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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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山东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山东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山东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山东省位于中国东部沿海地区,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良好的气候条件,是一个经济发达、人口密集的省份。

在城市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城市绿化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环境问题。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建设,保护生态环境,山东省制定了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以规范城市绿化工作,促进城市绿化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二、城市绿化目标1. 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改善城市环境质量。

2. 保护和利用好城市园林绿地资源,丰富城市绿化景观。

3. 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提升城市品质。

三、城市绿化管理的原则1. 科学规划: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环境状况,科学规划城市绿化工作。

2. 生态优先:保护原有植被,倡导生态绿化,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

3. 节约资源:积极利用城市绿地资源,推广节水灌溉和节能照明设施。

4. 公众参与:鼓励市民参与城市绿化建设,提高绿化管理的社会化程度。

四、城市绿化管理的措施1. 绿化规划制定城市绿化规划,包括城市绿化布局、绿地建设规划、绿化景观设计等内容,确保城市绿化工作有序进行。

2. 绿化建设加大对城市绿地建设的投入,建设各类公共绿地和生态园林,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改善城市环境。

3. 绿化养护加强城市绿化管理和养护工作,定期修剪修整,保持绿地景观的整洁和美观。

4. 绿化宣传开展城市绿化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市民的环保意识,营造良好的城市绿化氛围。

5. 绿色建设推广绿色建筑和绿色交通,促进城市绿色发展,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五、城市绿化管理的监督与评估建立城市绿化管理监督机制,对城市绿化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加强整改,提高城市绿化管理水平。

六、结语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以科学规划、生态优先、节约资源、公众参与等原则为指导,制定了一系列城市绿化管理措施,旨在提升城市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

希望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打造更加美丽宜居的山东城市。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资府办发〔2009〕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资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九日资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切实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打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建设优美、整洁、文明的园林城市,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和《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资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阳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绿地,包括以下五类:(一)公园绿地,指城市规划区内向公众开放的,以游憩为主要功能,有一定的游憩设施和服务设施,同时兼有健全生态、美化景观、防灾减灾等综合作用的绿化用地。

(二)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草坪、花卉和种子的苗圃等绿化用地。

(三)防护绿地,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四)附属绿地,指城市建设用地中除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

(五)其他绿地,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闭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

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期实施、各负其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城市建设资金中安排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养护资金。

第五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组织开展园林科研和学术活动等工作。

市园林绿化主管单位具体负责资阳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的实施、在建园林绿化项目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已建城市园林绿化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市发改、财政、规划和建设、国土、林业、交通、水利、环保等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能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抓好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创造优美、整洁的生产、生活环境,适应创建国家优秀旅游城市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园林绿化的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城市园林绿化地包括:一公共绿地:公园、植物园、动物园、陵园、小游园、街头绿地、广场绿地、行道树和文化宫、俱乐部、青年宫、名胜古迹区等公共场所内的绿地。

二专用绿地:工厂、机关、学校、医院、部队、团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区的绿化用地。

三生产用地:苗圃、花圃、草圃等。

四防护绿地: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和绿地.五风景名胜区和风景林。

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实行统一目标、统一指挥、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原则。

通过园林绿化专业队伍和全民义务植树垂直绿化活动,搞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市政府设立市绿化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城乡绿化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委属市园林处具体承担全市的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所有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其他绿化和爱护树木、绿地、花草的义务。

第七条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地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对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小区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园林绿化的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由市规划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市园林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严格执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实行绿色图章制度。

凡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作他用,如确需改作他用的,要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第九条城市规划新区和改造旧区,一定要留住绿化用地面积。

新建区绿化用地面积要占总用地面积的30%;改造旧区绿地用地面积要占总用地面积的25%。

不得占用现有绿地进行其它建设。

第十条凡属中心城区新、扩、改建工程,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将园林绿化设计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留出绿化用地面积,绿化所需经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

福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福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福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06.20•【字号】•【施行日期】1992.06.20•【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福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1992年6月20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施《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是指城市的园林绿地、树木花草、古树名木和园林设施。

本办法所指的园林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及居住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名胜区、城市道路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管理和科学技术工作,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活动,提高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

第五条园林绿化的规划和建设,应当合理布局,实行绿化建设与城市建设、环境治理相结合,普遍绿化与重点提高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绿化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园林绿化,有权劝阻和举报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

第七条福州市园林局是园林绿化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

各区园林局管理区属园林绿化,并负责指导、检查辖区内街道和驻地单位的园林绿化工作。

规划、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市政、土地、房产、环境保护、文物、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同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做好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对在园林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园林绿化的规划和建设第九条《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地和现有的园林绿地,未经法定程序审批,不得改作他用。

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府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府谷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府谷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七日府谷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县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县城及各乡镇规划区内生态环境,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城规划区和其它建制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园林绿化是指在县城和各乡镇规划区内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园林设施及其管护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镇绿化包括:公园、广场、街旁绿地等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花圃、草圃、苗圃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城镇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安排城镇园林绿化经费。

第五条县城建局主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工作,县园林管理所受县城市管理局委托具体负责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城镇园林绿化建设,对在城镇园林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全县人民应当依法履行义务植树和城镇园林绿化的义务,爱护绿化成果,制止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

第八条县人民政府鼓励和加强城镇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镇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绿化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居民爱绿护绿意识。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九条县城建局应当组织县规划部门和县园林管理所编制县城园林绿化总体规划,并纳入县城总体规划一并实施。

第十条县园林管理所应当根据县城园林绿化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县详细规划,确定县城规划区内各地段和各种性质用地的绿地率和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等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 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居住小区按居住人口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二) 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0%;(三) 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四) 学校、医院、疗(休)养院(所),机关团体、事业、公共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0%;(五) 县城主干道应达25%以上,次干道不低于20%;县城内河等水体岸边应当进行绿化,重点地段应当逐步建成河滨公园。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18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18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18年)正文:----------------------------------------------------------------------------------------------------------------------------------------------------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1999年7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公布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城市规划、市政、房地产、林业、环保、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搞好绿化工作。

第四条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坚持节约用地与美化环境相结合,突出风貌特色,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期实施、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办城市绿化事业,积极开展花园式单位和绿化先进单位等群众性创建活动,建设园林城市。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排城市绿化养护和建设资金。

第七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均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有条件的单位应进行垂直绿化。

鼓励和提倡单位、公民移风易俗,栽植纪念性树木。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并有权对损坏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1997年修订)-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

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1997年修订)-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

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1997年修订)正文:---------------------------------------------------------------------------------------------------------------------------------------------------- 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1989年7月1日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发〔1989〕60号文发布1997年12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地的管理,改善城市生态条件,美化城市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城市区域内的园林绿地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绿地是指:(一)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广场绿地及道路、沿河两侧的公共绿地;(二)居民区和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专用绿地;(三)改善城市自然条件和安全、卫生条件的防护绿地;(四)为城市绿化培育各种苗木、花草和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的生产绿地;(五)风景名胜区绿地。

第四条省、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第五条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均有参加城市园林绿地建设的义务和保护城市园林绿地责任。

第六条城市绿化系统专业规划由所在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依据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城市新建区绿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不少于百分之三十;城市改造区应不少于百分之二十五。

绿地由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负责绿化。

第八条一切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按当地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的规定预留绿地面积。

少留或不留的,低于标准部分应按当地绿地建设平均费用标准,向城市建设管理部门一次性交纳绿化建设费用。

第九条新建改建道路、立交桥和沿河两侧应适当预留绿地,其中新建干道预留绿地宽度不得少于道路总宽度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十条园林绿地建设以植物造景为主,建筑造景为辅。

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及《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内园林建筑、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城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市城市绿化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受委托单位具体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城管、规划、国土、林业、水利、交通、公安、房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第四条城市中所有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法承担植树义务和其他绿化任务。

城区内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绿化环境,创建园林式单位。

第二章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和建设第五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经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和变更的,须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不得减少绿地总面积,分布要合理、科学”的原则进行。

规划、设置各类绿地和风景林地,应切合城市特点,充分利用城市原有地形、地貌、水源、植被等自然条件和历史文化遗址等人文条件。

第六条编制城市绿化规划,按以下标准执行:(一)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9平方米;(二)城市新建区绿地率不低于总面积的35%,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6%;旧城区改变后绿地率不低于总地面积的25%,绿化覆盖率不低于26%;(三)城区苗圃用地不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四)城市内河、湖泊及铁路旁防护林带宽度不少于30米;(五)公园绿地中绿化用地比率按建设部《公园设计规范》执行;(六)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其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40%;(七)新建成区主干道绿地面积不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次干道不低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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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创造优美、整洁的生产、生活环境,适应创建国家优秀旅游城市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园林绿化的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城市园林绿化地包括:
一公共绿地:公园、植物园、动物园、陵园、小游园、街头绿地、广场绿地、行道树和文化宫、俱乐部、青年宫、名胜古迹区等公共场所内的绿地。

二专用绿地:工厂、机关、学校、医院、部队、团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区的绿化用地。

三生产用地:苗圃、花圃、草圃等。

四防护绿地: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和绿地。

五风景名胜区和风景林。

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实行统一目标、统一指挥、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原则。

通过园林绿化专业队伍和全民义务植树垂直绿化活动,搞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市政府设立市绿化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城乡绿化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委属市园林处具体承担全市的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所有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其他绿化和爱护树木、绿地、花草的义务。

第七条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地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对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小区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园林绿化的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由市规划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市园林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严格执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实行绿色图章制度。

凡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作他用,如确需改作他用的,要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九条城市规划新区和改造旧区,一定要留住绿化用地面积。

新建区绿化用地面积要占总用地面积的30%;改造旧区绿地用地面积要占总用地面积的25%。

不得占用现有绿地进行其它建设。

第十条凡属中心城区新、扩、改建工程,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将园林绿化设计与
主体工程同步设计,留出绿化用地面积,绿化所需经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

园林绿化设计未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设计方案。

绿化任务完成时间,不得晚于新建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

第十一条凡城市规划区内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必须由有园林绿化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按规定到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领取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许可证,方可进行园林绿地施工。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绿化设计图纸必须经规划和园林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向园林管理部门缴纳工程造价5%的绿化保证金,并领取绿化工程施工许可证方能进行施工。

绿化完成一年后,经园林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者如数退还绿化保证金;如绿化不合格,则按实际情况将保证金抵作绿化费用。

第十三条园林绿化要加强技术管理,严格按技术规程施工,保证栽植质量,提高花草树木的成活率和保存率。

第三章园林绿化管理
第十四条城市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的权属和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园林管理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归园林部门所有,并由园林部门管理。

二各单位的专用绿地由单位自行管理,其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归本单位所有。

三沿街单位在人行道至建筑物之间营造的公共绿地,由营建单位管理,其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归营建单位所有。

四居住区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归负责此区绿化投资单位管理和所有。

五居民个人私有庭院和房屋前后种植的树木、花草归个人所有。

六各单位在指定地点义务栽植的树木,栽植单位负责养护管理,树权归园林管理部门所有。

七属国家所有散生在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区和居民庭院的树木,由单位或居民负责养护。

第十五条城市的园林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已被占用的绿地要限期退还。

第十六条古树名木所有权属国有,由园林部门建立档案和标志,重点
保护,严禁砍伐、破坏或迁移古树名木。

生长在城市街巷、广场等地的古树名木,由园林管理部门负责养护管理。

散生于各单位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管护,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城市所有树木非经园林部门批准,不得移植或砍伐。

申请移植或砍伐非本单位和个人所有树木,要按规定的标准缴纳补栽费;砍伐树木的,按“砍一栽三”的原则进行补栽,在领取砍伐证时,应按补栽数以每株150元的标准缴纳补栽保证金。

对补栽树木成活的,要如数退还保证金;未成活的,保证金抵作栽植费用。

第十八条对树种树苗,要建立严格的检疫制度。

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不准调入或调出本市。

发现有疫情的树种树苗,由种苗管理部门采取打药、销毁等措施处理。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园林绿地。

确须占用的,应向园林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缴纳绿地重建费。

临时占、挖绿地的,要经园林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的标准缴纳绿地占、挖费和绿地恢复费。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城市绿化用地,不得擅自在绿化带岛设置任何指示标牌,因建设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必须征得园林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一条各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树木、绿地、草坪等,要严加保护,按实地情况缴纳保护押金。

工程竣工后,经园林部门验收合格的退回押金,不合格的用押金补偿。

第二十二条城市市政养护,公用事业,电力电信
部门因业务需要移植或修剪树木时,应事先征得园林管理部门同意,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在园林主管部门指导下移植、修剪。

第四章公园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风景区是供群众游览休息的园地,必须保持树木繁茂,园林整洁美观。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风景区投掷污物,排放污水,捕鸟钓鱼,不得在建筑物及竹木植物上刻画,不得挖壕野炊、玩火,不得破坏水源水体、地质地貌。

第二十五条对公园、动物园、风景区内的古建筑、文物古迹、风景点应采取措施重点保护。

不准在其保护区内修建格调与之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公园、风景区内为旅客服务的饮食、照像、小卖部等服务网点由园林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游人应遵守公园的有关规定,维护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讲究卫生,爱护公园设施。

第五章管理职责和管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园林绿化部门具体行使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组织开展城市的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三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

四开展园林绿化的科研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八条园林管理人员,在工作中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热情服务,遵纪守法,不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一摇树、爬树、攀枝、采花、摘果、刻画树皮和竹子;
二上拴铁丝、钉钉子、架电线、拴绳挂物、拴系牲畜、靠放铺板;
三绿带内停放非机动车辆;
四穿行绿篱、翻爬栏杆,在绿地内嬉戏斗殴;
五在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苗圃内狩猎捕鸟,逗打、恐吓动物。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给予警告、限期清扫拆除、没收装置物品,并依法处以罚款:
1.在树旁、绿地、绿带取土、倾倒垃圾污水;
2.在绿地、绿带内停放机动车辆;
3.在树下、花坛、绿地内明火设灶、借树搭棚或在花坛、绿地内摆摊设点;4.公园、绿地、绿带内放牧割草、挖壕野炊、往喷水池抛废弃物。

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可依法处以罚款:
1.由于一、二项违章行为损伤了树木花草;
2.车辆撞伤、挂伤或机械损伤树皮、枝丫、花草;
3.撞倒、损坏公园、风景区、小游园等绿地栏杆及其它设施;
4.圈围树木或废气、废水、废渣造成严重污染,危害树木生长。

5.擅自移植、修剪树木;
>6.在树下搅拌混凝土、打三合土,危害树木正常生长的。

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城市管理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由市园林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处以罚款:
1.由于以上第三项违章行为造成树木死亡;
2.践踏花坛绿地,造成严重损失;
3.盗伐、盗窃树木花草。

九没收采集物,依法处以罚款。

未经园林部门批准,擅自砍伐国有树或虽经审批无论国有树还是单位树而擅自超出砍伐量的,由市园林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树木死亡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处以罚款。

十未经市园林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擅自占用规划区内山场及绿化用地,已占用的要限期退出。

对限期未退出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处以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黄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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