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新版39号令新能源汽车准入规则检验项目标准介绍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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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运行安全性能检验规程2024年8月23日发布2025年3月1日实施

新能源汽车运行安全性能检验规程2024年8月23日发布2025年3月1日实施

新能源汽车运行安全性能检验规程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新能源汽车运行安全性能检验的一般要求、检验项目和检验要求等。

本文件适用于在用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的运行安全性能检验,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47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T 18487.1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一般要求GB/T 19596电动汽车术语GB/T 27930电动汽车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GB/T 34657.2电动汽车传导充电互操作性测试规范第2部分:车辆GB 3890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ISO15765-4Road vehicles-Diagnostics on Controller Area Networks(CAN)-Part 4:Requirements for emissions-relate dsystems3术语、定义和缩略语3.1术语和定义GB/T 1959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GB 7258、GB/T 195963.1.1容量保持率 capacity retention车辆动力蓄电池实际可用容量与额定容量之比。

3.2缩略语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ABS:防抱死制动系统(Anti-lock Braking System)BMS:电池管理系统(Battery Management System)CAN:控制器局域网络(Controller Area Network)ECU:电子控制单元(Electronic Control Unit)EPS:电动助力转向系统(Electric Power Steering)OBD:车载自诊断系统(On Board Diagnostics)PID:参数标识(Parameter Identification)1SOC:荷电状态(State-of-charge)4一般要求4.1开展新能源汽车运行安全性能检验应在按GB38900规定开展通用项目检验的基础上,对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安全、驱动电机安全、电控系统安全、电气安全等运行安全性能进行补充检验。

2024版《新能源汽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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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能量管理系统(EMS) 根据车辆行驶状态和电池状态,合理分配能量,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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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电技术 包括快充和慢充两种方式,快充技术可大大缩短 充电时间,提高新能源汽车的使用便利性。
202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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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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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游原材料及零部件供应商
锂电池及关键材料供应商
政策扶持
各国政府纷纷出台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推动市场快速发 展。
消费者认知提升 随着环保理念深入人心,消费者对新能源汽车的接受度不 断提高。
产业链协同 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创新,共同开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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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理念推动下的可持续发展
能源转型
新能源汽车有助于减少化石能源依赖,推动能源结构转型。
环境改善
物流配送领域
电动货车、轻型卡车等新能源汽 车在物流配送领域逐渐替代传统 燃油车,提高运输效率。
特种车辆领域
新能源汽车在环卫、机场、景区 等特种车辆领域也得到应用,满
足特定场景下的使用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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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新能源汽车政策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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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扶持与引导
财政补贴
对新能源汽车的购车补贴、 充电设施建设补贴等。
税收优惠
减免新能源汽车购置税、 车船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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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通行
在部分城市,新能源汽车 可享受不限行、不限购等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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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配套措施
充电设施建设
地方政府加大充电设施建设力度,提供便捷的充 电服务。
公共交通电动化
推动公共交通领域电动化,如电动公交、出租等。
示范推广
设立新能源汽车示范城市或区域,带动产业发展。

MIIT-39-Attachment-工信部准入要求39号文

MIIT-39-Attachment-工信部准入要求39号文

MIIT-39-Attachment-工信部准入要求39号文附件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序号准入审查要求一设计开发能力1应建立专门的设计开发机构,统一负责产品设计和制造过程开发全过程的工作。

对于企业集团,设计开发机构可统一设立。

申请各类别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企业,应配备与设计开发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人员的能力、数量、岗位分布应满足相应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的要求,并能完成以下工作:(1)整车控制系统软、硬件设计、调试、标定;(2)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及动力耦合装置的匹配、电器附件的匹配;(3)设计计算和仿真分析;(4)申请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生产准入的,还应具有发动机整机、机构和系统、机电耦合装置的研发人员,以及发动机和机电耦合装置控制系统二次开发的人员。

申请燃料电池汽车生产准入的,还应具有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及相应的控制系统的研发人员。

2*理解和掌握所生产的新能源汽车的开发和制造方面的技术,至少包括:(1)相应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对各类别汽车产品开发和制造方面的技术要求;(2)整车控制系统技术,包括整车控制策略、系统/部件/元器件硬件和软件的基本原理、结构、功能和性能要求、控制器软硬件设计、通讯和数据交换、失效模式、安全及环保风险、测试评价方法、标定、故障诊断和解决措施等;(3)整车控制系统、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其他电器系统附件的边界划分与接口定义;(4)整车与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及动力耦合装置、电器附件的集成和匹配;(5)申请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生产准入的,还应理解和掌握发动机和机电耦合装置控制系统的技术;申请燃料电池汽车生产准入的,还应理解和掌握燃料电池系统控制、储氢系统控制方面的技术;(6)整车刚度和强度与动力学分析、安全性仿真分析、整车NVH 仿真分析、电子电控系统分析、整车通讯系统分析、热力学分析、机构运动分析、操纵稳定性和平顺性分析方面的设计计算和仿真分析等;(7)产品试制、试装、调试、标定、试验验证、评价。

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相关要求介绍模板.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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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30
感谢你的欣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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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管理 各汽车生产企业应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管理,严 格按照合格证管理相关规定规范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样式备 案、制作、配发、重发以及合格证电子信息上传、修改、 撤销等工作,确保合格证及其电子信息与实际车辆唯一对 应且保持一致。对于配发机动车出厂合格证48小时内未及 时传送合格证信息的,应提供情况说明,经合格证信息管 理机构审核通过后,方可补传相应信息。各汽车生产企业 应根据合格证管理相关规定及本企业具体情况,编制本企 业合格证管理办法,并于2016年7月1日前向合格证信息管 理机构备案。
部门的核准、备案文件
5.企业隶属的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批
复文件
6.企业变化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 企 业 变 1. 企业申请
更 法 人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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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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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企业增加专 1.企业申请文件及准入申请书
申请专用校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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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行企业诚信自律承诺制度 汽车生产企业应充分认识加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 性,主动做出公开承诺并切实履行,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经营,保证 出厂销售的车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 自2016年4月1日起,新建企业和申请变更企业在提交申请材料时 ,应在企业基本信息中设立专门章节,描述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及运 行情况,并附《汽车生产企业诚信自律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 书》,式样见附件)。2016年7月1日前,已公告企业应向工业和信 息化部提交《承诺书》。《承诺书》应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 监督。
用类产品品
消防车、罐式车

和专用作业车底
盘等产品准入

新能源企业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新能源企业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 第44号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本规则施行后,和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二OO九年六月十七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汽车产品技术进步,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新能源汽车,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企业)及其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款所定义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

本规则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

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BEV,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各类别产品。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新能源汽车企业及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管理。

第二章新能源汽车分类及管理方式第五条根据新能源汽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技术成熟程度、国家和行业标准完善程度以及产业化程度的不同,将其分为起步期、发展期、成熟期三个不同的技术阶段。

起步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尚处于前期研究阶段,缺乏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尚未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发展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基本明确,国家和行业标准尚未完善,初步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成熟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清晰,产品技术和生产技术成熟,国家和行业标准基本完备,可以进入产业化阶段的产品。

202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解读(最新)

202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解读(最新)

2016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解读(最新)202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解读(最新)工信部近日发布《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重新划定新能源汽车范围,根据意见稿,工信部将新能源汽车范围调整为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这被业界看做是国家提高新能源汽车准入门槛的一个标志。

工信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样的变化有利于监督管理。

工信部相关负责人:目前这个方案已经编制完成,将会加强在标准法规、产品开发、市场运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统筹协调。

将来新能源汽车与节能汽车与税的结合,将会有利于市场的调控,也有利于监督管理。

对于申请新能源汽车的生产企业,《征求意见稿》要求需要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并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

按照《要求》,审查条件将有17项具体条款,其中有8项为否决条款,只要超过2项未达标,则该企业就不被准入。

在业内看来,对于中小车企而言,审查条款的增多意味着需在研发能力提升方面加大投入,而非过去的简单的生产能力。

此前,有消息称,不少所谓的新能源汽车企业,都不具备控制系统的研发能力,甚至一些知名的企业也不符合条件。

对于工信部即将发布的新规,各家车企人心惶惶。

奇瑞汽车新能源汽车负责人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奇瑞还在研究具体的应对策略。

奇瑞:这个不方便说,我觉得我们还在研究,还在研究当中,好吧。

汽车专家贾新光认为,这次工信部提高门槛主要是为了整顿现在混乱的新能源汽车市场。

贾新光:投资过热,车型比较混乱,市场秩序比较混乱,所以还需要整顿新能源车的发展秩序,其中措施之一,就是提高准入门槛。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常务副会长董扬透露,工信部的目标是将来新上的纯新能源车企不超过10家。

这也意味着除去已拿到资质的北汽新能源和长江汽车外,留给打算进入新能源造车领域的企业只有8家。

工信部新版39号令新能源汽车准入规则检验项目标准介绍ppt课件

工信部新版39号令新能源汽车准入规则检验项目标准介绍ppt课件

6.5工况循环寿命结合整车可靠性标准 进行考核
(单体、模块) 求及试验方法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电性能要求 及试验方法
GB/T 31485-2015 6.2.8、6.3.8针刺试验暂不执行
GB/T 31486-2015
对于由车体包覆并构成电池包箱体的, 储能装置 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包和 系统 第 3 部分:安全性要求与测试 方法 GB/T 31467.3-
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序号 5 检验项目 标准名称 标准号 电动汽车操纵 电动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 GB/T 4094.2件 号装置的标志 2005 备注
4.2 电 磁 兼 容 试 验 结 合 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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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仪表 电动汽车用仪表
GB/T 1983618387-2008 标准的方法和要求进 2005 行
序号 检验项目
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 1 部 分:车载储能装置
3
7.2B(除乘用车和 N1类车辆外的其他汽车)
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 3 部
分:人员触电防护
绝缘电阻测试条件,可在室温条件下进行
6.3.3电容耦合 暂不执行 9.用户手册 涉及项目暂不执行
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序号 标准名称
电动汽车安全要求
标准号
GB/T
适用范围
E3 第 1 部 分 : 车 载 储
能装置 电动汽车安全要求
适用于车载驱动系统的最大工作电压是B级电压的 电动汽车(M和N类车型均适用) 18384.1-2015
GB/T
E3 第 2 部 分 : 功 能 安
全和故障防护 电动汽车安全要求
适用于车载驱动系统的最大工作电压是B级电压的 电动汽车(M和N类车型均适用) 18384.2-2015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与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信部39号令)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与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信部39号令)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发布时间:2017-01-16 来源:政策法规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已经2016 年10 月20 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6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 年7 月1 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 年6 月17 日公布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4 号)同时废止。

部长苗圩2017 年1 月6 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略,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在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国家标准(GB/T3730.1-2001 )第 2.1 款所规定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不包括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 千克的三轮车辆。

本规定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全国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准入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二)申请人是已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者是已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新建汽车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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