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创造优美、整洁的生产、生活环境,适应创建国家优秀旅游城市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园林绿化的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城市园林绿化地包括:

一公共绿地:公园、植物园、动物园、陵园、小游园、街头绿地、广场绿地、行道树和文化宫、俱乐部、青年宫、名胜古迹区等公共场所内的绿地。

二专用绿地:工厂、机关、学校、医院、部队、团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区的绿化用地。

三生产用地:苗圃、花圃、草圃等。

四防护绿地: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和绿地。

五风景名胜区和风景林。

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实行统一目标、统一指挥、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原则。通过园林绿化专业队伍和全民义务植树垂直绿化活动,搞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市政府设立市绿化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城乡绿化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委属市园林处具体承担全市的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所有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其他绿化和爱护树木、绿地、花草的义务。

第七条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地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对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小区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园林绿化的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由市规划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市园林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严格执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实行绿色图章制度。凡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作他用,如确需改作他用的,要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九条城市规划新区和改造旧区,一定要留住绿化用地面积。新建区绿化用地面积要占总用地面积的30%;改造旧区绿地用地面积要占总用地面积的25%。不得占用现有绿地进行其它建设。

第十条凡属中心城区新、扩、改建工程,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将园林绿化设计与

主体工程同步设计,留出绿化用地面积,绿化所需经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园林绿化设计未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设计方案。绿化任务完成时间,不得晚于新建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

第十一条凡城市规划区内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必须由有园林绿化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按规定到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领取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许可证,方可进行园林绿地施工。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绿化设计图纸必须经规划和园林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向园林管理部门缴纳工程造价5%的绿化保证金,并领取绿化工程施工许可证方能进行施工。绿化完成一年后,经园林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者如数退还绿化保证金;如绿化不合格,则按实际情况将保证金抵作绿化费用。

第十三条园林绿化要加强技术管理,严格按技术规程施工,保证栽植质量,提高花草树木的成活率和保存率。

第三章园林绿化管理

第十四条城市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的权属和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园林管理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归园林部门所有,并由园林部门管理。

二各单位的专用绿地由单位自行管理,其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归本单位所有。

三沿街单位在人行道至建筑物之间营造的公共绿地,由营建单位管理,其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归营建单位所有。

四居住区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归负责此区绿化投资单位管理和所有。

五居民个人私有庭院和房屋前后种植的树木、花草归个人所有。

六各单位在指定地点义务栽植的树木,栽植单位负责养护管理,树权归园林管理部门所有。

七属国家所有散生在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区和居民庭院的树木,由单位或居民负责养护。

第十五条城市的园林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已被占用的绿地要限期退还。

第十六条古树名木所有权属国有,由园林部门建立档案和标志,重点

保护,严禁砍伐、破坏或迁移古树名木。生长在城市街巷、广场等地的古树名木,由园林管理部门负责养护管理。散生于各单位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管护,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城市所有树木非经园林部门批准,不得移植或砍伐。申请移植或砍伐非本单位和个人所有树木,要按规定的标准缴纳补栽费;砍伐树木的,按“砍一栽三”的原则进行补栽,在领取砍伐证时,应按补栽数以每株150元的标准缴纳补栽保证金。对补栽树木成活的,要如数退还保证金;未成活的,保证金抵作栽植费用。

第十八条对树种树苗,要建立严格的检疫制度。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不准调入或调出本市。发现有疫情的树种树苗,由种苗管理部门采取打药、销毁等措施处理。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园林绿地。确须占用的,应向园林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缴纳绿地重建费。临时占、挖绿地的,要经园林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的标准缴纳绿地占、挖费和绿地恢复费。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城市绿化用地,不得擅自在绿化带岛设置任何指示标牌,因建设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必须征得园林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一条各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树木、绿地、草坪等,要严加保护,按实地情况缴纳保护押金。工程竣工后,经园林部门验收合格的退回押金,不合格的用押金补偿。

第二十二条城市市政养护,公用事业,电力电信

部门因业务需要移植或修剪树木时,应事先征得园林管理部门同意,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在园林主管部门指导下移植、修剪。

第四章公园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风景区是供群众游览休息的园地,必须保持树木繁茂,园林整洁美观。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风景区投掷污物,排放污水,捕鸟钓鱼,不得在建筑物及竹木植物上刻画,不得挖壕野炊、玩火,不得破坏水源水体、地质地貌。

第二十五条对公园、动物园、风景区内的古建筑、文物古迹、风景点应采取措施重点保护。不准在其保护区内修建格调与之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公园、风景区内为旅客服务的饮食、照像、小卖部等服务网点由园林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游人应遵守公园的有关规定,维护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讲究卫生,爱护公园设施。

第五章管理职责和管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园林绿化部门具体行使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组织开展城市的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三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

四开展园林绿化的科研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八条园林管理人员,在工作中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热情服务,遵纪守法,不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一摇树、爬树、攀枝、采花、摘果、刻画树皮和竹子;

二上拴铁丝、钉钉子、架电线、拴绳挂物、拴系牲畜、靠放铺板;

三绿带内停放非机动车辆;

四穿行绿篱、翻爬栏杆,在绿地内嬉戏斗殴;

五在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苗圃内狩猎捕鸟,逗打、恐吓动物。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给予警告、限期清扫拆除、没收装置物品,并依法处以罚款:

1.在树旁、绿地、绿带取土、倾倒垃圾污水;

2.在绿地、绿带内停放机动车辆;

3.在树下、花坛、绿地内明火设灶、借树搭棚或在花坛、绿地内摆摊设点;4.公园、绿地、绿带内放牧割草、挖壕野炊、往喷水池抛废弃物。

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可依法处以罚款:

1.由于一、二项违章行为损伤了树木花草;

2.车辆撞伤、挂伤或机械损伤树皮、枝丫、花草;

3.撞倒、损坏公园、风景区、小游园等绿地栏杆及其它设施;

4.圈围树木或废气、废水、废渣造成严重污染,危害树木生长。

5.擅自移植、修剪树木;

>6.在树下搅拌混凝土、打三合土,危害树木正常生长的。

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城市管理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由市园林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处以罚款:

1.由于以上第三项违章行为造成树木死亡;

2.践踏花坛绿地,造成严重损失;

3.盗伐、盗窃树木花草。

九没收采集物,依法处以罚款。

未经园林部门批准,擅自砍伐国有树或虽经审批无论国有树还是单位树而擅自超出砍伐量的,由市园林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树木死亡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处以罚款。

十未经市园林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擅自占用规划区内山场及绿化用地,已占用的要限期退出。对限期未退出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处以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黄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1994年1月20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94年1月25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绿化、美化城市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城市园林绿地、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 前款所称城市园林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道路绿地。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普及和宣传教育,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园林绿化建设,重视园林绿化管理和科学技术工作,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第五条福建省建设委员会主管全省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市、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市园林绿化,有权劝阻和检举、揭发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 对城市园林绿化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园林绿化规划。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共同编制。 城市园林绿化详细规划,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规划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确定为园林绿化用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使用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的,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九条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用地面积(包括水面面积)在20公顷(含20公顷)以上的公园总体规划方案由地(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各项建设项目应当留足园林绿化用地,其园林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分别为: (一)新建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区不低于25%,其中居住小区还应按居住人口人均1平方米以上标准建设公共绿地; (二)新建区的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旧城改造区扩建的主干道不低于15%,次干道不低于10%; (三)城市园林绿化苗圃、草圃、花圃、盆景基地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低于建成区面积的2%; (四)新建医院、疗养院、学校不低于35%; (五)新建有大气污染的建设项目不低于30%,并应按有关规定营造卫生防护林带; (六)公园不低于陆地面积的70%。 第十一条单位和居住区、居住小区现有园林绿化用地低于前条规定要求,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

浅谈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意义

题目:浅谈城市园林绿化建设 学号 XXXXXXXXX 姓名 XXX 专业 XXXXXXXXXXXXXXXXXXXXX 指导教师 XXXXXX 摘要:加快园林绿化美化的建设,建设具有多元化,多层次的,具有多姿多彩,五颜六色的城市园林美景。 关键词:城市园林绿化

目录 中文摘要 (Ⅰ) 目录 (Ⅱ) 引言 (1) 1、×××××× (4) ×××××××× (4) ××××××× (10) 2、×××××××××××× (18) ............结语 (113) 参考文献 (115) 致谢 (118) 附录 (121)

浅谈城市园林绿化建设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的规模、数量和面貌正在发生日新月异的变化,建设优美的环境已逐渐成为各城市的园林建设的也成为工作的重点。绿化是园林景观的主体,选择与应用好绿化的要素决定了园林景观的最终效果。 1 园林绿化树木的选择 选择合适的树种是城市园林建设的重点,关系到园林绿化的质量和效果。树种选择合理,不仅可大大提高绿化、美化效果,还可以节约建设投入与以后的管理养费用。园林建设树种的选择应满足栽培目的,应能够适应栽植地的立地条件,要选择的树种要来源广、成本低、繁殖和移栽较容易。总之,园林树种的选择应满足目的性、适应性、经济性三个基本的原则。 2 主要绿化树种选择 街道树 是为了满足美化、遮荫和防护等目的,在道路栽植的树木,是城镇绿化的主要部分。一般对街道树种的选择与配置有两种,一是单一树种配置,即一条街道应用一种树种,整齐化并便于管理;另一种则采用多树种配置,主要是因为单一树种可能在结构上具有不稳定的因素。道路绿化应统一的规划,根据道路级别,位置等条件来确定树种。选择树种要具有代表性、能反映城市风貌,避免树种的单一化,一般街道树以种植有一定冠幅的高大乔木为主,常绿与落叶树种比例要适当,既能遮蔽夏季的阳光又不影响冬秀的采光,同时不妨碍交通。 庭荫树 是指树冠浓密,形成较大绿荫的树木,常栽植于庭园、庭院、公园等绿地中,主要为了人们提供一个阴凉、避免日光曝晒和清新的室外休憩声所或作为景点装饰用。 孤植树

试议城市园林工程绿化施工管理

试议城市园林工程绿化施工管理 发表时间:2018-12-18T13:40:52.173Z 来源:《建筑学研究前沿》2018年第23期作者:张铁军[导读] 园林是城市发展规划中重要的组成部分,随着人们环境意识的逐步提高,对于园林工程建设投以更多的关注目光 张铁军 齐齐哈尔市龙沙公园 161000 摘要:园林是城市发展规划中重要的组成部分,随着人们环境意识的逐步提高,对于园林工程建设投以更多的关注目光,城市园林建设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人们的生活质量,因此,对于城市园林建筑工程的监督我们应该做到实事求是,不容有瑕疵,坚决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对于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做到尽可能避免或者及时的纠正,为人民创建良好的健康生活环境。 关键词:园林工程;绿化;施工;管理 随着人们环境意识的增强,对于自身生活环境的变化越来越关注,作为基础设施的园林工程同样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目标。园林工程包括水景、园路、假山、给排水、造地型、绿化栽植等多项内容,并且在施工过程中往往有的项目需要多个施工单位互相协调配合完成,若在施工组织、施工配合、成本控制上出现问题,就会影响施工进度,拖延工期,进而影响到工程质量,因此,园林工程监管工作变得至关重要。 1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重要性 在当今竞争如此激烈的市场中,如果企业想要有一席之地,那么必须要能够提供质量过硬、造价低廉和工期合理的服务与产品,而优良产品的产生,除了设计、材料供应等因素之外,更要靠合理的施工工艺和有效的施工现场管理来保证。施工管理水平的高低成为了另一个影响企业市场竞争力的关键因素,所以,在园林工程招标过程中,企业的资质是一方面,企业的技术监管水平亦是考虑的因素,尤其对于园林工程这些项目,施工的好坏直接就摆在群众的眼前,做好企业工程施工的管理工作,保证工程高质量的完成,才能够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2 我国城市园林工程施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 工程施工管理单位对园林绿化工程缺乏科学、合理的设计 由于当前较多市政建设部门没有形成硬性的要求与标准考核施工单位资质,在管理上仍存在较多管理不到位的现象,加之现在园林绿化施工方案没有确切可供参照的执行标准,施工主体的多维性也在客观上大大消弱了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力度。最终后果导致园林绿化施工单位怠于对施工做好科学合理的设计规划。 2.2 施工管理过程中缺乏必要的技术支持 园林工程的技术应用多集中在工程的前期设计、资金预算、施工工艺、安全防护、竣工验收等阶段,而相对忽略了园林工程施工过程中管理技术的应用与研究。在一项园林工程建设工程项目中,无论拥有多么具体、完美的设计方案,都只是预想图片的材料,只有通过施工人员的具体操作,才能建造出实实在在的园林景观,施工管理过程与必要的技术支持是不可分的。 2.3 施工的“随意”性很大 一方面甲方压缩工期,临时加派施工任务,在不可能的时间内完成了绿化工程的施工,另一方面,上级领导视察工作时,随意更改设计,要求马上“见效果”,不遵循植物生长规律,反季节施工。因此,建造精良的园林绿化工程,重点在管理。 3 改善国内园林施工管理的措施 3.1 选择优秀的施工企业 政府部门应该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绿化工程,必须实行公开招投制度,要让具有一定绿化施工资质,在绿化施工领域有一定业绩的施工单位参加,在招标时实行优胜劣汰制,要让那些施工质量差,信誉不好的退出绿化施工行业。 3.2 园林施工管理中的技术力量 由于园林建设兴起时间并不长,整个行业都缺乏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在科技含量上严重不足。园林工程项目从立项、规划、预算、审核、工程施工管理、竣工整个流程,都是环环相扣的,任何环节都不允许出现丝毫的闪失,有些单位本身缺乏有足够经验的施工管理人员,很容易造成管理上的脱节。所以施工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园林工程的质量和企业的经济。因此,园林施工管理人员要充分考虑自身的工作能力,并结合气候、环境、温度、资金等多方面因素,认真、合理地做好园林施工管理的技术组织和施工技术管理工作。 3.3 注重提高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 在园林施工工作安排中,各个施工主要负责单位应该积极发挥本身的主观能动性。在那些技术含量高的主体工程,应配备具有较高园林绿化技术水平的人员参与施工管理。开展园林绿化工程业务的企业在专业施工人员紧缺的状况下,应该经常组织技术人员对普通施工人员做好定期的指导培训工作,为园林绿化企业储备专业技术人才。不能为了降低工程成本而建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豆腐渣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当积极联络施工人员,并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解决他们在施工过程中所遇到的难题和困难。不断提高质量第一的工作意识。从而提升我国园林绿化施工管理的整体水平,建造符合人民需求,顺应城市发展方向的市政绿化工程。 3.4 引入第三方,对园林绿化工程实施有效监控 目前,在我国还没有完善的园林绿化施工监督管理体制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引入第三方机制来加强此类市政工程的管理,比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交由具备特定资质的监理工程人员监督。主管项目的监理工程人员认真负责,采取科学有效的方法落实对园林绿化工程的监督工作。这样不仅可以保证施工单位能够顺利的完成预期的工程项目,维护其自身的合法利益,而且还能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要求。同样,在园林工程监理人员对整个项目的监督之下,能够及时发现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协调有关人员尽快解决现存的问题,从而保证园林绿化作业达到整体的预期实景效果。 4 结语 随着我国城市园林业的迅速发展,园林项目施工工程管理变得更为重要。城市园林建设与人居生活息息相关,人民群众对于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都投以了很高的关注,所以,必须不断努力加强施工管理工作的有效性,保证每个绿化项目在适宜改善人民生活,符合城市发展定位的前提下,创造出更高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提升城市的整体品位和生态效益。

城市园林绿化资质申报办理流程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一、一级企业 (一)资质标准 1、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 2、6年以上的经营经历,获得二级企业资质3年以上,独立的专业的园林、绿化施工的法人企业。 3、近3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个5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450万元以上的已验收合格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 4、苗圃生产培育基地在200亩以上,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园林绿化苗木、花木、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养护能力。 5、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6、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8人,其中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园林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建筑、结构、水、电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 7、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30人以上,其中高级专业技术工人10人以上,包括绿化工、花卉工、瓦工、木工、电工等相关工种。 8、企业固定资产现值在2000万元以上,企业年工程产值在4000万元以上。 (二)经营范围 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园林绿化工程。 包括:综合性公园、植物园、动物园、主题公园、郊野公园等各类公园,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道路绿地、广场绿地、风景林地等各类绿地; 可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中的整地、栽植、建筑及小品、花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广场铺装、驳岸、桥梁、码头等园林设施及设备安装项目; 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养护管理工程;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建城[2012]166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建城[2012]16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城市园林绿化作为为城市居民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公益事业和民生工程,承担着生态环保、休闲游憩、景观营造、文化传承、科普教育、防灾避险等多种功能,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促进两型社会建设的重要载体。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落实各项措施,积极推进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创造良好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将城市园林绿化作为生态文明建设和改善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切实加强全过程的控制和管理,推动园林绿化从重数量向量质并举转变,从单一功能向复合功能转变,从重建设向建管并重、管养并重转变,实现城乡绿化面积的拓展、绿地质量的提高和管养水平的提升,促进城市生态、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生态优先,科学发展。要树立按照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加强对城市所依托的山体、河湖水系、林地、生物物种等自然生态资源的保护,坚决纠正急功近利、贪大求洋等违背科学发展观和自然规律的建设行为。

桂林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发布

桂林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加快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步伐,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 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桂林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各城区的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业务指导下,依法管理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规划、建设、市政、市容、国土、水利、林业、交通、公安、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和年度计划,通过科学规划、积极建设、严格管理,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相应的财政资金保证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并逐年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第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当完成分配的城市园林绿化任务,实现本单位、本部门的绿化目标。

每个市民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履行植树义务,保护城市园林绿化成果和城市园林绿化设施。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及时劝阻、制止、举报损害园林绿化行为的个人,予以奖励。 鼓励创建园林单位和园林小区,提倡屋顶绿化、阳台绿化和垂直绿化。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领养、认建等方式积极支持和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对在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科研等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本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必须严格执行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因特殊需要改变绿化规划、绿地性质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求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按标准安排绿化用地,其所占建设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以下简称绿地率)分别为: (一)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的比率为:新建有害气体及其他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新建医院、学校、疗养院等单位不低于35%; (二)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改建旧居住区不低于25%;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14修订版)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1997年10月1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5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 第三章建设 第四章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道路绿化、建(构)筑物附属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 (三)城市生态与城市景观建设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以创建山水园林城市为目标,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并按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城市全民义务植树工作。 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开展并组织、指导有关单位进行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不断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第七条公民应增强绿化意识,依法履行绿化义务,自觉维护绿化成果及其设施。 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制止和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八条在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 第九条全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区县(自治县)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根据全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编制。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市区),由区人民政府初审,经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区县(自治县)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送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

淮南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养护管理的行业监管,规范园林绿化市场秩序,提高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及养护管理质量,根据《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淮南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淮南市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淮南市城市园林绿地养护管理技术操作规范》、《关于建设项目实行“绿色图章”制度的通知》(淮府[2007]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是指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的城市园林绿地绿化建设工程,以及与园林绿化相关的园林设施和绿地附属设施的建设管理活动。 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园林绿化设计、建设、养护管理、监理活动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四条淮南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设计、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绿化设计 第五条设计项目的承包方须按照设计资质证书核定的等级和范围承包设计项目,并按相关规定签订设计合同。不得将设计项目发包给个人和无资质或资质等级不符的设计单位,不得将承包的规划设计业务转包给他人。 第六条园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评标,应以投标方的业绩、信誉和设计方案的优劣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确定中标方案后10日内应按规定向本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绿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合同文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及说明文件、工程项目明细清单等资料以备案。工程竣工后15日内,上报竣工图及说明文件等资料备案。 第八条外地设计企业进入本市从事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活动,须向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函件、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资料,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方可从事相关的经营活动。 国(境)外规划设计单位来淮承包规划设计业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编制设计文件,并达到规定的内容、深度和质量要求,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 编制方案设计文件,要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编制初步设计文件,要满足编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满足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须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十条设计单位在设计前须进行实地踏勘,并填写园林建设工程现场踏勘报告书。提交的设计文件成果,应加盖单位资质专用章,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以及在本项目执业的执业资格人员签字。

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维护管理规范

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维护管理规范 1 建筑物(构筑物) 1.1 古建筑 1.1.1 园林绿地中古建筑应严格保护,禁止一切损害文物古迹的行为。 1.1.2 古建筑的维修和保养应严格遵循原材料、原工艺、原法式的原则,定期检查,及时维修。 1.1.3 古建筑屋面应保持清洁, 每年应拾屋(扫瓦)1次,无落叶积存、无杂草生长。屋面应不漏水。屋脊、檐口、戗角瓦应确保牢固。 1.1.4 古建筑的油漆、粉刷面应清洁完好。粉刷及屋面黑水等保养每3年至少1次,木构件调和漆面保养每2年至少1次,广漆面保养每3年至少1次。落架保养视情况而定。 1.1.5 制订并落实安全用电和防火、防雷、防台风暴雨、防蚁等灾害的保护措施。 1.1.6 建筑内陈设应符合建筑的历史和功能。 利用古建筑从事经营或其它活动的,不得损害建筑本体,并应符合建筑功能的要求。 1.1.7 每日早晚应清扫保洁,保持建筑内设施及地面清洁。 1.2 仿古建筑 1.2.1 园林绿地内的仿古建筑应严格保护,确保使用安全。 1.2.2 建筑屋面应保持清洁,每年应拾屋(扫瓦)1次,无落叶积存、无杂草生长。 1.2.3 仿古建筑维修和保养应严格遵循原材料、原工艺、原法式的原则,易损坏部位应定期检查,及时维修。

1.2.4 建筑屋面应不漏水。油漆、粉刷面应清洁完好,檐口瓦应牢固。粉刷及屋面黑水等保养3年1次,构件调和漆面保养每2年1次,广漆面保养每3年1次。 1.2.5 利用仿古建筑从事经营或其它活动的,不得损害建筑本体,并应符合建筑功能的要求。 1.2.6 各种管道应定期清理,保持畅通。 1.2.7 每日早晚应清扫保洁,保持建筑内设施及地面清洁。 1.3 现代建筑 1.3.1 建筑构件及外立面破损应采用同材料、同法式、同工艺及时更换,保持建筑牢固和整洁。 1.3.2 建筑装修不得破坏原结构,确需结构调整的,需履行合法手续。 1.3.3 建筑外立面装饰材料为金属类板材、玻璃等的,外立面每月清洁1次,半年全面检查清洗1次。 1.3.4 建筑外立面装饰材料为涂料等的,外立面应保持整洁,一般每3年粉刷1次。 1.3.5 建筑外立面装饰材为石材、面砖等的,外立面每年清洗2次。 1.3.6 每日早晚应清扫保洁,保持建筑内设施及地面清洁。 1.4 假山叠石等构筑及设施 1.4.1 假山叠石 1.4.1.1 应在假山叠石的显著位置设置警示、引导等标志。 1.4.1.2 假山叠石每月应至少检查1次,保持完整、稳固、安全。出现松动、开裂等现象应及时检修,有安全隐患时应停止开放。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条例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条例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三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设优美、清洁、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搞好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的适用范围,包括城市、县镇、工矿区的园林绿地、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第三条本条例所指的城市园林绿地,包括以下五类: ㈠公共绿地:指供群众游憩观赏的各种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以及小游园、街道广场的绿地。 ㈡专用绿地:指工厂、机关、学校、医院、部队等单位和居住区内的绿地。 ㈢生产绿地:指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㈣防护绿地:指城市中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和绿地。 ㈤城市郊区风景名胜区。 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城市园林专业队伍的工作和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搞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不断改善经营管理,充分发挥园林绿化的作用,为城市人民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丰富群众的文化生活。 第五条绿化城市,人人有责。城市居民要履行植树绿化义务,积极植树、种草、栽花。城市中所有单位都要搞好本单位的环境绿化,积极参加城市绿化活动。各城市要加强园林绿化的科学普及和宣传工作,逐步形成人人参加植树绿化、爱护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的社会风尚。 第二章园林绿化的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由城市规划部门会同园林部门共同编制,园林部门组织实施。凡规划确定的绿地,不得改作他用。如确需变动时,应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七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要根据当地特点和条件,合理布局,远、近期结合,点、线面结合,构成完整的绿地系统。每个城市都要有与人口相应的绿地面积,不断提高绿化覆盖率。近期内凡有条件的城市,要把绿化覆盖率提高到百分之三十;公共绿地面积达到每人三至五平方米。本世纪末,城市中一切可以绿化的地方都要绿化起来,做到“黄土不露天”;公共绿地面积达到每人七至十一平方米。 城市新建区的绿化用地,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旧城改建区的绿化用地,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必须按规划有计划地进行。各类绿地在施工前要做出设计,并按基本建设程序经过审查批准。绿化建设所需投资应纳入基本建设计划。各单位新建、扩建项目和统建居住小区的投资中,应包括绿化费用。城市给水规划和建设计划中,应包括绿化用水的管网和计入绿化用水量。

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

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 1总则 1.0.1城市园林绿化是影响城市社会、生态、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因素。在本标准制定之前,尚没有一个针对城市园林绿化综合水平进行评价的标准或规范,各城市执行的一些评价方法存在着定义模糊、标准不统一等诸多问题。建立一套科学评价城市园林绿化水平、正确引导城市园林绿化健康发展、全国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是本标准的编制目的。 1.0.2本条主要说明两点 1 本标准针对国务院确定的设市城市制订。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即县城)和县以下的建制镇(即县辖建制镇),因其园林绿化和相关市政建设、环境建设要求、条件与设市城市有较大的差异,故不列入本标准的评价范围。 2 有效发挥城市园林绿化的综合作用,涉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多个领域,涵盖了城市宜居环境的各个方面。本标准除评价城市总体和各类绿地建设管理水平外,还包括城市生态环境和与城市园林绿化相关的城市市政设施的评价。 2术语

2.0.1本术语规定林荫停车场必须满足遮荫率的要求。遮荫率 30%的标准确定,参考了目前一些城市多年执行的“株行距在 6m×6m 以下栽有乔木的停车场,计算为绿化用地面积”的规定,同时兼顾小型车停车场车位和通道的尺寸。 2.0.2 本术语部分参考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中E7 弃臵地的解释,同时强调是因生产活动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自然地形和植被受到破坏而弃臵,区别于自然形成的砂荒地、戈壁滩等弃臵地。 2.O.3节约型绿地的含义解释参照了原建设部(注:现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后同)《关于建设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的意见 (建城【2007】215 号)》中对于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的阐述。 2.0.6在城市园林绿化中常出现乡土植物、乡土树种、本地植物、原生植物等多种称谓,由于缺乏统一的规范,各地理解不一。本术语强调了本地木本植物应为本地原生木本植物或虽非本地原生木本植物但长期适应本地自然气候条件并融入本地自然生态系统。为避免与可能造成生物入侵物种混淆,本术语强调本地木本植物应对本地区原生生物物种和生物环境不产生威胁。

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思考(总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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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西昌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园林绿化工程也得到了快速的建设和发展,成为城市文明的标志。城市园林绿化在维护城市生态环境、降低噪音、净化空气以及调节气候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对园林绿化实际的养护和管理过程中,也存在着不少的问题。 一、城市园林绿化养护和管理的重要意义 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要具有一定的技术水平和手段,就是根据科学常识、设计意图以及植物生长规律等,对城市园林的苗木进行合理的养护和管理,保证苗木能够健康正常的生长,逐渐形成主次分明、色彩协调以及布局合理的结构。具体的内容包括:在苗木移植好后,工作人员就要对园林绿化植物进行经常性养护和管理,大致可以分为植物的保养工作和周期工作以及专项工作,其中密度最大的就是对植物的日常养护工作。 高效合理的养护管理工作对园林绿化的质量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在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完成后,如果没有进行及时有效的养护和管理,许多的苗木就有枯死的危险,就会直接导致园林绿化工程丧失原来的意义。因此,只有科学合理的对园林绿化进行养护和管理,才能充分实现设计的社会效益、景观效益、经济效益以及生态效益;才能有效

降低绿化工程建设的成本,有效的利用各种资源,真正实现绿化效果,提高城市文明程度和文化品位,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二、城市园林绿化养护和管理存在的问题 在园林绿化实际的养护和管理过程中,由于受到制度、经费和人员素质、意识的影响,经常会出现一些问题,大大降低了园林绿化的效果,对城市的良性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主要存在着以下问题: (一)相关的管理制度和体系不健全 由于相关的制度和体系不健全,缺乏相应的依据,导致管理和养护工作没有真正落实到位,执行力度不够,没有形成完整的考核方法,在一定程度上讲,不利于城市园林绿化养护和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另一方面,绿化养护需要一定的经费,但是受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政策的影响,造成经费比较紧张,导致养护措施不到位,相关的技术和机具设备等未得到有效及时的改善,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二)对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和养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实际的园林绿化工作中,普遍存在着“重建轻管”的现象,由于园林绿化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并不能创造出直接的经济收入,反之园林绿化后期的养护管理只有投入,需要大量的人力、财力以及物力等资源投入,因此对

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年修正本

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年修正本) 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本) (1994年8月25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4年11月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1997年4月24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2003年10月30日石家庄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2004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2004年6月16日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县级市)规划区、建制镇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应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逐年加大城市园林绿化投资比例。 第四条鼓励和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树木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的责任,有权对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六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各县(市)、区、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园林绿化监察人员负责辖区内的园林绿化行政执法工作。 第七条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或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系统规划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绿地系统规划,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城市园林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对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等城市绿地和对城市生态、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界定控制管理线。 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控制的监

《城市园林绿地规划》(教案)

城市园林绿地规划教案教学单位:美术学院任课教师: 该课程属于专业必修课,总课时36学时,2 学分。 绪言 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urban green space system planning,) 就是对各种城市绿地进行定性、定位、定量的统筹安排,形成具有合理结构的绿色空间系统,以实现绿地所具有的生态保护、游憩休闲和社会文化等功能的活动。(在城市用地范围内,根据各种不同功能用途的园林绿地,合理地来布置,使园林绿地能够改善城市小气候条件,改善人民的生产、生活环境条件、并创造出清洁、卫生、美丽的城市。) 园林绿地还具有内容丰富的设施、高度的思想性及艺术性,并与城市各组成部分,组成完美的有机整体。在另一方面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又是指导城市园林绿地详细规划和建设管理的依据。 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的任务: 1、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的原则; 2、选择和合理布局城市各项园林绿地,确定其位置、性质、范围、面积; 3、根据国民经济计划、生产和生活水平及城市发展规模,研究城市园林绿地建设的发展速度与水平,拟定城市绿地的各项指标; 4、提出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调整、充实,改造、提高的意见,提出园林绿 地分期建设及重要修建项目的实施计划,以及划出需要控制和保留的绿地;5、编制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图纸和文件; 6、对于重点的大型的公园绿地,还需提出示意图和规划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应提出重点园林绿地的设计任务书,内容包括绿地的性质,位置、周围环境、服务对象、估计游人量布局形式、艺术风格、主要设施的项目与规模、完成建设年限、建设的投资估算等。作为园林绿地详细规划的依据。 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工作主要由城市规划部门和园林部门以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工程技术人员共同协作完成。第一章城市园林绿地的分类及其用地选择

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措施

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措施 1引言 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许多国家己把园林绿化作为城市文明的重要标志,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认识到园林绿化在城市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并通过运用 2 编制、调整城市园林绿化规划,优化城市园林绿化布局。 2.2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体制问题 园林绿化管理缺乏统一、协调的管理体制。由于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体制不健全,职能部门的综合协调作用未能充分发挥使得侵占城市园林绿地、随意伐木毁绿等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导致城市整体绿化环境遭到破坏。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监督机制薄弱,很多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都未建立监督、考核机制,没有把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的政绩考核中进行监督和考核,甚至未列入政府的重要工作议程之中,造成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后劲不足。 2.3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法制问题 我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尤其是许多地方性的园林绿化法律 3 近年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各地城市具备了一定的财力、物力来进行美化建设,并且不同程度上急于展示自己的实力和形象,但是有限的实力和理论认识上的差距使各地城市难以深层次进行优化和改造,造成了城市建设以表面美化为主。 3.2体制原因 城市的管理者和决策者急于通过城市形象的改变来树立城市的新形象。在城市

建设方面,如果真正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和生态效益,难免耗资巨大且见效缓慢。于是城市建设决策者在短期内迅速改变城市面貌,显示实力的目标驱使下,大量建造城市广场和景观大道,虽然美化了城市,但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资源的浪费。 3.3人为因素 城市的决策者和专业人员在向西方学习的过程中,往往没有深入了解西方现代 4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措施 4.1遵循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基本程序 在调查与预测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园林绿化指标,初步设计,形成本城市的园林绿化系统。因此需要针对每个城市的不同情况调查人均公共绿地、绿化覆盖率、绿地的结构组成、相应的防护林带、生产绿地及专用绿地。根据城市的特点,制定城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修正)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修正) 【法规分类号】C611042199701 【标题】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修正)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4/01/25 【实施日期】1994/01/25 【内容分类】市容环境 【题注】(1994年1月20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25日公布施行根据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修订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绿化、美化城市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城市园林绿地、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 前款所称城市园林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道路绿地。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普及和宣传教育,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园林绿化建设,重视园林绿化管理和科学技术工作,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第五条福建省建设委员会主管全省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市、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市园林绿化,有权劝阻和检举、揭发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园林绿化规划。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共同编制。 城市园林绿化详细规划,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规划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确定为园林绿化用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使用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的,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九条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用地面积(包括水面面积)在20公顷(含20公顷)以上的公园总体规划方案由地(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各项建设项目应当留足园林绿化用地,其园林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分别为:(一)新建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区不低于25%,其中居住小区还应按居住人口人均1平方米以上标准建设公共绿地; (二)新建区的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旧城改造区扩建的主干道不低于15%,次干道不低于10%; (三)城市园林绿化苗圃、草圃、花圃、盆景基地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低于建成区面积的2%; (四)新建医院、疗养院、学校不低于35%; (五)新建有大气污染的建设项目不低于30%,并应按有关规定营造卫生防护林带; (六)公园不低于陆地面积的70%。 第十一条单位和居住区、居住小区现有园林绿化用地低于前条规定要求,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限期绿化,不得闲置,不得他用。

城市园林绿地规划资料及答案教学提纲

城市园林绿地规划资 料及答案

一:识记题 1、在城市用地实用性的评定过程中,通常办法是将用地按优劣条件分成的种类为3种。 2、油松不具有防火性。 3、乔木与有窗建筑物外墙的最小间距为3.0 m。 4、树带式种植带的宽度一般不小于1.5 m。 5、在城市用地中按照土地的使用性质进行分类,农业生产用地不属于城市用地。 6、适合于在儿童公园栽植的植物是南天竺、樟树、桂花等等。 7、“田园城市”的提出者是19世纪末英国社会活动家霍华德。 8、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 9、在城市单项建设用地中,道路广场用地一般控制在每人8-15m2。 10、在当前环境污染严重的情况下,保护环境的途径不包括充分进行宣传保护。 11、分车带在高速干道上的分车带不应该种植乔木,分车带以种植草皮为优。 12、城市劳动人口不是风景区中的人口构成。 13、农、林、牧、渔、水利业属于城市产业类型中的第一产业。 14、在城市单项建设用地中,工业用地一般控制在每人10-25m2。 15、将人口规模进行分类,特大城市的城市人口数为100万以上。 16、选择耐旱植物不是工厂企业园林绿化植物的选择的基本原则。 17、城市园林绿地布局,要保持城市生态系统平衡,经济发达不是其基本要求。

18、城市园林绿化的树种选择原则不包括名贵树种。 19、有利于创造人文环境-社会价值不是工厂绿化意义主要表现。 20、我国城市规划有关标准规定,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21、城市绿地类型中,不参与城市建设用地平衡的是居住区绿地。 22、在行道树树种的选择中,当苗木刚出圃时,一般合适胸径为12-15cm。 23、在城市单项建设用地中,绿地一般控制在每人不得小于9m2。 24、风景游览绿地不参与建成区的用地平衡的绿地。 25、我国城市绿地系统,在形式上不包括点状绿地布局。 的树种。 26、桃树不是抗SO 2 27、将人口规模进行分类,大城市的城市人口数为:50万~100万。 28、在公路绿化中,交叉处应留出足够的视距,在遇到桥梁、涵洞等构筑物时,不得种树的距离是5m。 29、在居住区组成中,居住区建筑用地一般占居住区总用地的50%。 30、在城市单项建设用地中,居住用地一般控制在每人18-28m2。 31、我国城市规划有关标准规定,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 32、在人的心理感受方面,对城市印象影响最大的因素,大致包括以下5个部分。即:道路、边界、中心、区域和标志物。 33、苗圃中辅助生产面积用地一般占到总用地面积的20%。 34、工厂企业的组成包括:厂前区、生产区、露天堆料场及仓库区、绿化美化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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