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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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委、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量技监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工作意见

上海市经委、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量技监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工作意见

上海市经委、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量技监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工作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12.28•【字号】•【施行日期】2006.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经委、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量技监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工作意见各区(县)经委,各工商分局,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条例》实施情况,为加强对本市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规范设置和监督管理,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现制定工作意见如下:一、做好商品交易市场的规划工作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设置的规划管理,本市二手车交易市场、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等作为需要市人民政府编制布局规划的商品交易市场,由市经委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予以确定并编制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规划管理,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商委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的通知》(沪府办[2002]21号)文件规定,继续推进实施。

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的设置,由区(县)经委会同同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合理布局、方便市民”原则编制设置规划,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搞好商品交易市场登记注册管理开办商品交易市场实行企业法人登记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的要求,做好本市商品交易市场的市场经营管理者登记注册工作。

在核准市场经营管理者的企业名称时,应当核准含有“市场经营管理”字样的名称;不从事市场经营管理活动的企业申请含有“市场经营管理”字样的名称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12345”市民服务热线承办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12345”市民服务热线承办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12345”市民服务热线承办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9.25•【字号】沪工商办20120329号•【施行日期】2012.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12345”市民服务热线承办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工商办20120329号各分局,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作的意见》(沪府〔2012〕85号)精神,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现就开展“12345”市民服务热线(以下简称“市民服务热线”)承办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市民服务热线是全市一号对外的非紧急类政务服务热线。

设立市民服务热线是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创新社会管理和关注民生的重要举措,也是2012年市政府重点工作之一。

开通市民服务热线,有助于科学整合并利用各类行政资源,最大限度地方便市民咨询、投诉和反映问题;有助于及时解决市民诉求,推动政府职能和作风转变,提高政府办事效率;有助于广泛倾听民意、了解民情、集中民智,推动科学民主决策。

做好市民服务热线承办工作,对于工商部门进一步强化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树立依法行政、高效服务的形象,提升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社会公信度和群众满意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工作目标、内容及流程(一)工作目标通过做好市民服务热线承办工作,达到四个方面的目标:一是进一步拓展倾听民意、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的渠道;二是进一步增强解决群众诉求、回应社会关切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三是进一步推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和工作作风转变;四是进一步提高工商部门的监管、服务效能。

(二)工作内容工商部门市民服务热线承办工作的主要内容为:一是接收、办理市民服务热线转交办的涉及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事项;二是及时向市民服务热线管理办公室反馈转交办事项的办理结果;三是制定完善工商部门市民服务热线工作制度;四是负责提供并更新维护涉及工商部门的市民服务热线知识库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局代码

工商行政管理局代码

A.1 CA11 工商行政管理局代码版本:说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标识代码。

表示:C6编码方法: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外,各级(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代码均采用其所在地区的行政区划代码(6位数字)表示。

详见GB/T 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代码为“”。

下表给出了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局代码。

代码名称说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秦皇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邯郸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邢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保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张家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承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沧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廊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三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衡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太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包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赤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辽市工商局鄂尔多斯市工商局呼伦贝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满洲里市工商局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瓦房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普兰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庄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抚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本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丹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锦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营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阜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辽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盘锦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铁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葫芦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白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延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珲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黑龙江省工商局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齐齐哈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鸡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双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伊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牡丹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绥芬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黑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绥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杨浦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溧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无锡市江阴工商行政管理局无锡市宜兴工商行政管理局徐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常州市溧阳工商行政管理局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苏州市常熟工商行政管理局苏州市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苏州市吴江工商行政管理局苏州市太仓工商行政管理局苏州工业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南通市启东工商行政管理局南通市通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南通市海门工商行政管理局连云港工商行政管理局淮安工商行政管理局盐城工商行政管理局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镇江工商行政管理局镇江市丹阳工商行政管理局泰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宿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杭州市萧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舟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丽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蚌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淮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马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淮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铜陵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滁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阜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巢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六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宣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连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福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莆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三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漳浦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龙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龙岩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宁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景德镇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萍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鹰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吉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宜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抚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岛市崂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青岛市城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胶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即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度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胶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莱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枣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龙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莱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莱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栖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烟台市工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寿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泰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威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登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荣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乳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日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莱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德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聊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滨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鹤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济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许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漯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三门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周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驻马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十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襄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鄂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荆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孝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荆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咸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株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常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郴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怀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娄底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湘西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番禺分局韶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佛山市顺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佛山市南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湛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茂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梅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汕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河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阳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潮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揭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普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云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桂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梧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防城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钦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琼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儋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文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万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三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南省洋浦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攀枝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德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遂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内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宜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达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雅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巴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阿坝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甘孜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凉山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眉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资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曲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玉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河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思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双版纳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大理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保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铜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宝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咸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渭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延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汉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榆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杨凌示范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乌鲁木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A.2 CA16 企业(机构)类型代码版本:说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代码。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提高网络经营企业网上亮照率加快建立网络经济户口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提高网络经营企业网上亮照率加快建立网络经济户口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提高网络经营企业网上亮照率加快建立网络经济户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2.03•【字号】沪工商市[2012]63号•【施行日期】2012.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提高网络经营企业网上亮照率加快建立网络经济户口的通知(沪工商市[2012]63号)各分局,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夯实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基础,提升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效能,促进本市网络商品交易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市局印发了《推进网络经营企业网上亮照工作规则(试行)》,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提高网络经营企业网上亮照率,加快建立网络经济户口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以国家工信部网站公布的本市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企业(以下简称“网络经营企业”)总量为基数,在剔除无效数据的基础上,力争通过全市工商部门的共同努力,到2012年底分三个阶段基本完成工作目标。

第一阶段(2012年1月1日至31日):完成网上亮照的网络经营企业达到5%;第二阶段(2012年2月1日至6月30日):完成网上亮照的网络经营企业达到70%;第三阶段(2012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已经本市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网络经营企业基本完成网上亮照。

二、组织领导市局市场处牵头,市局注册处、外资处、监管处、信息中心共同参与,协作推进。

三、部门职责(一)市局市场处负责推进本市网络经营企业网上亮照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对国家工信部网站公布的网络经营企业进行疏理,筛选出有效数据,以注册地为原则进行分类,分派至各分局;指导和督促各分局按照时间节点推进网络经营企业网上亮照工作;继续优化和完善网上亮照标识下载流程;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督管理数据规范》的要求,修改和补充企业营业执照亮照备案系统中要求企业报备的数据项目;及时研究解决各分局在工作推进中发现的问题。

上海企业征信报告办理网点

上海企业征信报告办理网点

上海企业征信报告办理网点介绍上海市作为我国经济发展最为活跃的城市之一,拥有数量众多的企业。

随着市场对企业征信报告需求的增加,上海市也建设了一系列企业征信报告办理网点,以提供便捷的服务给企业和个人用户。

办理网点上海市人民银行上海市人民银行是上海市主管银行业务的管理机构,也是企业征信报告办理的重要机构之一。

该机构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征信报告打印等服务。

具体的办理流程如下:1. 持有效id件和企业营业执照到上海市人民银行办理窗口;2. 在办理窗口提交企业征信报告申请表,并缴纳相应的查询费用;3. 工作人员会核对申请表和id件,并办理相关手续;4. 在指定的时间内,可以在上海市人民银行领取打印好的企业征信报告。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为负责企业注册和监管的机构,也为企业征信报告的办理提供服务。

具体的办理流程如下:1. 持有效id件和企业营业执照到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窗口;2. 在办理窗口提交企业征信报告申请表,并缴纳相应的查询费用;3. 工作人员会核对申请表和id件,并办理相关手续;4. 在指定的时间内,可以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打印好的企业征信报告。

上海市银行征信中心上海市银行征信中心是一个专门负责企业征信报告的机构。

作为金融机构的合作伙伴,上海市银行征信中心提供企业征信报告的查询和打印服务。

具体的办理流程如下:1. 持有效id件和企业账户信息到上海市银行征信中心办理窗口;2. 在办理窗口填写企业征信报告申请表,并缴纳相应的查询费用;3. 工作人员会核对申请表和id件,并办理相关手续;4. 在指定的时间内,可以在上海市银行征信中心领取打印好的企业征信报告。

注意事项1. 办理企业征信报告时,需要携带有效id件和企业营业执照;2. 办理过程中需要缴纳一定的查询费用,费用标准根据不同的机构有所差异,需要电话咨询或查阅相关信息;3. 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间会有所不同,需要提前了解各个机构的具体要求;4. 办理窗口可能会出现人流较多的情况,建议提前预约或选择非高峰时段办理。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本市国有企业开展产权登记、工商登记联动监管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本市国有企业开展产权登记、工商登记联动监管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本市国有企业开展产权登记、工商登记联动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5.28•【字号】沪国资委产权〔2018〕171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上海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关于对本市国有企业开展产权登记、工商登记联动监管的通知沪国资委产权〔2018〕171号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区国资监管机构、区市场监管局、市工商局机场分局:为进一步推进国资国企改革,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资监管,同时按照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简化优化企业工商登记流程要求,根据《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9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29号令)规定,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决定对本市国有企业产权登记、工商登记实施联动监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国有企业产权登记、工商登记实施联动监管,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国务院国资委29号令精神,对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实施动态精准监管、变动信息依规及时公开,是依托跨部门协同和信息化手段实现转变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的重要手段,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二、本次产权登记、工商登记联动监管对象,是根据国务院国资委29号令应当办理产权登记的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以下简称:联动监管企业)。

国资委与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市级层面建立联动监管企业信息共享机制。

三、联动监管企业对外投资的出资额或出资比例发生变动,被投资企业在本市办理企业变更登记或备案时,应当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相应的产权登记证(表)。

四、涉及国务院国资委29号令规定的为交易目的等持有股权无需办理产权登记情形的,由一级集团向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或委托监管单位提出申请,国资监管机构或委托监管单位予以确认。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8.08•【字号】沪工商法〔2012〕284号•【施行日期】2012.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沪工商法〔2012〕284号各分局,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现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二年八月八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许可第三章行政检查第四章行政强制第五章行政处罚第六章其他规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市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以及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遵守本规范。

前款所称的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是指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工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和直属机构中持有统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以下简称《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商执法人员)。

第三条工商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权范围,不得滥用或者超越职权,不得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第四条工商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等进行。

第五条工商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主动出示《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或者按规定方式表明身份。

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应当由两名以上工商执法人员共同进行。

上海市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和经营管理的通告

上海市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和经营管理的通告

上海市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和经营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0.12.11•【字号】•【施行日期】2000.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原材料工业正文上海市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和经营管理的通告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为加强本市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特通告如下:一、本市生产、经营和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必须向公安机关申办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或购用证明。

二、本市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登记注册的企业申领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购用证明的办证机关为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其余企业由所在地各公安分县局的办证窗口办理,并使用上海市公安局(或XX分局)易制毒化学品办证专用章。

三、本市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的办证期限从2001年1月1日至31日,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领的当年不再办理,每证有效期为一年。

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自2001年1月1日开始办理,每证有效期为30天。

四、需办理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的企业单位必须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社团法人证书(复印件)、单位介绍信、本企业生产、经营的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生产能力、年度产量计划、主要销售方向等书面材料到公安机关申领,由公安机关在收到申请后的五日内作出核发或不核发决定。

其中已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在取得备案证明后必须凭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增加经营范围手续;尚未申领营业执照的企业必须凭备案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经国营范围统一核定为“易制毒化学品”。

五、需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的企业单位必须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社团法人证书)(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和说明用途及年度使用计划的书面材料到公安机关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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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简称上海市工商局,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上海市政府派出的行政机关,负责管理和监督市内所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的经营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本文将综述上海市工商局的职能和工作范围,并对其重要的政策措施进行分析和评价。

一、职能与工作范围
上海市工商局的主要职责是:
1.监督市场经济秩序。

负责对市场经营者和经济组织的
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维护公平竞争、防范虚假宣传、打击商业犯罪等行为,确保市场经济秩序健康有序。

2.加强市场监管。

落实国家质量安全监管制度,抓好市
场质量监督、产品质量监督和广告监管,确保供应的商品和服务安全合格,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3.促进市场转型升级。

鼓励企业创新,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构建市场竞争新格局,提高企业的动力和竞争力。

4.便民服务。

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对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信用、奖惩和管理,为公众提供更好的商事登记、行业管理等各类服务。

上海市工商局的工作涉及市级和区级两个层面。

市级工
商局的职能主要集中在全市性的经济管理、市场监管和维护公平竞争等方面,而各区级工商局则负责区内的各项行业管理和经营活动监管。

二、政策措施分析与评价
1.优化市场环境
在当前经济转型、市场开放和创新创业的大趋势下,上
海市工商局积极推进优化市场环境的政策措施,以提升企业的发展潜力和市场的活力。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创新社会信用体系。

上海市工商局积极推进互联网
+政务服务,建设全市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通过信息化手段
增强经营主体的信用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形成良好的诚信环境。

(2)简化行政审批。

为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上海市
工商局简化了企业登记、注销等行政审批流程,并开展了“一网通办”、“一窗受理”等政务服务,提高了政府效能。

(3)推进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上海市工商局通过实施
市场准入前置审查、加强对不良商家的惩戒和行业淘汰机制等措施,推进了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促进市场监管体系的完善。

2.强化市场监管
上海市工商局在市场监管方面,积极推进信息化、智能化、专业化的监测手段和方式,从源头上保障市场质量安全和公平竞争,有效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质量安全监管。

上海市工商局加强对市场粮油、食品、家具、化妆品等重点领域的监管,通过开展召回制度、市场抽检、举报曝光等手段,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2)打击商业犯罪。

上海市工商局坚决打击假冒伪劣、
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商业贿赂等商业犯罪行为,加强市场秩序的监督和管理。

(3)推进电商信用体系建设。

上海市工商局通过对电商
平台的监管,督促平台落实社会责任,从源头控制假货、水货、赠品等问题,推动电商信用体系建设,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购
物体验。

3.推动产业升级
上海市工商局积极推动产业升级和创新发展,鼓励企业加大投入,提升产品质量,构建市场竞争新格局。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上海市工商局加强对创新型企业的扶持和支持,鼓励生产企业转型升级,推进服务业和消费品制造业的发展。

(2)推进品牌建设。

上海市工商局加强对企业品牌的监管和保护,支持知名品牌企业的发展,加强对中小企业品牌的培育和推广,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3)推进流通体制改革。

上海市工商局在推进市场化改革、流通体制改革方面,加强了对商品供应链、渠道商等的监管,推动消费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三、结论
上海市工商局作为上海市政府派出的行政机关,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本文总结了上海市工商局的职能和工作范围,并对其政策措施进行了分析和评价。

从全局性、专业性、公正性和责任性等多个方面,上海市工商局都承担着重要的行政职能,为上海市的市场经济和企业创新发展提供了有效的支持和服务。

同时,上海市工商局也面临着新挑战和新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专业化建设和合作共治,推动市场监管和产业升级的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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