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义务确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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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销售期房和现房的增值税收入确认的法务与税务处理(老会计人的经验)

房地产企业销售期房和现房的增值税收入确认的法务与税务处理(老会计人的经验)

房地产企业销售期房和现房的增值税收入确认的法务与税务处理(老会计人的经验)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两种情况。

这两种销售行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确定,必须将有关销售期房和现房的法务与税务进行融合协调处理,才能准确确定。

(一)法律依据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简称网签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6〕5号)第十八条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的“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指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各税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各税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个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015-04-10 15:15xx我要纠错|打印|大|中|小分享到:一、增值税增值税是我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是指增值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应税、扣缴税款行为应承担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起始时间,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因为增值税是链条税,销售方虽然没有收讫货款,但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就可凭专用发票认证后抵扣增值税,为了避免国家的税款被无偿占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又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即使没有收讫销售款项或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也以开票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五)提供营改增的应税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总结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总结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总结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纳税人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时间点或时间段。

根据不同的税种和税务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会有所不同。

下面,将对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总结。

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根据个人所得收入的大小和性质,按一定比例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费。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总结如下:1.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生在工资薪金所得收到时。

2.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经营所得:个人从经营活动中获得的所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月的15日前。

3.稿酬所得:个人从发表作品或接受媒体采访等获得的所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内。

4.财产租赁所得:个人从财产租赁中获得的所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月15日前。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从利息、股息、红利等方面获得的所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所得之日起15日内。

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总结表明,个人应当在一定的时间内向国家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增值税是指货物、劳务和不动产等各个环节的企业或个体经济组织,按照商品增值的方式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费。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下:1.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月的15日前,应当向国家缴纳上月实际销售额对应的增值税金额。

2.小规模纳税人:根据财政政策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季度缴纳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季度的15日前,应当向国家缴纳上季度实际销售额对应的增值税金额。

以上是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总结,不同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会有所不同。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按照其应纳税所得额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费。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总结如下:1.年度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应提交上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2.按季度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按季度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季度的15日前,应提交上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政策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政策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政策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2011年7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0号公告),该文件很简短,但是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基本规则做了内涵性解释,笔者试结合40号公告,对增值税直接收款方式进行讨论。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9条第1款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该条款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增值税纳税义务采取类似收付实现制原则,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是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关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8条则规定了不同的模式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情况,是对本条款的具体解释;第二层含义规定先开具发票的,应当即时纳税,这主要是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扣税凭证,在现行以票抵税征管模式下,如果允许上游企业开具发票而不确认销项,下游企业却凭票进行抵扣,增值税链条就会断绝,从这个意义上,条例第19条特案规定,先开发票的必须要即时缴纳税款,保证了增值税链条的完整。

因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规定与开具发票的时间二者是孰早的原则。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8条对三种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具体进行了确定:
第一种方式:直接收款模式。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第二种方式:赊销收款模式。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

公司分期销售合同如何缴税

公司分期销售合同如何缴税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之间的贸易活动日益频繁,分期销售合同也成为了常见的商业交易方式。

在这种合同中,买方在购买商品或服务后,可以选择分期付款的方式进行支付。

然而,这种销售方式也会涉及到税务问题。

本文将详细介绍公司分期销售合同如何缴税。

一、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分期销售合同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收款日期,那么以实际收到的款项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在分期收款的情况下,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预计收款时间,并按照预计的收款时间进行纳税。

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入确认的时间。

对于分期销售合同,企业应当在合同期间按照实际收到的款项确认收入,并按照确认的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

具体来说,企业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间确认收入,并计算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三、如何进行税务申报企业在进行分期销售合同的税务申报时,需要按照税法的规定,准确填写纳税申报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具体来说,企业应当在每次收款时,按照相应的税率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申报和缴纳。

四、注意事项1. 企业在签订分期销售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收款日期,以便于进行税务申报和缴纳。

2. 企业在进行分期销售时,应当合理预计收款时间,避免因延迟收款而导致税务风险。

3. 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税法的规定,及时进行税务申报和缴纳,避免产生滞纳金等额外费用。

4. 企业可以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以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总之,分期销售合同的税务处理需要遵循我国相关税法的规定,企业在进行分期销售时,应当合理预计收款时间,并按照实际收到的款项进行税务申报和缴纳。

同时,企业也应当积极履行税收义务,避免产生税务风险。

增值税的纳税申报与缴纳流程

增值税的纳税申报与缴纳流程

增值税的纳税申报与缴纳流程增值税(Value Added Tax,简称VAT)是一种按照货物或服务增值额进行课税的税种。

在中国,增值税是一种重要的间接税,对国家财政收入有着重要的贡献。

对于纳税人来说,了解增值税的纳税申报与缴纳流程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增值税的纳税申报与缴纳流程,并提供一些实用的操作建议。

一、增值税的基本概念和税率增值税是一种按照货物或服务的增值额计征的税种。

其计算公式为:增值税额=销售额×税率-进项税额。

其中,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所得的总额;税率分为一般税率和简易税率,一般税率为17%,适用于大多数商品和劳务;简易税率为3%,适用于少数特定商品和劳务。

二、纳税申报流程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流程(1)确认纳税期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每月或每季度。

一般纳税人应根据自己的报税期限设置好提醒和备案时间。

(2)开具发票和收集发票:一般纳税人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购买商品或接受劳务时收集购买方提供的发票。

(3)计算销售额和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需要根据销售发票和购买发票来计算销售额和进项税额。

(4)填写纳税申报表:根据当期销售额和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需要填写相应的纳税申报表,如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等。

(5)纳税申报与缴税:一般纳税人需要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将填好的纳税申报表上报给税务机关,并缴纳相应的增值税款项。

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流程(1)确认纳税期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每季度。

小规模纳税人应根据自己的报税期限设置好提醒和备案时间。

(2)开具普通发票和收集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需要开具普通发票,并在购买商品或接受劳务时收集购买方提供的发票。

(3)计算销售额和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需要根据销售发票和购买发票来计算销售额和进项税额。

(4)填写纳税申报表:根据当期销售额和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填写相应的纳税申报表,如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简易计税方法)等。

2019最完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界定标准!

2019最完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界定标准!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时间。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根据增值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机关公告等规定予以界定。

(一)按照增值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即视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1、销售货物: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为货物交付时。

2、提供服务:提供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为服务完成时。

3、代收代付税款:代收代付税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为代收、代付税款的实际发生时间。

4、进口货物: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为海关验放时。

5、自用固定资产和不动产投资:自用固定资产和不动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为自用固定资产和不动产投资进入使用时。

6、其他情形:其他根据增值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生的增值税纳税义务。

(二)根据税务机关的公告,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即视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1、开具专用发票:开具专用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为开具专用发票之日。

2、纳税检查或者调查取证:纳税检查或者调查取证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为纳税检查或者调查取证之日。

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界定标准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界定标准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根据交易产生的实际行为确定纳税时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界定应当以交易产生的实际行为为依据。

例如,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根据货物交付的实际时间予以确定。

(二)根据协议约定确定纳税时点当交易双方在合同或者协议中约定交付、服务完成或者其他有关内容时,可以根据协议约定确定增值税纳税时点。

(三)根据税务机关公告确定纳税时点针对某些特殊情形,税务机关可能会发布公告,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作出明确规定。

例如,针对开具专用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税务机关发布了相关的公告。

如何确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地增值税暂⾏条例》第⼗条的规定,⼟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时间为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之⽇。

以下通过⾮正常⽅式转让房地产⼟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时间如下:
(⼀)已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原房产因种种原因迟迟未能过户,后因有关问题解决后再办理房产转移登记,⼟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时间以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时间为准。

(⼆)法院在进⾏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过程中,判决或裁定房地产所有权转移,⼟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时间以判决书、裁定书、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权属转移时间为准。

(三)依法设⽴的仲裁机构裁决房地产权属转移,⼟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时间以仲裁书明确的权属转移时间为准。

如何确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如何确定⼟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时间法定继承的房产不需缴纳契税问:开发商将房屋的架空层改为房产使⽤,但没有办理房产证,请问是否要缴纳房产税?答: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房产税暂⾏条例》、《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地使⽤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发商将架空层改造为房产,该房产⽆论是⾃⽤、出租,还是供他⼈使⽤,⽆论产权是否明确,⽆论账簿有⽆记载,均应征收房产税,并由房产使⽤⼈或代管⼈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缴纳房产税。

如房产⽆房产原值,其房产原值可采取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和利润的⽅法核定。

问:如何确定⼟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时间?答: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地增值税暂⾏条例》第⼗条的规定,⼟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时间为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之⽇。

以下通过⾮正常⽅式转让房地产⼟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时间如下:(⼀)已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原房产因种种原因迟迟未能过户,后因有关问题解决后再办理房产转移登记,⼟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时间以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时间为准。

(⼆)法院在进⾏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过程中,判决或裁定房地产所有权转移,⼟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时间以判决书、裁定书、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权属转移时间为准。

(三)依法设⽴的仲裁机构裁决房地产权属转移,⼟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时间以仲裁书明确的权属转移时间为准。

(四)房地产所有⼈委托拍卖⾏拍卖,拍卖成交后双⽅按照拍卖成交确认书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时间以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时间为准。

问:采⽤包⼯不包料的⽅式装修,营业税如何计算?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以清包⼯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的规定,纳税⼈采⽤清包⼯(即包⼯不包料)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等收⼊(不含客户⾃⾏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
许多财务在工作的时候都可能会遇到以下问题,我们当月收取了货款,但是当月还没有开票,那什么时候产生纳税义务呢?比如说企业一次性收取了租户3年的房租,那增值税纳税义务什么时候产生呢?比如说我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那什么时候产生纳税义务呢?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行为有哪些?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行为有哪些?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买一赠一如何确认收入呢?特许权费和特许权使用费如何确认收入呢?
要想正确的分析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和金额,要从业务模式、销售行为、结算方式和合同约定等多方面去考虑和判断。

业财融合,首先要非常清楚财税法规,心中有基本的框架图,这样才能根据不同的业务模式,提供适合的财税建议。

1.一张图说清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2.增值税视同销售情形
3.一张图说清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
4.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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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咱们来讲讲增值税纳税义务确认时间,
正式上课前,我们先讲个例子。

就拿房地产企业举例吧———某房地产企业会计掌握增值税政策不到位,认为只有收了款、开了票才确认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开票就不计收入。

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讲完这个例子,我们再延伸下,谈谈其他增值税纳税义务确认时间。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预收货款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视同销售货物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代销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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