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
国务院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19〕26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知正文:----------------------------------------------------------------------------------------------------------------------------------------------------国务院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19〕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资本金比例,是促进有效投资、防范风险的重要政策工具,是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优化投资供给结构的重要手段。
为更好发挥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作用,做到有保有控、区别对待,促进有效投资和风险防范紧密结合、协同推进,现就加强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完善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一)明确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性质。
该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和政府投资的经营性项目。
投资项目资本金作为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必须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债务和利息;投资者可按其出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党中央、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分类实施投资项目资本金核算管理。
设立独立法人的投资项目,其所有者权益可以全部作为投资项目资本金。
对未设立独立法人的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设立专门账户,规范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对拨入的资金和投资项目的资产、负债进行独立核算,并据此核定投资项目资本金的额度和比例。
(三)按照投资项目性质,规范确定资本金比例。
适用资本金制度的投资项目,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对投资项目资本金筹措方式和有关资金来源证明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并在批准文件中就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筹措方式予以确认;属于企业投资项目的,提供融资服务的有关金融机构要加强对投资项目资本金来源、比例、到位情况的审查监督。
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年]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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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年〕35号1996年8月2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建立投资风险约束机制,有效地控制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1996年开始,对各种经营性投资项目,包括国有单位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项目和集体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投资项目必须首先落实资本金才能进行建设。
个体和私营企业的经营性投资项目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公益性投资项目不实行资本金制度。
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外商投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项目)按现行有关法规执行。
二、在投资项目的总投资中,除项目法人(依托现有企业的扩建及技术改造项目,现有企业法人即为项目法人)从银行或资金市场筹措的债务性资金外,还必须拥有一定比例的资本金。
投资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投资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本通知中作为计算资本金基数的总投资,是指投资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与铺底流动资金之和,具体核定时以经批准的动态概算为依据。
三、投资项目资本金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对作为资本金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低估。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是指在一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投资者需要拿出的资金作为项目的初始投资。
这个制度对于项目的顺利进行非常重要,它不仅能够体现投资者的投资意愿和责任感,还能够为项目的运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首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能够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稳定性。
在一个项目投资之前,投资者需要先进行一系列的可行性研究,包括市场需求、竞争环境、投资风险等方面的考量。
只有当投资者对项目的前景持乐观态度,并愿意投入一定的资本金作为项目的起始资金时,才能够体现出项目的可行性和稳定性。
其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能够提高项目的融资效率和风险管理能力。
在项目的初期阶段,往往会面临大量的资金需求,比如用于购买设备、建筑场地、支付劳动力成本等。
如果投资者能够按照一定比例提供资本金,那么项目就能够更高效地进行融资,降低了项目的财务风险和信用风险。
此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还能够鼓励投资者提供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支持。
由于投资者提供了一定的资本金作为项目的初期投资,他们在项目的经营管理、技术支持等方面也会更加积极主动。
投资者的积极参与将有助于项目的顺利进行和高效运作。
最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还能够为投资者和政府部门之间的合作提供保障。
在很多项目中,政府部门也会参与投资并提供政策支持。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可以帮助投资者和政府部门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从而确保双方能够相互配合、共同推动项目的顺利进行。
总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是一个重要的管理机制,能够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稳定性,提高融资效率和风险管理能力,鼓励投资者提供技术和管理支持,同时为投资者和政府部门之间的合作提供保障。
在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时,制定合理的资本金制度非常重要,能够为项目的成功实施提供良好的基础。
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比例

栏目类型:城市经济建设管理加入时间:2004-9-24 19:41:101.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发布单位: 国务院发布日期:1996.08.23 - 实施日期:1996.08.23(国发(1996)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建立投资风险约束机制,有效地控制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1996年开始,对各种经营性投资项目,包括国有单位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项目和集体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投资项目必须首先落实资本金才能进行建设。
个体和私营企业的经营性投资项目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公益性投资项目不实行资本金制度。
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外商投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项目)按现行有关法规执行。
二、在投资项目的总投资中,除项目法人(依托现有企业的扩建及技术改造项目,现有企业法人即为项目法人)从银行或资金市场筹措的债务性资金外,还必须拥有一定比例的资本金。
投资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投资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本通知中作为计算资本金基数的总投资,是指投资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与铺底流动资金之和,具体核定时以经批准的动态概算为依据。
三、投资项目资本金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对作为资本金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低估。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比例不得超过投资项目资本金总额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19〕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资本金比例,是促进有效投资、防范风险的重要政策工具,是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优化投资供给结构的重要手段。
为更好发挥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作用,做到有保有控、区别对待,促进有效投资和风险防范紧密结合、协同推进,现就加强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完善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一)明确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性质。
该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和政府投资的经营性项目。
投资项目资本金作为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必须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债务和利息;投资者可按其出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党中央、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分类实施投资项目资本金核算管理。
设立独立法人的投资项目,其所有者权益可以全部作为投资项目资本金。
对未设立独立法人的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设立专门账户,规范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对拨入的资金和投资项目的资产、负债进行独立核算,并据此核定投资项目资本金的额度和比例。
(三)按照投资项目性质,规范确定资本金比例。
适用资本金制度的投资项目,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对投资项目资本金筹措方式和有关资金来源证明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并在批准文件中就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筹措方式予以确认;属于企业投资项目的,提供融资服务的有关金融机构要加强对投资项目资本金来源、比例、到位情况的审查监督。
二、适当调整基础设施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四)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由25%调整为20%。
(五)机场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维持25%不变,其他基础设施项目维持20%不变。
项目总投资、项目资本金、注册资本金和自有资金区别

项⽬总投资、项⽬资本⾦、注册资本⾦和⾃有资⾦区别1、投资总额固定资项⽬总投资:是指项⽬全部建成投⼊运营所需要投⼊的所有资⾦总额,包括固定资产投资与铺地流动资⾦总和。
固定资项⽬总投资:产投资包括房产、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具、以及企业⽤于基本建设、更新改造、⼤修理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等。
产投资铺底流动资⾦是项⽬投产初期所需,为保证项⽬建成后进⾏试运转所必需的流动资⾦,⼀般按项⽬建成后所需全部流动铺底流动资⾦资⾦的30%计算。
流动资⾦是指⽣产性项⽬投产后,⽤于购买原材料、燃料、⽀付⼯资福利和其他经费等所需要的周转资⾦流动资⾦(投资总额是外商投资企业的特有概念,在内资企业中不存在投资总额的概念)。
在投资项⽬的总投资中,除了项⽬法⼈的债务性资⾦,还必须拥有⼀定⽐例的资本⾦。
2、项⽬资本⾦项⽬资本⾦制度形成于上世纪90年代,199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试⾏资本⾦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
为深化投资体制个,建⽴投资风险约束机制,有效地控制投资规模,提⾼投资效益,国务院对固定资产投资项⽬试⾏资本⾦制度。
1996年开始,各种经营性投资项⽬(不含公益性投资),必须⾸先落实资本⾦才能进⾏建设。
)概念:项⽬资本⾦是指在项⽬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来说是⾮债务性资⾦,投资者按出(1)概念:项⽬资本⾦资⽐例享有所有者权益。
(2)项⽬资本⾦的⽐例要求后来项⽬资本⾦的⽐例进⾏过多次修订,国务院分别于2004年、2009年发布国发〔2004〕13号、国发[2009]27号通知,对部分⾏业的⽐例进⾏了调整。
(3)项⽬资本⾦来源禁⽌股东借款、明股实债, PPP须穿透核查项⽬资本⾦应当是权益性资⾦,不过现实中仍存在不少打擦边球的做法,⽤债务性资⾦充当资本⾦。
下⾯我们将以PPP项⽬为例进⾏举例说明。
PPP项⽬⼀般规模较⼤、期限长,社会资本⽅等参与PPP项⽬时往往存在项⽬资本⾦的融资需求,然⽽在实践操作中,有⼀些操作往往 “变异”了,⽐如通过股东借款、明股实债、⼩股⼤债、结构化融资等⽅式,将债务性资⾦充当项⽬资本⾦。
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

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正文:----------------------------------------------------------------------------------------------------------------------------------------------------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解决当前重大民生和公共领域投资项目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增加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补短板、增后劲,扩大有效投资需求,促进投资结构调整,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
城市和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由25%调整为20%,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机场项目由30%调整为25%,铁路、公路项目由25%调整为20%。
房地产开发项目: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维持20%不变,其他项目由30%调整为25%。
产能过剩行业项目:钢铁、电解铝项目维持40%不变,水泥项目维持35%不变,煤炭、电石、铁合金、烧碱、焦炭、黄磷、多晶硅项目维持30%不变。
其他工业项目:玉米深加工项目由30%调整为20%,化肥(钾肥除外)项目维持25%不变。
电力等其他项目维持20%不变。
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城市停车场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核电站等重大建设项目,可以在规定最低资本金比例基础上适当降低。
三、金融机构在提供信贷支持和服务时,要坚持独立审贷,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要根据借款主体和项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规定的资本金制度要求,对资本金的真实性、投资收益和贷款风险进行全面审查和评估,坚持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自主决定是否发放贷款以及具体的贷款数量和比例。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实施办法(试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实施
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甘政发[1997]108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7.09.02
【实施日期】1997.09.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资本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政发[1997]108号1997年9月2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经省政府1997年第51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要求,为适应甘肃省“各种经营性投资项目”建设需要,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目的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建立投资风险约束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三条投资项目资本金的来源:
(一)省计委每年从预算内基建工业投资中安排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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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是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资本金进行管理和使用的一套制度和规定。
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中,资本金是项目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因此,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对于项目的成功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1.资本金的确定
资本金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投资者所提供的用于购买设备、土地和房屋等固定资产的资金。
资本金的确定应综合考虑项目规模、风险程度以及投资者实力等因素,确保资本金投入能够顺利支持项目的实施。
2.资本金的计划和控制
3.资本金的使用原则
资本金的使用应符合合法合规的原则,严禁挪作他用和违规操作。
资本金主要用于购买固定资产、支付劳动力成本和实施项目的相关费用等。
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应建立审批机制和预算控制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4.资本金的管理和监督
对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资本金,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和监督机制,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管理和监督主要包括合规性审计、使用效益评估以及资金流向的监控等。
通过对资本金的管理和监督,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
5.资本金的退出机制
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完成后,资本金可以通过不同的退出机制进行回收。
常见的退出机制包括资产出售、项目转让以及股权转让等。
通过合理的退出机制,可以实现资本金的回收和再利用,提高投资者的盈利能力和资金的流动性。
总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对项目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建立和完善资本金制度,可以有效管理和使用项目的资本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和项目的成功率,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同时,资本金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也是保障投资者权益的重要途径,提高项目的吸引力和投资者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