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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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管理办法

股权管理办法

股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股权管理,维护股东权益,促进公司稳健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股权包括股份和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第三条公司应当在法定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公司股权的转让和变更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公司应当依据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股权管理制度,明确股权的性质、来源、数额、比例、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二章股权的性质、来源和数额第五条公司股份是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具有所有权和出资权。

第六条公司股份的来源可以是现金、实物、知识产权等形式,也可以通过收购、合并等方式获取。

第七条公司积极发展股权激励计划,吸引优秀人才,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第八条公司应当及时更新股东名册,标明每位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比例等信息。

第三章股权的转让和变更第九条公司股份可以自行转让,也可以在有关机构进行交易。

第十条股东在将其所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其他人之前,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手续和资料。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在收到股东申请后,及时向所有股东公告,征求持股5%以上的股东意见,确认股东转让申请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组织专业机构对股份价格进行评估,确定有效价格,完成股份转让手续。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依据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各股东的合法权益,针对股权变更的事项,及时通知、告知相关方。

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股东享有按持股比例分享公司利润的权利,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风险。

第十五条股东有权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等权利,以及监督公司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股东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对公司进行投票、决策时应当考虑公司的长远利益。

第十七条股东不得干涉公司经营管理,不得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

第五章股权管理机构第十八条公司应当设立股权管理机构,负责股权的登记、转让、变更等事项。

第十九条股权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保证股权登记、转让、变更的安全可靠、及时准确。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股权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适用于国有股权与上市公司有关的管理、监督和处置事项。

第三条上市公司指在中国证券交易所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国有股权是指国有资本投资企业在上市公司所持有的股份。

第二章国有股权的监督管理机构第五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国有股权的监督管理机构,在全国范围内负责对国有股权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立专门的国有股权监督管理部门或授权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国有股权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有股权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国有股权的监督管理工作;(二)制定国有股权监督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制度;(三)审查并批准涉及国有股权的重大事项;(四)监督国有资本的投资决策和经营活动,确保保值增值;(五)对违反国有股权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三章国有股权的管理和监督第八条国有股权的管理和监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确保国有股权的合法权益;(二)透明公开,及时披露国有股权的信息;(三)独立监督,防范国有股权的滥用和侵害。

第九条上市公司应当依法履行国有股权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一)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有关国有股权的信息;(二)向股东、投资者等披露有关国有股权的信息。

第十条国有股权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一)查阅、复制上市公司和有关方的国有股权相关文件和资料;(二)要求上市公司提供有关国有股权的信息;(三)参加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并行使有关权益;(四)提出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相关事项的意见和建议;(五)监督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依法履行与国有股权有关的义务。

股权管理办法

股权管理办法

股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股权管理,保护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股东包括真实履行了出资义务的所有自然人和法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股权是本公司所有实际股东所依法享有的股东权利。

实际股东以其实际出资额相应地享有股东的受益、处置、表决等权利。

第四条本办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民主的原则,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的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

第二章股份结构公司注册资本万元,其中:出资万元,占总股本的 %;员工个人出资万元,占总股本的 %。

第三章股东权利和义务第五条凡本公司股东,在公司章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实际持有的股份享有受益、处置、表决等权利。

受益权:股东享有按持有的股份在公司年度经营的税后利润中分取红利的权利。

处置权:实际股东享有对其持有的股份予以处置的权利。

表决权:股东有权对公司的重大决策按《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股东会行使表决权。

第六条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实际股东应承担下列义务:1、出资义务: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随意收回出资。

2、承担经营风险:公司经营出现亏损或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资产损失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3、承担管理风险:股东应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因违反公司管理规定或个人违纪造成公司资产损失的,除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外,违纪股东应用其所持股份承担损失补偿责任。

4、股东代表由股东选举产生,股东代表应积极参加股东会,尽股东义务,自觉关心和维护公司利益。

5、股东的其它权利和义务按公司章程执行。

第四章股权管理和《股权证》的管理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股权的管理,具体履行如下职责:1、负责掌握股权结构,股东构成及股份数额,并据此编制《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股权证》编号。

2、负责《股权证》的发放、签证、登记工作,建立股权管理档案和制度。

3、负责审查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股权管理办法

股权管理办法

股权管理办法(总8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股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股东依据《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行使股东权利,保证公司的高效运转,为切实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对象:公司的所有股东、公司及其相关职能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制定的依据:《公司章程》、《公司法》、《证券法》、国家有关国有股权管理的法律法规、国家其他有关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股权管理的内容: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其行使。

第五条公司的股权管理遵循如下原则:一、保证公司依法行为和高效运转原则;二、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

第二章公司股东的权利第六条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在册的股东为公司股东。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七条公司股东依法行使权利。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1)本人持股资料;(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3)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股东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可以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出股东大会的新提案。

第九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国有股权管理办法

国有股权管理办法

国有股权管理办法一、总则1、1为规范国有股权的管理,保障国有股权的安全、完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2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公司)。

二、国有股权的设立与变更2、1国有股权的设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

21、2国有股权的变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

211、3国有股权的设立和变更应当进行评估和审计,并报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三、国有股权的转让与收购3、1国有股权的转让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

31、2国有股权的收购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

311、3国有股权的转让和收购应当进行评估和审计,并报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四、国有股权的监管与处罚4、1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国有股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收购等行为进行监管。

41、2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5、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1、2本办法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一、引言国有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其管理方法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的加速,国有企业的管理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

因此,制定有效的国有企业管理办法,提高国有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效率,是当前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

二、国有企业的定义和分类国有企业是指由国家投资或控股,以实现国家经济目标和公共利益为目的的企业。

根据其所有权和经营特点,国有企业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独资企业:由国家全资拥有,独自经营,如铁路、航空、邮政等部门。

《国有股权管理办法》的规定全文

《国有股权管理办法》的规定全文

《国有股权管理办法》的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股权管理,规范国有股权出资人行为,保护国有股权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资本健康有序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股权,是指依法归国家所有的企业的股东权益。

第三条国务院国资委是国有股权出资人的代表,履行国家出资人职责。

第二章行政管理第四条国务院国资委按照国家法定职务,行使国家对国有企业的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制定国有股权出资人的权益保护及行使出资人权利的具体规定。

第六条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制定国有股权收益的分配政策、调整管理政策。

第七条国务院国资委受国务院行政首长的委托,行使对国有股权的管理职责。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国资监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维护国有股权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国有股权出资人有权向国务院国资委提出对国有企业重大决策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国有股权出资人有权要求国有企业向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章合同管理第十一条国有股权出资人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出资合同应当依法订立,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国有股权出资人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出资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出资方式和金额;(二)出资时间和期限;(三)出资方式和协议转让条件;(四)股东会的组成和召开程序;(五)出资人行使股权的方式和程序;(六)国有股权出资人与国有企业之间的投资回报约定;(七)国有股权出资人对国有企业重大决策的参与和发表意见的程序;(八)国有股权出资人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和财务状况的监督方式和程序;(九)国有股权出资人与国有企业之间的纠纷解决程序。

第十三条国有股权出资人有权要求国有企业按照出资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四条国有股权出资人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出资合同的修改、终止应当依法办理。

第四章股东行使权利第十五条国有股权出资人行使其股东权利应当依法和按照出资合同的约定进行。

股权登记管理办法

股权登记管理办法

股权登记管理办法股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企业股权登记管理工作,保障股东权益,促进企业股份制改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登记机构第一条股权登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注册,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二)具有相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和场所;(三)股东大会选举或者董事会决定的登记管理机构;(四)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第二条登记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为股东、公司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公正、准确、及时、全面的股份登记服务。

第三章股权登记第三条限售股股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国证监委等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

股权转让时,股票上所载持有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出转让申请。

第四条公司应当根据登记机构提供的资料,认真审查股东的申请。

如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的情况,应当予以退回。

第五条股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的要求向登记机构申报股权变更和股份转让。

登记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登记手续并发证,及时反馈注册的资本状况和股权变更信息。

第四章管理要求第六条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股东信息数据库,记录股东的基本信息、持股数量和持股情况。

第七条登记机构应当安排股东大会选举的监票工作,提供监票、计票服务,确保股东大会选举结果的真实、准确、完整。

并应当在选举结束后第二日内报告有关部门。

第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应当参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严格按照程序处理。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 股份制改革:是指将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等由单一的公有制改成股份制的全面改革。

这一制度改革是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而发展起来的。

2. 限售股:是指上市公司股东在特定期间内不能交易的股份,是上市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或增发等发行股票时,按照法律法规和发行条件规定而对发行人、发行人股东,策略投资者等特定股份实行限定流通的股份。

3. 股东大会:是全体股东依法组成的企业决策机构。

持股会股权管理办法

持股会股权管理办法

持股会股权管理办法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持股会股权管理办法随着企业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采用持股会的形式进行组织管理。

持股会是指将公司股份分给员工或其他利益相关者,让其成为公司的股东,从而实现公司与员工利益的捆绑和共赢。

而持股会股权管理办法则是对持股会股权进行管理和规范的制度,是持股会运作的重要一环。

持股会股权的管理范围主要包括股权分配、股权激励、股权行使和股权退出等四个方面。

1.股权分配股权分配是指将公司部分股权分配给员工或其他利益相关者。

在股权分配中,应当明确分配原则和标准,明晰分配程序和流程,建立公平公正的分配机制,确保股权分配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2.股权激励股权激励是指通过股权奖励、股权期权、股权激励基金等方式激励员工和管理层,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

股权激励应当根据企业的发展阶段和特点,合理确定激励对象和激励方式,确保激励效果和公司利益的最大化。

3.股权行使股权行使是指股东依法享有的股东权益,包括参与公司治理、收取股利、行使投票权等。

在股权行使中,应当明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规范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策程序,保障股东权益和公司利益的一致性。

4.股权退出股权退出是指股东依法转让股权或退出公司,包括非公开交易、二次上市、股权回购等方式。

在股权退出中,应当明确退出条件和程序,规范交易流程和信息披露,确保退出的合法合规和有序进行。

1.公平公正公平公正是持股会股权管理的首要原则。

在股权分配、股权激励、股权行使和股权退出中,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保障每一位股东的合法权益,避免利益输送和权利滥用。

激励约束是持股会股权管理的核心原则。

在股权激励中,应当注重激励约束的结合,确保激励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避免激励的滥用和失效。

3.风险分担风险分担是持股会股权管理的基本原则。

在股权行使和股权退出中,应当充分考虑风险的分担和承担,确保风险的可控和分散,避免风险的集中和传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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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管理办法
XXX
股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股权管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XXX(以下简称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东:本办法所指公司股东是指履行了对公司的出资义务或依法受让公司股份并登记在股东名册的所有自然人。

第三条股权:本办法所指股权是指公司股东以其实际出资额为准依法享有《公司章程》载明的收益权、表决权、剩余资产的分配权等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四条股权管理:本办法所指的股权管理是指涉及公司股权的增减、分红兑现、出资证明书的签署发放、股权转让、股权处置、登记确认、重大决策等内部管理行为。

第五条股东名册:公司增资后各股东所持股份数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

登记于股东名册的,依《公司章程》享有股东权利。

第六条公司总股本:*******元群众币。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元。

股东实践享有股份不受公司注册资本额的影响,每位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为各实践出资额除以公司总股本。

第八条公司的工商登记:由于公司的实际股东人数已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法定股东人数上限(50个以下股东),因受到工商登记的股东人数限制,在工商登记中,股东通过50个股东
代表的名义持有相应的公司股份并实际享有权益。

第九条股东代表:50个股东代表名义上持有公司所有股份。

股东代表不享有作为名义股东所代持的其他股东股份的所有权、收益权、剩余资产分配权。

股东代表应向公司出具《代持股说明书》,载明:其仅为股东代表,其实际的出资金额及实际的持股比例,超出其实际出资额外的股份系代为持股,若因自身债务导致代持的股份被查封、冻结或司法处分,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代持股说明书》由股东代表及其配偶签字。

第二章股东代表的选举发生和变更
第十条公司股东代表由部分股东通过选举发生。

股东代表由公司董事会提名推荐,通过股东大会采纳记名投票体式格局选举。

第十一条股东代表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公司股东;
(二)与本公司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
(三)关心、撑持公司发展,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自愿推行代持任务;
(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记实,有肯定议事能力;
(五)有肯定的工作能力,且具有肯定代表性,可以体现股东意志;
(六)对外未决债务和责任不超过本人实际出资额。

第十二条有下列景遇之一的,股东代表资历自动停止:
(一)不再具有公司股东资历的;
(二)与公司不再具有劳动关系的;
(三)出生、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健康原因无法推行股东代表职责的;
(四)因触犯法律,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二次不参加股东代表大会的;
(六)个人和夫妻对外所负债务和责任超过本人出资额,或所持股份被司法机关冻结、查封、扣划的。

第十三条为顺利办理公司股东代表出现变化后工商变更登记,股东代表须签订《代持股转让协议》,在本办法第十二条情形出现时,将名义上所持有的股份一并转让给今后新补选的股东代表名义上持有。

股东代表资格终止后,由公司董事会重新提名推荐,通过股东大会补选。

第三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股权实施管理。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资产部、财务部为公司股权管理的承办部门,具体履行如下职责:
(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1、制订与股权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
2、负责《出资证明书》的签署工作;
3、处理惩罚有关公司股权管理的法律事务;
4、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等手续。

(二)公司资产部
1、编制《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居处、联系体式格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等;
2、负责《出资证明书》的制作、发放、登记工作;
3、审查办理股权转让、股权处理、担当等相关手续;
4、建立股权管理纸质及电子档案。

(三)公司财务部
1、办理股权转让、股权处理等款子手续;
2、施行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办理股东盈余分配发放等手续;
3、办理股权转让、股权处置、红利分配等有关税费事项。

第四章出资证明书
第十五条公司在变更注册资本登记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为股东已缴纳出资额暨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书面证明。

第十六条《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总股本、注册资本;
(四)股东姓名、缴纳的出资额、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十七条《出资证明书》管理
(一)《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公司资产部发放和管理。

(二)《出资证明书》一正一副两本,正本由出资人保管,副本由公司资产部保管。

(三)出资人凭公司原出具的股金收据换领《出资证明书》,由公司技术资产管理部办理。

(四)《出资证明书》只作为股东个人持股凭证,不得私下交易或作为质押凭证。

(五)出资人应将《出资证明书》妥善保管,如有丢失被盗的,应提交已登报公告声明作废的报样原件及股东本人书面申请,经公司资产部审核后方可补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股权转让
第十八条股权转让(即股东不愿保留股份申请公司收购股权、股东退休股权转让、股东死亡股权继承、夫妻离婚股权处置等统称为股权转让,下同)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进行有偿转让,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十九条股东因遇到重大经济困难或辞职、退休、公司解聘、出生、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消除和停止劳动条约等景遇不愿意再持有公司股份的,可书面申请公司收购其股权,公司按上年度每股帐面净值行使优先购买权购回其所持股份。

第二十条股权转让的计价原则:按上年度每股帐面净值计价。

第二十一条股东股权转让时,可书面申请一次性向公司转让其所有股权,也可向公司转让其局部股权。

转让其部分股权的,按*****股的倍数计量转让的股份数,但转让后实际持有的股份不低于*****股。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在出资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股权。

公司董事、监事、公司初级管理层成员和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在任职期内不得转让股权。

第二十三条股东退休的,若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一次性将其全部股权转让给在本公司工作的直系亲属、子女。

有多个直系亲属、子女的,由一人承继股东资格。

第二十四条股东死亡后,可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权。

继承方式采取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

继承人之间应对股权继承分配达成协议,并由一人承继股东资格;未达成协议的,将不具有股东资格。

继承人也可申请转让股权,公司按上年度每股帐面净值行使优先购买权购回股东所持股份。

第二十五条夫妻双方离婚分割财产时,双方可配合申请按如下体式格局处理惩罚其股权:
(一)将其所有股权转让给公司的,双方应达成协议,并明确由一人办理。

公司按上年度每股帐面净值行使优先购买权购回其所持股份。

(二)双方都保留股份的,双方应对股权分配达成协议,并明确由一人享有股东资格。

(三)一方保留股份、另一方不保留股份的,由公司按上年度每股帐面净值行使优先购买权,购回其不保留股份一方的股份份额。

第二十六条公司所购回的股份,由董事会决定,可冲减公司资本公积金,可转让给有贡献的股东和公司内非股东的优秀员工认购,受让人按上一年度公司确定的股权价值进行认购。

公司每一年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股东和股份增减及股份处理惩罚情况,并向股东举行公示。

第六章股权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股权的转让必须在公司办理股东名册的登记变更手续后生效。

否则,公司不予认可。

第二十八条股东办理股权转让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股权转让申请书(签字捺印);
(二)《出资证明书》原件;
(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签字捺印);
(四)办理股权继承的,还应提供: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或法院宣告死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及复印件;2、继承人基本情况的有关资料;3、经公证的股权财产继承分割协议或法院相关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其他有关协议。

(五)办理离婚财产分割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供:1、离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双方签字捺印);2、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受让方如单方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应提供相关公证文书或法院相关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其他有关协议。

(六)办理变更登记所需的其他必要材料或手续。

第二十九条股东转让股权时,应当提前60日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按本办法提交齐备的资料,经公司审查批准后办理。

第三十条办理股权转让的程序
(一)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材料交公司资产部,经审查材料齐全有效后,送董事长签发。

(二)股权转让产生的个人所得税费,按税法有关规定,由公司财务部代扣代缴。

(三)股权转让后,由公司资产部发出并注销原《出资证明书》,签发新的《出资证明书》。

第七章红利的分配和发放
第三十一条每年由XXX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依法审计,并向股东公示股权价值。

第三十二条公司根据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处理方案。

抉择分红,应将向股东分配的盈余划入股东提供的银行账户;抉择不分红,利润按《管帐准则》转入未分配利润,包罗在所有者权益中。

第三十三条股东分配红利应缴纳的税金,公司按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公司有关股权管理的其它规定与本办法相悖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是《公司章程》的补充内容,与《公司章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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