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全文)
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顾问业务实施细则(暂行)

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顾问业务实施细则(暂行)一、总则为规范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顾问业务,提高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股份制改革实施细则》、《证券公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细则。
二、定义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顾问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将其投资管理业务和市场研究、信息服务等优势与客户需求相结合,为客户提供包括证券类、非证券类产品投资建议的服务。
三、申报及审批(一)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先向所在地证监局申请备案,备案后应当在公司所在地级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备案。
(二)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内明确标明,从事投资顾问业务需要有相应的业务人员,业务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顾问从业资格,并在从事此项业务前接受内部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四、业务内容(一)基于客户需求和情况,为客户提供证券类和非证券类产品投资建议。
(二)为客户提供市场分析、信息服务等配套服务。
(三)定期或不定期向客户发布投资研究报告。
(四)为客户提供其他相关服务。
五、业务流程(一)业务接受1、客户向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顾问部门提出投资建议需求,投资顾问部门根据客户需求确定所需服务项目、服务期限、服务费用等。
2、客户填写投资顾问服务协议,签署后提交合同部门审核后存档。
(二)服务执行1、业务人员根据客户需求,完成适当性测试、投资组合设计和投资建议提供。
2、客户按照投资建议自主选择投资产品并投资,业务人员予以跟踪服务和风险管理。
(三)业务总结1、定期与客户取得联系,了解投资状况,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
2、对本次服务进行总结,形成投顾报告。
(四)终止服务1、在业务服务期限内,如客户要求更改投资建议,应当重新签署投资顾问服务协议。
2、在业务服务期限内,如客户提出退款申请,投资顾问部门应当退还已收取的未使用服务费用。
六、投资顾问服务风险管理1、业务人员应当加强风险管理教育,增强风险意识。
C11001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解读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市场走势或者相关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形成证券估值、投资评级等投资分析意见,制作证券研究报告,并向客户发布的行为。
证券研究报告主要包括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分析报告、行业研究报告、投资策略报告等。
证券研究报告可以采用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
第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审慎原则,有效防范利益冲突,公平对待发布对象,禁止传播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禁止从事或者参与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活动。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实行自律管理,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制定相应的执业规范和行为准则。
第五条在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上署名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分析师。
证券分析师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投资顾问。
第六条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研究部门或者子公司,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及相关人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得同时从事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等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同时负责管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和其他证券业务的,应当采取防范利益冲突的措施,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有效防范利益冲突。
第七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不受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利益相关者的干涉和影响。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以下简称“投顾业务”)是指向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决策建议、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证券投资顾问机构(以下简称“投顾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经营资格,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监督管理。
第五条个人从事投顾业务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并接受证监会的资格认定。
第六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循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充分尊重投资者意愿,勤勉尽责,增强风险意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第七条投顾机构应当在与投资者建立业务关系前,进行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并向投资者提供适当的风险警示和说明。
第八条投顾机构应当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投资期限等要素,制定个性化的投资建议和投资组合。
第九条投顾机构应当根据证券市场风险特征和投资者需求,不得向投资者提供高风险投资建议或推荐满足不合理风险需求的投资组合。
第十条投顾机构应当定期、不定期向投资者提供投资反馈和风险警示,及时调整投资建议和投资组合。
第三章投资决策建议第十一条投顾机构向投资者提供的投资决策建议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夸大或虚假宣传,不得涉及违法违规活动。
第十二条投顾机构应当对提供的投资决策建议进行风险提示,并告知投资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收益。
第十三条投顾机构应当建立投资决策建议的跟踪记录和分析,定期评估投资建议的准确性和可行性。
第十四条投顾机构应当定期向投资者报告投资建议的执行情况、收益状况和风险状况,保持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四章投资组合管理第十五条投顾机构应当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制定适当的投资组合,并及时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和优化。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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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投资顾问业务相关制度、办法、合规学习 证监会:《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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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投资顾问业务相关制度、办法、合规学习 证监会:《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解读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 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证券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 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 本形式,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 客户提供涉及 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 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 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 财规划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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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投资顾问业务相关制度、办法、合规学习 证监会:《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解读
第九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 度、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覆盖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 访、 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 第十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保证证券投 资顾问人员数量、业务能力、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与服务方式、业务规模相 适应。 解释:反映出证监会学习国外希望大力发展证券公司的投顾业务。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按 照公司制定的程序和要求,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 验、 投资需求与风险偏好,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并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 以记载、保存。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是由中国证监会修订的,旨在更好地管理和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
这些规定对外部投资顾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承担的义务、责任和义务有明确的要求,以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外部投资顾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遵守《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管理办法》,尊重投资者的权利,满足投资者的要求,为投资者提供优质的投资顾问服务。
二、外部投资顾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将投资者的利益放在首位,以真实、准确的信息向投资者提供投资咨询服务,不得使用虚假信息或引人误解的表述,不得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三、外部投资顾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依法实施的规章制度,根据市场变化及时变更投资建议,并对投资建议负责。
四、外部投资顾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投资者的信息,不得泄露投资者的信息,不得从投资者获取不正当利益。
五、外部投资顾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要求,如实报送有关信息,不得拒绝、妨碍、延迟中国证监会的监管工作。
证券、期货最新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doc 11页)

4、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11月30日国务院批准 1997年12月25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活动的管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是指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以下列形式为证券、期货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一)接受投资人或者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二)举办有关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三)在报刊上发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文章、评论、报告,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等公众传播媒体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四)通过电话、传真、电脑网络等电信设备系统,提供证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三条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
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各种形式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超出本机构范围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的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证管办(证监会))负责对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第六条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分别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五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十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其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一名取得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二)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三)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通讯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四)有公司章程;(五)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六)具备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投资顾问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市场经济日益发达的今天,投资顾问行业作为金融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投资者提供了专业的投资建议和咨询服务。
为了规范投资顾问行业,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各国政府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探讨我国投资顾问的法律规定,包括法律体系、监管机构、资质要求、业务规范、法律责任等方面。
一、法律体系我国投资顾问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作为证券市场的根本大法,明确了证券市场的法律地位、监管体制、投资者保护原则等,对投资顾问的资质、业务规范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针对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对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等进行了规范,投资顾问作为基金销售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受到该法的约束。
3.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专门针对证券、期货投资咨询行业,对投资顾问的资质、业务规范、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4.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资质、业务规范、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5. 《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规范、监管、处罚等方面进行了补充和细化。
二、监管机构我国投资顾问行业的主管部门为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具体监管职责如下:1. 资质审批:负责投资顾问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以及投资顾问从业人员的资质审核。
2. 业务监管:对投资顾问机构的业务范围、业务规范、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监管。
3. 市场准入:对投资顾问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进行审查,确保市场准入的合规性。
4. 违规处罚:对违反投资顾问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维护市场秩序。
三、资质要求1. 机构资质:投资顾问机构应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固定的经营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等。
2. 人员资质:投资顾问从业人员应具备证券从业资格,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具备一定的证券市场知识和投资经验。
证券投顾新规

证券投顾新规
【实用版】
目录
1.证券投顾新规的概述
2.证券投顾新规的主要内容
3.证券投顾新规对投资者和市场的影响
4.证券投顾新规的实施及未来展望
正文
一、证券投顾新规的概述
证券投顾新规,全称为《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是我国证监会为了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而制定的一项法规。
新规旨在加强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监管,提高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促进证券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证券投顾新规的主要内容
1.证券投资顾问的定义:证券投资顾问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为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建议、预测证券价格走势、分析证券投资价值等专业服务并取得收入的人员。
2.证券投资顾问的职责:证券投资顾问应当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和投资期限等情况,为投资者提供适当的投资建议,并对其提供的投资建议进行持续跟踪和风险提示。
3.证券投资顾问的禁止行为:证券投资顾问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投资者,不得泄露投资者的商业秘密,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证券投资顾问的资格要求:证券投资顾问应当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具有证券投资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应定期接受证监会
的培训和考核。
三、证券投顾新规对投资者和市场的影响
1.对投资者的影响:新规有利于提高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帮助投资者更好地理解市场和投资风险,提高投资者的投资效益。
2.对市场的影响:新规有利于规范证券投资顾问市场,遏制不正当竞争,提高市场透明度,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证券投顾新规的实施及未来展望
证券投顾新规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按照新规的要求进行调整和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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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第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合规管理,健全内部控制,防范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勤勉、审慎地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第五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忠实客户利益,不得为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特定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利益。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自律管理,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制定相关执业规范和行为准则。
第七条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
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第八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制定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注册登记、岗位职责、执业行为的管理。
第九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覆盖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
第十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保证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数量、业务能力、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与服务方式、业务规模相适应。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按照公司制定的程序和要求,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投资需求与风险偏好,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并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载、保存。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告知客户下列基本信息:
(一)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电话、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等;
(二)证券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编码;
(三)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
(四)投资决策由客户作出,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
(五)证券投资顾问不得代客户作出投资决策。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通过营业场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公司,公示前款第(一)、(二)项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监督。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向客户提供风险揭示书,并由客户签收确认。
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要求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并对协议实行编号管理。
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
(三)证券投资顾问的职责和禁止行为;
(四)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争议或者纠纷解决方式;
(六)终止或者解除协议的条件和方式。
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应当约定,自签订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客户可以书面通知方式提出解除协议。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收到客户解除协议书面通知时,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解除。
第十五条证券投资顾问应当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在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向客户提供适当的投资建议服务。
第十六条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
投资建议的依据包括证券研究报告或者基于证券研究报告、理论模型以及分析方法形成的投资分析意见等。
第十七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为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提供必要的研究支持。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证券研究不足以支持证券投资顾问服务需要的,应当向其他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者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购买证券研究报告,提升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能力。
第十八条证券投资顾问依据本公司或者其他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证券研究报告作出投资建议的,应当向客户说明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发布日期。
第十九条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鼓励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说明与其投资建议不一致的观点,作为辅助客户评估投资风险的参考。
第二十条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知悉客户作出具体投资决策计划的,不得向他人泄露该客户的投资决策计划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