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条所规定无效合同之情形
合同法402条403条

合同法402条403条合同法402条规定了无效合同的情形,而403条则规定了相对无效合同的效力。
以下是对这两条法律规定进行解读和分析的一篇3000字文章。
合同法402条规定了无效合同的情形。
无效合同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或者违反合同法第10章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的合同,受到法律的无效制裁。
无效合同包括以下几种情况:第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这是最基本的无效合同情形,即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条款,或者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
这种合同在成立时就被视为无效,不具备法律效力。
第二,违反合同法第10章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的合同。
合同法第10章规定了合同成立的要件和方式等,如果合同的成立违反了这些规定,那么该合同就属于无效合同。
例如,合同的订立必须要有真实意思表示,不能被强迫或者欺诈。
如果违反了这些规定,就会导致合同无效。
合同法403条规定了相对无效合同的效力。
相对无效合同是指仅对当事人之间产生无效效力,对第三人无效的合同。
相对无效合同通常是因为合同缺乏充分的法律约束力而导致的。
相对无效合同的效力主要有两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对当事人之间的效力,二是对第三人的效力。
对当事人之间的效力,即合同当事人之间可以依据合同的一般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但不能以合法合同的方式主张权利或者对对方履行义务。
这意味着,相对无效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并不是完全没有效力,还是需要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一定的约束,但是不能以合法合同的方式来主张权利或者履行义务。
对第三人的效力,即相对无效合同对第三人不产生效力。
这意味着,第三人可以不受相对无效合同的约束,可以选择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合同履行的方式。
相对无效合同仅对当事人之间进行限制和约束,对于第三人并没有约束力。
这主要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他们因为无效合同的存在而受到损害。
通过对合同法402条和403条的解读和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首先,无效合同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合同法成立规定的合同,受到法律的无效制裁。
民法典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民法典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情形,这一条款对于维护合同的合法性、公正性以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首先,我们来看“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这一情形。
欺诈,指的是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胁迫,则是指以给对方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
当这种欺诈、胁迫的行为损害到国家利益时,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这是为了保护国家的利益不受非法侵害,确保国家的公共利益和经济秩序得以维护。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当事人之间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相互勾结,共同实施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比如,在房产交易中,卖方与第三方恶意串通,故意抬高房价,从而损害买方的利益。
这种行为破坏了公平交易的原则和市场秩序,因此相关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也是无效的。
这意味着当事人表面上采取了合法的合同形式,但实际上是为了实现非法的目的。
例如,通过签订看似合法的买卖合同,实际是为了进行洗钱等违法活动。
这种伪装不能使违法的目的合法化,合同自然无效。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合同无效的情形之一,涵盖了广泛的内容。
社会公共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社会道德等方面。
如果一份合同的履行会对这些公共利益造成损害,那么它就不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比如,一份合同约定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大规模的商业开发,显然损害了公共利益,这样的合同是无效的。
最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合同是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但在某些情况下,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以下是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1. 违反法律规定,如果合同的内容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例如违反了反垄断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其他相关法律,那么这样的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2. 欺诈或误导,如果一方在签订合同时对另一方进行欺诈或误导,使对方在不
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那么这样的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3. 无法达成一致,如果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没有真正达成一致,或者存在重
大的误解或误解,导致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理解存在差异,那么这样的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4. 违反公共政策,如果合同的内容违反了公共政策,例如违反了道德、公共秩
序或社会公共利益,那么这样的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5. 无效的对象或目的,如果合同的对象或目的是非法的、不可能实现的或者违
背道德伦理的,那么这样的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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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

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合同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它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解除等各个方面的问题。
其中,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是合同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本文将以《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为题,对合同法中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进行详细分析。
合同法规定了几种情况下的合同无效。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在以下情况下,合同为无效合同:一是违法性质明显。
即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
例如,合同违反国家法律禁止的行为,或者违背社会公共道德,都属于违法性质明显的情况。
第十四条还规定了合同中的重大误解、欺诈、威胁等情形下合同的无效。
重大误解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缔约时对合同的主要条款存在误解,导致合同行为的真实意思与其表示的意思不一致。
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知或应当知道对方的重大误解,而对方误认合同真正意思的,该合同为无效合同。
欺诈是指一方以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等手段,使对方作出不利于自己的行为。
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因欺诈所成立的合同,受欺诈一方有权要求撤销。
同时,合同法对于以威胁、恶意串通等方式订立的合同也予以无效处理。
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强迫对方订立合同的,受强迫一方可以要求撤销合同。
恶意串通是指合同各方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目的是通过串通来损害他人利益。
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恶意串通达成的合同无效。
此外,合同法还规定了某些特殊情况下的合同无效。
根据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无效。
另外,第三十二条规定,以婚姻为前提的合同,如果基于过错、以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订立,则为无效。
对于无效合同,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这就意味着无效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假如双方纠纷需要法院解决,法院不会对无效合同的内容进行审查和判决。
无效合同的五种情形

无效合同的五种情形一、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讹诈、胁迫的手腕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歹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合同无效五种情形解读:(1)以讹诈、胁迫手腕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按照《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所谓讹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犯错误的意思表示。
因讹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讹诈人因讹诈行为发生错误熟悉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按照《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劳的原因之一。
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讹诈、胁迫等手腕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
(2)歹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所谓歹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一路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
歹意串通而订立的合同,其组成要件是:一、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歹意性。
即明知或知其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而故意为之。
二、当事人之间具有串通性。
串通是指彼此串联、勾通,使当事人之间在行为的动机、目的、行为和行为的结果上达到一致,使一路的目的取得实现。
在实现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达到一致后,当事人约定彼此配合或一路实施该种合同行为。
3、两边当事人串通实施的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
歹意串通的结果,应当是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法律并非禁止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取得利益。
可是,若是两边当事人在谋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时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时候,法律就要进行干与。
无效合同的认定和处理

合同无效的认定和处理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韩洪律师提记:合同无效是指不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且不能补救,对当事人自始即不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应由国家予以取缔的合同。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关键词:合同无效合同绝对无效确认合同无效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收归国家所有返还集体第三人上部合同无效的认定一、合同无效的概念和种类合同无效是指不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且不能补救,对当事人自始即不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应由国家予以取缔的合同。
从广义上讲,合同无效包括绝对无效、效力待定和相对无效三类,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第54条分别规定了效力待定和相对无效的合同,其中效力待定是指无权代理、超越代理权限等因主体问题有可能导致合同的无效;相对无效是指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合同。
对于效力待定和相对无效的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使合同归于无效。
从狭义上讲,合同无效指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存在合同法第52条、53条规定情形的合同,即绝对无效的合同,对此类合同,即使没有经过诉讼或仲裁程序,从法律上也是无效的,法院或仲裁机关可以依职权主动宣告合同无效。
结合笔者以前写的《合同撤销的方法及后果》一文,本文中所说的“合同无效”着重是指存在合同法第52条、53条规定情形的无效合同。
二、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认定政策《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一、双方缔约时未具备法定的民事行为能力- 甲方(以下简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姓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 乙方(以下简称“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姓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行为无效。
因此,双方缔约时,若甲方未达到法定的民事行为能力,该合同为无效合同。
二、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甲方:姓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 乙方:姓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该部分内容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有效部分的效力。
因此,合同中任何一项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时,该部分内容为无效。
三、双方恶意串通或欺诈行为- 甲方:姓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 乙方:姓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合同当事人之一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使得合同另一方在误认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另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因此,如果双方恶意串通或者存在欺诈行为,该合同为无效合同。
四、超范围代理或者代理权不存在- 甲方:姓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 乙方:姓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 代理人:姓名/住所地/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不存在代理关系或者代理行为超出代理权的,由代理人与另一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但代理人与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如果甲方与代理人之间不存在代理关系,或者代理人代理行为超出代理权范围,该合同为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的五种情形

无效合同的五种情形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偿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条、第条的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的事项未作规定时,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互易等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也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行为,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买卖均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签订合同,他们不能独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否则,属无效合同。
(2)管制行为能力人未获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签定的房屋买卖合约。
管制行为能力人就可以展开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他们展开房屋买卖应由其法定代理人全权签订合同或获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没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管制行为能力人自己签定的`房屋买卖合约违宪。
(3)以欺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这是指一方当事人以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致使对方当事人发生错误认识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4)以威逼的手段签定的房屋买卖合约。
指一方当事人以并使对方财产、肉体或精神上受损害相威胁,逼使其产生血腥而签定的房屋买卖合约。
(5)乘人之危签订的经济合同。
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或利用对方的迫切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明显不利的条件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6)双方当事人蓄意串通,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签定的房屋买卖合约。
就是指双方当事人故意串通,侵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签定的房屋买卖合约。
(7)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的房屋买卖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合同法解释(一)第4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合同法52条第5项已明确规定,该条似乎有画蛇添足之嫌,正确理解该条规定,就能在实务中更严密地适用合同法52条第5项规定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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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无效合同之情形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具体而言:
(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是行为人在他方有意的欺诈下陷于某种错误认识而为的民事行为。
构成欺诈应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是能使受欺诈人陷于某种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的行为。
主要表现情形有三种,即捏造虚伪的事实、隐匿真实的事实、变更真实的事实。
二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故意。
欺诈故意是由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使他人陷于错误,并基于此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故意。
三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陷入的错误。
这里所说的“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
传统民法认为,构成欺诈必须由受欺诈人陷入错误这一事实,受欺诈人未陷入错误,虽欺诈人有欺诈故意及行为,在民法上不发生欺诈的法律后果。
四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
所谓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错误的认识必须是进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动因,才能构成欺诈。
五是欺诈是违反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胁迫构成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必须是胁迫人的胁迫行为。
所谓胁迫行为是胁迫人对受胁迫人表示施加危害的行为。
胁迫行为在《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已规定清楚。
二是必须有胁迫人的胁迫故意。
所谓胁迫故意,是指胁迫人有使表意人(受胁迫人)发生恐怖,且因恐怖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意思。
即包含两层含义:须有使受胁迫人陷于恐怖的意思和须有受胁迫人因恐怖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意思。
三是胁迫系属不法。
所谓不法,情形有三种:有目的为不法,手段也为不法者;目的为合法,手段为不法者;手段为合法,而目的为不法者。
四是须有受胁迫人因胁迫而发生恐怖,即受胁迫人意识到自己或亲友的某种利益将蒙受较大危害而产生恐怖、恐惧的心理。
若受胁迫人并未因胁迫而发生恐怖,虽发生恐怖但其恐怖并非因胁迫而发生,都不构成胁迫。
五是须有受胁迫人因恐怖而为意思表示,即恐怖和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系,这种因果关系构成,只需要受胁迫人在主观上是基于恐怖而为意思表示即可。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五个要件,方可构成胁迫。
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诸如,债务人为规避强制执行,而与相对方订立虚伪的买卖合同、虚伪抵押合同或虚伪赠与合同等;代理人与第三人勾结而订立合同,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为,亦为典型的恶意串通行为。
该类合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因而也具有违法性,对社会危害也大、是故,《合同法》将《民法通则》第58
条第1款第(4)项所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
行为无效,纳入到无效合同之中,以维护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维护正常的合同交易。
恶意串通而订立的合同,其构成要件是:一是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性。
即明知或者知其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而故意为之。
二是当事人之间具有串通性。
串通是指相互串连、勾通,使当事人之间在行为的动机、目的、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上达成一致,使共同的目的得到实现。
在实现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当事人约定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实施该种合同行为。
三是双方当事人串通实施的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恶意串通的结果,应当是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获得利益。
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谋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时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时候,法律就要进行干预。
恶意串通所订立的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不能按照《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一般的绝对无效合同的原则处理,而是按照《合同法》第59条的规定,将双方当事人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或者个人。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称为隐匿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真实的非法目的,或者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行为。
当事人实施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当事人在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上,并不是违反法律的。
但是这个形式并不是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目的,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而是通过这样的合法形式,来掩盖和达到其真实的非法目的。
因此,对于这种隐匿行为,应当区分其外在形式与真实意图,准确认定当事人所实施的合同行为的效力。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应当具备下列要件:一是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真实目的或者其手段必须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禁止的;二是合同的当事人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三是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采用了合法的形式对非法目的进行了掩盖。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法律、行政法规无明确规定,但合同又明显地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适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条款确认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约目的、订约内容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合同法解释》第4条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
需要说明的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的合同,当事人在主观上是故意所为,还是过失所致,均则非所问。
只要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就确认该合同无效。
笔者认为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精神,对无效合同的确认原则可概括为: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合同为无效的,则该合同无效;反之,则了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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