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红色旅游基地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实施.

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红色旅游基地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实施.
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红色旅游基地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实施.

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红色旅游基地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为充分挖掘和利用我市独特的红色旅游资源,广泛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进一步提升旅游产业的发展水平,增强旅游业的核心竞争力,把建设成为全国红色旅游基地,根据《2004~2010 年全国红色旅游规划发展纲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项目建设培育市场主体的意见》(湘政发〔2009〕29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1.总体思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以全国和全省爱国主义教育示基地为载体,以红色旅游为龙头,有机整合红色旅游、自然生态、历史文化、乡村休闲、都市商务、工业体验等旅游资源,坚持规划引领、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突出培育和壮大一批旅游骨干企业,重点开发和推进一批旅游产业重大项目,全面提升我市旅游业整体实力。通过5~10年的努力,把我市建设成为全国红色旅游精品展示基地、全国红色文化研究基地、全国红色旅游发展机制创新基地、全国红色旅游体验基地,使红色旅游成为中国红色旅游第一品牌。

2.目标任务。按照《市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2009~2020 年)》的要求,以“成长之路”红色旅游精品线为核心纽带,高标准规划建设好韶山片区、湘乡东山—水府片区、红广场片区、昭山—九华片区、乌石—隐山片区、白石片区等6大旅游板块。到2010年,接待国外游客1345.4万人次,实现旅游总收入78

亿元,占全市GDP的9%以上,将旅游业培育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到2015年,接待国外游客3500万人次,实现旅游总收入270亿元,占全市GDP的10%以上,将旅游业培育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到2020年,接待国外游客6480万人次,实现旅游总收入630亿元,占全市GDP的12%以上。

3.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加大政府的扶持和引导力度,大力引进战略投资者。坚持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并重的原则,注重产业的可持续发展,突出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坚持突出区域特色和形成产业优势相统一的原则,根据本地资源特色和发展实际,通过项目建设,强化错位发展,提高产业竞争力。坚持旅游与文化互相促进的原则,深入挖掘历史文化、湖湘文化,为红色旅游项目注入更多的文化元素,增强红色旅游景点的吸引力和生命力。

4.完善提升发展规划。以《市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2009~2020年)》为总纲,全力打造全国红色旅游基地,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突出“新红色旅游”的理念,统筹红色教育、红色观光、红色休闲、红色艺术、红色美食、红色商品、红色体验等,深入挖掘古老的历史文化、历史人物、历史事件、历史遗址,整理包装项目,打造品牌,完善提升高标准、全覆盖的红色旅游基地和旅游业发展的规划体系。

5.切实抓好项目建设。坚持以项目为载体,加快推动旅游业发展。大力策划一批、包装一批、启动建设一批旅游重大项目,

力争通过 3~5 年的努力,建成一批成规模、上水平、效益好的旅游精品项目。重点打造“成长之路”红色旅游精品线,突出“小道”青少年拓展旅游线、全国青少年励志教育平台——东山励志论坛和红广场提质改造等重大项目建设。组建“成长之路”旅游产业集团,抓好水府旅游区和茅浒水乡度假村等生态度假旅游、长株潭生态绿心——昭山生态休闲旅游、隐山湖湘文化源生态旅游、弥勒山文化旅游、白石文化生态旅游、万楼文化旅游等项目,恢复窑湾历史文化古街区,大力发展红色旅游、乡村旅游、工业旅游、都市旅游、亲水旅游、商务会展旅游等专项产品,打造小吃一条街,旅游购物一条街,书法艺术一条街。形成多元化、系列化、适应游客不同层次需求的旅游产品体系,努力实现由单一的观光旅游向观光、休 11 闲、体验复合型旅游的转变。

6.扩大旅游区域合作。进一步加强对外旅游合作,拓宽合作渠道,搭建合作平台,创新合作机制,共同打造区域旅游品牌和旅游精品线路。强化与、等红色旅游城市的合作,打造二十世纪三大伟人故里旅游圈;加强与井冈山、、西柏坡等革命纪念地的合作,建成全国红色旅游特色区;明确与的合作定位,建成湖湘文化旅游共同区。整合包装伟人故里游、城市风光游、特色产业游、休闲度假游、工业体验游等线路,拓展国外旅游市场,通过深层次的区域合作,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旅游市场联合营销体系,实现旅游产业的综合性开发。

7.强化政府引导扶持。从2010年起,市政府设立旅游业

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发展情况逐年增加。主要用于城市形象的对外宣传、客源地市场的营销、旅游项目建设补助和旅游企业贷款贴息等。社会发展和第三产业发展资金要加大对旅游项目的支持。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交通部门要把重点景区公路建设纳入全市交通建设规划,把公路沿线旅游标识标牌等设施建设统筹规划、规设置,优先安排建设通往A级旅游景区、国家和省工农业旅游示点公路项目。经委系统要利用工业特色明显的优势,指导工业企业创建全省、全国工业旅游示点。建设、农业、水务、林业、文物、环保、、民族、物价、科技、扶贫、移民等部门在安排专项资金时,要向旅游项目倾斜。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区财力状况,相应安排旅游重点项目建设资金。

8.实施税费优惠政策。(1)对于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产业项目,其土地出让溢价部分全额投入项目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对于投资在 2000 万元以上的旅游产业项目,其项目工程建设报建费(除劳保基金外)和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缴市级部分。(2)对于旅游产业投资项目开业经营第一年、第二年所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政府通过财政返还全额投入给投资方用于项目建设,开业经营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所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政府投入给投资方用于项目建设。(3)办理旅游项目产权登记、过户等手续,实行特事特办,只收取工本费。(4)旅行社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旅游的,财务核算健全符合查账征收的按程序办理后,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计算缴纳

营业税。(5)旅游企业每年发生的广告费用、业务宣传费不超过营业收入15%的部分,经税务部门核准,可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6)经法定批准程序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的旅游企业,纳入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的担保围。新办旅游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政策允许的期限每人每年定额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4000 元。(7)按照市旅游发展规划,经批准兴建的大型旅游设施,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费用。(8)对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会展,文艺、体育等重大节庆活动,政府要对承办单位给予支持。(9)凡在市投资兴办旅游商品生产的外商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适当给予税收减免。(10)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研究开发经省有关部门认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对企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中相关条件的项目研究开发技术费用在税前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科技三项费用要积极向旅游商品技术开发项目倾斜,并对重点旅游商品开发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9.优先旅游项目用地。编制和修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

乡规划要充分考虑旅游区(点)的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旅游规划前提下的重点旅游区和旅游项目,无论是利用存量土地建设还是占用新增建设用地建设,也无论投资主体是谁,国土资源部门要适当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用地手续。对全市旅游业发展具有拉动作用的重点旅游建设项目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优先安排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租金可按年度缴纳。旅游企业有形场所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时,须按国家规定进行补偿。

10.优化旅游企业发展环境。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进入的,各类资本均可进入所有旅游业领域。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外,其他一切审批项目均不得作为旅游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项目。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国发〔2001〕9号)对旅游企业的相关政策,对旅游星级饭店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与一般工业企业同价。严禁对旅游企业重复执法,实行首次轻微告诫不罚制度,严格执行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全面开展涉及旅游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取消不合法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切实减轻旅游企业的负担。严肃查处涉及旅游企业的“四乱”案件。凡列入全省旅游重点工程项目,相应享受省、市重点工程的优惠政策。

11.加强金融信贷支持。对我市旅游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和重大影响的新建、扩建、改建旅游项目或旅游企业(含旅游星级宾馆、旅游景区、旅行社、农家乐等),金融机构要大力支持,给予倾斜,优先安排贷款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进入资本市场,通过股票上市、企业债券、项目融资、产权置换等方式筹措资金。信用担保机构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担保资金用于扶持中小旅游企业发展,逐步建立健全旅游产业融资担保体系。鼓励村镇经济组织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按照法定程序,为开发农家乐项目的农户提供小额贷款担保,支持农户发展农业旅游。鼓励社会资金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旅游开发和建设。旅游商品企业引进我市急需的开发项目,科研经费有困难的,可申请政府资金扶持。对新开发具有特色的旅游商品给予贴息扶持。旅游企业创汇比照市出口创汇办法实施。

12.建立健全旅游产业发展的激励机制。旅游招商引资享受市政府相应的招商引资奖励。鼓励旅游区创建A级旅游区(点)、全国工农业旅游示点,鼓励饭店宾馆创星、创绿色饭店,对新评为国家 3A 级旅游景区或全国工农业旅游示点的旅游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新评为四星旅游饭店、国家 4A 级旅游景区或新评为金叶级绿色饭店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万元。对新评为五星及以上旅游饭店、国家5A级旅游景区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首次获得全省“十强”的旅行社,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鼓励和支持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和文化涵的旅游商品、

纪念品。奖励资金从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13.大力扶持旅行社发展。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公务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代理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旅行社提供的合法发票可作为报销凭证。推行旅游年票、通票和一票制。加强对年票发行的宣传力度,激发市民购买年票热情,鼓励企事业单位团购旅游年票,扩大年票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以年票为载体,开展人游活动,开拓本地客源市场,丰富市民文化生活,拉长消费链条,带动娱乐、食宿、购物等相关行业发展。全面实施《市旅游促销奖励办法(试行)》(潭旅发〔2009〕34号),并逐步完善形成更好的激励机制。

14.设立旅游开发园区。鼓励县市区加快旅游开发区、旅游(文化)产业园区、旅游度假区、特色旅游街区建设,比照工业园区的相关政策予以支持。

15.建立重大旅游项目会商制度。对重大旅游项目的资金运营、土地供应、规划设计、项目审批和费税减免等问题,由市旅游产业领导小组组织发改、国土资源、财政、建设、税务等有关部门会商协调解决。各级各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旅游开发项目,要在项目审批、核准等方面简化程序,优化服务,协调配合,给予支持。

16.加大对红色旅游的宣传和管理。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对红色旅游进行广泛宣传。教育部门要将红色旅游列为青少年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容;共

青团、工会、妇联要将红色旅游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形式;文化、广电要邀请全国著名的作家来采风,创作影视作品,提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旅游部门要按照国家旅游局组织编写的红色旅游培训教材,加强对红色旅游管理人员、导游和讲解员的业务培训,编写和推广使用符合实际、具有特色的红色旅游导游词和解说词。加强对红色旅游景区(点)和红色旅游项目的管理,切实保证红色旅游的安全有序和高质高效。防止以红色旅游的名义从事损害旅游形象的活动,确保我市红色旅游健康可持续发展。

17.加强组织领导。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建设全国红色旅游产业基地,促进旅游产业发展重点项目建设和旅游市场主体培育的协调指导工作。各县市区要成立由主要领导挂帅的旅游产业领导机构,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各级各部门要树立大旅游、大产业的观念,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全力支持旅游工作,共同推进旅游业的发展。要实行重大项目市级领导负责制。将旅游项目建设和扶持旅游重点企业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县市区工作绩效考核的容,对全市旅游产业发展贡献突出、成效显著的地方政府、涉旅企业及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18.加强工作督查。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贯彻本意见的实施办法和具体配套措施。市旅游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就落实意见情况开展督查,提出整改意见,全力促进旅游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