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行车通信记录装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行车通信语音记录装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行车通信语音记录装
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铁路总公司
•【公布日期】2014.01.30
•【文号】铁总运〔2014〕45号
•【施行日期】2014.02.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铁路
正文
中国铁路总公司
关于印发《铁路行车通信语音记录装置管理办法》的通
知
铁总运〔2014〕45号各铁路局:
现将《铁路行车通信语音记录装置管理办法》(技术规章编号为:TG/TX208-2014)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固定式语音记录装置台账格式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4年1月30日。
《CTCS-2、3级列控车载设备维护管理办法》(2015)57

TG/XH 202-2015CTCS-2/3 级列控车载设备维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为规范CTCS-2/3 级列控车载设备(以下简称列控车载设备)管理,保障铁路行车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动车组安装的列控车载设备采购、安装、检修、升级改造及运用管理,规定了列控车载设备维护管理的基本要求、检修周期、修程范围、质量控制和运用管理等内容,是开展运用维护工作的依据。
第三条列控车载设备是保证行车安全、提高运输效率的关键技术装备,有关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列控车载设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规范化管理,标准化作业,确保安全可靠运用。
第四条列控车载设备维护管理应严格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质量验收责任制。
第五条列控车载设备维护工作涉及电务、机务、车辆、运输等部门。
电务部门负责列控车载设备维护管理工作,机务部门负责列控车载设备运用管理工作,车辆部门负责动车组(含列控车载设备)检修一体化管理工作。
铁路局应加强结合部管理,制定结合部管理办法,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第六条列控车载设备主要部件包括主机、人机界面单元(DMI )、应答器信息接收单元(BTM )及天线、轨道电路信息读取单元(TCR )及天线、司法/ 数据记录单元(JRU/DRU )、列车接口管理单元、速度传感器(含雷达天线)、无线传输单元及GSM-R 天线、相关电缆及接线盒、列控设备动态监测装置(DMS )等。
第七条列控车载设备部件、器材实行寿命期管理,已达到寿命期的设备部件和器材应结合修程及时更换。
铁路局应根据设备使用情况,合理安排检修和更新改造工作。
第八条铁路局应加强列控车载设备维护管理人员的岗位技能培训,设备维护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一节组织机构第九条列控车载设备实行总公司、铁路局和电务段三级管理。
第十条根据列控车载设备技术管理需要,铁路局电务处、电务段应设置相应列控车载设备专职管理岗位,负责列控车载设备专业技术管理、设备维护工作第十一条电务段须根据列控车载设备技术管理和维护需要,设立专业车载设备检修车间和工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命令第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命令第29号《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已经2006年9月27日铁道部第十四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1999年12月30日铁道部令第2号公布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同时废止。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另发单行本。
)/flfggz/tlgz_3.html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总则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
铁路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社会主义企业管理,保证铁路畅通无阻、四通八达、安全正点、当好先行,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国民经济服务,为国防建设服务。
铁路具有高度集中、半军事性、各个工作环节紧密联系和协同动作的特点。
为使各部门、各单位、各工种安全、准确、迅速、协调地进行生产活动,更好地为运输服务,必须有一个统一的科学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了铁路各部门、各单位从事运输生产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工作方法、作业程序和相互关系,确定了铁路运输设备在设计新建、保养维修、验收交接和使用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和标准;明确了铁路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和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是铁路技术管理的基本法规。
铁路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规程、规范、规则、细则、标准和办法等,都必须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
铁路职工对《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必须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是广大铁路职工长期生产实践的总结,它将随着运输生产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逐步充实和完善。
在铁道部没有明令修改以前,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任何人员都不得违反本规程的规定。
第一编技术设备第一章基本要求基建、制造及其验收交接第1条铁路的基本建设、设备制造,应在国家统一计划下,综合配套,保证质量,积极采用保证行车安全的技术设备,不断提高运输能力,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各种技术设备要尽力采用先进技术,并加速实现标准化、系列化和通用化。
要从我国的具体条件出发,逐步实现铁路现代化。
济南铁路局列车运行监控装置(LKJ)运用维护管理办法附件

JNG/XH109-2012济南铁路局列车运行监控装置(LKJ)运用维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列车运行监控装臵(以下简称LKJ)及相关设备管理,保障铁路行车安全,根据铁道部《关于重新发布〈列车运行监控装臵(LKJ)运用维护规则〉的通知》(铁运[2009]98号)、《关于加强列车运行监控装臵数据管理若干要求的通知》(铁运[2011]118号)等文件的要求并结合济南铁路局实际情况,按照健全制度、闭环管理、落实责任的总体要求,特制定《济南铁路局列车运行监控装臵(LKJ)运用维护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下同)。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机车、动车组安装的LKJ及相关设备的制造、控制模式设定、数据编制、模拟检验和运行试验、数据换装、检测维修及使用的管理,规定了相关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工作方法、作业要求以及设备应达到的运行质量指标。
有关行车部门和从事LKJ及相关设备制造的单位均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
合资铁路和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LKJ所指为LKJ2000型,其他型号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LKJ是列车运行控制系统体系的组成部分,是用于防止列车冒进信号、运行超速事故和辅助机车司机(含动车组司机,下同)提高操纵能力的重要行车设备。
LKJ是机车、动车组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LKJ包括装设于机车、动车组上的主机、显示器以及与之配套的速度和压力传感器、信息输入、信息输出和连接设备等。
LKJ的相关设备包括装设于机车、动车组上的机车安全信息综合监测装臵(TAX装臵)、地面信息接收处理单元(机车信号)、机车语音记录装臵、列车运行状态信息系统车载设备(LAIS车载设备)、铁路车号自动识别系统(ATIS)机车车号自动识别设备等。
LKJ及其相关设备整体构成LKJ系统,具体技术组成和性能要求由铁道部颁发的《列车运行监控装臵(LKJ)技术规范》规定。
第五条LKJ系统的功能、技术性能、控制模式设定、数据编制、数据换装等与系统运行稳定和作用可靠密切相关,应实行高度集中和规范化的管理。
铁运〔2007〕130号关于印发《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控制模式设定规则》的通知

铁道部文件铁运〔2007〕130号关于印发《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控制模式设定规则》的通知各铁路局:根据第六次铁路大面积提速调图模拟运行检查情况,现将修订后的《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控制模式设定规则》印发给你们,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铁道部原发《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控制模式设定规则》(铁运〔2007〕48号)、《关于修改LKJ 速度控制模式的通知》(铁运电〔2007〕98号)停止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五日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控制模式设定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以下简称监控装置)控制模式的设定工作,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规定了国家铁路通常的监控装置控制模式的主要内容,控制参数的取值,控制模式的设定方法和权限。
对于列车运行条件特殊和有特别运输要求的,经铁道部批准另行规定。
监控装置的设计、制造单位和铁路各级行车部门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3条本规则所指监控装置限定为LKJ2000型。
第4条监控装置的控制模式分为基本控制模式和运行区段控制模式。
基本控制模式包括原始参数设置和基本功能设定,由监控装置制造单位完成;运行区段控制模式包括运行区段各项参数的软件赋值和具体控制功能的确定,由铁路局监控装置专业管理机构完成。
完成控制模式设定的监控装置必须满足铁道部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第5条对新的运行区段控制模式设定或对既有运行区段控制模式参数进行调整,铁路局须组织进行控制模式的模拟检验和控制功能的运行测试验证。
第二章线路数据文件形成第6条监控装置线路数据文件的产生由数据汇集、数据编写、计算机模拟检验、运行测试验证、数据文件的形成等环节组成。
第7条有关部门应按《铁路机车行车安全装备管理规则》规定和有关规范向机务部门提供基础线路数据资料。
第8条运行测试验证工作应选用性能良好、轮径参数设置准确的机车、动车组,并由监控装置专业人员和机车、动车组运用有关人员共同完成。
第9条行车组织部门应对运行测试验证机车、动车组交路做出合理安排,确保运行测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24.08.23•【文号】国铁设备监规〔2024〕18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铁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国铁设备监规〔2024〕18号国铁集团、国家能源集团,中国中车、中国通号、中国中铁、中国铁建、中国物流集团,局属各单位:现将《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家铁路局2024年8月23日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铁路运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全链条、全过程监督管理,保障铁路运营安全。
第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设备的使用和维修工作,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保障安全生产和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保证设备正常使用和维修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确保铁路设备符合运营安全要求。
第五条国家铁路局按照职责开展全国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开展辖区内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支持铁路运输企业技术创新,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开展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工作,不断提升铁路设备质量和工作水平,保障铁路运输安全。
第二章工作要求第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委外维修、检测监测、技术状态评价或者鉴定、寿命和报废管理、工装设备管理、铁路设备采购管理和供应商评价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使用和维修的铁路设备质量满足要求。
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使用、数据处理、维修管理办法(试行)

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使用、数据处理、维修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1.12•【文号】铁机[1995]4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使用、数据处理、维修管理办法(试行)(铁机(1995)4号1995年1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以下简称监控装置)是机车设备的组成部分,是机车自动停车装置的替代设备,是保障列车运行安全和改善机车乘务作业管理的重要设备。
第二条由监控装置所产生的运行参数记录是行车分析的重要依据。
其数据任何人不得更改。
第三条为保证设备准确、稳定、可靠地工作,应选用经部批准的监控装置型号。
监控装置的主要生产图纸和技术文件应经部审批后方可作为生产依据。
新造或经落车维修的监控装置须经部指定的质量验收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装车使用。
第四条推广使用监控装置是一项保障行车安全的重要工作,各级领导应充分重视,各个行车业务部门必须紧密配合,通过精心维护、正确使用和严格管理,使运用设备全面达到部颁《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五条用于担当各线客货牵引任务的装有机车信号设备的内燃、电务机车均应装用监控装置。
用于调车和小运转的由铁路局[含广铁(集团)公司,下同]根据作业情况决定是否安装。
第六条对于新安装开通的区段或监控装置虽已正常使用,但控制模式有关参数进行了调整的,允许投入使用后进行一段时间的试验运行。
在试验运行期间可不接通机车制动控制设备,由铁路局制订特殊保证安全行车办法加强管理。
试验运行期不超过1个月。
第七条凡已投入运用的监控装置未经铁路局主管业务部门批准不得拆除或停用。
第八条应随时保证机车上监控装置的状态良好。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机车无线电台执照核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铁设备监〔2018〕57号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机车无线电台执照核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机车无线电台执照核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铁设备监〔2018〕57号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局装备技术中心:现将《铁路机车无线电台执照核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家铁路局2018年7月2日铁路机车无线电台执照核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机车无线电台设置、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机车无线电台(以下简称“机车电台”)是指在铁路机车(含动车组、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等)上固定设置的利用无线电波进行信息传输的发信机或收发信机组合。
第三条国家铁路局应当依据《条例》和相关规定对设置、使用的机车电台核发电台执照。
执照核发范围依照《条例》和相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机车电台执照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
第五条国家铁路局核发机车电台执照,应审查设台单位下列条件:(一)有可用的无线电频率;(二)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并满足铁路行业有关政策要求和技术标准;(三)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四)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且技术方案可行;(五)有能够保证机车电台正常使用的电磁环境,拟设置的机车电台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第二章申请审查与执照发放第六条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机车电台执照,设备监督管理司负责行政许可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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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行车通信记录装置使用管理办
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2.03.28
•【文号】铁运函〔2002〕82号
•【施行日期】2002.03.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铁路
正文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行车通信记录装置使用管理办法》的
通知
铁运函〔2002〕82号各铁路局,铁通公司:
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要求,铁路行车作业通信系统应具有通信记录功能,为加强对通信记录装置的使用管理,铁道部组织制定了《铁路行车通信记录装置使用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按照执行。
铁道部《关于发布〈通信记录仪使用、维修管理办法〉的通知》(铁运函〔1996〕61号),同时废止。
铁路行车通信记录装置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铁路行车通信记录装置(以下简称通信记录装置)是行车指挥系统的重要安全监控设施,也是调度通信系统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为规范通信记录装置的使用管理,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及铁道部有关技术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信记录装置应对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利用调度电话(无线列
调)指挥列车安全正点运行及调车作业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和记录,达到提高运输效率,加强行车安全,规范现场作业的目的,并为行车事故分析提供依据。
第三条列车调度电话、车站行车闭塞电话及列车无线调度电话(车站电台、调度台、机车台)等有关行车作业的电话,均应安装通信记录装置。
第四条安装在行车调度通信系统中的通信记录装置,必须符合《铁路运输数字通讯记录仪技术条件》(部运输局,运基通信〔1999〕273号)和《列车无线调度电话机车电台语音记录装置技术条件》(部科教司,科教装〔2000〕30号),并经铁道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
第二章使用管理
第五条在通信过程中,通信记录装置为不间断工作方式,开机后任何人不准随意关机。
第六条通信记录装置的使用人员要爱护设备,不得随意移设、拆装或停用。
通信记录装置记录的内容是行车质量分析的重要依据,任何单位和人员均不得损毁或更改。
第七条各调度总室(所)、车务段(车站)、机务段要建立作业标准、检查考核和分析制度。
第八条发生行车事故时,通信记录装置只准事故发生局安全监察部门提取语音卡,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提取、转储和动用。
当发生行车重大、大事故涉及跨铁路局的机车时,机车记录装置的语音卡由机车乘务员所属局的安全监察部门提取。
第九条车务、机务、电务、铁通等有关部门应定期对通信记录装置的保管及运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条根据需要应在调度总室(所)、机务段(折返段)、车务段、车站及维修部门配备专用放音设备,用于对作业标准化、录音效果及设备的检查、分析。
第十一条机车电台语音记录装置记录内容的转储工作由值乘司机所属机务段负责,其他单位无权转储。
第三章设备管理
第十二条根据各种(有线、无线)通信设备实际情况,车站行车通信记录装置可安装在通信机械室或车站值班员室。
通信记录装置应使用稳定可靠的电源,保证设备不间断工作。
安装应做到牢固、可靠,便于观察、监视。
第十三条安装到各车站的通信记录装置,铁路局应实行统一编号,具体编号由其自定。
第十四条通信记录装置语音卡的连续记录容量至少应保存14h的录音内容。
第十五条具有电话拨号远端查询功能的通信记录装置,应配备本地区铁路自动电话号码,以便运输系统各级领导对车站作业进行考核检查。
各级有权查询人员应按指定密码进行检索查询。
密码由安监部门管理、设备管理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六条不具备拨号查询功能且安装在通信机械室的记录装置,设备管理部门应与运输部门协商,制定检查制度及执行办法。
第十七条设备维修部门应建立严格的维护、检修制度,确保通信记录装置时钟走时准确,工作稳定、可靠。
第十八条设备发生故障或接到换卡通知后,维修人员应立即进行处理,延时不超过1h,并在“运统—46”上记载故障通知和恢复时间。
第十九条由铁路局自行维护的通信记录装置应与铁通公司的通信设备明确维护界面,确定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机务段和机务折返段应对入段机车的电台语音记录装置进行检测,在段内发现记录装置状态不良的不准出段牵引列车。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铁路局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