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对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招商引资工作指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招商引资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06•【字号】清府办[2013]91号•【施行日期】2013.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招商引资工作指引的通知(清府办〔2013〕9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招商引资工作指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9月6日清远市招商引资工作指引为加强对各县(市、区)招商工作的指导性和针对性,根据《中共清远市委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清发〔2013〕2号)工作部署,结合《清远市产业发展规划(修编)》(2011-2020年),突出重点区域招商和重点产业招商,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工业园区发展,大力引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规模大、效益高、潜力好的项目,尤其是具有带动作用的优质龙头工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进一步培育和推动我市大型优质骨干企业的增资扩产,提升产业竞争力,通过增量引进提升我市产业层次,延长产业链条,壮大产业规模,形成一批特色鲜明、环保生态、效益良好、配套完善的主导产业,促进我市产业结构的优化提升,推动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一、各县(市、区),工业园区产业招商重点方向清远高新区:一是全力抓好广东先导材料有限公司、豪美铝业、佳的美、进田企业等创“百亿”企业产业链招商,推进爱机汽车配件三期扩建项目、法液空二期扩建项目等高端装备制造业项目;发展好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二期扩建项目、美亚宝铝业升级改造项目、金印铜业升级改造项目、顺博铝型材二期升级改造项目等新材料产业项目;培育好嘉博扩建、在田药业中试项目等生物医药产业项目,促进其早开工、早投产、早出效益,全面抓好现有企业的增资扩产工作。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16•【字号】山府办发[2013]60号•【施行日期】2013.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山府办发〔2013〕60号)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局反映。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为科学、规范、有序、高质量地完成我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府办函〔2013〕148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的意义和目标我县可移动文物种类丰富、数量较大、价值突出,是反映当地民族历史文化和民族精神的实物见证。
开展可移动文物普查是确保文物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健全我县文物保护体系的重要基础工作。
通过普查可全面掌握我县可移动文物现状等基本信息,科学评价全县文物资源情况和价值,健全文物登录备案机制和文物保护体系,为科学制定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
同时,也将进一步促进文物资源整合利用,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有效发挥文物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中的积极作用。
二、普查的范围、内容普查范围:我县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等各类国有单位所收藏保管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包括普查前已经认定和在普查中新认定的国有可移动文物。
普查内容:普查不改变文物权属现状。
普查信息登记包括可移动文物名称、类别、级别、年代、质地、外形尺寸、质量、完残程度、保存状态、包含数量、来源方式、入藏时间、藏品编号、收藏单位名称等14项基本指标项;文物基本情况、来源信息、考古发掘情况、流传经历、著录信息、鉴定信息、保管信息、损坏记录、修复记录、移动记录、展出信息等11类附录信息;以及照片影像资料和文物收藏单位主要情况等。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政府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国家有机稻种植综合标准化示范区组织实施方案的通知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政府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国家有机稻种植综合标准化示范区组织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18•【字号】山府办发[2014]50号•【施行日期】2014.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政府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国家有机稻种植综合标准化示范区组织实施方案的通知(山府办发〔2014〕50号)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国家有机稻种植综合标准化示范区组织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反映。
二0一四年三月十八日国家有机稻种植综合标准化示范区组织实施方案为加快推广应用农业科学技术,提高我县有机稻的质量和产量,促进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和现代化的发展,进一步加快实施我县农业标准化工作,根据《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成立国家有机稻种植综合标准化示范区领导小组为进一步加强领导,确保示范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的顺利完成,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县成立国家有机稻种植综合标准化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副主任、县质监局局长为副组长,县科农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镇的分管领导为成员,并在质监局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二、成立国家有机稻种植综合标准化技术指导小组,落实标准化技术方案为确保标准化技术措施的落实,成立有机稻种植技术指导小组,技术指导小组成员由县质监局、县科农局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同时,在生产中的重要环节聘请有关专家、学者来示范区指导生产。
技术指导小组负责标准化栽培技术方案的制定及落实,并通过实践,进一步修正、完善标准化栽培技术。
建立健全标准体系,争取在2014年12月前进行有机稻理化指标化验,2014年12月前起草制订《连山有机稻生产技术规程》,2014年12月底前起草制定《连山有机稻稻谷》,2015年底完成该标准的审定工作。
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小三江温泉度假

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小三江温泉度假旅游区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山府发〔2013〕7号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经2013年4月27日县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并经2013年6月20日小三江温泉度假旅游区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听证会听证通过,现将《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小三江温泉度假旅游区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三年七月二日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小三江温泉度假旅游区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为确保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小三江温泉度假旅游区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依照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文制定)单位:元/亩地区类别耕地园地林地养殖水面未利用地小三江镇26520 20400 9720 27520 8160说明:1.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2.征用耕地、园地、林地、养殖水面、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有关规定小三江镇属九类区,因小三江温泉度假旅游区征地拆迁非公益类用地,为使项目征地拆迁顺利进行,结合我县实际,本补偿标准按九类区耕地22100元/亩、园地17000元/亩、林地8100元/亩、养殖水面22933.33元/亩、未利用地6800元/亩的基础上每地类增加20%执行,即耕地26520元/亩、园地20400元/亩、林地9720元/亩、养殖水面27520元/亩、未利用地8160元/亩执行。
3.房屋及其它设施拆迁补偿标准:根据《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粤府办[2003]46号)有关规定执- 2 -行,并结合本县具体情况制定。
4.青苗补偿标准:根据本县实际情况制定。
连山风情(连山概况)

连山风情(连山概况)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是清远市及全省唯一的壮区,又是过山瑶人主要集居地之一。
壮乡瑶寨不但山美、水美、人也美;且壮、瑶两族人民热情好客,壮、瑶风情别具民族特色。
壮族瑶族风情的主要内容有民族风情表演、天峰野宴和壮乡瑶寨风光。
壮、瑶风情表演以歌舞展现壮族和过山瑶传统的民间艺术、风俗、婚俗等,具体项目:具有壮族特色的有舞寿星和龟鹿鹤、婚俗迎亲舞、抛绣球;瑶族特色的有长鼓舞、灯笼舞及别具瑶族婚礼的“伴亲”、“争踩床”等,还有与游客同欢共乐的穿木履比赛活动。
天峰野宴,乘车到连山八景之一的“天峰耸塔”,在天峰顶举行。
活动内容有:游客自行烧野味、竹筒糯米饭作晚餐,朝可遥望云海遮山盖岭之壮观;暮可观看月光、水光、灯光相映生辉之夜景。
壮乡瑶寨,素有“审仙洞”、“桃园洞”之称。
踏进连山便可测览鹿鸣关风光。
此关峰峦叠翠。
隘道缭绕。
昔日为“连山之管钥”,常人不可挺而走险,可谓:“干山万山,路转急弯,一声片笛。
飞过鹿鸣关”。
如果游客想一脚踏两广,一眼看两省,可到鹰阳关一游。
此关与广西交界,山环水绕,峰回路转,加上有“红七军路过此关”石碑点缀,使景物更添一秀。
三水瑶乡的“瑶岭平湖”以秀山碧水、微波荡漾得名,置身平湖,可春闻鸟语,夏睹游鱼,秋赏红叶,冬看山岚,如身处蓬莱仙境。
瑶寨步头村,依山傍水,一睹瑶家奇异服饰,饮食习俗,住居生活,可了解到过山瑶人的生活现状,就连文学大师秦牧到此也一改不饮酒习惯,同瑶族人畅饮三大杯。
连山壮乡是蜜柚盛产地,所产蜜柚除果大、仁小、有蜜味,还有大吉大利之意。
到壮峒除品尝一番连山蜜柚,还可一睹“双榕贯虹”之美景。
著名诗人韦丘亦特为此景写下“双榕贯虹,丽日晴川更俏娇”;最是令入迷恋处,口尝蜜柚话前朝,可说诗中见画,令人联想翩翩。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位于广东西北部,是粤、湘、桂三省交界处,县城(吉田镇)经323国道到连南32公里,到连州市引公里,接107国道到清远市24O公里,到广州市308公里,全线水泥柏油路面,交通、住宿方便,城镇内已建有住宿、饮食、娱乐等接待服务网络,特别是连山迎宾馆、金字大厦、连山宾馆,古树参天,环境优雅,设备齐全,服务周到,旅游人士到连山一游,会得到全新的感受。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开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开展“殡葬事业发展推进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殡葬管理
【发文字号】山府办发[2014]40号
【发布部门】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政府
【发布日期】2014.08.04
【实施日期】2014.08.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开展“殡葬事业发展
推进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府办发〔2014〕40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开展“殡葬事业发展推进年”实施方案》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民政局反映。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开展“殡葬事业发展推进年”活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和《广东省殡葬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及省市殡葬改革推进会精神,加快推进我县殡葬服务事业发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负担为宗旨,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推行绿色殡葬,基本实现殡葬服务优质化,殡葬管理规范化,殡葬改革有序化,骨灰处理生态化,殡葬习俗文明化,殡葬设施现代化。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再生资源回收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资源综合利用【发布部门】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1.03.09【实施日期】2011.03.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部门:《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业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综合利用再生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行为,保护合法经营者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根据《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清远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清府[2007]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和加工处理,能够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旧物资。
再生资源主要包括:生产性、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废旧电器及电子产品、废旧造纸原料、废旧化工生产原料、废玻璃、废电池和其他可回收再利用的废旧物品,但不包括危险废物、严控废物、报废机动车以及尚具部分使用功能并进入二次流通的旧货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及管理。
危险废物、严控废物和报废机动车等的回收利用及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条再生资源回收应当有利于防止环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城镇容貌,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第五条任何单位与个人有义务保护、积攒、交售再生资源,有权揭发、举报破坏或滥用再生资源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作为特殊行业,其市场准入和监督管理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的日常工作。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24•【字号】山府办发[2013]55号•【施行日期】2013.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山府办发〔2013〕55号)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教育局反映。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粤府〔2011〕64号)精神,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清府办〔2013〕55号)要求和我县实际,进一步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快速、持续发展。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建立县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联席会议成员总召集人:陈静(县政府)召集人:XXX洪(县政府办)陈剑雄(县教育局)成员:莫秋蓉(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郭学雄(县发展和改革局)唐兴强(县教育局)邓昌柱(县综治办)钱国召(县公安局)阮彩莲(县民政局)甘海燕(县财政局)李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谭志成(县国土资源局)黎长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冀世惠(县卫生局)虞海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黄科亮(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罗卫民(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罗承坚(县工商局)虞秀兰(县妇联)吴学宗(县残联)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县教育局),由唐兴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调整的,由成员单位调整并报联席会议批准后接任,不另行文。
二、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职责(一)联席会议职责1.组织推动和督促学前教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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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对县城规划区范围乱搭乱建乱堆乱放整治工作方案的
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山府办发[2014]52号
【发布部门】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政府
【发布日期】2014.11.04
【实施日期】2014.1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对县城规划区范围乱
搭乱建乱堆乱放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府办发〔2014〕52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对县城规划区范围乱搭乱建乱堆乱放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反映。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4日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对县城规划区范围乱搭乱建乱堆乱放整治工作方案
为加强对县城规划区范围公路交通安全、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规划的管理力度,进一步提升城市的管理水平和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特制定整治方案如下:
一、成立整治工作机构
(一)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黄常雄(副县长)
副组长:虞健新(县政府办)
彭庆斌(县公安局)
韦鑫(县交通运输局)
黄天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
陈学璋(县林业局)
方丽文(县供销社)
谢少军(县工商局)
易卫国(县公路局)
李付荣(吉田镇)
成员:住建、交通、公路、工商、供销社、林业、食药、卫计、国土环保、水务、供电、农办、城监、吉田镇政府等单位分管领导和有关股室人员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住建局七楼,电话:8718825),由黄天发同志兼任主任,
孔祥院同志兼任副主任,负责日常及协调工作。
下设若干个整治专项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