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抗诉的商事案件论格式合同条款的效力
合同范本条款效力

合同范本条款效力
1. 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合同条款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违反公共政策或公序良俗。
合同各方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签订合同的权利。
2. 合同的解释和执行
合同条款应按照通常的理解进行解释。
如果存在歧义,应根据相关规则和证据进行解释。
合同各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如支付款项、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等。
3. 格式条款的效力
如果合同中包含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对方注意格式条款的存在和重要性。
格式条款不得排除或限制一方的主要权利,且应公平合理。
4. 免责条款和限制责任
合同中可以包含免责条款和限制责任的约定,但这些条款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对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通常不能通过免责条款完全免除责任。
5.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合同各方可以通过协商一致或根据合同约定的条件变更或解除合同。
变更或解除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并送达对方。
6. 争议解决条款
合同中可以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如仲裁或诉讼。
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应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的意愿。
7. 其他效力因素
合同的效力还可能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如合同的目的、行业惯例、交易习惯等。
怎么判断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

怎么判断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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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的效力

合同范本的效力
合同范本是当事人之间在进行某种交易或合作时常用的一种文件形式。
它通常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和条件,以供双方参考和遵循。
然而,合同范本的效力并不是绝对的,而是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合同范本的效力取决于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法律法规对合同的内容、形式和生效条件等方面都有一定的规定。
如果合同范本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它可能会被视为无效或部分无效。
合同范本的效力还取决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和约定。
如果一方在签订合同范本时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况,那么他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撤销或变更合同。
合同范本的效力还可能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如合同的目的、履行情况、双方的信用状况等。
如果合同范本的目的无法实现,或者一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那么对方可能会依据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在签订合同范本时,双方应当认真审查合同的内容,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同时,双方还应当注意合同的履行和变更,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范和解决。
合同范本的效力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双方在签订合同范本时应当谨慎行事,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纠纷。
关于论格式免责条款的效力层次——兼谈《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之间的矛盾及其协调_38814041052

关于论格式免责条款的效力层次——兼谈《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之间的矛盾及其协调关键词: 格式免责条款自由公平效力层次内容提要: 格式免责条款效力如何,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都有明确的规定。
不过,这些规定之间大都相互冲突,矛盾重重。
为了化解矛盾,有必要先区分格式条款提供方是否违反说明或提请注意义务。
违反者应视为没有订入合同,若没有违反,则应区分4种不同情况而对效力进行规定。
唯有如此,才能在格式免责条款上达成自由与公平的平衡。
自格式条款规定于《合同法》以来(《合同法》在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学界和实务界(理论界和实践界在此方面有代表对之尽是批评之言而鲜有赞美之意。
性的论文有:梁慧星先生在《中国法学》2022年第3期上发表的《统一合同法:成功与不足》、王利明先生在《政法论坛》2022年第6期上发表的《对《合同法》格式条款规定的评析》、胡志超先生在《人民司法》2022年第1期上发表的《格式条款实务问题比较研究》等。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司法解释,希望给逻辑相互矛盾的《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以下分别简称39条和40条)指明一条适用上的道路。
(2022年5月13日起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第6、9、10条规定了格式条款。
互相矛盾的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

互相矛盾的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在商务合同中,格式条款是不可避免的存在。
这些条款是协议中的一部分,描述或定义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及其条件。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格式条款可能会导致矛盾,这意味着合同中不同的条款可能会有相互冲突的情况出现。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将如何解决这些矛盾的问题?对于互相矛盾的格式条款,其效力认定不是清晰和一致的,因此其解决需要在法律上做出更具体和准确的判断。
首先,需要考虑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
在中国法律中,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主要有两种:一是按照法律规定的含义解释,即条款的语言应按照法律的规定来理解;二是按照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解释,即应当依据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来理解。
在第一个解释原则下,矛盾的格式条款中,如果一项条款与法律强制规定相冲突,则该规定应优先适用。
如果条款之间没有明确说明哪一条优先适用,则应根据惯例或起草意图确定。
如果仍然不能确定,则应根据良心原则和公平原则来解决矛盾。
在第二个解释原则下,法院认为应当依据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来理解的,将首先研究合同双方达成协议的全部情况。
具体而言,法院将考虑合同订立的背景、当事人所处的市场环境、合同条款的用词和结构等因素,以尽可能准确地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然后再对条款进行解释。
在一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会选择不承认或废除与法律规定相违反的条款。
例如,在销售合同中,如果卖家的格式条款规定在退货的情况下买方应该承担所有运输费用,而这与消费者保护法的规定相违反,法院可能会裁定该条款无效。
总的来说,对于互相矛盾的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在法律上是一个复杂和具体的问题,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对于合同双方而言,制定合同时应该充分考虑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并尽可能明确合同条款,以减少条款解释的争议。
除了考虑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还有一些其他因素也会影响其效力认定。
下面我们将从几个方面来分析这些因素,包括约定的重要性、条款的详细程度、标点符号的使用、以及法律的变化等。
首先,约定的重要性是影响格式条款效力认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论合同形式的法律效力8篇

论合同形式的法律效力8篇篇1甲方:[甲方姓名或公司名称],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乙方姓名或公司名称],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乙双方在[具体业务事项]上有合作的意向,为了更好地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对合同形式的法律效力问题进行深入论述,特此协议如下:一、引言合同作为当事人之间约定的行为规范,具有多种法律功能,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权利义务、保障权益实现、风险分配等。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合同形式的法律效力是合同履行的重要依据。
因此,甲乙双方应充分重视合同形式的法律效力问题。
(一)口头形式与法律效力口头形式的合同在日常交易中广泛使用,其法律效力得到法律的认可。
但口头形式的合同可能存在证据难以保全的问题,因此在涉及重大利益时,应谨慎选择口头形式。
(二)书面形式与法律效力书面形式合同是最常见的合同形式之一,其法律效力最为明确和稳定。
书面合同有助于证据保全和纠纷解决,对于长期合作和复杂交易尤为重要。
(三)电子形式与法律效力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形式的合同越来越普遍。
电子形式的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但需注意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公证、鉴证与法律效力强化公证和鉴证是强化合同法律效力的手段。
经过公证或鉴证的合同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有助于纠纷的预防和解决。
合同的法律效力包括合同成立、生效、履行、变更和终止等过程。
合同成立需要当事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一致;生效则需符合法律的规定;履行过程中应遵守约定,实现权益并承担义务;变更和终止应遵循法定程序。
四、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策略(一)风险分析合同履行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违约风险、履行纠纷风险等。
风险产生的原因包括市场环境变化、法律法规变动等。
(二)防范策略为降低合同履行风险,甲乙双方应采取以下策略:加强合同管理,完善合同条款;注意市场变化和法律法规变动,及时调整合同内容;采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如协商、调解等。
五、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与适用条件分析争议解决方式包括诉讼、仲裁、调解等。
本案含格式化内容的结算清理条款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本案含格式化内容的结算清理条款的效力应如何认定【基本案情】2013年11月,A置业公司与钱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钱某购买A置业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买受人采取银行按揭贷款方式付款,并且贷款银行要求出卖人为买受人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的,出卖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买受人应向出卖人偿还垫付的款项以及垫付期间产生的利息、复息和罚息。
买受人未能够在接到出卖人通知后五日内及时向出卖人清偿的,即视为买受人逾期支付房价款,买受人除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及利息、复息和罚息外,出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卖人在相关事宜全部办理完毕后30日内,将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的款项,在扣除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清偿的包括但不限于出卖人承担保证责任款项、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罚息等全部款项后,向买受人返还,买受人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之商品房总价款的1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上述条款系A置业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
2014年1月,案外人某银行向钱某发放贷款57万元,该笔贷款由A置业公司提供担保。
2015年9月,因钱某未按约履行清偿义务,A置业公司向钱某寄发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
后A置业公司起诉要求确认合同解除,并要求钱某偿还垫付款项及利息、承担违约金及相关损失。
被告钱某同意解除合同,但认为合同结算清理条款中虽然约定了合同解除后的返还方式,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予调整。
【案件焦点】本案商品房销售合同解除后结算清理条款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法院裁判要旨】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但采用格式条款的一方如果在结算、清理条款中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相应部分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由此可见,要求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是违约方的法定权利。
合同范本的合同效力争议案例

合同范本的合同效力争议案例在商务活动中,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件,用于确保各方之间的权益和责任。
然而,有时候合同的效力可能会引发争议,特别是当使用合同范本时。
本文将通过一个合同范本的合同效力争议案例来探讨相关问题。
案例描述: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了一份以合同范本为基础的销售合同,合同的目的是甲方向乙方购买一批特定商品。
合同范本是由甲方提供,并在签署前未经过乙方的修改或调整。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争议,乙方认为合同范本存在一些不合理的条款。
争议问题:1. 合同范本的效力:乙方主张合同范本无效,因为合同范本未经乙方的修改或调整,并且未能充分考虑乙方的特定需求和利益。
2. 条款不合理性:乙方认为合同范本中的某些条款不合理,违背了商业惯例和合理的交易准则。
法律分析和结论:在处理合同范本争议时,法院通常会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合同订立的意思表示:合同范本是否清楚地表明了甲方和乙方之间的意思表示,以及各方的权益和责任。
2. 双方是否具有平等地位:乙方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具备足够的谈判能力和信息透明度,以便在合同中保护自己的利益。
3. 条款是否公平合理:合同范本中的条款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是否符合商业惯例和合理的交易准则。
根据以上分析,结论如下:1. 合同范本的效力:合同范本在没有经过乙方修改或调整的情况下,仍然具有一定的效力。
合同的有效性取决于合同范本中是否清楚地表明了甲方和乙方之间的意思表示,并且乙方在签署合同时具有充分的谈判能力和信息透明度。
2. 条款的合理性:乙方对合同范本中的条款不合理性的主张需要具体分析和证明。
只有当合同范本中的条款违反了法律规定、商业惯例或合理的交易准则时,才能认定其为不合理。
结论和建议:1. 鉴于合同范本的效力问题,甲方和乙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修改和调整。
2. 在合同范本中,应确保条款具备公平合理性,符合法律规定、商业惯例和合理的交易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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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抗诉的商事案件论格式合同条款的效力[基本案情]抗诉机关某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保险公司。
被申诉人李某。
保险公司根据李某的投保苹果树风灾险申请,向李某提供《苹果树风灾保险投保单》、《苹果树风灾险保险条款》、《苹果树风灾险保单》明细表,李某于2003年7月15日和2003年7月18日保险公司的上述格式合同和投保单上的投保人处签名。
其中:1、《苹果树风灾保险投保单》约定:李某两次投保的总保险金额为104.445万元,总保险费为56724元;2、保险公司提供《苹果树风灾保险条款》的格式条款中第十二条第项“全损按100%计赔”、第“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实际损失的5%”的约定和第十三条“在保险有效期间内,无论发生一次或多次风灾造成保险苹果树的损失,本公司一次或累计赔偿金额达到总保险金额的70%时,本保险责任自行终止”的约定。
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约交纳了合同约定的保费。
在保险期间,因2003年第20号“尼伯特”台风,致使李某投保的苹果树全损。
经李某索赔,保险公司查勘后依据第十二条第项确定李某的苹果树主株损失总额为104.445万元 总保险金额 ,即全损,并按第十二条第项、第十三条的规定赔付给李某总保险金额的65%,即678892.5元。
李某已经领取了保险公司支付的该赔付款项。
由于李某认为保险公司按照65%赔偿[本文来源于大秘书-www,,找范文请到大秘书网],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保险条款互相矛盾等,应按照全损的95%赔付,故请求法院确认《苹果树风灾保险条款》第十三条的格式条款无效,并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31.4万元。
[一审、二审、再审审理情况]1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保险公司根据原告李某申请向李某提供《苹果树风灾保险投保单》、《苹果树风灾险保险条款》、[本文来源于大秘书-www,,找范文请到大秘书网]《苹果树风灾险保单》明细表。
李某在对保险公司提供的风灾险保险条款的内容及说明已经了解后签名同意按投保单所填内容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
双方订立的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苹果树风灾险保险条款》认定合法有效。
李某依约定交付了保险费,因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苹果树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李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经现场派员查勘,依保险条款第十二条规定核定保险苹果树为全损,并按双方订立的保险条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赔偿给李某678892.5元,保险公司并不违约。
李某、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中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表述的内容明确、具体,在常理下不存在多种解释。
《苹果树风灾险保险条款》第十三条是免除保险公司部分赔偿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在向李某提供条款的同时已向李某明确说明该条款的内容,并在明细表栏中重列有该条款的内容以提示李某注意,保险公司是在李某签名明确表示对条款内容及说明已经了解且无异议的条件下,才与李某订立保险合同的。
该条款的内容保险公司已尽明确说明的义务,且不违反公平的原则,应为有效条款。
李某以保险公司在核定保险苹果树全损后不按第十二条的规定理赔,第十三条的规定违反公平原则,是无效条款为由提出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尚欠的31.4万元的请求,理由不足,应予驳回。
据此判决:驳回李某李某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李某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支持本人在一审诉讼中的诉讼请求。
2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李某作为投保人向被上诉人保险公司申请投保苹果树风灾险保险,从双方作为订立苹果树风灾保险合同依据的投保单、《苹果树风灾保险条款》以及《苹果树风灾险保单》明细表的提供,均是由投保人李某按照保险公司提供的固定表格以及格式合同填写并签名的,合同签订的过程虽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但双方达成合意的保险条款并非双方共同协商一致签订的条款,而是由保险公司单方面提供的格式条款,且保险公司在诉讼中未提供证据证明向投保人李某明确说明《苹果树风灾保险条款》的内容。
对于双方争议的焦点苹果树风灾险保险条款第十三条是否合法以及第十二条与第十三条之间是否存在矛盾的问题。
保险条款第十三条规定:在保险有效期间内,无论发生一次或多次风灾造成保险苹果树的损失,本公司一次或累计赔偿金额达到总保险金额的70%时,本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该条款按照通常的理解是,在保险期限内,无论投保人是否发生第十二条规定的全损情形,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70%,都不能获得所投保的总保险金额,该条款违背了《保险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的规定,且保险公司在设计合同条款第十三条时免除自身30%的责任,造成投保人所负担的义务与其应享有的权利不对等,排除投保人要求获得所投保的保险金额的主要权利,依照《合同法》第四十条、《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认定该条款无效。
即保险公司应按照《苹果树风灾保险条款》第十二条之规定,向投保人李某赔付总保险金额的95%即992227.5元,扣除已经理赔的678892.5元,尚需支付313335元。
李某上诉要求确认《苹果树风灾保险条款》第十三条为无效条款,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尚欠的赔偿金313335元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保险公司支付李某苹果树保险金赔偿款313335元。
申诉人保险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某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某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二审判决认定《苹果树风灾保险条款》第十三条条款无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3 再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和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抗诉机关对本案提出抗诉“原判认定《苹果树风灾保险条款》第十三条款无效,是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判决:维持二审判决。
[确认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1 关于合同的效力含义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必须具备一定的要件后,才能产生法律上之效力。
也就是说,合同成立后,能否发生法律效力,并非合同当事人意志所能决定,只有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合同有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对签约双方发生法律规定的约束力的合同,也称生效合同。
只有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而不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尽管已经成立,不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不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成立后,根据情况的不同,可能出现以下几种结果:一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属于生效合同。
二是无效合同,主要是指《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七种类型的民事行为和《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国家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五种合同。
三是可撤销的合同,主要是指《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的“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和《合同法》第54条所规定“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五种合同。
四是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是指《合同法》第47条和第48条、第51条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权代理、无权处分”所签订的合同。
2 对上述四种合同认定是否生效,必须考虑下列要件:<1>认定合同是否有效的法律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19号《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的规定,来确认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是否生效。
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等规定,认定合同生效;如双方签订的合同,属于《民法通则》第58条、《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则应认定合同无效。
<2>认定合同是否有效的一般要件什么样的合同才能生效?《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该具备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合同生效一般要件。
合同什么时候产生效力?《民法通则》第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生效后,对合同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集中表现在,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须经批准、登记作为认定合同是否有效的特别要件《合同法》第44条第二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规定”规定,将批准、登记作为特殊合同生效的特别要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19号《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依照合同法第44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物权不能转移]的司法解释,解决了法律、法规只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而未规定其为成立要件或生效要时的合同是否生效问题。
但对于适用《合同法》第44条第二款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19号《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认定合同生效时,应当注意如下问题:一是必须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及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不包括各部委发布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二是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经批准、登记之日起合同才生效的情况下方能适用;三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批准、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即不能以当事人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为由,认定合同未生效。
3 关于认定格式条款合同是否生效的法律依据格式条款合同,主要是指《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41条规定的“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1>所谓格式条款,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二款规定,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可是,格式条款主要具备两个特征:一是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不是在签订合同时由双方协商拟定;二是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而载入合同中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