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国有农场土地确权与登记
农业部、国土部、财政部通知要求:权属清晰、无争议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任务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

农业部、国土部、财政部通知要求:权属清晰、无争议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任务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佚名【期刊名称】《中国农垦》【年(卷),期】2017(000)006【总页数】2页(P12-13)【正文语种】中文日前,国土部、财政部与农业部等三部门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2018年基本完成权属清晰、无争议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任务。
《方案》提出“在掌握全国农垦土地利用基本情况基础上,于2018年底前,完成权属清晰、无争议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任务,积极调处农垦国有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一宗、登记一宗、发证一宗,做到农垦国有土地'权属应确尽确、证书应发尽发。
”《方案》将按照“依法依规、因地制宜、先易后难”的原则实施。
首先完成权属清晰、无争议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同时依法积极调处农垦国有土地权属争议。
对于有权属争议且一时难以解决的农垦国有土地,划定争议范围,先完成无争议部分确权登记,争议土地待争议解决后再予以确权登记。
(一)全面开展农垦国有土地权籍调查工作。
组织国有农场开展权籍调查,开展农场不动产测量,调查清楚国有农场依法使用土地的权属、用途、界址、面积等。
具备条件的国有农场应一并开展地上房屋等建筑物的权属调查和测量,实现国有农场房地一体调查。
权籍调查完成后,按照统一的不动产单元编码模式,形成包括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和权籍图等在内的权籍调查成果,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
(二)加快办理农垦国有土地登记发证手续。
在权籍调查完成后,各地农垦主管部门要组织国有农场尽快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提交符合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资料和权属来源资料。
(三)依法调处农垦国有土地权属争议。
推动建立由地方政府牵头,国土资源、农垦等多方参与的农垦国有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互利互让”原则,加大争议调处力度,采用积案包干、挂牌督办等方式,努力解决一批权属争议。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01.05•【字号】皖国土资[2009]5号•【施行日期】2009.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皖国土资〔2009〕5号)各市国土资源局、省农垦土地管理分局,省农垦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农场:为规范省农垦国有农场(以下称农场)土地管理行为,维护农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将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加强农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一)依法推进农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
农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应当作为所在地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重要组成部分统筹考虑,凡有农场的市、县(区)在成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领导小组时,应当吸收农场负责人参加,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充分反映农场的用地需求,主要控制指标应当分解落实到农场。
农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应当符合所在地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并作为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单独编制。
二、加强耕地保护和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二)认真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农场范围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各农场应当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要求,利用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做到地块、面积、标志、档案、措施、责任制“六落实”,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一般耕地和新开垦出的耕地凡具备划入基本农田条件的,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依法划为基本农田。
在具备条件的农场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按照“基本农田标准化、基础工作规范化、保护责任社会化、监督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提升基本农田管理水平。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6.12.26•【字号】•【施行日期】2016.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县(区) 国土资源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县(区)要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4〕167号)的要求,落实“政府统一领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建设部门参与,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和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在权籍调查和权属纠纷调处工作中的作用,切实加快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推进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2016年12月26日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印发以来,各地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但同时也遇到了一些问题,比如有的地方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基础薄弱,难以有效支撑和保障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有的地方只开展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调查,没有调查房屋及其他定着物;个别地方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后,仍然颁发老证;一些地方宅基地“一户多宅”、超占面积等问题比较严重,且时间跨度大,权源资料不全等,影响了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整体进度。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7.31•【字号】湘政办发[2002]35号•【施行日期】2002.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2]3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强化耕地保护机制,加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依法保护国家和农民集体土地权益,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省政府决定,从2002年开始,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全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长期以来,我省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滞后于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集体土地产权不清,农民对自身的土地权利、责任、义务模糊,土地权属纠纷问题突出,影响了农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
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确定集体土地产权,是法律赋予县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是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是加快我省经济建设步伐,改善投资环境的有效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从强化耕地保护机制,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工作圆满完成。
二、工作目标各级政府要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为基础,依法界定土地产权关系,严格按照土地登记程序,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今年先行试点,取得经验,然后全面铺开。
力争在2004年底以前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实现城乡土地登记全覆盖和土地登记资料的数字化管理,建立全省土地产权管理信息系统和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系统。
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09•【字号】豫政[2011]77号•【施行日期】2011.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豫政〔2011〕7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政府同意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业厅制定的《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二O一一年十月九日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二O一一年八月十五日)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深化农村改革、改善农村民生、统筹城乡发展、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重要基础工作。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实施意见》(豫发〔2010〕1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有关要求,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间要求(一)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覆盖全省农村和城镇的全部集体土地,涉及农村所有农户和城镇部分农户及使用集体土地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应以地籍调查结果为基础,以经县级政府确认的土地所有和使用状况为依据,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开展。
按照统一要求建设农村集体土地权属和登记信息系统。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农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农委黑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权属与登记统计【发文字号】黑政办发[2011]63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11.12.09【实施日期】2011.12.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农委黑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1〕63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委制定的《黑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黑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农委)为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明晰产权,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及《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意见》精神,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到2012年年底,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到2014年年底,完成村庄地籍调查、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在此基础上,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二、工作内容(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
以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具体内容包括:1.查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等基本情况。
2.组织开展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宗地划分,依照土地权属调查的有关规定,。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号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号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农垦国有农场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号),保护好国有土地资源,规范国有农场土地管理行为,维护国有农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农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国有农场土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对国有农场耕地实行最严格的保护制度国有农场土地是确保国家粮食等重要农产品安全的基础,必须实行最严格的保护制度。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农场基本农田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擅自改变用途。
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有农场基本农田或改变其用途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对占用国有农场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要加强审核。
地方各级国有农场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审核工作。
国有农场应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要求,利用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做到地块、面积、标志、档案、措施、责任制“六落实”,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国有农场要加强土壤肥力监测和质量动态管理,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监测和评价结果报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备案。
国有农场主要领导对农场耕地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
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应将耕地保护状况作为对国有农场主要领导的考核指标,与绩效挂钩。
二、加快国有农场土地确权发证工作土地登记是土地管理的重要环节,依法登记的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 (2001〕8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一年二月二日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的意见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二○○一年一月十七日)国有农场的土地是国有农场经济发展的基本生产资料,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国有农场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大量的农副产品和战略性物资,对繁荣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增进民族团结,巩固边防做出了重要贡献。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有农场还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但是,近年来,由于各种原因,农场使用的国有土地被周边乡村集体、农民个人以及非农垦单位挤占的现象严重,一些国有农场的土地权属争议也非常突出,个别地方甚至引发纠纷或械斗,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的财产损失。
为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特提出以下意见:一、妥善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依法确认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以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为指导,从有利于国有农场和农村经济发展出发,本着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原则,依照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妥善解决土地权属争议,依法、公平、公正、合理地确认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组建国有农场的批文和国有农场与周边农民集体签定的用地协议书,原则上应作为确认国有农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据。
但是,下列情况按以下原则处理:1.1962年实行劳动、土地、耕畜、农具“四固定”时将国有农场规划设计范围内的土地固定给农民集体所有且该农民集体使用至今的,应当确认该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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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国有农场土地确权与登记发证
工作的通知
粤国土资发[2006] 13号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国有农场土地确权与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5]9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国有农场土地确权发证情况及存在问题,就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从全面构建和谐社会及国土资源管理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国有农场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是确定农场土地权属,理顺农场土地产权关系,保护国有资产和土地使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各地务必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具体工作指派专人负责。
切实按照《通知》要求,加快国有农场土地确权发证工作步伐,把它作为今年的主要工作任务之一来抓好落实,确保2006年10月底前完成全省国有农场土地确权与登记发证工作。
对由于工作不力导致未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与国有农场的沟通,各国有农场及其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工作。
农场土地登记发证的费用原则上由农场承担,按国家和省规定标准执行。
凡由农场组织完成地籍调查、地籍测量工作的,土地登记相关收费应予减免。
三、依法妥善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坚决制止非法侵占国有农场土地行为。
凡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无争议的土地,要加快登记发证;对有权属争议的土地,要抓紧调处,并及时登记发证;对国有农场土地被周边乡村集体、农民个人以及其它单位非法侵占的,要坚决依法责令其退还。
为提高农场土地地籍调查的工作效率,在保证相邻方土地权属界线一致的前提下,可采取单方签界、相互印证或采取界线图公示,分别确认签字的方法,简化签界手续。
对于有权属争议的土地(含界线不一致的地方)且一时难以解决的,可先将争议部分单独划出,没有争议的土地可先行确权发证。
四、国有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与要求进行,建立和完善土地登记工作制度,严格履行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核发土地证书的程序,做到依法登记,确保土地登记的合法性。
五、各市国土资源局要突出抓好国有农场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中出现的复杂情况及疑难问题的协调处理、检查和指导工作,并加强对土地确权发证工作进度情况的跟踪督办工作。
从2006年起,按季度(每季度后十天内)以市为单位,将市辖各县(市、区)工作落实情况及工作进展情况(包括各县级单位应发证面积、己发证面积、发证数量、权属争议情况及面积等)书面报告省厅地籍处。
省厅将于年底前就国有农场土地确权发证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检查情况专题报省人民政府。
六、附件《广东省国有华侨农场名录》、《广东省农垦国有农场名录》中,仅列出农垦系统农场和华侨系统农场两大部分。
其它省直和地方各类国有农场土地确权发证工作,必须同时完成。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二OO六年一月十六日
附件:
广东省国有华侨农场名录
附件:
广东省农垦国有农场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