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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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及解读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及解读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有效发挥项目资本金的宏观调控和风险约束作用,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以下简称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总投资中,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自有货币资金。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的统一监督管理,日常工作由重庆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负责。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协调金融机构做好项目资本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2010年04月19日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以下简称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总投资中,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自有货币资金。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项目资本金的统一监督管理,日常工作由重庆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负责。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应协调金融机构做好项目资本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总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的项目资本金的监管工作;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总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资本金的监管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第五条项目资本金按项目总投资的35%确定,国家或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已缴付的项目前期费用(包含土地出让金、拆迁安置费、规划设计费、配套费等)可抵扣项目资本金应存入总金额的50%(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旧城改造项目可抵扣项目资本金应存入总金额的60%;拆迁量特别大的可抵扣项目资本金应存入总金额的70%),项目前期费用不足或超过应存入总金额比例数量的,均按规定比例数量抵扣。

前款所称项目总投资是指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概算额(应包含土地投入费用、拆迁安置费用、建安费用以及各种相关费用等)。

第六条项目资本金应存入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委托的监管银行。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委托的监管银行不少于三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选择其中一家存入项目资本金。

项目资金的管理制度

项目资金的管理制度

项目资金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更好地管理项目资金,规范资金使用行为,确保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资金管理制度。

二、资金来源1. 项目资金来源主要有:政府拨款、自有资金、募捐资金等。

2. 各个资金来源的具体用途应当严格符合相关项目合同规定,不得擅自挪用。

三、资金预算1. 项目经理应制定详细的项目资金预算,包括项目启动阶段的预算、执行阶段的预算以及项目结束阶段的结算预算。

2. 资金预算应当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合理分配各个阶段的支出。

3. 资金预算的制定应当及时更新,确保与项目实际进展相符。

四、资金管理1. 项目经理应当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机制,明确资金归口管理责任人员。

2. 资金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好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批、支付、报销等工作。

3. 资金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流程操作,不得擅自挪用或行使超出权限的资金支配权。

4. 资金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做好资金账目的核对和记录工作,确保资金使用情况的透明和规范。

五、资金监督1. 项目资金的监督应当由项目部门内部设立监督机构进行监督,同时接受外部审计机构的监督。

2. 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发现和纠正项目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建议。

3. 严禁项目资金管理中的腐败行为,如贪污、挪用等不法行为,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资金使用1. 项目资金使用应当符合项目资金预算和合同规定的用途,不得私自支出或挪用。

2. 对于项目资金的使用,应当及时核实相关票据和发票,做好凭证保存工作。

3. 资金使用人员应当做好资金的监督和审计工作,确保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

七、资金结余1. 项目结束后,如有剩余资金,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进行结余处理。

2. 结余资金应当按照项目合同规定的用途进行结余使用,不能私自占用。

3. 对于结余资金的使用,应当做好记录和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和审计机构的监督。

八、附则1.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 对于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项目管理机构所有。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资料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资料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因故终止建设的,须在完善有关拆迁安置和配套设施建设的情况下,经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同意,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提前使用项目资本金,用于处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善后事宜。
第十六条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转让人必须人必须具备该项目资本金应留余额。
前款所称项目总投资是指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概算额(应包含土地投入费用、拆迁安置费用、建安费用以及各种相关费用等)。
第六条项目资本金应存入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委托的监管银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委托的监管银行不少于三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选择其中一家存入项目资本金。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与受委托的监管银行签订委托监管协议书,受委托的监管银行按协议约定内容做好项目资本金监管工作。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项目资本金使用通知书后,方可到监管银行办理项目资本金拨付手续。
第十四条监管银行拨付项目资本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核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资本金使用通知书;
(二)符合项目资本金监管协议的规定。
项目资本金只能用于本项目建设,不得挪作它用,也不得擅自抽回。对将已存入监管银行的项目资本金挪作它用的,监管银行要停止对该项目拨付项目资本金,并将情况告知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重庆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
(五)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证(重庆市房地产权证)和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资本金存入申请及使用进度安排计划。
第九条项目资本金存入通知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总投资;
(三)项目资本金实际存入数额;
对于分期实施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项目资本金可按项目分期实施情况分期存入。分期存入的项目资本金数额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工程项目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货币资金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工程项目货币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承接的所有工程项目,涵盖项目的预算编制、资金筹措、支付管理、成本控制及资金结算等环节。

3.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订和解释工作,各项目部门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

二、预算管理1. 项目立项后,项目经理需根据工程量清单及时编制项目预算,并提交财务部门审核。

2. 财务部门应对项目预算进行严格审查,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3. 预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必须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进行。

三、资金筹措1. 项目资金的筹措应根据项目进度和资金需求计划进行。

2. 财务部门应根据项目预算和资金需求,合理安排资金来源,包括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或其他融资方式。

3. 对于外部融资,应评估融资成本和风险,选择最有利的融资方案。

四、支付管理1. 项目支付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公司支付流程执行。

2. 所有支付申请必须提供有效的发票和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3. 财务部门应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核,确保支付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五、成本控制1. 项目经理应实时监控项目成本,与预算进行对比分析,及时发现成本偏差。

2. 对于超出预算的成本,应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予以控制。

3. 定期进行成本分析会议,总结经验教训,为后续项目提供参考。

六、资金结算1. 项目完工后,应及时进行资金结算,确保所有款项的清晰透明。

2. 结算过程中发现的任何疑问或争议,应及时沟通解决。

3. 结算完成后,应形成结算报告,由财务部门归档保存。

七、监督与考核1. 财务部门应定期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应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 项目结束后,应对项目的财务管理情况进行总结评估,作为相关人员绩效考核的依据。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2. 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其他管理规定执行。

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审议稿)

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审议稿)

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审议稿)第1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防范政府投资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建设单位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财政(乡镇、街道)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项基金、资金;(三)政府(包括市属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下同)融资以及向上争取(含国债)的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原则:预算管理原则、专款专用原则、风险控制原则、效益优先原则。

第四条市财政局在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筹集以及项目前期论证、设计审查、项目招标、工程变更、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等环节中加强资金安排和使用的监管,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市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并根据需要对重点项目实施跟踪审计。

第二章资金预算和筹措管理第五条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立项前,必须落实建设资金。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即项目业主,下同)在初步设计与概算审批前,向市财政局报送《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审查表》(附件1),市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进行审核。

市财政局审定的资金拼盘方案作为市发展和改革局立项的依据,对配套资金、自筹资金不落实的,市发展和改革局不予立项。

对财政参与投资并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项目,其项目资本金和其它建设资金需经市财政局审查确认。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编制资金年度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安排。

年度预算编报和安排具体程序如下:(一)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和建设计划,合理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报市发改局初审,市财政局根据市发改局初审后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结合上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结转情况,按照合理筹集、统筹安排、保证续建、确保重点原则,编制本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收支计划,报市政府审查。

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包括

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包括

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包括一、总则为了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工作,确保项目开展顺利,防范风险,特制定本资金管理制度,以便贯彻执行。

二、资金来源1.项目资金主要来源于公司的投入和拨款,确保项目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2.项目资金来源应当合法合规,不得以违法违规手段获取。

3.项目资金应当专项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资金预算1.项目资金管理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预算制度,确保项目资金合理规划和分配。

2.项目资金预算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并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

3.项目资金预算应当明确资金来源、用途、金额和预期收支等内容。

四、资金管理1.项目资金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项目资金安全性和效益性。

2.项目资金管理应当建立专门的资金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监督项目资金的流向和使用。

3.项目资金管理应当根据项目需要,及时调整和优化资金结构,确保项目运作的顺利进行。

五、资金使用1.项目资金使用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确保资金用途合规有效。

2.项目资金使用应当严格依照预算和计划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和使用。

3.项目资金使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不得违法违规。

六、资金监督1.项目资金监督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2.项目资金监督应当加强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确保项目资金使用合规规范。

3.项目资金监督应当及时发现和解决资金管理中的问题和风险,防范项目资金的风险隐患。

七、资金报告1.项目资金报告应当定期编制和提交,确保项目资金的透明度和真实性。

2.项目资金报告应当明确资金使用情况、收支情况和资金结余情况等内容。

3.项目资金报告应当经过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向上级部门报送,确保项目资金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八、其他1.项目资金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和异常情况,应当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2.项目资金管理中的相关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确保资金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3.项目资金管理中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的地方,应当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全文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全文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更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提高投资效益,激发全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的决策、建设实施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是指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作为项目资本金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前款规定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由企业作为项目法人,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三条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应按照集中力量办大事、难事、急事的原则要求,主要投向《政府投资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领域的经营性项目,并积极引导和带动社会投资。

第四条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可以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2—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国家级重点专项规划、国家级区域规划及实施方案,坚持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并依法履行有关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采取资本金注入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专项,应当在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中明确资本金注入项目条件、资金安排标准、监督管理等主要内容,作为各专项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的具体依据。

第七条中央预算内投资所形成的资本金属于国家资本金,由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

政府出资人代表原则上应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事业单位,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

第八条政府出资人代表对项目建成后中央预算内投资形成的国有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资产有关法律法规及项目法人章程规定,行使有关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第九条国家建立健全政策措施,鼓励政府出资人代表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所持有的权益不分取或少分取红利,以引导社会资本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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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
1. 引言
项目资本金是指项目启动和运作过程中所需的资金,用于投资项目的设备购置、人员招聘、市场推广等各项费用支出。

为了确保项目资金的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制定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档旨在规范项目资本金的管理,确保项目可以按计划进行,达成预期目标。

本文档适用于所有参与项目管理的成员,包括项目经理、财务人员等。

2. 资本金申请与批准
2.1 项目发起人或项目经理负责编制资本金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项目名称、简介和目标;
•预计项目运作期间所需的资本金总额;
•资本金的具体用途和分配计划;
•资本金使用的时间计划。

2.2 资本金申请书需经项目发起人或项目经理审核后,提交给项目资本金管理
委员会审批。

2.3 项目资本金管理委员会由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组成,负责审批资本金申请。

审批时,需考虑项目的重要性、可行性和预期收益等因素。

2.4 资本金申请书获得项目资本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将资金划拨给项目。

3. 资本金使用与监管
3.1 项目经理负责资本金的具体使用和监管,包括资金的收支记录、用途明细等。

3.2 资本金使用应符合申请书中的分配计划,未经项目资本金管理委员会批准,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

3.3 资本金的使用不得超出预算,并且应合理、高效地利用资金,确保资金的
最大化利用效果。

3.4 项目经理每月向项目资本金管理委员会提交资金使用报告,报告包括以下
内容:
•当月资本金的收支情况;
•资金使用的具体用途和进展情况的说明;
•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解决措施等。

3.5 项目资本金管理委员会对项目经理提交的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提出
改进意见。

4. 资本金监督与风险控制
4.1 项目资本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对项目的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符
合规定和预期效果。

4.2 项目经理须定期向项目资本金管理委员会汇报项目进展情况、风险和挑战。

委员会根据项目情况决定是否调整资本金的使用方式和数量。

4.3 项目资本金管理委员会应密切关注市场、行业和经济环境的变化,对项目
的风险进行及时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4.4 若项目出现资金紧张的情况,项目经理有责任及时向项目资本金管理委员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5. 资本金结算与终止
5.1 项目经理需根据项目的阶段性目标,及时结算资本金的使用情况。

5.2 项目结束后,项目经理应向项目资本金管理委员会提交最终的资金使用报告,并进行总结和分析。

5.3 资本金结算过程中,若存在不符合规定的使用情况或其他问题,由项目资
本金管理委员会进行调查和处理。

结论
本文档规范了项目资本金的申请、使用、监管和结算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定。

通过严格管理项目的资本金,可以确保项目的正常运作,并最大限度地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

所有项目成员都应遵守本文档规定,保证项目资本金的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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