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纳税义务时间
各税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个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015-04-10 15:15xx我要纠错|打印|大|中|小分享到:一、增值税增值税是我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是指增值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应税、扣缴税款行为应承担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起始时间,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因为增值税是链条税,销售方虽然没有收讫货款,但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就可凭专用发票认证后抵扣增值税,为了避免国家的税款被无偿占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又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即使没有收讫销售款项或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也以开票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五)提供营改增的应税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经济法基础》第三章讲义7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初级会计实务》第三章讲义7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一、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一般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特殊规定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重要提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共4种情况要记住;其他未提及的行业,确认会计收入时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
3.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4.纳税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5.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考题·单选题】(2011年)某租赁公司提供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结算,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A.合同签订的当天B.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当天C.收到预收款的当天D.租赁业劳务完成的当天[答疑编号3189030801]『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例题·单选题】2010年3月,甲房地产公司采用预收款方式将一栋自建写字楼出售给乙公司。
合同规定销售价格为3000万元,当月乙公司预付了1600万元,余款在以后两个月内结清。
已知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税率为5%。
建筑合同未约定工程结算和付款日期-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如何确定--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建筑合同未约定工程结算和付款日期,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如何确定?-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基本情况:某建筑公司与某开发公司是关联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双方没有约定付款和结算时间。
该建筑公司账面自行提取了1000多万元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挂在账上未申报缴纳,该公司企业所得税由国税进行管理,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未签订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中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是指什么时候,建筑企业申报缴纳营业税要在年末根据完工进度申报缴纳营业税吗? 如何确认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另该建筑公司凡是开具了建筑业发票的, 营业税金及附加均已缴纳。
经查, 账面计提未交的1000多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 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在年末对跨年度工程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成本,并根据收入计提了营业税金及附加, 未申报缴纳。
国税检查时, 没有对计提的营业税金及附加进行纳税调整, 对已计提未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能否追缴?【附录】《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释义: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 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 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释义】本条是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原则的规定。
本条是新细则新增加的条款。
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1、收讫营业收入款项的含义收讫营业收入款项不等同于收到款项, 也就是说单纯收到款项不能简单地确认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
如何理解收讫营业收入款项, 这个款项是在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也就是说条例第十二条强调的提供应税行为包括了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和应税行为完成两种情形, 而不仅仅指应税行为提供完成。
2、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索取营业税收入款项凭据不是指发票, 开具发票的时间应当与营业收入确认的时间一致, 但我们决不能认为开发票的时间就是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发票是收款方开具给付款方的报销凭证, 不是索取营业收入款发票开具的时间来确认, 应当依据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来确认, 而不能以发票开具的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的风险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风险【举例】某乙建筑公司,经过竞拍,总承包甲公司综合楼建筑工程一项,工期18个月,要求形象进度为五步,即:正负零(七通一平,2个月完成)、综合办公三层(4个月完成)、住宅部分15层(8个月完成)、外墙砖(2个月完成)、内粉收尾(2个月完成)。
(划清了“形象进度”的问题)试按下列情形分析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情形一)——甲公司在未签订合同的情况下,要求乙公司垫资施工到正负零,验收合格后正式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并在合同签订生效后,10日内,结清已完工款项。
【情形一分析】法条:《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由此我们得出:情形一中,(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乙公司垫资为甲公司提供的应税劳务,在施工开始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且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就是“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简而言之,挖一锨土,这一掀土的纳税义务就已经产生,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就是挖这一锨土的当天。
营业税按月缴纳,在次月的申报期内,乙公司就应当自行如实结算工作量,按期申报纳税。
【情形二】乙公司随即将土方工程分包给丙公司垫资施工(未签订合同)。
【情形二分析】(同情形一)【情形三】在情形一中,甲方为确保工程质量,于乙公司入场后,随即提供了施工正负零所需的全部钢筋。
【情形三分析】《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地点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在增值税管理中非常重要,说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经确定,必须按此时间计算应缴税款,所以企业在销售货物的过程中,从合同的签订、收款方式的确定等都要考虑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尽量推迟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企业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为: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除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合同或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对工期超过12月的大型机器设备,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先开具发票的,开具发票的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二、纳税期限(一)增值税纳税期限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规定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1个季度的纳税期限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但具体期限要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二)增值税报缴税款期限的规定1纳税人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建筑业预收款预缴税款规定及相关会计处理

建筑业预收款预缴税款规定及相关会计处理摘要:全面推行营改增以来, 建筑业由原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改为按1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加之可抵扣进项税额有限, 大部分建筑企业税负增加, 违背了税收改革的初衷。
为此, 财税58号文件取消了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 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当天的规定。
本文认为, 建筑企业收到业主或发包方的预收款项当天, 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无需开具增值税发票, 政策变化有利于完善建筑业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在一定时期内减轻了税收负担。
关键词:建筑业; 预收款; 增值税; 会计处理;在原营业税时期, 建筑行业、房地产开发行业、租赁行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就产生营业税的纳税义务。
全面营改增后,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其开发的商品房收到的预收款, 不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但在收到预收款时需要预征增值税;而建筑行业和租赁行业收到预收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平移了原营业税的政策规定, 即在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发生纳税义务。
一、建筑业预收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调整(一) 原规定及其弊端所谓建筑业预收款, 是指在建筑工程项目正式开工之前就收取业主或发包方的工程款项, 实务中通常称之为备料款。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36号) 第四十五条第(二) 项规定,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按此规定, 建筑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就产生了纳税义务, 应按照预收款全额依11%的税率确认销项税额, 但因工程尚未开工而缺乏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这就导致建筑企业在工程项目还没有开工之前就需要缴纳一笔增值税, 严重占用了建筑企业的流动资金。
因此, 建筑企业收到业主或发包方的预收款, 将会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倒挂的现象, 大大增加了建筑企业预收款当期的税收负担。
另外, 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会计上并不确认收入, 而税收上却要产生纳税义务, 实务中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同会计上按完工进度确认的收入既不同步, 也不一致, 形成税会差异和纳税评估风险。
财税实务财税[2017]58号文明确:建筑业预收不再产生纳税义务
![财税实务财税[2017]58号文明确:建筑业预收不再产生纳税义务](https://img.taocdn.com/s3/m/e1bb9dba284ac850ad024292.png)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财税[2017]58号文明确:建筑业预收不再产
生纳税义务
7月1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税【2017】58号文,其中,对建筑业预收款的增值税问题,打了一个补丁: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预收款时不再产生纳税义务。
营业税时期,建筑、房开、租赁,在预收款时产生纳税义务。
营改增后,按36号文,房开预售不再产生纳税义务,但要预征。
从7月1日起,建筑业预收款也不再产生纳税义务,但要预征。
也就是说,在预收款的增值税上,建筑业与房地产开发基本一致了。
在总局出具体公告细化本文件之前,我们可以通过几个要点来把握此政策。
1、首先要明确,什么建筑业预收款。
建筑业预收款,仅指在建筑开工前收到的工程款。
当建筑服务开工后、过程中或完成后收到或者应当收到工程款时,其收入直接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预收款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仅是预征,所以,此时的预收款不应该开票增值税发票。
2 、如果我开了增值税发票呢?
那就打回原形,与本文件出台之前的处理没有变化了。
因为先开发票的,先纳税。
3、预收款什么时候转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
开工之日。
工程开工之日,预收款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此时,应开增值税。
会计实务:说说质保金及其增值税的问题

说说质保金及其增值税的问题最近税务总局出了2016年第69号公告,其中对建筑企业的质保金做了一个明确: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就是说,质保金待实际收到钱时,再交增值税。
先简单解读一下:这是一个全新规定吗?不是。
因为按营改增之前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营改增以后的《试点实施办法》,质保金都应该在实际收到时纳税。
营业税和增值税对建筑业纳税义务时间的规定一脉相承:以收到款项时间,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为准。
所以,本来就该在收到时才纳税。
只不过,增值税还有一个特殊的规定,是营业税时没有的:先开具发票的,开票时纳税。
所以,69号公告加了一句未开具发票的。
于是,税务总局69号公告这一条的来龙去脉就清楚了:它并不是一个新政策,不过是对增值税既有征税规则,对建筑服务的质保金纳税问题,进行了一个具体化而已。
我们甚至可以据此装模作样地判定:好!总局这个规定是合法的。
基于此,我再延伸两点,都是客户和提出的典型问题:1、有学员问,蓝老师,学习69号公告后,我有一个问题,我们从事建筑设备生产,与客户签订的是预收账款协议,即客户先付30%预付款,我们投入生产;完工时,客户再付60%货款,我们发货;剩下10%的质保金于一年后支付。
现在,这个质保金也应该在一年后实际收到时再纳税吗?69号公告这类文件比较容易导致会计形成误判,认为质保金都应该在实际收到时纳税。
如前解读,69号公告实际上是对具体业务的一个具体化,能不能用于其它行业或业务,还得看增值税的基本规则。
销售设备,不是营改增项目,而是传统增值税销售项目,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以预收账款方式销售货物,于发货时纳税。
所以,先收到30%预收款,不计税;发货时,要对100%的收入一次性计税,此时应该开全额增值税发票;一年后或者质保金收到时不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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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收到预收账款不再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但是收到工程进度款是否属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答复:
收到工程进度款属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注意:
1、收到工程进度款时,为收到工程进度款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2、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3、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之后,甲乙双方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4、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5、质押金、保证金为实际收到的当天发生纳税义务。
参考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45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参考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