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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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38条详解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详解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详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劳动合同法第38条详解,供大家参考学习。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详解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目前社会上一些用人单位,任意克扣职工工资,停发、少发甚至完全不发工资,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赚钱不顾劳动者死活,让职工在有毒气体、无防护设备等恶劣的生产环境下劳动,导致职工中毒生病、死亡或残废。

针对这种情况,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特别解除权可无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扩展资料:劳动合同[1],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
(最新版)
目录
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概述
二、劳动者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
四、结论
正文
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概述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是关于劳动者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这一条款明确了在特定情况下,劳动者可以无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这种解除方式通常用于用人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已经无法实现的情况。

二、劳动者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可以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包括: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5.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在以上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提前通知。

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用人单位还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四、结论
总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明确了劳动者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并且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38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38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38条规定劳动合同法是中国劳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以及劳动合同争议的处理。

其中,第三十八条(以下简称“第38条”)是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内容概述第38条规定了劳动者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具体来说,劳动者在以下情形下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1.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劳动保护措施或劳动条件,劳动者有权解除合同。

2.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未能按时支付工资或者支付的工资低于合同约定的金额,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

3.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

4.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如果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违反了法律法规,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

5.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如果用人单位在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时采取了欺诈、胁迫等不当手段,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除了上述情形外,如果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允许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也可以解除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劳动者在依据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 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应当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意向,通常需要以书面形式进行。

- 说明解除原因:劳动者在通知用人单位时,需要明确指出解除合同的具体原因,以便用人单位了解情况。

- 办理相关手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工作交接、经济补偿等。

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劳动者依据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后,可能会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解除合同后,可能有权获得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摘要: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概述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具体规定三、违反第三十八条的法律后果四、如何在工作中遵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五、总结正文: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概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是我国法律中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一项重要规定。

该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对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进行了限制,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具体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是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是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是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是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是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违反第三十八条的法律后果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后果:一是需要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工资总额的二倍;二是可能需要承担拖欠工资、加班费、社会保险费等债务;三是可能被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四、如何在工作中遵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为确保遵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做到以下几点:一是明确录用条件,并在劳动合同中列明;二是制定合理的规章制度,并经过民主程序;三是对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劳动者,要及时取证,并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四是加强对劳动者的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避免因不懂法而违法;五是依法支付赔偿金,避免纠纷。

五、总结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为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同时也对用人单位的行为进行了严格限制。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法律规定,规范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以免承担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立刻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立刻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立刻解除【最新版】目录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概述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三、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要求四、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方式五、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六、失业保险金的申请问题正文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概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是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根据该条款,劳动者在遇到一定情形时,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要求劳动者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上述违法情形。

例如,可以提供书面通知、工资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等证据。

四、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方式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通知用人单位:1.通过邮局快递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给单位人事部负责人或者老板;2.通过发送电子邮件(设置发回已读回执)给单位人事部负责人或者老板;3.通过发送手机短信给单位人事部负责人或者老板。

五、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劳动者依据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为: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乘以月工资。

六、失业保险金的申请问题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后,如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可以申请失业保险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实用版】
目录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概述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具体内容
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适用情况和案例
正文
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概述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是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条款,主要规定了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间的一些权益保障问题。

这一条款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有利于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具体内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一)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
(二)用人单位变更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组织形式、所有制形式的;
(三)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的;
(四)用人单位发生其他重大变化的。

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适用情况和案例
在实际工作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能会遇到各种情况,这时候就需要参考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来处理。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适用情况和案例:
1.案例一: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劳动者权益如何保障?
在用人单位发生合并的情况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合并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2.案例二:用人单位变更经营范围,劳动者如何应对?
在用人单位变更经营范围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劳动者可以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通过以上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概述、具体内容和适用情况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这一条款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

具体如下:
1.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 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总的来说,《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是关于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当用人单位出现上述情形时,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8条

劳动合同法第38条

劳动合同法第38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是,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关于这条法律的适用程序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实施以前是可以作两种理解的:一、劳动者可以随时作任何方式的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二、用人单位有第三十八第规定情形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依据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如何运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有效维权?执业几年,常常碰到劳动者咨询:单位没有给我缴纳社会保险或者没有按时支付工资,所以想离开单位,我能获得补偿吗?关于此类问题,我首先想到是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详细询问劳动者以便确定单位具体存在哪种或者哪几种违法行为。

其次,与劳动者确认,是否已经主动递交辞职报告或离职申请书(单位不同,称谓不同),如果已经提交,则根据第三十八条维权的途径已然走不通;如果尚未递交,劳动者只需要发一份书面通知到用人单位即可,关键要注意发这份书面通知的要领:一、内容方面:必须写明用人单位存在的违法情形,并明确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就是基于该违法情形。

二、形式方面:必须是书面方式,且通过快递送达(邮局ems或一般的快递均可,为保证有效送达,最好选择邮局ems或者较正规的快递公司,比如顺丰、韵达、圆通等)。

虽然法律并未有此要求,但是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劳动者必须充分考虑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所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并提前做好证据搜集、保存工作,以免陷入明明有理,却举证不能的无奈境地,导致最终无法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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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原创实用版)
目录
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概述
二、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
1.未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4.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
5.因劳动合同无效而解除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1.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
2.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立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在以下六种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首先,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其次,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同样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也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五,如果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最后,如果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劳动者也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另一方面,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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