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压覆矿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综合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综合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6.12•【字号】内政发〔2017〕82号•【施行日期】2017.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综合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内政发〔2017〕82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和自治区党委十届二次全会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快自治区现代综合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落实交通建设有效投资,扩大运输服务有效供给,拓展新的发展空间,加快构建安全便捷、畅通高效、绿色智能的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全面提升交通运输的服务质量和效益,切实发挥交通运输经济社会发展先行官作用,为自治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实基础和有力保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任务“十三五”时期,全区公路建设确保完成投资4500亿元,新增公路通车里程2.5万公里,其中,新增高速公路5000公里、一级公路4000公里,到2020年,全区公路通车总里程达到20万公里,其中,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分别达到1万公里;铁路建设完成投资2000亿元,全力推进快速客运铁路建设,不断完善既有路网,提高路网质量和技术水平,到2020年,全区铁路运营里程达到16500公里,快速客运铁路总里程达到2000公里以上(高速铁路400公里);民航建设完成投资300亿元,建成由1个区域性枢纽机场、19个支线机场、4个通勤通用机场群组成的互补协调的多层级航空体系,到2020年,全区民用机场总数达到59个。
二、政策保障措施(一)完善建设管理体制。
现代综合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建设管理体制,明确责任,统筹推进。
公路方面,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及自治区确定的部分重大项目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及其所属平台公司负责筹资并组织实施;地方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道项目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筹资并组织实施,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争取国家投资和筹措安排自治区补助资金;农村牧区公路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筹资并组织实施,其中,列入“十三五”规划的项目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争取国家投资,并落实自治区补助资金。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1]15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各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和管理机关、各项目建设单位、各地勘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工作,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现转发给你们。
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管理范凡是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批。
未经批准,不得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
凡申请办理土地预审或用地审批的,须提交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或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否则,其用地申请不予受理。
已查明矿产资源是指已登记录入我省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的矿产资源、有效采矿权内的矿产资源以及有效探矿权内经有资质地质勘查单位勘查和按规定权限经由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审,并办理了储量评审备案和查明储量登记的矿产资源。
建设项目影响区与矿业权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建设项目影响区是指建设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经论证后确定的能保证建设项目安全且建设项目不会影响该范围以外的矿产资源开采的范围。
建设项目影响区范围是空间范围,由平面范围和标高组成。
二、明确管理分工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或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矿种累计查明资源储量达大型矿区规模以上的,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且压覆占三分之一以上的,按规定报请国土资源部审批。
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以外的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三、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审批要求(一)申请调查建设项目选址和规划编制前,由建设单位向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调查了解建设项目影响区范围内的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情况。
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查询和评估管理的通知

(一)压覆矿产资源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用地单位与矿业权人签订的准予压覆的协议(压覆的矿产资源设置有矿业权时ຫໍສະໝຸດ ;(四)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七、批准同意压覆矿产资源的,用地单位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同时,必须到省厅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
(一)压覆矿产资源查询申请表(表式见附件1);
(二)以地形图为底图的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图。
四、查询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置:
(一)用地范围及其所影响区域内没有探明矿产资源,也没有设置矿业权的,由省厅出示未压覆矿产资源的证明文件;
(二)用地范围及其所影响区域内没有探明矿产资源但设置有矿业权的,用地单位需与矿业权人先协商并签订准予压覆的协议,省厅再出示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文件;
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查询和评估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办发〔2007〕151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促进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土资源部的要求,现就规范压覆矿产资源查询和评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所有建设项目在批准用地前必须先进行压覆矿产资源查询,查询发现压覆矿产资源的还必须进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经审核的查询或评估报告作为用地审批的必备文件。未进行压覆矿产资源查询或评估的,不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调整时已进行查询或评估的,一般不再进行查询或评估。
八、规范查询和评估报告编制的收费标准和收费行为。调查报告和储量评估报告的收费按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定额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了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进一步保护国家的国土资源,国土资源部决定加强相关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
二、完善审批流程
国土资源部将制定统一的审批流程,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要求。
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项目时,必须提交明确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调查报告,报告中要包括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情况描述、开采对资源的影响评估以及相应的保护措施和补偿方案。
审批机构要对这些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严格用地审批
建设项目需要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用地审批的管理。
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评估,确保用地符合规划和资源保护的要求。
对于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建设项目,要特别谨慎审批,并根据调查报告的结果,评估建设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影响,保护资源,并给予合理的补偿。
四、加强监督执法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执法工作,确保建设单位按照审批的要求履行相关责任。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同时,建设单位也应加强自身的监管,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保护。
五、加强宣传教育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社会的资源保护意识。
要广泛开展资源保护知识的普及活动,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和法律法规的知晓率。
同时,要加强与媒体的合作,以宣传报道的方式推动资源保护工作的开展。
六、加强科研与技术支持。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710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的通知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7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部机关相关司局: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效率,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开展特定区域调查评估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已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国务院已批准的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特定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特定区域内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情况的统一调查评估和录入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工作。
新设立的及范围调整的特定区域,应在批准前完成调查评估。
二、做好取消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后的工作衔接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通过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相关信息录入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并同时发送建设单位和相关矿业权人。
取消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后,以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批复文件作为转发用地批复及供地的条件。
三、建立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服务系统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收集整理辖区范围内查明矿产资源、矿业权设置及区划、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等基本情况数据,做好数据库建设,实时更新数据,及时在门户网站或相关政务网站上线运行,方便建设单位通过互联网预查询。
四、开通互联网远程申报渠道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门户网站或相关政务网站上线开通远程申报系统,建设单位可通过远程申报系统提交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申请及相关申请资料(含补正资料),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22•【字号】内政发[2013]23号•【施行日期】2013.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13〕23号2013年2月22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缴存、使用和管理,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有效防治矿山开发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及诱发的地质灾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采矿权人,应当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按照规定缴存和使用保证金。
本办法所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包括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矿山土地复垦。
本办法所称保证金是指采矿权人在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依法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在自治区财政部门指定银行专户缴存的担保资金。
保证金及利息属采矿权人所有。
保证金只能用于因矿产开发引发的矿山地质灾害和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的监测、恢复治理及矿山土地复垦。
采矿权人或采矿权申请人依据本办法提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治理方案》),同时与所在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并缴存保证金。
不做矿权压覆处理的协议书怎么写

不做矿权压覆处理的协议书怎么写笔者在办理压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由于目前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对于“不作压覆处理”的规定较为模糊,操作性不强以及实践中存在的误区,导致在现实中,大量存在实际压覆矿产资源却作为“不作压覆处理”,且极难获得补偿的情况。
本文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以及各省的实际情况,对“不作压覆处理”进行分析,并根据过往办案经验针对此类问题的风险防范给予一定的建议。
一、何谓“不作压覆处理”?1、“不作压覆处理”从何而来?《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这是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制度设立的法律渊源。
本条中“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该部门即为自然资源部。
根据法律授权,为了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相关审批问题,自然资源部于2000年和2022年分别发布了《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2022年12月18日已废止,以下称“386号文”)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22〕137号,以下称“137号文”)。
自2000年至今,386号文和137号文先后成为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行政审批的主要执行依据和重要标准。
在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概念、范围、审批程序、报批要求、补偿范围等作出规定的同时,两份文件也都提到了“不做压覆处理”这一概念。
386号文规定,“压覆矿产资源是指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
但是建设项目与矿区范围重叠而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137号文规定,“建设项目压覆区与勘查区块范围或矿区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对比两段内容论述,除了137号文在用词表达上更加准确之外,两份文件对于“不作压覆处理”的认定,本质上几乎没有区别。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采矿权抵押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采矿权抵押备案有关事宜的通
知
【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国土资字[2012]820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2.12.31
【实施日期】2012.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采矿权抵押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国土资字[2012]820号)
各盟市国土资源局:
为完善采矿权抵押备案管理工作,推动自治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精神,结合自治区矿业经济发展实际,现就采矿权抵押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采矿权抵押备案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矿业权价款已全部缴清,涉及原矿业权价款评估结果仅评估30年动用资源的,
应补缴剩余价款;
(二)采矿权权属无争议;
(三)采矿权未被法定机关扣押、查封;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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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项
目压覆矿业权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区与矿山企业
【发文字号】内国土资发[2014]179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4.07.24
【实施日期】2014.07.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管理工作的通
知
(内国土资发[2014]179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为进一步做好国家、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管理工作,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现就压覆矿业权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的补偿,原则上应按无偿取得与有偿取得区别对待。
(一)有偿取得矿业权的,补偿参照以下原则确定:
1、所压覆区域涉及矿产资源储量的,依据压覆矿业权区域内原核实保有资源储量(即扣除已消耗资源储量),按其在当时缴纳的价款和资金占用费计算,并分担压覆区域勘1 / 2
查投入。
2、所压覆区域矿业权有偿取得时不涉及矿产资源储量的,依据当时有偿取得的价款额,按压覆矿业权面积比例计算,并分担压覆区域勘查投入。
(二)无偿取得的矿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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