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证券法》相关内容 (2)

主持人:

大家请安静,讲座之前我们还是把老问题再说一下,一个是前几次的讲座,我们当时也是承诺尽快的上网,让大家在网上阅读,但是由于方方面面的原因,可能速度慢点。但是,我们的承诺不变,老师的讲课会尽快在网上公布。第二,我们的讲座时间是从九点钟到十一点半,中间不休息,中间给大家留一点时间提问题,我们安排人接大家的条子。再一点希望大家把手机关闭,实在不能关闭的,把手机调到振动状态。

今天我们非常容幸的请来了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副主任冯贺年先生,给我们介绍新修订的《证券法》的有关内容,大家欢迎!

(掌声)

冯主任:

各位同志,早上好!很高兴有这个机会就《证券法》修改的情况进行交流,北京律协前二个月就邀请我关于《证券法》的修改情况做一些介绍。当时我想,那时已经决定要提交十月底的人大会议要审议通过,所以我想还是等法出台以后介绍更有意义。这样就利用前二个月的承诺到今天兑现,今天我把修改情况做一些简要的介绍。

大家知道,11月27号十届人大八次会议通过了《证券法》,《公司法》也是一块通过的。在讲《证券法》的时候离不开《公司法》,因为二者之间关联度很高,可以说是我们资本市场最重要的两部法

律。而且这次又是同时修订,而且在修订的过程中把两部法从篇章结构、整个的调整对象都做了重新的划分、调整。所以这两部法应该说关联度很高,所以在讲《证券法》的时候,肯定会涉及到《公司法》的内容。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这两部法,主要介绍一些《证券法》的一些修改情况

第一、《证券法》修订的时代背景大概的经过。

因为这两部法从酝酿修改到公布,经历的时间比较长,从2001年就开始酝酿了。现行的《证券法》是1998年底公布的,1999年实施的。实施的时间并不长,到现在为止也就六年的时间,但是在老的《证券法》起草的过程中也是经历了比较漫长的时间,经过了七届、八届、九届人大,经过了三届人大审议,大概常委会审了五次,程序也是非常复杂,非常的不容易。经过了六年的时间,到现在进行了全面的修订,所以在我们国家立法史上不常见,因为确实经历的时间不长,不像《公司法》,《公司法》的年头应该更长一些,而且我们国家的市场经济的整个法律环境变革,所以《公司法》早就呼吁要修改。《证券法》时间不长,但是这次又做大规模的修改,而且在制度设计上做了很多的变化,所以这在我们国家的立法史上并不多见。美国的《证券法》从1933年颁布到1975年才第一次修改,跨越了40多年,这就说明我们国家现在的证券市场是一个新兴加转轨的市场,这六年的时间看起来不长,但是我们的整个资本市场的格局,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当初1998年制定的法律环境到现在,各个方面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所以实际上是从2001年开始,人大常委会开“二会”

期间已经有委员提出了修改《证券法》的提案,到后来几届人大的每次“二会”期间都有代表提出修改《证券法》的意见。在2001年,全国人大专门组织了对《证券法》执行情况搞了一次检查,在这个检查当中,大家对当时的证券市场出现的一些问题,包括2001年的时候市场比较好的时候,出现了一些操纵市场的案件。证券市场出了一些问题,在检查中除了其他方面的问题以外,也提出了法律制度需要完善的问题,就是把证券法的修改提上议事日程。包括检查组给常委会的报告里面也明确提出了要修改《证券法》,《证券法》的有些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对投资者的保护不够充分,包括执法手段不足等等。在当时来讲,已经认识到这是比较突出的问题,影响了整个市场的发展。所以,从2001年开始,我们已经着手研究对这部法律的修改;到2003年7月,全国人大正式将《证券法》的修改列入了人大的立法计划,专门成立了《证券法》的领导小组、顾问小组,从这个时候正式启动了《证券法》的修改。在修改的过程中,通过广泛的征求意见、提出问题、进行调研,当时由于问题比较多,各个方面都希望通过这次修改能够把法律改的更加完善,所以在修改的过程中,一开始并不是太顺利。从2003年7月份正式启动,当时2003年资本市场持续低迷,市场暴露的问题比较充分,大家对法律的定位分歧比较大,应该说各个方面分歧比较大,特别是对一些重大的问题在当时没有一个结论,所以大家的观点是非常不统一。

经过反复的调查论证、各个方面的工作,包括召开研讨会、实地调研、找专家论证,在一些重大的问题逐步的达成共识。在这期间,

十六届三中全会召开,国务院作出《关于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的意见,就是国九条颁布,这些党中央国务院的文件,应该说对国家发展资本市场的大的政策已经有了定论。这样实际上也是为我们的法律的修订扫清了障碍。所以,在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的大的政策背景确定以后,我们的修改工作进度明显加快。因为这次好不容易做一次修改如果不解决制度上的问题,只做一些技术上的修改,大家也都不答应,既然修改一次,希望能够通过修改能解决体制上的问题、制度上的问题。所以做一些小修、小改,各个方面都不满意。在重大问题上,经过了长达二年的时间、经过各个方面的论证,一些重大问题明确以后,后面的修改速度明显加快。经过各个方面的征求意见、反复论证,到今年的四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而《公司法》是2004年正式启动修改工作,实际上它的修改应该比《证券法》晚,是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包括中国证监会、工商局、国资委成立的一些专门机构、抽调一些人员专门从事这项工作。2004年初,《公司法》开始正式启动,应该说,《公司法》比《证券法》前期的进度要快,2004年初提出修改,到今年的二月份,用了一年多一点的时间,《公司法》就提交了人大进行审议。而我们的《证券法》是2003年7月份启动的,到今年跟《公司法》同步提交审议。这足以说明我们《证券法》在修改中的难度,它主要还不是一个技术上的问题,主要还是国家对发展资本市场的宏观政策问题,究竟如何定位?这和《公司法》修改的背景不完成一样。四月份进行第一次审议之后,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包括常委会委员的意见。因为《证券

法》的提案单位是国务院财经委、《公司法》的提案单位是国务院,第一次审议之后都进了人大法工委,由人大法工委具体负责技术上的统筹安排。这样这两部法因为前面是不同的提案单位,在里面的内容上没有办法做进一步的调整范围划分。经过第一次审议之后,到法工委,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各个专家学者、业内人士都提出来了,由于我们是先有《公司法》,后有《证券法》,现行的《公司法》实际上有很多的内容规定了证券的范围,包括证券的发行、上市公司的一些规定,包括上市公司股票的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等等这些内容都是在《公司法》里面作的规定,这些应该是《证券法》调整的范围。因为1993年先有的《公司法》,那个时候还没有《证券法》。所以二法同时修改,是一个千载难逢的机会。通过这次修改,调整到各自的范围,我们认为这样的意见是合理的,重新调整也是科学的。因为在这之前是二个不同的提案单位,所以在这之前没有办法做很好的划分,根据人大代表的意见、各个方面的意见,就开始着手对里面的结构做实质性的调整,这样,用了四个月的时间把这两部法里面的结构进行了重新的划分,把现行的通过《证券法》、《公司法》、证券的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等有关的涉及股份公司公开发行和上市的这些规定统统都移到《证券法》,在《公司法》里面主要是从公司治理的角度做一些规定,在《公司法》里面专门做了一节关于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规定,主要是强调对上市公司组织结构的规定,所以《公司法》和《证券法》调整的边界更加清晰。《公司法》着重从公司的治理角度,包括对股份公司的治理的一般要求等

等,上市公司都适用,特别是对上市公司有特殊要求的,单独拿出来,作为一节讲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特别规定。当然对股份公司的治理结构,这次在《公司法》的修改中也是作了充分的修改,对普通的股份公司的治理结构、甚至对有限公司的治理结构和以前相比也做了很大的完善。例如:以前的《公司法》对股东会谁来召集?首先是谁来召集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但是董事长因为各种原因不召集,谁有权力召集?这个没有下文,经常因为董事长怕开董事会把他免掉,所以董事长不召开董事会,谁也奈何不了他。像这么简单的问题,在老的《公司法》里面在解决这些问题上是没有依据的。在对这些内容在这次的修改上都考虑到了,不管是有限公司也好、股份公司也好,对如何保护股东利益?如何完善组织结构?以及公司治理的架构,在《公司法》里面不能说非常完善,但是至少是能够解决当前突出的问题。对今后的发展是不是还有一些问题?我们一时看不清的可能没写,但是我认为,《公司法》对公司治理能够想到的、突出的问题,应该说都解决了。

通过这四个月的工作,到今年的八月份,人大常委会决定把《证券法》、《公司法》同时提交常委会进行审议,把修改过的、重新调整过的《草案》提交常委会进行审议。第二次审议以后,根据各个方面的意见,根据常委的意见又反复对一些有争论的问题又进行充分的论证,到今年的十月底,人大常委会认为《草案》基本成熟,决定提交常委会进行第三次审议。10月27日常委会最后一天进行讨论的时候进行表决,《公司法》、《证券法》都是高票获得通过,这样对资本市

场非常具有重要意义的两部法,经过比较长的时间的修改终于获得通过。应该说这次的修改内容是比较多的,尤其是《证券法》修改,前面是讲修改的过程。修改的意义我个人觉得有这几方面:第一、通过这次修改,应该能够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的战略决策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因为大家都知道,从十六大开始,党中央从国民经济发展的全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高度出发,提出了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的要求。十六大报告里面第一次提出了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这是在党的文件里面第一次把资本市场提到一个很高的高度。所以紧接着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资本市场的一些决定》对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进行了明确的阐述,明确提出了要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积极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扩大直接融资。到去年年初,根据党中央关于发展资本市场的要求,2004年初,国务院专门发布了《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内部人士称为国九条,进一步明确了发展资本市场的指导思想和任务,应该说国九条第一次以国务院的文件正式全面系统的阐述了发展资本市场的要求,包括提出了要扩大直接融资、要拓宽合规资金入市渠道、要重视投资者的投资回报、要投资者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等等一些非常具体的要求,在国九条里面提的很具体。应该说,党中央国务院的这些文件明确了发展资本市场的指导思想和任务,也提出了推进资本市场发展的政策措施和具体要求。要实现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的目标和任务,就要有一个完善的法律作为保证。这是关于政策和法律的关系,我们都知道。实际上,这

一次法律和政策的关系体现的非常充分,把党中央国务院发展资本市场的方针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没有党中央国务院的这些文件,我们这次修改只能做一些技术性的调整,不可能在制度设计上有很大的突破。因为大家都知道,我们1998年颁布《证券法》的背景是在亚洲金融危机刚刚过,国内也是把防范金融风险作为首要的任务,当时资本市场也是发展过热,党中央国务院也提出了要对整个的金融秩序要整顿,所以,当时制定《证券法》的这个背景都是从防范风险的角度考虑的比较多。经过六年的时间,虽然时间不长,但是我们整个的宏观背景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了要大力发展资本市场,而且政策也定的非常明确,政策措施也非常具体、明确。包括拓宽合规资金入市的问题,以前在老的《证券法》是明令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实际导向上和现在完全是不一样的。1998年和现在整个的宏观背景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所以我们在法律上要适应这个要求,在很多制度设计上和以前的要有变化。当然我们现在新修改的《证券法》一方面要为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创新提供法律依据,同时这次的修改也要把监管放在比较突出的地位。一方面是要为市场增加活力在机制上放开,要允许市场主体进行创新,同时在监管上要跟上。所以这次在监管上给市场主体的约束上和以前相比做了很多规定,对市场主体的自身的约束,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二法修改都是本着这个理念。一方面要与大力推进市场经济的政策背景相适应,让市场主体发挥作用的事,要让市场主体来做;但是后面的放松管制并不意味着不管。例如:《公司法》修改,大家知道股份公司的

设立需要省级政府批准,或者是国务院的有关主管部门,至少是省部级单位批准股份公司。所以这次修改充分考虑到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取消了地方政府审批的规定,股份公司设立如果是按照现行的《公司法》不涉及公开发行,你可以私募,只要到工商局注册登记就可以,而且注册门槛进一步降低,注册方式灵活。但是在监管上更加严格了,包括《公司法》引入的揭开公司面纱的规定,包括代表诉讼的规定等等,还有股东知情权的要求。《证券法》也是这样,一方面为市场发展留空间,同时在监管上对市场主体、对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义务、责任更加明确。法律责任里面这次大大的充实了内容,也增加了证监会的有关执法要求、执法权限,这是必须的。在这样的背景、要求下,这次的修改应该说是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体系、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的要求。

第二、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进一步对外开放,证券市场面临着如何应对对外开放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这是提高国际竞争力的问题。1998年制定《证券法》的时候,我们的整个资本市场是封闭的,那个时候我们庆幸亚洲金融危机没有波及到我们国家,主要是人民币不自由兑换,资本市场不对外开放,国外资本进不来。所以在1998年的时候我们制定《证券法》主要是从防范风险的角度考虑,没有考虑对外开放的问题。这几年我们国家加入了世贸组织,整个市场面临对外开放的问题,事实上我们必须履行WTO的承诺,这也是逼着我们需要逐步的对资本市场的体系进行开放。这些年来,外资越来越多的进入了我国的证券市场,我们出现了合资的证券公司,合资的

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机构,外商可以通过受让国有股取得所有权,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已经被允许直接投资A股市场,境外的证券交易所也纷纷到我们国家来推荐,想方设法让中国的企业到他们的交易所上市,到中国来争上市资源,国外也是看好中国经济发展的强劲势头,所以希望有更多的中国企业到国外上市。比如:日本东京交易所,他们几年以来,一直在不遗余力的进行这方面的工作,跟我们的政府部门和一些企业进行沟通,希望拉我们的企业到日本去上市。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在日本上市的企业,所以他们希望在中国的市场上能够分享中国经济增长的成果,希望中国好的企业到境外上市。到目前为止,证监会已经批准成立了7家合资的证券公司,有19家合资的基金管理公司,有28家境外机构具有(QFII)的资格,有四家外资银行获准开展(QFII)托管业务,(QFII)进来以后有一个托管银行的制度,允许国内的银行和境外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银行,所以大部分是境内的托管银行。有4家外资银行取得了(QFII)银行的托管资格。在上海、深圳二个交易所里面有7家特别会员,有58家境外基金机构可以直接从事交易,有117家国内公司到境外上市,这里面包括到香港上市。有一部分在香港、新加坡和美国。

第三、在国际交流和合作方面,我们中国证监会和26个国家和地区的监管部门签订了29份相互监管合作的协议,实行跨境监管。因为我们的企业到境外上市,境外的一些合资公司、外资投资企业在境内上市,这样的话需要国与国之间、或者国家与有关地区进行跨境

监管。在这之前我们实际上已经跟26个国家签署了有关监管合作的协议,所以我们的企业要想上市,最好到跟我们国家有监管合作备忘录的这些国家上市。我们目前和26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监管合作协议,这次《证券法》修改也体现了这个精神,专门授权证监会可以和有关的国家和地区进行监管和,实施跨境监管,这也是《证券法》要适应我们的证券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的要求。刚才讲了,我们的对外开放的格局已经形成,所以法律制度要适应我们的要求。例如:境外机构到境内来从事买卖A股,按照现行的《证券法》只能是中国法人,境外的自然人是不能开户的,但是我们要引进外资,要实现对外开放,首先技术上就遇到这个问题,和我们大的背景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以前因为资本市场不对外开放,只能我们国内自己做,但是这个格局变了,外国人可以获得国家股或者是法人股,从(白铝)事件以后,国务院就出台了暂停向境外转让的通知。在2001年我们实际上把这个政策就取消了,就是对外商可以直接获得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和法人股,无论是流通股还是非流通股,你要搞信托的方式外国人肯定不接受。(QFII)也是这样,你让他进入中国的流通市场,但是也面对着一个开户的问题,所以这些问题也是整个资本市场改革开放中遇到的和《证券法》不适应的地方。

另外,还有我们的证券公司、资金公司,要面临外资进来,要跟国际的大的券商、基金公司进行竞争,我们的传统的管理方式、传统的业务和他们没有办法在一个起跑线上竞争,所以需要给国内的证券公司、经营公司以更大的自主创新的机制,让他能够适应跟外商的竞

争,让我们券商做大做强。所以目前的格局不能适应这些变化。

还有,《证券法》实施六年来,我们国外的经济金融环境和以前相比,发生了变化,同时在六年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这里面问题这几年暴露的比较充分。1998年《证券法》对规范资本市场秩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在实践中我们的资本市场,特别是这几年持续低迷,低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应该说问题暴露的比较充分,包括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大家都觉得上市公司质量不高,治理结构不完善,还有证券公司内控机制不完善,外部的监管手段不足,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不够,还有有关的发行、交易、登记、结算制度不够完善,没有为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留下空间,还有证券市场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监管部门缺乏相对的应对手段,有关的法律责任规定的比较原则,不够具体、难以操作,违法违规的成本比较低,所以打击违法违规起不到威慑作用。还有《证券法》调整的一些范围,某些限制性的规定制约了市场的发展,针对这些问题,大家都看得比较清楚,这也为我们修改好这部法奠定了一个基础。因为在这些年低迷的市场环境下,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问题暴露比较充分的情况下,反过来修改这个法,可以检讨我们整个法律制度的设计和我们监管中的一些问题,也为这部法修改更加完善提供了基础。

基于上述的这些原因,我们能够坐下来,用比较长的时间对这部法进行比较全面、彻底的修订。大概的背景和修改的过程给大家简单的介绍这些。

下面侧重讲讲《证券法》修改的内容。

这次修改的幅度比较大,修改以后是240条,新增加53条,删除了27条,修改了163条,大概是这样一个数。这里面还有一些从《公司法》的内容搬到《证券法》里面,从《公司法》保留到《证券法》里面的包括8条,这8条也是修改了的。从以前的210多条,变成现在的240条,基本上都作了修改,真正的原封不动的没有做文字修改的,大概不到40条。通过这些数据大家可以看出来,这次的修改幅度是比较大的,有些是实质性的改动,是制度设计重新变了;有些是文字性的修改,觉得不严谨。所以,这次的修改的内容应该说是比较大、比较多、内容比较丰富。

《公司法》调整的幅度也比较大,在制度设计上也是天翻地覆的,包括把法定注册资本制改为有限制的资本授权制,这些都是实质性的改动。所以作为我们的律师同行、法律工作者,这二部的法律修改非常大,业务上有这个需要,我个人觉得应该对这两部法前后修改的背景应该作一些了解,有助于帮助大家更深入的理解这些条款为什么做这样的设计?而不是以前的设计?它的本意在什么地方?应该做一些这方面的研究,有助于理解。我归纳了一下,大概有这么几个方面,因为不可能逐条给大家讲解,我归纳了六、七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是适当调整证券市场的框架,增加证券市场交易品种,为市场发展和创新留下空间的内容。

第(一)创新是资本市场保持活力和持续发展的动力之源,也是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重要途径。

前面讲了,由于原来的《证券法》过于刚性,规定了很多限制性的条款,比如说风险金和管理的问题,规定只允许现货交易,禁止融资、禁止银行资金进入股市等等,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资本市场创新的活动,局限了投资者的投资活动,市场参与者的赢利模式单一,整个市场缺乏活力,基本上是靠天吃饭的一个格局,我们批准的这些业务大家都能做,但是其他的业务都开展不了,所以靠天吃饭的市场不能给证券市场的主体提供一个创新的空间。当然当初1998年制定《证券法》规定一定要分业管理,规定证券交易只能是现金交易,严禁融资融券,这些观点当初都是对的,这是在当时的情况下做的规定。但是经过这几年时间来看,这些限制性的条款应该说已经不能适应资本市场发展的要求,所以需要做一些调整。新的《证券法》在拓宽资本市场的空间上作了重大的突破,具体来讲,分这四个方面:扩大证券市场的范围,增加市场品种,但并不是所有的证券和所有的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都受《证券法》的管辖,所以《证券法》的首要任务就是确定调整范围,把该管的管起来,该放的就放,或者由市场来调节,受民事法律来规范。从原来的《证券法》来看,原来的调整范围过于狭窄,仅适于股票、公司债券,证券的衍生品种都没有纳入《证券法》中,虽然是讲了股票和债券,但是由于股票和债券分别由不同的管理部门管理,所以我们这几年的证券市场并不发达,主要是靠发行股票,债券市场占的比重很小,那时《证券法》通篇调整的主要是

股票,范围太窄,并且通过大量的禁止性规定,将许多的交易行为排除在《证券法》以外,不利于产品创新和市场发展。所以在这次做了二方面的修改:

(1)政府债券、投资基金券的上市交易纳入《证券法》的调整范围,但是债券的发行不受《证券法》的管束。它的发行行为受其他法的管束,而我们的证券不是广义上的证券,还是狭义上的证券,所以这次修改我们也试图对证券下一个定义,但是很难,不是技术上做不到,而是我们证券市场上,国家对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管,法律上是这么要求的,但是我们在实际中并没有实现集中统一的监管,目前证券监管部门主要是管股票和可转债,其他的一些证券品种不是证券监管部门监管。这次修改中有些专家学者也提出来,现在的做法违背了《证券法》的要求,《证券法》要集中统一监管,实际上又没有实现,由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来监管,实际上在这里面暗含着目前的分工,股票和可转换债券由国务院监管机构来监管,公司债券目前是除由发改委来监管发行外,其他部门也监管这一块。其他的证券,包括银行间发行的品种,包括一些信托凭证等等,也是多头管理。所以在《证券法》里面要首先界定《证券法》调整哪些证券,我们没有办法对证券下定义,你按学术解释,搬到现行的《证券法》里面,也不行。但是法律又不能太超前,所以在目前《证券法》没有给证券下定义,但是这次修改扩大了证券法的调整范围,一个是把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的上市交易纳入《证券法》的调整范围,因为上市必须按照我们的一些规则接受监管,这些已经明确了。投资

基金券,因为大家知道有一个《证券投资基金法》,但是它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上市交易,《证券投资基金法》不涉及,所以,对投资基金这块,它的上市交易是用我们的《证券法》这次做了明确,这是在调整范围做的第一点的调整。

(2)就是将证券的衍生品种发展和交易纳入《证券法》的调整范围。权证、股指是证券的衍生品种,这是成熟市场重要的投资品种,由于我们1998年颁布的《证券法》的特殊背景,所以这些衍生品种都没有纳入到《证券法》的调整范围。而这次的修改就把证券的衍生品种纳入《证券法》的调整范围,但是法律以前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所以在实际操作中也没有办法,只是停留在我们研究、开发阶段,没有做大规模的实施。所以在实践中还不成熟,我们现在做的一些权证也是一些小范围、小品种的事情,没有大规模的展开,时机还不成熟,所以新《证券法》授权国务院依照《证券法》的原则作出具体规定,这种富有弹性的规定有利于基金稳妥的推进证券衍生品种的开发,我们对衍生品种采取的做法是成熟一个、推进一个。因为衍生品种是大概念,下面有具体的产品,我们具体推出什么产品?某一个品种的发行和交易办法,有的可能没有发行的问题,没有发行的环节,直接到交易所上市,直接涉及到交易的规定。所以在《证券法》里面先纳进来,具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我们是先有办法,再推出品种。就跟当初推出投资基金券一样,先出一个管理条例,投资衍生品种也这样的思路:成熟一个、推进一个。但是为市场创新的品种,法律上没有障碍。

第(二)这次调整是为证券业、银行业、保险业的综合经营留下空间。

在1992年以前我们是实行混业经营的局面,1992年以后国家开始调控,为了防止银行资金进入证券、信托,所以从1993年开始我们国家对金融业开始基本思路和框架已经决定了要进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1995年以后陆续颁布的《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这些法律为我们实行分业经营的体系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和准则。所以这几部法颁布以后,我们的格局基础确定了。尽管从目前来说,我们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格局基本没有变化,但是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过去金融领域实行严格分业经营的做法在实践中已经开始有所突破。目前已经出现了在集团控股下分设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包括信托的模式。比如像中信集团、光大集团等等这些集团公司,他实际上是一个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他下面有中信证券、中信银行等等这些机构。国外对混业经营的格局也是不完全一样,有的是典型的德国模式,也有像美国的混业模式,他的混业也是在集团控股下的一个模式,如何理解?是严格的分业还是混业问题?所以我们这次修改,大的格局不会有变化,银行、保险、信托的格局没有变化,但是要为他们的融合和发展留下空间。国外的投资机构到中国设立公司,有的是采用的是在集团控股下分设的模式,所以他的个头比我们的证券公司要大得多,我们单一的证券公司五个亿的资本就可以成立证券公司,因为个头小,很容易被国外公司吃掉,抗风险能力比较弱。目前出现了集团控股下的公司模式,而且国务院也在发展资本市场有了

进一步的举措,包括国务院批准商业银行设立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进入A股市场、买卖A股,这和证监会批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司的业务范围是一样的。当然,银行设立了基金管理公司,也要受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也要受《证券法》的约束,但是毕竟它已经把银行和证券的通道已经打开了。银行可以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投资A股市场。还有就是保险资金,以前的保险资金不可以进入股票市场,后来有了放宽了,保险公司可以购买基金的方式间接进入证券市场,可以当股东,可以直接买基金,但是不能买流通股。后来国务院又进一步放宽,拓宽了合规资金入市的条件,允许保险资金按照一定的比例可以直接进入A股市场,可以买卖A股。这些实际上是把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格局在逐步的融合,没有完全打破,但为金融业的发展和经营提供了法律依据。否则实际上这些做法从法律解释上还是有一定困难的。所以这次的修改,在证券和银行、保险、信托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大的格局不变的情况下,一方面我们要坚持前面讲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总体格局,另一方面又要为综合基金留空间,这个空间就留给了法律的规定、国务院的规定,甚至经过国务院的批准,监管部门的一些规定。因为我们现在毕竟还是一个新兴加转轨的市场,发展和改革的大方向是确定的,但是具体的步骤还是要一步一步走。既要积极又要稳妥,所以在没有看清的情况下是需要对这些进行慎重的处理。

所以在修改过程中也有我刚才讲的这几个问题。在修改过程中,涉及了几个比较大的问题:一是个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问题、一个

是融资融券的问题、现货交易的问题、国际炒股的问题,严禁银行资金流入股市的问题。这五大问题在当时的修改中也是属于重大问题。对这些重大问题究竟怎么改,各方面意见完全不一致。这五大问题争论也很大,如何改法?要不要在法律里面做明确要求?大家有二种意见:是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不应该是《证券法》规定,应该是其他的法规定,或者是国家调控,所以建议在《证券法》把这条删掉,就是证券、银行、保险、信托分业经营要删掉。另一方面认为我们大的格局没有变化,不做修改。所以这二方面非常的对立,在当时提出修改的时候,这五大问题就非常尖锐,意见非常不统一,后来通过各个方面的反复调研、反复论证,加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资本市场的方针政策确定以后,对这五大问题从政策取向上得到明确,这些重大问题的修改应该说是扫清了障碍,因此,分业经营的问题没有做大的调整。但是要把它从《证券法》里面删掉,有些方面可能也不能接受,是不是把这个分业经营的要求删掉?是不是又要实行混业经营了?这次修改采取了似乎不明确,只是开口子,大家可能觉得前景不太明朗,但目前只能作到这一步,毕竟我们的资本市场发展时间不长,而且在目前还是在调整期,只是大的方向明确了,但是具体怎么走,可能在法律上如果写的很明确、超前,又担心引发其他的金融风险,就是本着这二个原则,为发展创新留空间、又要加强监管。大家是搞法律的,认为搞开口子的办法是不是不够严谨?我们大家都是法律工作者,可能有这方面的问题,但是在资本市场发展的特殊时期,既要发展,又要加强监管。如果过了十年再来修改这个法,大家可能又有了

新的看法,下一步的修改至少在大的方向上不需要争论,现在是方向上就不明,所以先解决方向性的问题,具体的操作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其他法律、或者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来进行规定。这样既原则,又考虑它的市场发展的灵活性,是这样的一个处理,可能一说到这个大家也就可以理解了,否则大家觉得这法律写得有点怪异。前面讲分业经营,后面又讲国家另有规定除外,究竟是怎样的格局?怎样的导向?这是分业经营的问题。

第(三)融资融券的问题。

原先的《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不能进行融资融券的业务,不得为客户进行融券交易,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必须以客户帐户上的实有资金进行交易,不得进行融资交易。所以不得向客户进行融资、融券的交易活动,写得非常明确。应该讲融资融券业务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基本功能,各国的资本市场都建立了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制度,通过融资融券可以增加市场的灵活性、提高资金的利用率。但是出于风险的考虑,当时的市场发展阶段,《证券法》明令禁止融资融券,但是随着资本市场的国际化程度提高,参与者的逐渐成熟,这样规定已经制约了市场了发展。应该说要为发展留下空间,为促进券商赢利的模式留下空间。目前券商的收入来源主要是靠交易手续费,以前是千分之三的手续费,现在将交易手续费降低,券商的收入主要是取决于股市行情的好坏,所以券商主要是靠天吃饭,这几年市场低迷,交易手续费急剧下降。国外的券商很大一部分收入是靠融资融券业务,他的收入不是像我们通过手续费的方式,手续费的这种赢利模式非常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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