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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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兰察布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8.07•【字号】•【施行日期】2024.08.07•【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2017年1月22日乌兰察布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24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批准《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城乡建设行为,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全市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修改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业务指导工作。

旗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旗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和公众代表组成的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对城乡规划编制、修改和实施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

建立市、旗县审查审定工作机制,对重要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审定。

第五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苏木乡规划和嘎查村庄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苏木乡规划和嘎查村庄规划中划定。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5.30•【字号】•【施行日期】2019.05.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等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5月30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各类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市全部行政区域是城市规划区范围。

本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实施规划管理。

第三条本市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原则。

城乡规划是进行规划管理和各类建设的依据。

各类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区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和本市城市总体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和本区总体规划,负责乡、镇行政区域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五条市规划委员会依据其职能对重要的规划事项进行审议,为市人民政府提供规划决策依据。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9号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9号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正文:----------------------------------------------------------------------------------------------------------------------------------------------------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3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3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科学合理地制定和规范有序地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2023年修改)

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2023年修改)

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2023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6.16•【字号】•【施行日期】2023.06.16•【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2012年8月28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3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23年2月8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改2023年5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二)注重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三)妥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四)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优先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科学开发和利用空间;(五)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六)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及用地指标。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21年)-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61号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21年)-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61号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21年)正文:----------------------------------------------------------------------------------------------------------------------------------------------------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5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本市城乡规划工作,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和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全部为规划区。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和相关城乡建设活动。

本市城乡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乡、镇域规划,村庄规划,特定地区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三条北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都,是全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

北京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依据城市战略定位,体现为中央党政军领导机关的工作服务,为国家的国际交往服务,为科技、文化和教育发展服务,为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服务的要求。

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

本市建立以城市总体规划为统领、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体系,统筹各级各类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遇有重大事项,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经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审议,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第五条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实施以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为重点的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优化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严格控制城市规模;加强城乡统筹,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完善城市治理体系,加强精治、共治、法治,治理“大城市病”,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全文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全文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 * 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区)域村镇体系规划和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包括城市群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保护生态,保护坝区农田,因地制宜建设山地城镇,并符合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的需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依法组织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并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职责开展工作,为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提供决策依据。

城乡规划委员会由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市辖区、开发区(园区)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所属的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依法做好规划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配合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配备规划协管员,协助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县人民政府驻地镇的总体规划纲要、建设用地和人口规模进行审查,审查意见作为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的依据。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城乡规划条例(一)日期:2015-10-08 | 发布:增城区政府 | 字体选择:大中小城乡规划条例(11月29日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11月29日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公告第90号公布自5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审批第三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四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五节村庄建设规划管理1/27第四章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保护第一节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第二节自然风貌区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在规划区内的建设,以及对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的保护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内城乡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

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和特定地区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特定地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特定地区,是指经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开发区、产业园区以及其他成片开发地区。

2/27第三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体现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

各类专项规划,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

第四条鼓励开展城市设计工作。

城市设计应当注重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的保护,体现岭南文化和地方特色。

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3月28日修正版)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3月28日修正版)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3月28日修正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科学合理地制定和规范有序地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有关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规划区。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镇、乡、村庄,镇、乡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划定规划区,由其隶属的城市或者镇、乡统一实施规划管理.第六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并符合国防建设和防灾减灾的需要,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处理好与交通、水利等相关规划的关系。

第八条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推进城乡规划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全省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城乡规划信息共享平台,提高城乡规划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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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中部崛起必将进一步推进我省城市化,中原城市群的初具规模也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我省实际的城乡规划条例。

关于制定《河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议案杨万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已于2008年1月1日颁布实施,为了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在我省更好的贯彻实施,使我省城乡发展规划更加科学,促进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应组织力量,着手《河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的立法起草工作,尽早出台《河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hanmeilin规划是统筹全局、谋划未来、引导发展的蓝图,是引领城乡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龙头。

近几年,新乡市城乡建设发展迅速,城市品味得到了提升。

这些成绩与不折不扣的执行国家大政方针分不开;与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分不开;与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行政,不断完善城乡规划工作机制,稳步推进规划编制的科学性、权威性、严肃性,实事求是分不开;尤其是与不断改善内外环境和加强城乡规划效能工作分不开。

只要我们端正对城市负责、村镇建设负责、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才能推进城乡建设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一、加强规划效能工作,是促进城乡建设又好又快向前发展的基本前提要使规划工作适应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适应加快发展的需要,就要扎扎实实做好城乡规划效能工作。

按照新乡市近期发展目标:到2010年将新乡市建设成为基础设施完善,城市生态环境良好,城市形象获得较大提高,城市功能基本完善、布局合理,适宜创业发展和生活居住的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能够带动市域经济发展的中心城市。

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部《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河南省城镇体系规划》、《新乡市城镇化发展规划纲要》,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新乡市总体规划进行修编。

并将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初步方案一并纳入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之中。

按照国家关于大力发展小城镇的战略,建设以新乡市区为中心的周边城市群。

我们组织完成了对原阳县、新乡县、延津县、封丘、卫辉、长垣等县(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评审工作。

为编制完成《新乡市城市总体规划大纲》初稿,我们完成了《中原城市群新乡都市区规划》成果,完成了《新乡市30分钟同城经济圈》规划。

还组织完成“三站一塔”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中心区城市设计。

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坚持以人为本,组织完成新乡市停车场、商业网点专项规划;编制完成文庙、北关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完成新乡市东出市口、南出市口及饮马口地区等重要路段、节点城市景观设计。

完成东牧村、西牧村、杨岗、马村、骆驼湾、段村、刘庄营、东台头、西台头、东杨村等10个“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

通过市四大班子的集体决策,新乡市确立了“三位一体”工作的总体思路;我们整体构想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县域经济、新乡都市区‘三位一体’系统工程,为加快新乡市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进程,努力建设效益新乡、创新新乡、生态新乡、和谐新乡,打造中原地区先进制造业基地、高素质人力资源培育基地和区域现代物流中心、现代农业示范中心,建设中原城市群强市。

根据河南省委提出的以郑州为中心的中原城市群发展战略,结合新乡市域城镇群的结构特征和发展潜力,新乡市相继出台了《新乡市2003-2020年城镇化发展纲要》、《新乡都市区发展战略规划》、《新乡市全覆盖规划方案》、《十一五规划纲要.规划篇》、《黄河桥北新区发展规划》等,提出了“一城三区,五星环绕”的基本构想。

即划定以新乡市区中心30分钟通勤圈为半径,包括卫辉、辉县、获嘉、原阳、延津及其周围小城镇在内的产业聚集区和城市化高度发展区域为新乡都市区范围,整个都市区又分为两个圈层协调发展。

一城(新乡中心城区)三区(凤泉区、小店工业园区、小冀工贸园区)五星(辉县市、卫辉市、获嘉县、原阳县、延津县5个卫星城)环绕、长垣为副中心城市、5 0个建制镇的城市化总体布局。

同时新乡市中心城区呈现出由“单中心”结构向“一心多核”的复合型结构转变。

这将为我们今后城市和村镇的快速发展指出了方向。

二、深化城乡规划效能工作,是建立新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的根本体现在城乡规划效能工作运行中,我们逐步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相互制约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

1、建立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强化城乡规划统一管理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理顺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我们实行了城乡规划的统筹协调和城市规划的集中统一管理。

以保证城乡规划工作的整体性,从而实现城乡发展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一是要求城乡规划应着眼于省、市、县、乡镇、村庄不同规划层次,同时要求城乡规划要协调城市与乡村、整体与局部、近期与远期等各方面的关系。

二是要求各县(市)、区规划部门要加强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服从市局的规划业务指导,接受市局的监督检查。

要切实做到没有规划不决策,没有控制性详细规划不供地,没有批准过的规划不招商,坚决制止和纠正规划实施中的随意性。

要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执行城乡规划“一书两证”的规划实施管理制度。

对不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核发“一书两证”,属于重大调整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审定。

2、严格国有土地使用出让转让程序,加强建设用地的规划审批新乡市进一步加大了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

一是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对选址不符合规划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项目一律不准报批。

二是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

对城市建设用地,特别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严格控制,规范供地。

凡是没有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没有经过合法立项和通过环境评估的项目一律不予供应土地。

新乡市新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没有超出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

在市政府统一组织下,市土地局、规划局、房管局等部门进行了城市用地分等定级,编制了年度城市国有土地出让计划,做到出让、转让地块合同中必须附有规划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及附图,土地受让方要依法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3、规范建设项目选址,实行分级管理依据《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分别由县(市)、市两级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河南省和国家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的县(市)或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建设厅。

不存在以政府文件和会议记要取代选址程序和未取得“选址意见书”而批准立项、未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而批准使用土地的情况。

三、推动城乡规划效能工作,是城乡规划政务公开的迫切要求1、建立公示制度,推行阳光规划新乡市在全省率先推行规划公示制度,规范规划许可程序,建立健全了一套完善的管理机制,摸索了一条行之有效的公示套路,在省内规划行业得到了好评。

我们制定了《新乡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城市规划公示制度的实施办法》、《新乡市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制作安装规定》、《城乡规划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等。

具体形式上我们主要采取媒体公开、设置项目公示牌、互联网公市、展览馆公示的方式。

城乡规划的主动公开主要指涉及方面广,关注程度高。

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各类专项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前征求意见或批后公示。

依申请公开的主要指不宜公开的规划,如人防工程规划,重大项目规划或规划论证前期成果等。

在依申请公开方面,实行了申请意见的提出、申请意见的审核与受理、申请意见的处理程序。

公示制度建立之后,为了规范规划许可的听证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规划许可的实施,我们制定了《新乡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等,规划部门所审批的400多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项目,都以公示牌的形式向社会公布,保证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项目公正、公开、透明。

2、完善信息咨询查询制度,增进公众参与新乡市城乡规划局于2003年建立了规划网站,近期进行了第三次改版升级,新网站设置了局长信箱、项目查询、规划咨询、违法举报、规划公示等平台,各类重大规划项目均已在网上进行公示,通过利用规划平台拉近与城乡大众的距离,通过采用信息咨询查询的方式更好的解决群众关系的规划问题。

我们还建立了《新乡市城乡规划局信息咨询及查询制度》等,在规划网站上认真接受信息咨询查询,主动解答所提出的各类问题。

从而增强了城乡大众了解规划、参与规划、支持规划的热情。

3、建设城市规划展览馆,树立城乡规划整体形象根据省政府要求,新乡市于2005年5月建设完成了新乡市城市规划展览馆并正式挂牌开放,新乡市规划展览馆不仅是豫北地区第一家,而且也走在了全省前列,受到了省、市领导的高度评价。

规划展览馆展出面积达1500平方米,采用了模型、展板、声光电等设置布局形式,构建出一个设计新颖、功能齐全,更具城乡规划特色的展览舞台。

自展览馆建成以来,已接待来自山东、山西的参观团和省内与本市市民参观者近万人。

四、做好城乡规划效能工作,是实行规划有效监督、完善管理制度有力保障2007年5月份,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组来新乡市进行督导检查,由此带动了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开展。

近两年来,我们按照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要求,我们在城乡效能监察的活动中照眼于转变作风,提高效率,树立形象,狠抓了规划系统的作风建设。

一是创新规划理念。

二是创新规划体制。

三是创新规划服务。

四是创新规划监督。

与此同时,我们在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的基础上,又制定了《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办结制》和《机关工作规范化管理手册》、为了严格管理,加强监督,我们同时制定出《行政许可事项监督管理制度》、《“五全”监管和“一表”跟进纪录》。

从而,形成了工作有目标,岗位有职责,职责有责任,管理有标准,监督有效果一套新机制。

我们深深的感受到做好城乡规划效能工作,是加强城乡规划,促进城乡建设协调可持续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加强依法执政,改进行政管理,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要求的迫切需要。

我们只有一如既往地做好城乡效能工作,才能打造出政治思想过硬、专业技术熟练、服务意识端正,廉洁高效的城乡规划管理队伍,才能完成好人们赋予我们的责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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