负债 增加。集团公司将 A 公司存入款项再借给 B 公司,属于集团公司向 B 公 司贷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 函发〔1995〕156号)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
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
税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集团公司向 B 公司贷款收取利息,应视为发生贷款行 为,应按“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集团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A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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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款项存入集团公司账户取得的利息不属于存款利息,实质属于将款项 给予集团公司使用收取得资金占用费,应按“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 税。 相应地,集团公司和 A 公司还应缴纳城建税等附加税费。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第二条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 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 济利益的总流入。 本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 使用权收入。 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 第十六条规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等。 因此,A 公司从集团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 A 公司在日常活动中形 成的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 6051 其他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 的收入,包括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出租包装物和商品、销售 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 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或债务重组等实现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