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立功成立条件的解读(文章)
单位犯罪的立功判定 单位犯罪的立功行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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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能立功吗?单位犯罪后,也完全有可能因其认识的提高,而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交代自己的全部罪行并接受司法审判,并以数倍之多挽回损失或揭发、检举其他单位或合作单位或个人。
当然这必须是以单位的名义,体现真正的单位意志下的行为。
确立单位犯罪的立功制度等于是给犯罪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提供一个悔罪或者将功补过的机会,鼓励犯罪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积极主动地检举揭发其他违法犯罪,或为司法机关提供破案线索,或协助司法机关缉捕案犯以尽快消除社会隐患,或实施有益于社会的行为来弥补其犯罪给社会带来的损害,而这些又都将促进犯罪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良性转化,以节约刑事司法成本。
认定单位立功条件有三:(一)主体条件。
按照新刑法第30条之规定,犯罪单位包括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
(二)时间方面。
单位立功应该在犯罪预备和刑罚执行完毕之间,如果在预备之前,单位纵使有犯罪意思,也仅是单纯的犯意过程,构不成犯罪,自然也就不存在立功的问题。
因为此时单位没有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也没有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丝毫的危害。
刑罚执行完毕之后,自然也不存在刑法上的立功。
(三)行为条件。
由于单位立功必须要落实到单位的行为上,故单位立功的行为条件是指犯罪单位在法定时间条件内实施哪些行为才能成立立功。
能够成立单位犯罪的立功行为可分为四类:(一)犯罪单位检举揭发共犯的非本单位参与实施的且经查证属实的行为。
这一行为是指能够成为犯罪单位检举揭发对象的只能是与该犯罪单位共同犯罪的自然人共犯或其他单位共犯超出与该犯罪单位共同犯罪范围的其他行为。
(二)犯罪单位向司法机关提供侦破共犯实施的非本单位参与的案件线索的行为。
立功的条件及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立功是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协助司法机关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
立功制度的设立,旨在鼓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积极参与打击犯罪,实现刑罚的分化、瓦解和感化作用。
本文将从立功的条件及法律后果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二、立功的条件1. 自愿性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自愿实施的行为,不能是被迫或他人教唆的结果。
自愿性是立功的前提条件,只有犯罪分子真诚悔过,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协助司法机关侦破其他案件,才能认定为立功。
2. 实质性立功必须具有实质性,即犯罪分子所立之“功”应当对侦破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查明案件事实具有实际意义。
以下几种情形可视为具有实质性:(1)协助司法机关侦破重大案件,或者侦破重大案件的线索;(2)协助司法机关抓获重大犯罪嫌疑人;(3)协助司法机关追回重大赃款赃物;(4)协助司法机关追查重大犯罪线索;(5)协助司法机关防止重大犯罪行为的发生;(6)其他具有实质性作用的立功行为。
3. 及时性立功行为应当具有及时性,即在犯罪分子被抓获、案件被侦破之前实施。
如果犯罪分子在被抓获、案件被侦破之后,仅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没有实施其他具有实质性作用的立功行为,则不能认定为立功。
4. 有效性立功行为应当具有有效性,即犯罪分子所立之“功”应当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和采纳。
如果犯罪分子所立之“功”对侦破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查明案件事实没有实际意义,或者司法机关不予认可和采纳,则不能认定为立功。
三、立功的法律后果1. 量刑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立功是犯罪分子悔过自新的表现,司法机关在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缓刑、假释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如有立功表现,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依法予以缓刑;根据第七十三条规定,依法予以假释。
论确立单位立功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功 制度 , 为单 位 和 自然 人 一样 都是 意识 主体 和行 为主 体 。 因 由于 法 成本 , 并为 社会秩 序尽快 趋于 稳定 和预 防新 的犯罪 的发生 做 出 单 位 是 一种 人格 化 的社 会 系 统,故确 立 单 位犯 罪 的立 功 制度 是 贡 献 。这 些又 都将 促进 犯罪 单位 和 有关 责任 人 员的 良性转 化 , 0 有 理论 基 础的 , 笔者 认 为, 有把 立功 这项 量开 1 由 自然人 犯 对 有立 功表现 的犯 罪单位 和有 关责任 人 员给予从 轻 、 只 度 减轻或 者免 罪 推广 到 单位 犯罪 , 能使立 功制 度发 挥 更加 强大 的生 命力 ; 才 才 除 处 罚又 必然 直接促 进犯 罪单位 和有 关责任 人 员悔 罪 自新 , 加速 早 故 能 更加 保护 犯罪 人 的合法 权 益 : 能 为构建 和 谐 、 定 的社会 环 改 造 , 日回归社 会 , 单位 犯 罪的立 功制 度在 根本 上 符合 刑罚 才 稳 境发 挥 其独 特 的作用 。 二 、 认单 位立 功制 度之 必要 性 确
文章 编 号:0 90 9(0 00-5 一1 10-522 1)1 7O 0 是量 刑制 度的单 位立 功制度 没有 理 由否 认它 的存在 , 这也 是 司法
一
、
确 立 单位 立功 制度 之 可 能性
所 立功 制度 是我 国刑法 中一 项重 要 的量 刑制 度 ,立 功折 罪 、 “ 立 实践 在总 结实务 经验 的过程 中发现 的 问题 , 以完 善单位 立功 制 大功 受奖 ” 是我 们党 和 国家 的一贯 的刑事 政策 , , 是惩 办与 宽大相 度是 司法 实践 的要 求 。 也是 宽严 相济 的刑 事政 策 的应 有含 义; 这 结合 的基 本刑 事 政策 的重 要组 成部 分 , 具有 十分 重要 的意 义 , 即应 根据 犯 罪人 的行 为 的社会 危 害性 和人 身 危 险性 的大 小 区别 因 该宽则 宽, 该严则严 ; 中有严, 宽 严中有 宽; 适度, 宽严 不偏不 倚; 此 我 国刑法 理 论界对 于立 功 的研 究一 直较 为重视 , 有的刑 法教 对待, 所 科 书均 对 立功制 度有 所论 及 , 论界 也发表 过很 多关 于立功 制度 宽严 适 时, 有 0 三 、 立 单位立 功 制度 的可行 性 确 第一 , 司法 实践来 看 , 从 实践 中确实 己经 出现 了单位 立功 的 究主 要着 眼于 自 人 , 然 换句 话说 , 是主 要 以 自然 人为 适用 对象 就 ( 并 ) 根 而 忽 略 了 同样 能成 为 犯罪 主体 的单 位 , 比较 而 言 , 相 刑法 理 论界 案件 , 且也 已经 出现 了认 定和处 理单位 立功 的判决 。 据 马克 理论 必 须 同实践 相结 合 , 并且 发挥它 对 实 对 于 单位 立 功 的研 究远 不及 自然人 立功 制度 。那么 单位 到底 能 思主 义认 识论 的观 点 , 不 能 成为 立功 的主 体 昵 ? 践 的指 导作用 , 体到我 们刑 法 的理论 研究 上 , 要求 刑 法理 论 具 就
立功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一、立功的成立条件是什么1、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是立功。
2、立功的时间立功的时间是指立功表现发生的时间。
立功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人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是在其归案以后判决宣告以前。
立功的时间是量刑阶段的立功与行刑阶段的立功的主要区别。
行刑阶段的立功,是指刑罚执行过程中的立功表现,具有立功表现的,可以获得减刑。
而作为量刑制度的立功,是一种发生在量刑阶段的立功,是判决宣告前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情形,因此它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3、立功的表现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立功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形:(1)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
犯罪人之间往往互相了解各自的犯罪行为,犯罪人在归案以后,不仅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因此是一种立功表现。
(2)提供重要线索,指犯罪人提供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各种犯罪线索,例如证明犯罪行为的重要事实或有关证人等。
二、立功的其他表现形式1、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
犯罪人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在逃的罪犯,可以节省司法成本。
因此,这种行为应视为立功表现。
应当指出,犯罪人协助司法机关缉捕的其他罪犯,既可以是与其无关的,也可以是其同案犯。
只要确实协助司法机关捕获罪犯,就应视为立功表现。
2、犯罪人在羁押期间,遇有其他在押犯自杀、脱逃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监视行为,及时向看守人员报告。
3、遇有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奋不顾身加以排除,等等。
三、重大立功的表现1、重大立功是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线索;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
所称“重大犯罪”、“重点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情形。
立功创模条件

立功创模条件
立功和创模是评选表彰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的重要途径。
要想获得这一荣誉,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以下是立功创模条件的具体内容:
一、立功条件
1. 勇敢有为,积极投身工作,表现出色;
2. 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积极担任额外任务,并取得显著成绩;
3. 在突发事件中表现出勇敢和冷静,保护了国家、社会或群众的利益;
4. 在工作中发挥出色,受到上级领导和同事的高度评价和赞扬;
5. 在工作中解决困难和问题,为单位的发展和进步做出了重要贡献。
二、创模条件
1. 履行本职工作的同时,积极创新和改进工作方法和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2. 在工作中发挥出色,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显著提高;
3. 在工作中发挥出色,取得省级以上表彰,或在行业内引起良好反响;
4. 在工作中发挥出色,获得专利或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或取得独立的技术成果;
5. 在工作中发挥出色,被上级领导和同事高度评价和赞扬,成
为本单位的优秀员工。
以上就是立功创模条件的具体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工作中,我们要努力工作,勇于创新和突破,为单位的发展和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
认定立功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认定⽴功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功也就是犯罪分⼦提供重要线索之后可以认定的情况,这种⾏为也能够⼀定程度的减少犯罪嫌疑⼈的刑罚,那么⽴功需要具备哪些法定的条件呢?下⾯就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功的知识的解答,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认定⽴功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功,是指犯罪分⼦揭发他⼈的犯罪⾏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为。
⽴功的条件,主要包括:1、主体是犯罪分⼦,即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被告⼈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所揭发、检举的⾏为都同犯罪密切相关,属于他⼈的犯罪⾏为或者他⼈犯罪的重要线索。
3、揭发、检举的内容真实,对破案有效,其内容经查证属实或者据以侦破了其他犯罪案件。
⽴功的表现形式《刑法》第68条第1款规定了⽴功的两种形式:⼀是犯罪分⼦揭发他⼈的犯罪⾏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犯罪分⼦被羁押或者归案后,不仅如实地交代⾃⼰的犯罪,⽽且还主动地揭发其他⼈的犯罪⾏为,包括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以外的其他犯罪⾏为。
这种揭发必须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
如果经过查证,发现其揭发的情况不是事实,或者⽆法证实,或者不属于犯罪⾏为,则这种的揭发不是⽴功。
⼆是犯罪分⼦提供重要线索,使侦查机关从⽽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
重要线索应是指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重要犯罪线索,即能够证明犯罪的重要事实、犯罪⼈或者有关证⼈等。
提供的重要线索必须是实事求是的,司法机关能够据此查明犯罪,侦破案件。
如果经过侦查,发现提供的线索不实,或者⽆法证明发⽣过犯罪,或者不属于犯罪⾏为的,就不应当认为是⽴功。
对于⽴功的表现形式,⽴法上采取了列举和概括式相结合的⽴法⽅法。
根据⽴法的精神和最⾼⼈民法院1998年的司法解释,下列情形,也属于⽴功:1、犯罪分⼦阻⽌他⼈的犯罪活动的。
2、犯罪分⼦协助司法机关辑捕其他犯罪嫌疑⼈,包括同案犯的。
3、犯罪分⼦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
如有重要的发明创造,对提⾼⽣产、促进建设有利;积极抢险救灾,减少或防⽌了国家损失,保护了他⼈的安全等等。
立功条件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刑法中,立功作为一种重要的刑罚制度,旨在鼓励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从而有利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立功条件的法律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案件侦破、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立功的定义、立功条件、立功的类型、立功的认定程序以及立功的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立功的定义立功,是指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能够主动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协助司法机关侦破案件,或者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有其他有利于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的行为。
二、立功条件1. 自愿性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自愿进行的,不得强迫。
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应当主动向司法机关提供有关犯罪线索,协助侦破案件。
2. 有效性立功行为应当具有实际效果,即犯罪分子提供的犯罪线索、协助侦破的案件应当得到司法机关的确认。
如果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或协助侦破的案件经查证不实,则不能认定为立功。
3. 及时性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应当及时向司法机关报告有关犯罪线索,协助侦破案件。
如果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未报告,但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主动报告,也可以认定为立功,但应当考虑其悔罪态度。
4. 公正性犯罪分子在立功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立功行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三、立功的类型1. 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主动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司法机关侦破案件。
2. 协助司法机关侦破案件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协助司法机关收集证据、追捕犯罪嫌疑人、追缴犯罪所得等。
3. 自首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4. 悔罪表现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表现良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劳动改造,有改过自新的表现。
四、立功的认定程序1. 报告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应当主动向司法机关报告有关犯罪线索,协助侦破案件。
2. 审查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提供的犯罪线索进行审查,确认其有效性。
3. 认定司法机关根据犯罪分子提供的犯罪线索,协助侦破的案件情况,对其立功行为进行认定。
立功创模条件

立功创模条件
立功创模是指在工作中通过突出表现、出众业绩等方式被上级领导认可并获得加分、奖金等激励的行为,也是一种积极向上的工作态度和行为习惯。
那么,什么样的条件才能使我们更容易地立功创模呢?
一、具备高度责任心和使命感
立功创模需要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即对工作的认真负责,对企业、对职责范围内的事务负责。
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对工作尽心尽责,做出出色的业绩,得到领导的认可和表扬。
二、积极主动地思考和解决问题
在工作中,遇到困难和问题是很正常的事情,但是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会直接影响到工作的成果和效果。
立功创模需要具备积极主动的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不仅能够主动发现问题,还能够提出解决方案,并且在实践中不断地调整和改进,从而使工作达到更优秀的成果。
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
一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在团队合作中,能够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立功创模需要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能够积极地向团队成员提出建议和想法,并且尊重、理解和支持其他人的工作,以达到更好的协作效果。
四、敏锐的商业意识和市场洞察力
立功创模需要具备敏锐的商业意识和市场洞察力,能够及时了解市场状况和竞争对手的情况,把握市场动向,及时调整工作策略和方
向,从而取得更好的业绩。
总之,立功创模需要具备高度责任心、积极主动的思维能力、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敏锐的商业意识和市场洞察力,只有具备这些条件,才能够在工作中不断积累经验,取得更出色的业绩,成为优秀的员工和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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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立功成立条件的解读【摘要】:立功制度是指刑法对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对犯罪分子的这些立功表现予以刑事责任上从宽处理的制度。
本文对单位立功制度设立的原因和意义进行分析,从单位立功行为成立的主体条件、时间条件、行为条件与个人立功的主体条件、时间条件、行为条件对照论证阐述单位立功成立的构成要件,并论述了单位立功成立的时间阶段及单位成立立功行为的要具备的要素。
确认单位立功制度,将填补我国刑法中有关立功制度的缺陷。
【关键词】:单位立功、立功制度、立功行为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单位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以及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司法解释中已有关于单位自首的规定。
单位犯罪制度及单位一定条件成立自首制度的设立,引起了理论界的关注,而研究成果也随之增多,不仅丰富了单位犯罪制度的理论和单位自首的理论,也为研究单位犯罪后能否成立单位立功提供了理论基础与法律依据。
立功制度是指刑法对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对犯罪分子的这些立功表现予以刑事责任上从宽处理的制度。
主要有《刑法》第50条、第68条、第78条、第449条及198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处理自首和立功有关问题具体应用法律的解答》,对立功的解释为:“立功通常是犯罪分子检举揭发其他犯罪分子的重大罪行得到证实的,或提供重要线索、证据从而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或者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的,检举揭发其他犯罪分子较多的一般罪行或为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也视为立功。
”但是这仅仅是对个人犯罪后的立功行为作的相应规定,而没有对单位犯罪后有符合立功制度规定内容的行为,是否成立单位立功予以规定。
对此,理论界存在很大的争议,对于与自然人处于同等地位的单位主体,在犯罪后有立功行为的,是否成立单位立功一直没有一致的理论观点。
本文将对单位立功是否成立进行专门的研究分析。
一、单位立功成立之条件有学者认为:单位立功,是指犯罪单位到案后,终审判决、裁定生效前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阻止他人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行为。
笔者认同单位构成立功的主体。
但上述观点中,笔者认为单位立功不仅仅在刑罚裁量阶段存在,在单位执行刑罚的执行阶段也存在单位立功的行为。
笔者将从单位立功主体、立功时间条件、立功行为等方面论述单位立功成立的条件。
(一)单位立功成立的主体条件我国现行《刑法》第6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有关规定,自然人立功的主体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正在服刑的罪犯。
这里的立功规定仅适用于自然人犯罪主体,而不适应用于犯罪的单位。
有学者认为:理论上所以不能排除犯罪单位的立功问题是因为犯罪的自然人能够立功,犯罪的单位也能够立功,自然人犯罪有立功制度,单位犯罪也可以有立功制度,因为他们都是意识主体和行为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办理单位走私犯罪案件中,对单位集体决定自首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首的,应当认定单位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
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应当认定为自首。
单位没有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认定为自首。
单位虽只具体法律的拟制格,但是刑法中也是与自然人具有同等地位的犯罪主体,而且司法实践中,单位可以成为自首的主体,同理单位也可以成为立功的主体。
笔者认为,单位立功的主体只能是单位,即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单位或刑罚执行阶段的犯罪单位,并且立功主体只能是与单位犯罪的同一主体,而不能是与犯罪主体不一致的单位主体。
单位作为组织体是不能直接实施立功的行为的,只能通过犯罪单位的成员来实施立功行为。
单位成员的立功行为要上升为单位的立功行为,就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以单位名义,二是体现单位的意志。
单位和单位成员是一个整体,密不可分。
而单位犯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以单位的名义实施了由单位集体决定或由负责人决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单位犯罪强调的是以单位名义,代表单位意志。
单位要成立立功行为,必须是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体现单位意志,并为了单位利益实施立功行为。
如果犯罪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为了自己利益,以个人名义,仅代表个人的意志实施立功行为,则只能认定为个人立功行为。
即使该个人也参与了犯罪单位的犯罪行为,也只认定个人立功即可。
有人提出犯罪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向司法机关提供个人掌握的他人犯罪线索信息的行为,能否认定单位立功?笔者认为,关键看单位成员实施立功行为时,如何判定是否代表单位意志,应当从两方面处理:一是单位是实行个人负责制,即表现为厂长、经理等首长负责制。
这类单位立功行为,表现为直接负责人直接实施,其行为直接会体现单位的意志,这是由他们的特有的身份特征决定的。
他们的立功行为即代表单位的立功行为;当然若直接责任人员认可的其他责任人员实施立功行为,也能认定单位立功;二是单位实行集体负责制,即表现为集体决策机构决策(如公司的董事会)。
这类单位的立功行为,依然是单位成员实施,表现为决策集体认可的决策集体成员或非决策集体成员,但是实施行为必须经单位决策机构的集体决议,或得到决策机构的认可,才能算是代表单位意志。
(二)单位立功时间条件的判定现行《刑法》和《解释》确定的个人立功开始于犯罪人到案后,至审判机关作出生效的判决、裁定以前。
立功成立的时间是指立功表现发生的时间,或者说立功行为实施的时间,不是指立功行为被有关机关或部门确认的时间。
对于单位立功的时间开始于何时,笔者认为单位立功开始的时间始于单位到案,至单位被判处刑罚执行完毕以前。
单位立功虽与个人立功有相似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
如何理解单位立功成立时间要件,笔者对单位到案及单位到案对象进行论述,并与个人立功的到案时间及到案对象进行区分。
1、单位到案与个人到案的区别个人立功开始时间为,犯罪人到案后,即犯罪人自愿或被动的被司法机关或有关机关或个人控制时。
而单位到案该如何认定呢?单位到案,与自然人到案并不相一致,单位到案,应但以有权机关根据需要对犯罪嫌疑单位采取相应的经济性的或行政性的强制措施为标志。
单位这一法律拟制体不可能同自然人那样因犯罪而逃匿,因此对犯罪单位也无控制的必要。
笔者认为,单位作为一种经济类组织体,往往以隐匿、转移单位财产来逃避惩罚。
而单位到案的标志为单位在司法机关的控制下,经营活动被禁止或限制,表现为单位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查封、冻结、扣押财产或有权的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性的禁止或限制单位的经营活动,在此可以认为单位已到案。
这样可以防止单位转移、藏匿财产,为以后执行单位刑罚提供有利条件。
单位犯罪中,单位成员是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分担主体,是单位犯罪主体必要组成部分。
在此对于个人的到案则可适用《刑法》和《解释》的相关规定。
2、单位立功到案对象和个人立功到案对象的不同个人立功到案对象为为司法机关、其他有关机关或有关个人。
在我国司法机关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其他有权机关,一般犯罪分子所属国企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基层政府和基层自治组织;而有关个人则指上述两者中的未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
作为自然人的犯罪人的人身自由易于被控制,因此上述机关和个人可以作为个人立功的到案对象。
根据单位到案的理解,单位立功中到案对象和个人到案对象有很多的不同。
单位是人的组织集合,且具有法律拟制人格的组织。
单位到案表现为被有权机关禁止或限制经营活动,而能采取禁止或限制单位经营活动的机关,在我国只能是司法机关,其他机关是不具有这些职权的,是不能成为单位的到案对象。
对于单位已到案时间,单位直接责任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的到案可以适用个人立功的到案标准,那么单位直接责任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的到案对象和个人立功到案对象是一致的,均是司法机关,其他有关机关或有关个人。
(三)成立单位立功的行为分析《刑法》第68条和《解释》中关于立功的规定,个人立功的特点内容,成为个人立功成立的行为要件。
个人立功行为的内容是:(1)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2)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查证属实的;(3)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4)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5)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
《刑法》第7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决定》第1条的规定,减刑制度中的立功表现主要是指:(1)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提供重要破案线索,查证属实的;(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4)抢险救灾或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上述个人立功成立的行为内容是否能适应于单位立功呢?上述行为均有自然人实施,究竟何种行为内容是符合单位立功的内容呢?下面将分别分析。
1、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和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的行为上述两种行为,均要求犯罪单位掌握有他人犯罪的信息和他人犯罪的案件线索。
其中单位提供破案线索是指单位向司法机关提供与本单位所犯罪行无关的能够证明其他犯罪案件的证据、事实等重要线索,从而使司法机关可以据此侦破这些案件的情况。
笔者认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和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的行为,可以由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代表单位意志,向司法机关提供或检举揭发。
若个人为自己的利益,以自己名义将单位掌握的他人犯罪的信息与案件线索,向司法机关提供,则可能成立个人立功,但是这种行为经单位认可的,也可认定为单位立功。
若单位直接责任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将个人单位的其他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提供,则认定为个人立功。
无论是个人提供还是单位提供,均要求提供的信息能查证属实,不能是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不能是他人违反相关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否则也不能成立立功。
还有就是提供的信息和线索必须是他人的,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查证属实,表现为检举揭发的必须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罪行,且有适格的犯罪责任主体,以及有确切的证据证实该犯罪是被检举揭发人所犯罪行;而单位提供破案线索须对侦破该案件有积极作用且该案件线索要与自己所犯罪行无关,不能是单位自己的犯罪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