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与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信部39号令)
工信部发布《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修订版

工信部发布《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修订版作者:来源:《汽车纵横》2020年第09期2020年8月19日,工信部正式发布修改后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对此前2017年发布实施的旧版规定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新规进一步放宽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门槛,强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新版规定主要修改内容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删除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
为更好激发企业活力,降低企业准入门槛,删除了第五条以及《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等附件中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相关内容。
二是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生产企业连续两年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特别公示。
《准入规定》关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特别公示的要求应与其保持一致。
三是删除有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準入的过渡期临时条款。
过渡期临时条款主要适用于《准入规定》实施前已获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要求其在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遵守有关过渡性规定,目前过渡期已经结束。
【纵横点评】随着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宏观环境的变化,新能源汽车企业市场准入和监管制度的缺点以及不足之处开始凸显。
主要表现为:一是企业准入门槛过高,对于非集团体系内的独立中小企业以及内资企业来说,想要进入新能源汽车市场取得生产资质较为困难;二是信用监管机制滞后,尤其是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来说,还缺乏单独的监管机制;三是激励机制不健全,由于地方财力和保护主义等诸多原因,补贴政策执行并不到位,迟滞了新能源汽车市场的发育。
我国最早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准入规定》发布实施三年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能力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效提升,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取得积极进展。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汽车产品技术进步,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新能源汽车,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企业)及其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款所定义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
本规则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
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BEV,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各类别产品。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新能源汽车企业及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管理。
第二章新能源汽车分类及管理方式第五条根据新能源汽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技术成熟程度、国家和行业标准完善程度以及产业化程度的不同,将其分为起步期、发展期、成熟期三个不同的技术阶段。
起步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尚处于前期研究阶段,缺乏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尚未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发展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基本明确,国家和行业标准尚未完善,初步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成熟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清晰,产品技术和生产技术成熟,国家和行业标准基本完备,可以进入产业化阶段的产品。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聘任有关专家,组成新能源汽车专家委员会,负责确定和调整新能源汽车产品类别的技术阶段,提出适用于新能源汽车的专项技术条件和检验规范建议。
第七条对处于不同技术阶段的产品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起步期产品只能进行小批量生产,且只在批准的区域、范围、期限和条件下进行示范运行,并对全部产品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培训课件最全ppt文档

第九条 申请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以 下材料: 〔一〕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见附件5〕。 〔二〕检测机构出具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检测报告。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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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准入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 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 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 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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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施行全国新能源汽车消费企业及产品的 准入和监视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 能源汽车消费企业及产品的日常监视管理,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施 行准入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申请新能源汽车消费企业准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汽车产业开展政策及宏 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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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条件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在企业集团 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监管责任的前提下,其下属企业〔包 括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条件予以简化,适用?企业集团下属 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2〕。 〔四〕符合一样类别的常规汽车消费企业准入管理规那么。 第六条 汽车消费企业在已列入?道路机动车辆消费企业及产品公告? 〔以下简称?公告?〕的新能源汽车整车或者底盘根底上改装消费新能 源汽车产品,改装未影响到底盘、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 统的,不需要申请新能源汽车消费企业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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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国家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企业的资质准入。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技术能力,具有良
好的质量管理体系,且车辆型号认证等工作也要经过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二是产品准入。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的汽车型号及型号变更,都
要经过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否则不得上市销售。
在审核过程中,要检查汽
车型号的技术参数、安全性能、环保性能、排放情况等情况,确保产品符
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是质量管理。
生产企业应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对生产线、生
产设备、零件采购、人员培训、质量检测、出厂检测等工作都要有明确的
规定和管理制度,遵守相关法规,确保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
工信部新版39号令新能源汽车准入规则检验项目标准介绍ppt课件

6.5工况循环寿命结合整车可靠性标准 进行考核
(单体、模块) 求及试验方法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电性能要求 及试验方法
GB/T 31485-2015 6.2.8、6.3.8针刺试验暂不执行
GB/T 31486-2015
对于由车体包覆并构成电池包箱体的, 储能装置 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包和 系统 第 3 部分:安全性要求与测试 方法 GB/T 31467.3-
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序号 5 检验项目 标准名称 标准号 电动汽车操纵 电动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 GB/T 4094.2件 号装置的标志 2005 备注
4.2 电 磁 兼 容 试 验 结 合 GB/
6
电动汽车仪表 电动汽车用仪表
GB/T 1983618387-2008 标准的方法和要求进 2005 行
序号 检验项目
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 1 部 分:车载储能装置
3
7.2B(除乘用车和 N1类车辆外的其他汽车)
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 3 部
分:人员触电防护
绝缘电阻测试条件,可在室温条件下进行
6.3.3电容耦合 暂不执行 9.用户手册 涉及项目暂不执行
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序号 标准名称
电动汽车安全要求
标准号
GB/T
适用范围
E3 第 1 部 分 : 车 载 储
能装置 电动汽车安全要求
适用于车载驱动系统的最大工作电压是B级电压的 电动汽车(M和N类车型均适用) 18384.1-2015
GB/T
E3 第 2 部 分 : 功 能 安
全和故障防护 电动汽车安全要求
适用于车载驱动系统的最大工作电压是B级电压的 电动汽车(M和N类车型均适用) 18384.2-2015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问答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问答《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问答就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有关负责人解答了相关问题,以下是给大家提供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问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答:制定《规定》,是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和新能源汽车产品平安的迫切需要。
近年来,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开展,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快速增长。
与此同时,不少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管控能力缺乏,产品平安隐患和风险也相应增加。
xx年以来,我国发生了31起电动汽车平安事故,其中xx年和xx年上半年分别到达9起、8起,加强平安管理刻不容缓。
尽快制定《规定》,强化新能源汽车产品平安要求,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和公共利益的迫切需要。
制定《规定》,是落实开展新能源汽车国家战略的内在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能源汽车产业开展,印发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开展规划(xx-2021年)》《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等重要文件,明确将开展新能源汽车作为国家战略。
xx年,我部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那么》(以下简称《准入规那么》),对于推动产业平安可控、安康有序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新能源汽车市场快速开展和技术水平的大幅提升,《准入规那么》已不能满足管理需要;同时,新能源汽车产业也面临着产品平安风险凸显、准入条件偏低、行业散乱开展趋势加剧等突出问题。
为了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安康开展,亟须近年来产业开展和管理的经验,加快制定《规定》。
答:xx年8月,我部启动了《规定》起草工作。
在起草过程中,重点开展了如下工作:一是组织开展起草论证。
组织对《规定》的框架结构、设计、文字表述等进行了反复研究,组织起草了相关制度。
对立法中的重点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对有关制度进行了完善,形成了《规定(征求意见稿)》。
二是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在起草过程中,广泛听取了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专家学者和生产企业的意见。
新版39号令新能源汽车准入规则检验项目标准介绍

标准号
备注
5.1.2(除乘用车和N1类车辆外的其他汽车)
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1部分: GB/T
绝缘电阻测试条件,可在室温条件下进行
车载储能装置
18384.1-2015 5.2污染度暂不执行
5.3有害气体和其他有害物质排放暂不执行
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2部分: GB/T
6.用户手册涉及项目暂不执行
电动汽车 功能安全和故障防护 3
电动汽车用锂离子
E1
动力蓄电池包和系 GB/T 统 第3部分:安全 31467.3-2015
适用于装载在电动汽车上的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包和系 统,镍氢动力蓄电池包和系统参照执行
性要求与测试方法
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名称
标准号
备注
5.6.7 电 磁 兼 容 性 结 合 GB/T
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名称
标准号
电动车辆的电磁场辐射强度的 GB/T 18387-
4 电磁场辐射 限 值 和 测 量 方 法 宽 带 9kHz ~ 2008
30MHz
备注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号
适用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围
E4
电动车辆的电磁场辐射 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G2B0/0T818387—
适用于电动汽车用仪表
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序号 7
检验项目 能耗
标准名称
电动汽车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 程试验方法 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 耗量试验方法 重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 耗量试验方法
标准号 GB/T 18386-2005 GB/T 19753-2013 GB/T 19754-2015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信部令修订稿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信部令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发布时间:2017-01-16 来源:政策法规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已经2016年10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年6月17日公布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4号)同时废止。
部长苗圩2017年1月6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略,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在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国家标准(GB/T3730.1-2001)第2.1款所规定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不包括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千克的三轮车辆。
本规定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全国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准入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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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发布时间:2017-01-16 来源:政策法规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已经2016 年10 月20 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6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 年7 月1 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 年6 月17 日公布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4 号)同时废止。
部长苗圩2017 年1 月6 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略,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在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国家标准(GB/T3730.1-2001 )第 2.1 款所规定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不包括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 千克的三轮车辆。
本规定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全国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准入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二)申请人是已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者是已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新建汽车生产企业。
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
(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1,以下简称《准入审查要求》)。
具备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条件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在企业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监管责任的前提下,其下属企业(包括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条件予以简化,适用《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2)。
(四)符合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
第六条汽车生产企业在已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新能源汽车整车或者底盘基础上改装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改装未影响到底盘、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的,不需要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
第七条申请准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二)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见附件3),以及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产品相关标准。
(三)经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四)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安全技术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标准制修订情况,及时调整《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的有关内容,并在施行前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的文件。
(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见附件4)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新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根据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手续的文件。
中外合资企业还应当提交中外股东持股比例证明。
第九条申请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以下材料:(一)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见附件5)。
(二)检测机构出具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检测报告。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准入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申请进行技术审查,审查方式包括现场审查、资料审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新能源汽车领域专家库,从中选取专家组成审查组。
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技术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如已按照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通过了审查的,免予审查《准入审查要求》中的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规定开展新能源汽车产品检测工作,不得擅自变更检测要求。
第十四条通过审查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公告》发布。
不符合本规定所规定的条件、标准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列入《公告》。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公告》载明的许可要求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
第十五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管理、规范使用新能源汽车产品出厂合格证,确保出厂合格证及其信息与实际产品唯一对应、保持一致。
第十六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售后服务承诺制度。
售后服务承诺应当包括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保证承诺、售后服务项目及内容、备件提供及质量保证期限、售后服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反馈、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出现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严重问题时的应对措施以及索赔处理等内容,并在本企业网站上向社会发布。
第十七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运行安全状态监测平台,按照与新能源汽车产品用户的协议,对已销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车产品的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
企业监测平台应当与地方和国家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监测平台对接。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新能源汽车产品运行安全状态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不得监测与产品运行安全状态无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全生命周期内,为每一辆新能源汽车产品建立档案,跟踪记录汽车使用、维护、维修情况,实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管理,跟踪记录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情况。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对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技术状况、故障及主要问题等运行情况进行分析、总结,编写年度报告(见附件6)。
年度报告应当在新能源汽车产品全生命周期内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准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类别或者动力系统(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纯电动、燃料电池等)与已列入《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不同的,或者增加、变更生产地址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本规定第八条所列的材料,原则上应当进行现场审查。
取得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或者燃料电池汽车产品准入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相同类别的纯电动汽车产品准入的,只进行资料审查。
第二十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持续满足《准入审查要求》和生产一致性等相关规定,确保新能源汽车产品安全保障体系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发现新能源汽车产品存在安全、环保、节能等严重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保持情况、生产一致性情况和监测平台运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方式包括资料审查、实地核查、市场抽样和性能检测等。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生产情况、监测平台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有《准入审查要求》所列要求发生重大变化、生产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有违法行为等的,应当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第二十三条对于停止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12个月及以上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特别公示。
经特别公示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恢复生产之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对其保持《准入审查要求》的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信用数据库,将企业违反生产一致性要求、申请材料弄虚作假、行政处罚等情况列入信用数据库。
第二十五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不能保持《准入审查要求》,存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隐患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活动,并责令立即改正。
第二十六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破产或者自愿终止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撤销、注销其相应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产品准入。
第二十七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准入,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准入。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撤销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产品准入,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准入。
第二十八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擅自生产、销售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已取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改造,并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报送满足本规定的审查计划,于24个月内通过审查。
对于其取得准入时已审查的有关内容,免予审查。
自制自用新能源汽车底盘的改装类客车生产企业,通过改造,满足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有关生产客车底盘准入条件后,可申请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准入。
自制自用新能源汽车底盘的改装类专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整车投资项目手续、满足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有关准入条件后,可申请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准入。
自制自用新能源汽车底盘的改装类客车、改装类专用车生产企业,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报送满足本规定的审查计划,于24个月内通过审查。
逾期未通过审查的,视为不能保持《准入审查要求》。
第三十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第三十一条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当同时满足《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