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代理记账公司: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公告的解读
郑州代理记账公司:解读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67号公告

解读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67号公告郑州代理记账老师了解到,关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67号公告:一、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已被67号公告替代并作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9」285号文件,以下简称285号文)首开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反避税之先河。
285号文有三项重要内容:一是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按照转让方占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份额确认计税依据;二是明确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为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三是规定了办理个人所得税完税或免税、不征税证明为股权工商变更的前置程序。
实际工作中,285号文也引发一些质疑,实务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缺乏明细规定;二是一律以净资产账面价值核定股权转让价格,对于一些高增值资产如土地、不动产等,不尽合理;三是为了征管目的,为股权变更增加前置事项,有违反《公司法》法律精神之嫌。
二、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27号公告(已被67号公告替代并作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27号公告,以下简称27号公告)是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的“升级版”,该文件对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做了明细解释,规定五种情况属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四种情形属于有正当理由,并规定如果土地、不动产等六类资产合计占资产总额50%以上的,按照净资产评估价格核定计税依据。
应当说27号公告是一个解决实际问题的优秀规范性文件,但是该文件的缺陷在于,一是,只是对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计税依据进行了规范,未形成完整的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体系,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被投资企业的权利与义务,备案资料程序等未做明确规定,政策略有凌乱之感;二是,该文件的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再次转让所受让股权的,股权转让的成本为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的相关税费。
代理记账公司面试常见问题及答案

代理记账公司面试常见问题及答案代理记账公司工作比较多样性,你只要熟练掌握基础的财务知识、纳税申报、税款计算、软件使用情况等。
代理记账公司面试例题:1、补缴税款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某外商独资企业(股东为某外国公司)2021年成立,2021年账外收入1170万元,货款打入老板娘个人账户,产品成本已分批计入账面已售产品的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该公司没有留抵税额且不亏损,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分别是17%、25%。
纳税评估补税后作了以下两笔分录:一、缴税分录: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250万元(1170÷1.17×25%)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70万元(1170÷1.17×17%)贷:银行存款420万元。
二、应交税费结转分录: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420万元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25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70万元。
表面看来,该公司的账务处理似乎没问题,但仔细思考后发现,账外收入属公司所有,应向老板娘收取,在没到账之前,应记入“其他应收款——老板娘”。
正确的会计分录应该是:借:其他应收款——老板娘1170万元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7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250万元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75万元(税后利润的10%)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675万元。
对比正确的调账分录和错误的会计分录后发现,该企业留存收益(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两者差额1170万元,错误的会计分录所反映的留存收益少。
外资企业以留存收益分配股利或转增资本(视同先分配再增资)时,除非我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规定,该股息在我国免于征税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例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国税函〔2021〕112号)补充规定,2021年1月1日起,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将按照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2012年修订)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6.01•【字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第3号•【施行日期】201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第3号)为进一步规范财产行为税减免税管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对《河南省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予以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财产行为税减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地方税务系统负责征收的财产行为税(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减免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
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应纳税款。
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
第二章减免税的类别与权限第五条财产行为税减免税分为备案类减免税和报批类减免税。
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报批类减免税包括政策性减免和困难性减免两类。
第六条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没有明确规定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政策性减免税项目,为备案类减免税。
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7.04•【字号】郑地税发[2007]103号•【施行日期】2007.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郑地税发〔2007〕103号)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稽查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局、郑东新区局、直属局、涉外局、机场局、发票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委托代征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局制定了《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
一、各单位要按照《办法》的规定,及时对原已办理地方税委托代征手续的代征单位以及代征范围进行重新审核、确定,凡是不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均应予以清理取消、终止协议。
各单位要在2007年11月底前将本单位委托代征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报送市局。
二、《办法》第九条规定:委托代征工作以税务所为单位开展时,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税收管理员人均管理纳税人户数需超过当期全市人均管理户数,税收管理员管理个体纳税人年税收收入额低于全市人均管理个体纳税人税收收入额。
如:2006年,税收管理员人均管理个体纳税人户数为260户,人均管理个体纳税人税收收入额为200万元。
三、符合办证条件的纳税人,代征单位应及时督促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办证率要达到95%;纳税人按期申报率不低于90%(农贸市场纳税人、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纳税人除外)。
二〇〇七年七月四日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委托代征工作的管理,强化零星分散税源控管,方便纳税人纳税,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合理调整现有税收人力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郑州代理记账公司:关于对取消企业所得税3项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公告

关于对取消企业所得税3项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公告最近,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取消3项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为认真落实取消企业所得税审批工作,加强后续管理,便于征纳双方学习和具体操作。
郑州代理记账公司现解读如下:一、印发本公告的必要性一是认真落实取消所得税行政审批项目工作,进一步加强后续管理。
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该放的权坚决放开放到位、该管的事必须管住管好”的统一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明确提出了“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管理”的工作任务。
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并不是“一放了之”,工作重心要及时转移到后续管理方面。
2014年,国务院先后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国发〔2014〕50号)等文件,取消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审核”、“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下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的备案审核”等3个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
这3个项目后续管理必须及时跟进,有必要发文明确。
二是积极配合税收征管规范、纳税服务规范的实施,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近年来,国务院连续取消税收审批项目,对于释放改革红利,减轻办税负担,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2014年,税务系统按照“便民办税春风行动”部署,集中力量开展纳税服务规范和税收征管规范研究、起草、发布等相关工作。
这3项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的管理,以及取消审批之后的后续管理工作,都属于纳税服务规范和税收征管工作规范的内容。
国务院公布取消这3个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必须及时出台后续管理规定,进一步充实完善、修改纳税服务规范和税收征管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统一各省市税务机关的实际操作口径,切实保护纳税人权益。
二、取消审批有关后续管理的规定(一)进一步简化查账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手续。
免双重征税协议书

免双重征税协议书甲方(纳税人):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税务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鉴于甲方在乙方管辖区域内从事经济活动,为避免甲方因同一经济行为在不同税务管辖区遭受重复征税,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免双重征税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定义1.1 “双重征税”指同一经济行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务管辖区被征收相同或相似的税收。
1.2 “税务管辖区”指甲方从事经济活动的地区和乙方所在地区。
第二条免双重征税的范围2.1 本协议适用于甲方在乙方税务管辖区内从事的经济活动。
2.2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文件,以证明其在其他税务管辖区已缴纳相应税款。
第三条协议的生效与终止3.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2 本协议有效期为____年,自生效之日起计算。
3.3 如一方希望终止本协议,应提前____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四条争议解决4.1 双方因本协议的解释、执行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4.2 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至乙方所在地的仲裁机构,按照该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五条其他条款5.1 本协议的修改和补充,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5.2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条本协议的附件6.1 本协议的所有附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郑州代理记账公司:近期税收政策法规回顾

近期税收政策法规回顾进一步提高税收收入质量2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秩序、提高税收收入质量的通知》(税总函〔2015〕79号),要求坚持依法依规组织收入,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强化税收收入质量管理。
郑州代理记账公司总结了近期税务的政策和法规。
《系统督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2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系统督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5〕19号),明确了系统督查工作的任务和流程、组织和纪律等。
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明确2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明确了取消“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取消“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取消“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
更、验证和换证)的核准”等事项后的有关管理问题。
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明确2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明确了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税务处理等事项。
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的后续管理加强2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进一步简化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手续,取消“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下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的备案审核”、“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审核”的后续管理。
以上由郑州代理记账公司整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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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代理记账公司:避税行为与偷逃税款

避税行为与偷逃税款郑州代理记账公司整理下面的60种做法,几乎都是以假账为手段,以逃避缴纳税款为目的,可以适用为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中第二百零一条规定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销售收入方面(销项税额)(一)发出商品,不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时记销售收入,而是以收到货款为实现销售的依据。
其表现为:发出商品时,仓库保管员记帐,会计不记帐。
(二)原材料转让、磨帐不记“其它业务收入”,而是记“营业外收入”,或者直接磨掉“应付帐款”,不计提“销项税额”。
(三)以“预收帐款”方式销售货物,产品(商品)发出时不按时转记销售收入,长期挂帐,造成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
(四)制造大型设备的工业企业则把质保金长期挂帐不转记销售收入。
(五)价外收入不记销售收入,不计提销项税额。
如:托收承付违约金,大部分企业收到违约金后,增加银行存款冲减财务费用。
(六)三包收入”不记销售收入。
产品“三包”收入是指厂家除向定点维修点支付费用外,还有按一定比例支付商家“三包费用”(含配件),保修点及商家挂帐不记收入,配件相当一部分都记入“代保管商品”。
(七)废品、边角料收入不记帐。
主要是工业企业的金属边角料、铁肖、铜肖、铝肖、残次品、已利用过的包装物、液体等。
这些收入多为现金收入,是个体经营者收购。
纳税人将这些收入存入私人帐户,少数应用在职工福利上,如:食堂补助,极个别用于上缴管理费,多数用在吃喝玩乐和送礼上。
(八)返利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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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
及议定书生效执行公告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委员会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及议定书已于2014年11月15日生效并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郑州代理记账老师对于本协定主要条款解读如下:
一、第二条(税种范围)规定,除所得税外,本协定还适用于财产税。
虽然第二条中列举的我国税种仅包括所得税,但议定书第一条特别明确,缔约国任何一方将来开征的财产税,如果引起双重征税问题,该财产税应为第二条所涵盖。
二、第五条(常设机构)规定:
(一)建筑工地或建筑、装配安装工程,虽有固定场所,但只有存续时间达12个月才构成常设机构。
(二)提供劳务,除了有固定场所的构成常设机构外,没有固定场所但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在来源国停留超过183天
的,也构成常设机构。
三、第十条(股息)除了规定一般情况下来源国按限制税率征税外,还规定了特定情形下来源国给予免税待遇,即:对于缔约对方政府及政府全资拥有的机构或基金,以及中央银行,来源国应予免税。
议定书第五条进一步明确,我国的此类机构或基金包括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CIC)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四、第十一条(利息)关于来源国免税的规定,除取得者为缔约国另一方政府、中央银行、机构或政府全资拥有的实体外,还包括相关债权由缔约国另一方政府、中央银行、机构或政府全资拥有的实体提供资金、担保或保险的情形。
五、为防止协定滥用,第十条(股息)、第十一条(利息)和第十二条(特许权使用费)的最后一款均规定,如果纳税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主要目的而对股份、债权或其他相关权利做出安排,则协定待遇不适用。
六、关于缔约一方居民来源于缔约另一方的股权转让所得,第十三条(财产收益)
规定来源国有权征税的情形包括:一是股权主要价值来自于不动产的情形,二是转让前12个月内的任何时间,直接或间接持股达到或超过25%的情形。
七、第二十五条(非歧视待遇)规定,本协定规定的非歧视待遇不受第二条所列税种范围的限制,而是适用于所有种类的税收。
八、与大部分协定不同,第二十六条(相互协商程序)中没有常见的“达成的协议应予执行,而不受各缔约国国内法规定的期限的限制”的规定,这意味着协议的执行应受国内法有关规定的限制。
九、对于从博彩活动中取得的奖金,议定书第二条特别规定,除了非歧视待遇外,本协定其他待遇不适用于该类所得。
十、议定书第三条规定,在对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进行归属和计算时,为了确保独立企业原则的适用,应按常设机构在企业相关销售等营业活动中的实际贡献确定。
十一、关于国际运输业务,除协定第八条规定所得仅在居民国征税外,议定书第四
条还规定,缔约双方互相给予增值税适用零税率和进项税扣除的待遇,以及在中国的营业税免税待遇。
十二、关于退休金所得,为防止协定滥用,虽然协定第十八条规定仅在居民国征税,但议定书第七条特别明确,如果居民国并非实际征税,来源国可以根据其国内法征税。
以上由郑州代理记账老师整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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